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L e a der's opi ni on I领导要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要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更好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管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须不断深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创新主力、科技创新体系、创新资源配置、创新评价等方面的科技体制改革文/章斐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保证。
要抓住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问题,更好地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管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以改革强动力、以创新激活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
【一)培育主体,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针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要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人手,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
着力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源泉。
要把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企业研发机构,特别是大型企业研究院,作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的首要任务。
同时,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
完善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好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财政资助、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要通过发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及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债券等,拓展金融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和途径。
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完善相关投资、贸易和消费政策,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结合机制。
科技创新要以“产”为主导、“研”为基础、“用”字当头,14促进企业的“产之需”与高校院所的“研之能”无缝对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4•【文号】科工办[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办〔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各共建高校,机关各部门: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二○○七年一月四日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科技工业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坚持强化基础、自主创新,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战略的“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军工文化在推进军工行业平稳较快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军工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军工文化的内涵。
军工文化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在长期的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形成的以“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为核心内涵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是渗透到全行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规体系和行为规范等的集中反映,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的生动体现,需要全体军工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继承、创新和发展。
2.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促进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祖国统一的重任。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科工技字[2000]119号2000年03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加强军工产品质量工作,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解决当前影响质量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国防科工委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作以下决定:一、坚持质量第一,加强质量管理1.国防科技工业要继续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使军工产品质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
二、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2.各军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对本集团公司的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型号总指挥对型号研制质量负责;总设计师在型号总指挥领导下对型号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各单位、各型号都要理顺管理渠道,明确相互关系,按行政系统和技术系统把质量职责逐级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个人。
3.各级质量部门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质量部门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4.建立健全型号研制的质量保证组织系统。
凡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师的作用;未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必须明确型号各级质量管理与监督负责人,在行政指挥系统的领导下协同设计师抓好型号研制质量工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投资的范围由向军工单位投资转为向军品能力及军工主导产业投资,资金来源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扩大到多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初步实现了市场化。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领域和重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尽快规范并有序推进。
为此,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健全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制度和机制,优化投资结构和军工能力布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根据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对军工核心能力的有效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形成规范、安全的投资和建设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普遍性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相结合,最终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新型投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科工办[2006]1034号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新闻发布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服务,制定了《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八日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中宣部、国防科工委、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意见》和《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工作原则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为国防科技工业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留有余地、把握好度”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坚持统筹规划,密切配合,积极主动,确保新闻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力求及时、准确,提高新闻发布质量。
二、新闻发布主要形式国防科工委的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
国防科工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以上形式不定期发布新闻。
(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对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的国防科技工业重大事项,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
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三)国防科工委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
对国防科工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及有关重要事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四)新闻媒体报道。
其他不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对外发布的事项,可采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会议(活动)、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职能、军转民管理职能,交给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管理以及核电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三)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技小组的工作,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四)将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逐步将各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
(五)将核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核电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六)将兵器工业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局、原国内贸易部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七)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不直接管理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指导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科研规划,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做好国防科研、生产、建设的统筹和衔接;组织军品科研生产的资格审查和许可;配合总装备部,负责科研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核科研生产单位与军方签订的科研生产合同,负责按照订货合同组织生产,协调、监督、检查订货合同的执行,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0•【文号】科工法[2004]175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2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
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五)第二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编制下达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并对标准化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下达《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89]办研字第53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89〕办研字第53号)近几年来,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
特别是改变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责、权、利的统一,调动使用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需求,提高科研效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民品开发和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初步打开了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但这些改革只是初步的,合同制尚不完善,合同管理还比较薄弱,运行机制以及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国防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科技人才稳不住、进不来、流不动的现象也很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系列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有领导有秩序地、坚定而又稳步地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当前要围绕国防科技工业稳定队伍、提高水平、开拓创新的主要任务,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武器装备现代化,造就科技人才,实现战略性转变为目标,按照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调整科研结构,吸引科技人才,逐步建立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军民结合型新体制,保证国防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现重点就深化改革中有关国防科研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继续推行国防科研合同制,逐步扩大合同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扩大实行合同制的范围。
武器装备(含卫星,下同)研制,要继续贯彻国发〔1987〕7号文件颁发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全面实行合同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31•【文号】科工法[2005]402号•【施行日期】2005.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5]402号2005年3月31日)各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政策与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行业(产业)发展研究,法制建设研究,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和遵循软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水平。
第二章课题立项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选题;(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
既要安排当前急需的研究课题,也要安排较长远的研究课题;(三)符合本阶段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指南或重点方向要求。
第六条成立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专家组,对软科学研究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8•【文号】科工人[2004]351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工人[200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防科工委所属各单位: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4月08日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夯实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人才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肩负着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历史任务。
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正处在深刻的体制转型期和新的发展高峰期,面对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要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规模适度、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军工人才队伍,切实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
近年来,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加快培养、吸引大批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保证了国防科技整体水平实现重要跨越和军工经济的快速增长。
国防科工委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防科工委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发展民用产业是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的根本要求,是保军、促军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十五”以来,军工单位民品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产品开发缺乏深度和广度、规模较小、优势不明显以及重视不够等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进一步推进民用产业发展。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目标原则(一)军工单位发展民用产业的指导思想是:以胡锦涛总书记“四个坚持”为根本指针,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始终把民用产业作为国防科技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以效益为中心的增长战略,全方位、多层次动员军工力量,大力发展民用产业,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民用产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把有效益作为发展民用产业的出发点,在选择发展方向、开拓市场空间、加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牢固树立市场意识,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坚持发挥军工优势。
把军工优势作为发展民用产业的立足点,走军民结合的路子。
充分发挥军工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发民用技术和适销对路产品,推进产业化。
坚持科技创新。
始终依靠科技进步支撑产业发展。
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努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
加快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加快科研院所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激发军工单位发展活力。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加大跨集团、跨行业的重组整合力度,形成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体制机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5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正文:----------------------------------------------------------------------------------------------------------------------------------------------------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6月2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对违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六)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没有依法办理许可、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的;(二)对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准产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对国防科工委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四)认为国防科工委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科工法[2004]1219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9.23【实施日期】2004.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科工法[2004]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由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科工法[2004]500号)。
《纲要》作为指导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政策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纲要》全面、正确实施,现就《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一)贯彻实施《纲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一系列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纲要》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立了全面振兴国防科技工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思路、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为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专项政策以及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行业政策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认真贯彻执行《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是落实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贯彻实施《纲要》是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全面振兴国防科技工业的客观需要。
新的时代环境下,国防科技工业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肩负着国防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使命。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军委对推进中国军事变革、我军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国资改组[2003]14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12.25【实施日期】2003.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资改组[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02]7号文件),为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制(一)成立由国防科工委、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民政部参加的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
(二)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联合工作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任组长,军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地方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军工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任务,搞好每一环节的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主动配合军工集团公司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介入制定关闭破产预案,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关闭破产方案,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办理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对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按属地原则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接收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接管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操作;牵头做好善后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
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
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
国防科学技术⼯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规定》和《国防科⼯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号:科⼯审[2005]646号颁布⽇期:2005-06-17执⾏⽇期:2005-06-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和领导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员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及权限第五章内部审计⼯作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审计⼯作组织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四章审计范围第五章审计机构和审计⼈员要求第六章审计程序第七章审计评价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的管理,规范委属事业单位领导⼈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我们制定了《国防科⼯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规定》和《国防科⼯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五年六⽉⼗七⽇国防科⼯委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国防科⼯委委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员独⽴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为。
??第四条委属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作。
??第五条国防科⼯委依法对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进⾏指导和监督。
??第⼆章组织和领导第六条国防科⼯委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并可对委属事业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科技体制改革需要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
科技体制改革需要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2012年09月12日09:0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刘尚希韩凤芹经济发展,表现为连续不断的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和升级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基础。
要真正实现科技推动经济发展,提升我国经济的科技含量,科技体制改革是前提。
(一)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科技与经济相融合多年以来,我们对国家科技改革注重中间过程和手段,对科技创新的评价也是如此。
一是我们在科技方面投入了多少,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是什么状况,与国外的差距有多少;二是我们的投入以多种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形式,完成了多少个课题和项目,而这些项目获得了哪些奖励、发表了多少篇论文、申请了多少专利,而这些科技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情况则往往无人问津。
科技体制改革应有两个重要使命:一是推动基础科学的发展,为应用型科技研发提供后续支撑,提高我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和主动权;二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加快科技与经济的融合,而不是满足于无法产业化的论文、实验室成果。
第一个使命最终也是为第二个使命服务的,但是在长期意义上的。
不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应用型科研是对有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
把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定位为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从根子上改变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必由之路。
只有真正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才会变成现实。
否则,无论怎样的科技体制改革都将是失败的。
科技与经济相融合有一个过程。
这其中有历史文化、社会传统观念、经济体制、教育体制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但科技体制改革及其目标的确立,直接制约着科技与经济相融合的程度。
强调科技投入、强调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开放合作,等等,这些都是必要的,但这些也只是路径,不是目标。
只有明确了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才可能避免迷失方向。
“条条道路通罗马”,只要有了清晰的目标,达到目标的路径和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做出各种选择。
对于科技投入、产学研结合、企业创新中心的设立等等,都应当围绕科技与经济“两张皮”是否得到缓解,科技与经济融合度是否得以提高为最终衡量标准,而不能把投入了多少、产学研项目有多少、企业创新中心设立了多少等等这些东西当作目标本身。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委办[2005]191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办[2005]191号)机关各部门:《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科工人[2004]1519号)指出:“为了提高国防科工委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对国防科技工业带有前瞻性、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专家咨询委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从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专家咨询委为了做好委领导和委机关委托的论证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论证咨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项目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是指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的指示,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受托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国防科工委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的组织第五条委托评审单位应当在正式评审会召开前20天,向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委领导指示、项目报告、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并随时将有关变化情况告知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佚名
【期刊名称】《舰船标准化工程师》
【年(卷),期】2002()2
【总页数】2页(P4-5)
【关键词】2001年;中国;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2;F4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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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1989]办研字第53号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1.19
【实施日期】1989.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9〕办研字第53号)
近几年来,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
特别是改变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责、权、利的统一,调动使用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需求,提高科研效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民品开发和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初步打开了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但这些改革只是初步的,合同制尚不完善,合同管理还比较薄弱,运行机制以及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国防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科技人才稳不住、进不来、流不动的现象也很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
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系列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有领导有秩序地、坚定而又稳步地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当前要围绕国防科技工业稳定队伍、提高水平、开拓创新的主要任务,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武器装备现代化,造就科技人才,实现战略性转变为目标,按照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调整科研结构,吸引科技人才,逐步建立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军民结合型新体制,保证国防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现重点就深化改革中有关国防科研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推行国防科研合同制,逐步扩大合同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
扩大实行合同制的范围。
武器装备(含卫星,下同)研制,要继续贯彻国发〔1987〕7号文件颁发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全面实行合同制。
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预先研究),除部分项目(课题)实行基金制外,要大力推行合同制。
技术基础研究主要实行对研究单位的经费包干制,具备条件的项目(课题)也要实行合同制。
完善合同价款内容。
根据国家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有关规定,凡执行合同制的国防科研项目,要贯彻等价交换、互利有偿的原则,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由双方商定。
鉴于目前国防科研试制费比较紧张,经济关系尚未理顺,收益应依据科研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周期长短、预算成本大小,区别对待,从严掌握。
凡实行分承包的合同项目,不得重复计提。
各单位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
周期长的合同,其收益可按阶段分年度提取,实际提取数额,必须与合同执行情况挂钩,质量、进度、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适当减少直至不提。
合理选定合同形式。
合同双方应根据各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合同价款内容,选择相应的
定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
某些大型系统组成复杂的项目,可分阶段签订合同,或由甲方与承包单位先签订总体研制协议,并在甲方参与技术、经费谈判的前提下,签订系统和设备研制合同,然后签订总(主)承包合同。
加强合同管理。
武器装备研制合同,要按工程规模、研制周期、涉及范围等具体特点,实行分类分级签订和管理。
国家重点项目和技术、配套关系复杂的一级定型研制项目,要按系统工程方法进行管理,一般应由使用部门与具有工程组织管理能力和法人资格的技术经济实体单位,如各有关武器装备总体研究院、所(厂)、行业专业公司(集团)等,签订总承包合同或主承包合同。
为其配套的分系统和设备,由总承包单位与研制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也可由使用部门在主承包单位参与下,与研制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纳入工程系统进行管理。
其它武器装备研制及配套项目,由使用部门或使用委托的单位与研制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并纳入主管工业部门的研制计划,进行管理。
预先研究项目,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按项目拨款的分类管理,由行政部门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经济管理实体与研究、开发单位签订合同。
各使用部门和主管工业部门必须逐步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对合同的审核、认证、监督和协调。
执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负责调解。
强化合同基础上的计划保证。
国防科研中长期计划是签订合同的基本依据,年度计划要以合同为基础,根据签订的合同及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保障合同的执行。
研制单位签订的合同,需要补充基建、技措条件时,必须经主管工业部门认证后生效。
所需的基建费,纳入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
合同项目所需外汇,原则上按现行渠道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