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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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

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 。

第七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

(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

(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

(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

(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AA级(含)以上;采用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商户联保的,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均

为AA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市场管理方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贷款额度。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权利凭证质押贷款金额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其中:

(一)信用贷款额度仅给予信用等级在AAA级(含)以上的我行存量个人助业贷款客户,且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在经办行的单笔抵押类个人助业贷款最高审批额度的20%-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的各类信用类贷款余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信用类个人助业贷款仅可在上述公式中注明的经办行办理。

(二)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

1、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及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2、权利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来确定。

3、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担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担保方担保能力综合确定,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上不因追加保证而增加。

借款人可以申请个人助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贷款期限。含信用、保证方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信用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关联抵押贷款的到期日;全额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最高额可循环贷款期限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可以选择等本递减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人本人、第三人(限自然人)或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名下的商品住房、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写字楼、通用厂房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应权属清晰、易于转让和变现。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要求房产所处环境条件较好;但以唯一住所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或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物应位于城区或集镇中心的主要街道。

通用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以厂房抵押的,厂房应为砖混结构、预制结构或钢架结构,内部设施功能齐全,通用性较强,且已投入使用,禁止以简易结构的厂房作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2年,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处位置应在城市规划区域、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已全部缴清地价款、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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