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税总办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各省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
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
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三、优化缴费服务,确保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尊敬的各位单位: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定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是企业用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必要性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避免企业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另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可以避免企业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要求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2. 不得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
3. 不得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4.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建议执行:1. 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2.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行为。
3. 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以上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希望各单位能够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发布文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二)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社保补贴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缴纳社保通知
缴纳社保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您好!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缴纳社保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均需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地区已合并为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的比例将根据国家及地方规定进行划分,并由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
三、参保时间新员工入职后,将在完成入职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请新员工在入职时准备好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便公司及时为您办理参保。
四、注意事项请各位员工务必重视社会保险的缴纳,这是您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确保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您对社会保险政策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相关事宜,请随时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请注意保持个人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公司在需要时能及时与您联系。
五、其他1、养老保障: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部分,确保了员工在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
2、医疗保障:医疗保险为员工提供了在生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补贴,减轻了因病致贫的风险,使得员工能够更加安心地工作和生活。
3、失业保障:失业保险为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员工提供了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补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难关,重新寻找工作机会。
4、工伤保障:工伤保险为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了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等保障,确保了员工在受到工伤时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生育保障:生育保险为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等福利,保障了女性员工的生育权益,减轻了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6、社会稳定与公平: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社保的通告_行政公文
关于社保的通告每年都会有缴纳社保的通告,那你知道缴纳社保的通告怎么写吗?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的通告,仅供参考!关于社保的通告范文篇一全体员工:为加强公司内控及管理,让员工享用公司为其统一办理的社保福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员工福利的宗旨,现将员工参保情况(具体见:20xx年1月份社保计划—养老、医疗、工伤)予以张贴,以便完善社保管理(增减、变更信息等)。
具体要求如下:1、原则上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缴纳的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特殊情况除外(法定退休年龄、调派人员等)。
2、如不愿缴纳公司给予办理的保险,必须出具办理此保险的相关证明且须申请不予缴纳公司部分社保,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必须缴纳公司办理的社会保险。
希望大家根据20xx年1月份社保计划及自身情况进行缴纳,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到1月21日下午3:30,人力资源员工按照提供的证明及申请进行申报计划,如无法提供公司要求的证明,公司则自行为员工缴纳三险。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联系,过期无法更改(每月23日前申报次月社保计划)。
人力资源部年1月12日关于社保的通告范文篇二公司各个部门员工:1/ 4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调查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全体员工中未办理社保员工和已办理社保有账号的员工名单汇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参加公司统一社保,遵循个人申请、公司办理原则,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均应参与。
2、未办理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员工,愿意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填写申请表1,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办理医保等用)。
3、已由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且愿意将社保转入公司账户统一续交社保费用的员工,填写申请表2,将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账号、社保归属地(主要指在哪个区、市、省养老局办理的社保手续)、交费情况填写清楚,并尽快将原来未续交的费用尽快缴清。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通知书尊敬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制度,从员工的每月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代表员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
特此通知,请您按照以下详细步骤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一、参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公司所有劳动关系在本公司范围内的员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
以下是每项保险的具体内容:1.养老保险:根据《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公司及员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公司及员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公司及员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和职业病时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公司及员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在生育时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比例和计算方法1.养老保险:公司及员工根据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养老保险费用。
具体比例请参照附件一。
2.医疗保险:公司及员工根据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比例请参照附件二。
3.失业保险:公司及员工根据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失业保险费用。
具体比例请参照附件三。
4.工伤保险:公司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5.生育保险:公司及员工根据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生育保险费用。
具体比例请参照附件四。
三、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用将从员工的每月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代表员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
具体缴费方式请参照附件五。
关于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全体员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司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范围本次办理社会保险的对象为全体正式员工。
二、办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司将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具体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
三、办理程序1、员工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各部门负责收集员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3、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注意事项1、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后,需按照公司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后,如需变更个人信息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五、其他事项1、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请全体员工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人力资源部X年月日关于社会保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现将有关社会保险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办理的对象本次社会保险办理的对象为全体正式员工。
二、社会保险办理的内容1、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的养老生活。
2、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4、工伤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5、生育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参保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实现“社保全覆盖,服务一卡通”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挂靠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
征缴办由省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待下一步省社会保险局成立后,工作并入省社会保险局)。
征缴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参与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和数据管理规范,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城乡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直接经办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省厅办法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保补缴的通告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保障您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社保补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补缴范围(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
包括应保未保、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以补缴相应时段的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期限(一)用人单位补缴期限用人单位应自欠缴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逾期未补缴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期限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缴流程(一)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确定补缴金额和期限。
3、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和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1、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方式并缴纳费用。
四、补缴费用计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按照应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同时,根据规定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五、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补缴信息,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办理补缴手续,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
(三)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政策规定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社会保险是保障您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重要制度。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请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尽快办理补缴手续,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如有疑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咨询电话:_____咨询地址:_____特此通告!通告发布部门通告发布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大劳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16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乡镇企业(以下称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从撤镇设街之日起补缴(撤镇设街时间早于1993年1月1日的,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
职工自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在乡镇企业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3、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称小城镇居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从1993年1月起补缴;小城镇居民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可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4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0968元,月平均工资为5914元。
以此为依据,确定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即月缴费基数在3548元至17742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完成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我部决定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二)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情况;(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检查工作要结合4、5、6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管理工作进行。
对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缴费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进行专案检查。
4月份重点做好大检查工作部署和动员宣传工作;5月份对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6月份对没有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的单位,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工作要求(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大检查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建立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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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
事项的通知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各位员工:
为加强公司内控及管理,让员工享受公司为其统一办理的社保福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员工福利的宗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委派XX有限公司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所有转正,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位员工填写《委托代缴社保申请书》,并于2016年12月17号前上交到XX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中心。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中心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