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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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七)我行认可的其他优质高收入个人客户。
对除以上优选职业或行业以外的低收入客户,各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偿债能力、负债情况、职业稳定性等因素确定是否贷款,并确定相应借款额度。
第十一条征信要求。
对于有逾期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除非客户能够提供正当、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1、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2、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3、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涉及贷款安全的诉讼信息或不良公共事业记录。
4、列入银联个人信用联网提供的黑名单。
5、属于公安局提供的有犯罪记录登记在案人员。
6、其他降低借款人信誉的情况。
第三章贷款额度、审批权限、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经办机构应结合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以借款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一)质押贷款。
1、存单质押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不得超过存单金额的90%确定,各支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2、其他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
(二)抵押贷款。
1、以营业用房(含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及个人住房(按揭住房除外)抵押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5%。
2、以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且以具备担保能力的单位予以担保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3、以机器设备或钢结构抵押的,应当是易于变现的通用机器设备和钢结构,抵押率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40%。
4、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的规定: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经办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贷款未结清而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或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经办行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5、个人按揭营业用房贷款,购房首付款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