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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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内政法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各示范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2]129号)以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2012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和《关于确认各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批复》(内政法发[2009]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评估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机制,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全面监督,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治区自2006年开展示范工作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确认,先后确定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等5个示范地区。

2009年,自治区法制办又确认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23个旗县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等11个盟市直属部门为各盟市示范点。

截止目前,全区示范地区(点)共计39个。

六年来,各示范地区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初步形成了“前置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号)等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四)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议。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会议审定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前,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转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五)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一、概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法定程序。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公共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为此,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的背景1.保障权利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将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当权益。

因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2.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合理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减少不当行政干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必须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申请应包含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鉴定依据、目的和内容等必要信息,以及拟实施的时间和范围等相关情况。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进行。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

审查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3.审查结果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书面通知下级行政机关。

如果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如果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废止。

4.法律追究对于故意违反备案程序的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追究。

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追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以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四、制度的意义1.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法发[2006]1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制机构:为全面正确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再次明确如下:一、备案管辖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5、政府部门与垂直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垂直管理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6、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文件,除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咨询或者审批事项的外,不论文种,不管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凡内容具备以下“三性”的,都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外部性,即文件的规定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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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

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

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

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的操作流程
申请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向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申请备案。
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结果包括通过审查、修改或撤 销等处理方式。
审查程序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收到备案申请 后,需按照审查程序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
公开与告知
审查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制 定机关处理结果。
0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结词
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
VS
详细描述
为解决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建立完 善的审查标准体系。通过制定详细的审查 标准和操作细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 体,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针 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差异,可以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提高制度的可操 作性和可执行性。
问题:审查效率低下
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
有利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 能转变。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
02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概述
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
建立多重审查机制
除了常规的合法性审查外,建立多重审查机制,包括合理性 审查、公平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等,全面提升审查质量。
增强审查独立性
提高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部门的干预,保证审查结 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提高审查能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才 ,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经过实践的总结和积累,才能达到完善的效果。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

而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便成了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的有效手段,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和支持。

需要制约的是超出法律法规范围滥用的权力,而权力的滥用往往是通过发布和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实现的。

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有力手段。

作为法制机构,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权力所在,更是职责所在,而这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两项工作中。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其内容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只包括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机会更多。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宁2021年9月3日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不得照搬照抄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合法有效、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三)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四)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六)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七)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6•【文号】国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合法性的有效手段。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是指由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和权力机关制定的除立法以外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指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1、从适用范围上看,规范性文件不但可以适用于某一地域,也可以适用于某一系统。

例如《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就是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是适用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单纯依据其适用范围是无法判断一部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

2、从适用对象上来说,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社会成员,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适用于某一系统、部门的工作人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则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一部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同时适用于社会成员和部门工作人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既有约束申请人行为的内容,也含有约束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案例展望:对未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和改进方向进行展 望。
Part Six
信息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标准化:制定更加明确的备案审查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查的质量和公信力
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纸质备案审查,将逐步实现电子化备案审查,并探索 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国际化: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国际化和标准化进程
策相抵触
审查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是否 符合法定程序
和要求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平正义原则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 评估其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 判断其是否符合政府职能定
位和行政管理需求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合法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合理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一致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 的可操作性
Part Three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 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 当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审查 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提交备案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合法性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合理、公正、必要。 程序正当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正当的程序。 权责一致原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权责一致,防止权力滥用。
汇报人:汐
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 案例分析:针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问题本质 案例总结:总结案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案例应用:将案例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论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摘要本文立足于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简要阐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并从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原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完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者简介:唐群雁,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引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载体。

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说过:“在过去的20年里,行政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行政机关日益依赖于规则(rules)制定——将其作为制定政策的一种手段。

”?豍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滞后性,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完善和细化。

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约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是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承担着监督下级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功能。

?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给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述当前,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豏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和备案原则)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三)体现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制定主体)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四)市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所联系的市州、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联系,督促其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办备案,并指导其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其他处室应当支持配合备案审查和译审处的工作,共同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长签署公布后,有关立法处应当及时将规章草案及其审查说明17份、综合处应当及时将规章正式文本20份交备案审查和译审处。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经办领导审查签发后,按照规定的份数、格式,在该规章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1月整理好上年度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六条长沙市政府规章、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本办备案。

向本办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说明。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重要补充,不仅是我国国家机关合法合理行政的依据,也是广大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向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两上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前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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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摘要本文立足于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简要阐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并从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原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完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者简介:唐群雁,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引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载体。

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说过:“在过去的20年里,行政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行政机关日益依赖于规则(rules)制定——将其作为制定政策的一种手段。

”?豍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滞后性,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完善和细化。

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约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是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承担着监督下级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功能。

?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给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述当前,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豏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

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最初分为备案和审查,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审查是指核对是否正确、妥当。

备案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作为统一的、明确的制度,系我国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设立;2000年《立法法》实施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发展为常设性制度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建立?豐;2007年《监督法》出台后,其重心由行政机关备案审查转向行政机关和权力机构双轨并重的备案审查制。

目前学术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着重于从违宪审查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的双轨制予以探讨。

例如学者王锴就站在法理学的角度,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审查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互相冲突、备案审查性质模糊、备案审查机关不具备“上位法”解释权等问题?豑。

本文囿于篇幅所限主要论述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更多地从该制度对政府行为控制的角度展开讨论。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现状与困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现状目前,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主要涉及到政府及其各部门。

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或由制定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各部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据2007年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座谈会公布的信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修订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90%以上的市级政府、80%以上的县级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05年至2007年6月,31个省级人民政府共收到市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1937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并纠正的达1013件。

2006年,全国市县级政府共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50632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的达1070件。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中,各地都在不断创新和完善方式方法,创新出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听证制度、前置审查制度、统计通报制度、实施后评估制度等二十多项具体制度,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体制框架,实现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确保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困境尽管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1982年设定到至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该制度基在2000年以前基本处于虚置状态,在《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出台后才逐步为公众所重视。

从2000年以后随着各地相继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随之逐步展开,但由于我国政治文化传统、国家权力结构以及制度本身不完善等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效并不明显。

在实践运行中,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着备案审查范围不明确、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结果处理方式仍有待丰富和完善、责任追究不够有力等亟待完善的问题。

?豒四、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制思考(一)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决定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厘清。

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我国目前仍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

在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针对一般行政事务的文件;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所作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行政主体和不特定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豓除此之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还存在着规范性文件说?豔、行政规范性文件说?豖、其他规范性文件说?豗、行政规范说?豘、非立法性行政规范说?豙等多种学说。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修订)、《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4年)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豛《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0年)第四条则采用罗列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9年)采用了概括、罗列的方式两种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分析上述特点和定义,可以看出以上均主要强调了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等特点。

深刻理解和把握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厘清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工作的范围。

第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则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按法定的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定,例如据此可判断领导的讲话未经过法定的审查及公布程序,不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行政文件,例如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相关文件不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并可反复适用,即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为抽象行政行为;最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发布的一些动员、倡导、鼓励性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之列。

综上分析,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可采用“行政主体+法定程序+外部性+抽象性+强制力”判断模式判断。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原则之扩充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两项原则。

其中,合法性审查,即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具有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易于把握;合理性审查则是对合理性问题的判断,目前仍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容易因为审查人员本身的学识、观点的差异出现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原则外,还可以增加协调性审查原则。

协调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协调一致,重点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之间是否互相矛盾,是否会导致各行政机关之间职责不清,造成重复管理、重复处罚。

其主要应用于界定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职权是否重复、交叉,以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重复管理,遇事推诿、拖延等体系性问题。

据此,笔者认为,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可以借鉴重庆市和广东省的做法,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问题,兼顾审查合理性和协调性问题”。

此外,在具体的审查事项的制度设计中,除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以及协调性审查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应增加“兜底条款”,增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的内容,其可以避免出现制度性漏洞,也赋予备案审查机构适度的审查自主权。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制度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途径、程序、时限、报备材料和备案审查机关如何进行审查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审查机关在对备案审查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后的处理则规定不一。

目前,各地地方政府规章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自行修改、废止、撤销或变更、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中止执行。

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一些地方也逐渐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例如《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2010年修订后增加了对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应当及时登记,加注备案登记号,并予以公布的内容。

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各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还需要政府法制部门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丰富和完善。

笔者认为,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将备案审查的结果处理可作如下扩充:一是中止审查,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现行政策正在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并可能于近期发布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正在协调过程中的;或制定机关决定自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可以中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二是终止审查,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被制定机关废止的或被其他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的情形。

三是准予备案,适用于经审查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和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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