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要点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苏财购〔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时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要求,构建专业结构合理、业务水平突出的专家队伍,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1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将采取对部分专业品目公开征集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规则(一)全市联动、分级负责1.苏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公开征集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含市级及各区)专家申请资料的审核及各市(县)初审结果的复核确认2.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专家申请资料的初审。
3.2021年度专家的征集工作仍按“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原则,采取各有关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推荐,在职和离退休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统一标准、规范操作1.专家资格标准(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5)不满70周岁,能够承担评审工作;(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7)熟悉计算机操作。
2.专业分类标准(1)库内专业分类。
专家库的专业以“字母+数字”编码对应品目,分为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最多下分六级。
(2)征集专业类型。
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苏财购字〔2006〕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市(县)、区财政局、监察局签发:朱晓平打印:张佩莉校对:府惠明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工程类、国际招标类代理机构除外),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市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业务代理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严禁代理机构出借代理资格或招标资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第八条代理机构如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34号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沪财库[2009]34号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理顺政府采购操作环节,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部分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一)货物、服务、信息工程项目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服务项目,或须向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标、废标情形,按《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由市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提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在上述两种经市财政局同意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发生流标、废标的,可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该项目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具体方式确定应对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3.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未提出重新公开招标要求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
(二)申请支付程序对于上述项目,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替代《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简称“48号文”)中规定的“对于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意见”:1.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2.第2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等。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苏财购〔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进一步落实市级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苏财购﹝2019﹞16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完善机制采购人应在原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履约验收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履约验收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人应对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完成项目验收登记相关工作。
(二)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
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及时验收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四)细化方案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一、××政府采购公开/邀请招标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一)采购计划受理综合部负责采购计划的受理,采购人需提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采购计划书、××政府采购委托单、项目价格调查表、并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每年度首次采购时签订),采购中心综合部人员核对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的提供情况,即时完成登记。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分派采购任务,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
(三)采购需求审查1、项目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查把握不准的,应书面向科室负责人申请委托专家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
2、审查中若发现采购人有全部或部分采购进口产品的,须要求采购单位提供经××财政局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参与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的专家名单。
3、因项目特殊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经专家论证确定,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有可比性和合理性。
须要求采购人提供××财政局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同时附专家论证意见。
(四)接受委托需求审查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正式受理委托,开始计算采购时限。
(五)确定采购方式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公开(邀请)招标的数额标准,确定公开(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六)制作标书1、依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市场价位、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等信息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拟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初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标文件制作应注意事项:①招标文件中要详细说明所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能有歧视性条款。
②若有指定品牌采购的,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注“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器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模板第一条业务流程描述集中采购(一)申报需求部门提交请购报告,并附采购需求文件。
(二)采购部门就经费安排提出意见。
(三)预算金额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部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及申报需求部门各派一人组成,以下同)提出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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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购经办人申报采购计划。
(五)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经申报需求部门、采购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单位领导审定后,确认采购文件。
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提出意见并报单位领导审定后,确认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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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集中采购规定委托采购。
(七)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后,申报需求部门(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小组(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将采购情况报采购部门并经单位领导审定后确定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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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购合同按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签订。
(九)采购部门(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小组(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牵头组织实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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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需求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自行采购(一)申报需求部门提交请购报告,并附采购需求文件。
(二)采购部门就经费安排提出意见。
(三)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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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牵头根据请购报告及采购需求文件组织采购,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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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需求部门(XX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小组(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将采购情况报采购部门并经单位领导审定。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1999.10.20【实施日期】199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等要求,市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健全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采购人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二)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内容采购人应以各项制度规范为指引,充分落实《工作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整体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政府采购环节、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一)环节控制。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简介
7、评审过程控制。同公开招标。
8、采购成本。高。
9、特点。(1)采购程序分2个阶段,操作复杂,周期较 公开招标更长;(2)对供应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公开 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不利于充分竞争。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1、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评 标办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
2、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最新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 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 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 购方式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购周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供应商参与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公告获取信息,自愿 参与,不受家数限制,无限竞争。
5、适用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5.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 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 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 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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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与工作要点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与工作要点一、定义及性质:1、定义: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2、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它只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
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是为了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服务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是政府机关,而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准则:1、委托代理:开展代理服务前,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应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约定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并依约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2、依法执业: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3、诚信履约: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依法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服务标准,廉洁自律。
4、充分告知:代理服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服务进度和结果的相关信息。
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方案、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成交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要作出的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各项决策,均应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提前报采购人审核确认。
5、自愿有偿: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自愿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服务内容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6、严格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代理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应保密的信息。
7、利益回避: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也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为供应商提供代理或咨询服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各部门财政预算的同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门审批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审批采购资金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受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受理采购计划并进行登记、立项和分配项目。
项目论证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采购人及相关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
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技术方案和调研论证结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上传采购文件电子审批流程,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心网站和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发售与项目答疑采购文件应当发售给对采购项目作出反应的供应商。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组织采购开标或报价仪式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资格后审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即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
成交供应商公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公告等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公告等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苏财购〔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公告等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现就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公告等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公告工作,按照最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及时梳理、修改采购文件文本格式及具体内容,确保采购文件内容完备、格式规范、条文合法、表述一致,有效减少采购过程中不必要的疑义与争议,保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采购人应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职责,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市场调查与论证,对于采购需求复杂的项目,应逐步建立需求整体设计与供应(或施工)分离的采购机制。
尚未实行整体设计与供应(或施工)分开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名称。
如未注明,则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编制采购需求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人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明确一种作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一是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含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等,下同)在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二是由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评审报告中加盖公章。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说明。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现如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审计服务、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审计服务、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苏财购〔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审计服务、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集采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38号)要求,我市2023年审计服务、印刷服务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集采中心)组织完成了第一阶段采购工作,确定了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已订立框架协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审计服务,全市联动(含市级、6区4市),本期框架协议期限1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审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共37家(详见附件1)。
印刷服务,市区联动(含市级、6区),本期框架协议期限1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四个标段,其中:标段一文件印刷入围供应商共12家,标段二信封印刷入围供应商共2家,标段三内部资料印刷入围供应商共12家,标段四其他印刷品入围供应商共12家(详见附件2)。
二、第二阶段采购采购人需先登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方式选择框架协议。
采购人登陆“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框架协议”,通过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操作手册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下载。
三、其他事项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6620、68616651;技术咨询电话:69820825。
政采部工作流程及员工岗位职责
政府采购部工作流程与员工岗位职责一、工作流程(一)项目参与1、浏览政府采购及招标公司网站(包括央采、省采、市采、区采、招标公司等采购项目信息)。
每天浏览至少四次,浏览时间为9:00、12:00、14:00、17:00。
网站浏览分配表《政府采购网站及招投标公司一览表》浏览方式为:两人一组,配合工作。
2、整理采购项目信息。
根据采购项目信息来源,完善《项目信息一览表》,对采购项目进行登记、整理、筛选,并对采购项目的参与结果进行确认、填写项目参与结果。
项目参与结果分为:①不参与,并简单注明原因;②参与,并注明参与人,标注该项目信息颜色;③暂不确定的项目可先标注颜色待定。
3、整理项目进度表。
对需要参与的项目填写《项目进度表》,登记详细项目信息,做好项目进度记录,需要注意的是要在项目进度表中看到项目的进度。
此项工作一直伴随该项目的整个过程。
4、询价与报价。
了解产品并进行询价,对询价情况(具体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参数满足情况,参数偏移、供货时间、价格等)做出详细的记录,同一种产品货比三家,并登记《货源名单》。
根据询价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最终报价及供货周期。
如果参数存在偏移,报价时要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5、购买标书。
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及时进行报名、购买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标书保证金明细》。
6、标书制作。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标书制作流程》制作标书,标书制作完成后至少两人进行检查。
7、投标。
投标前仔细阅读标书,了解产品情况、售后服务及公司响应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投标。
(二)项目中标1、制作合同。
收到采购中心中标确认电话后,记录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整理好报价分项明细后向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发送邮件,由项目负责人制作合同。
2、联系采购人。
联系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说明中标情况和特别澄清内容,记录单位地址、设备使用人、送货地址,约定签订合同及送货时间,留下个人的联系方式,并登记《客户联系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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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管理项目:1、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2、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3、政府采购文件备案;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6、政府采购方式变更;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9号令);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20号令);5、《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苏财购字[2005]1号)。
6、《关于开展江苏省2004-2005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04]9号)。
管理对象:依法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管理程序:1.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1.1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
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1.2 采购人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3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开展采购工作。
1.4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1.5 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方案。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1.6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
1.7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
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1.8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1.9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1.10 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12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
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1.13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可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1.15 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2.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流程2.1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部门(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2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年度《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分别填写《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每月20日前编制下一个月份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2.3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连同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核定表于每月25日前集中报财政部门。
2.4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后,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及时批复给主管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
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2.5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交来的采购方案后应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在5日内将当月政府采购方案返回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3.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流程3.1 采购代理机构按批准的采购方案会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3.2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
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3.3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3.4 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
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4.3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4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4.5 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5.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5.1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5.2.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5.2.2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5.2.3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2.4 提起投诉的日期。
5.2.5投诉人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3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5.3.1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之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5.3.2 投诉书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5.3.3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5.4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5.5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管理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流程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6.2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6.3对公开招标活动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市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6.3.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6.3.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6.4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条规定执行。
6.5县级市及区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流程7.1社会中介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书面申请。
7.2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下列材料:7.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2.2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7.2.3上年招标采购采购业绩统计表;7.2.4《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7.2.5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7.2.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审核表》;7.3县级市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时,应附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7.4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
7.5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由省财政厅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