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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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2)借款人拥有本地3户籍;
(3)借款人虽不满足上述(1)或(2)项条件,但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本地自有产权住房或商用房,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的护照上近六个月内无出境拒签纪录(境内旅游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护照,下同);
2、未进入银监会及本行黑名单;
3、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不含准贷记卡)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4、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的账户状态未显示“冻
结”或“呆账”;
5、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当前存在逾期,但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忽略不计4。
(四)在XX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理财卡办理贷款偿还等结算业务。
(五)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地,指的是在分行业务管辖范围内。
4实际已还款但征信报告信息显示滞后的,需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于旅游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超过岁的老年
65周人,且在旅游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贷款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个人旅游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必要资料(对借款人已提供给合作旅行社的材料,可由合作旅行社在承诺复印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复印件提交给本行):
(一)身份证明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其中,借款人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的,还应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人与旅游者之间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二)资产证明材料(以下两项材料中的其中一项):
1、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
其中,借款人提供配偶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含结婚证);提供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关系证明。对于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 商品房借款合同》或房地局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其中,对于借款人不符合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标准的,借款人除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辅助性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分红纳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银行其他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经营实体的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等。
(三)旅游用途证明材料:
1、对于境外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对于部分“落地签” 或免签的国家,可不提供护照签证记录;对于计划旅游的客户,签证可在放款前落实),行程单、交通票、住宿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
2、对于境内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交通票或住宿单(以上三项中的至少一项),购物凭证、信用卡对账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
3、申请旅游团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 收据,或交通票、住宿单等团费支付凭证;申请旅游消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购物发票/ 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消费凭证。
第四章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二条借款人单次旅游时同时申请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团费贷款和消费贷款,视同三笔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个人旅游贷款可以采用单笔贷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的方式。对于借款人同时申请贷款笔数超过 2 笔(含)的,原则上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