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及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环境公共服务领域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国控、省控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营,完成“二七路小吃街”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大健康产业园的污染治理的托管运营;到2023年,全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公用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成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优选方式,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排污者付费。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一)明确相关方责任。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导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黑环函〔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函黑环函〔2015〕9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日前,我厅对你市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督查中发现城市扬尘污染、原煤散烧面源污染、移动污染源大气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工业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请你市加大督办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一、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一是加快棚户区改造、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进度,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尽快安排部署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二是加强城市扬尘面源污染治理。
对城区内煤场、料场等堆放场所以及建设施工场地、渣土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污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
三是强化移动污染源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二、加大工业企业现场环境监管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现场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对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
对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进展缓慢的,要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的规定从严查处,确保各类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惩治到位、整改到位。
附件:1、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督办明细表2、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城市综合整治督办明细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5月11日附件1: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督办明细表附件2: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城市综合整治督办明细表。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环规财函〔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0〕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环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0〕8号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计划组织实施。
联系人:卢云峰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0451)87111126尹航综合执法局(0451)87113079修太春技术保障中心(0451)87113092黑龙江省环生态环境厅2020年2月7日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废塑料等环境污染治理,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摸清底数、环境整治、防控风险为重点,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和废塑料污染综合治理,助力美丽龙江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整治台账,实行“一源一档”,确保整治到位,逐一销号,从源头实施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6]1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9号)精神,切实将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快解决影响哈尔滨市绿色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构建完备的责任体系按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哈厅字〔2016〕30号),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以及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环保督查专员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布局要求,加强水、气、声、渣、土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排污单位综合执法监管,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哈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业经第十三届91次市委常委会和第五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逐年好转趋势,但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冬季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天数133天,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42天,主要集中在冬季采暖期。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黑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切实加大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省“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二)基本原则。
科学引导,重在减量。
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进城”,倡导、培育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变废为宝,循环利用。
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建立持续有效的循环经济模式。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
坚持规划优先、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要注重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城市政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税政策的支持,广泛吸纳外资,制定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黑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当前,全省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采暖期哈尔滨市等城市重污染天气不断出现,既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我省作为生态资源大省、借助整体生态化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全省人民创造财富。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哈尔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25%,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0号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夯实粮食产能根基,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通知》(农农发〔2017〕3号)、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建发〔2021〕3号)和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1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紧扣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战略定位,大力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保障粮食产能、恢复提升耕地质量、促进黑土耕地资源持续利用为目标,以保育培肥、提质增肥、固土保肥、改良培肥为主攻方向,以一体化综合施策为重点,坚持工程、农艺、生物措施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分区治理,坚持统筹政策、整合资金、协同推进,突出水土流失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绿色生产和监测评价,探索推进整县、整乡、整村、整片开展黑土地保护,建一块成一块,打造可复制、能落地、见实效的黑土地保护“龙江样板”,以点带面形成规模效应,逐步改善黑土耕地设施条件、内在质量、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黑环办发〔2021〕119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黑环办发〔2021〕119号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扎实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取得新突破,助力我省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结合实际制定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
一、参与碳达峰工作顶层设计(一)配合制定全省碳达峰行动方案。
依据国家碳达峰行动方案,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我省碳达峰总体行动方案,科学测算我省达峰指标、达峰时间,明确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
支持省直有关部门,科学制定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二)加强目标考核。
分解国家下达我省的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持续降低碳排放强度,严格控制碳排放增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21年全省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
积极推动将碳排放强度相关目标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参照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做好省内碳排放强度考核工作(责任部门:综合处,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
将减污降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部门:督察办,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二、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三)注重工业领域源头防控。
实行最严格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
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科学优化钢铁、煤炭、石化、火电、水泥等重点产业、产业园区的规模、布局、结构,不再受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35蒸吨以下、其它地区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项目环评。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的通知-黑环发[2002]5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的通知(黑环发[2002]59号)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为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落实及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把削减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排放总量作为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实施工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省环保局在征求各市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调整了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录。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做好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各市地也应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做好市、县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后的市、县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污染控制处。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黑龙江省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序号区单位名称1 哈尔滨哈尔滨发电厂2 哈尔滨黑龙江省新三星集团公司3 哈尔滨哈尔滨酿酒总厂4 哈尔滨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 哈尔滨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6 哈尔滨哈尔滨化工热电厂7 哈尔滨哈尔滨水泥厂8 哈尔滨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9 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一分厂) 10 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二分厂) 11 哈尔滨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12 哈尔滨哈尔滨飞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 哈尔滨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14 哈尔滨哈尔滨玛利酵母有限公司15 哈尔滨哈尔滨气化厂16 哈尔滨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17 哈尔滨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18 哈尔滨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19 哈尔滨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20 哈尔滨哈尔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1 哈尔滨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22 哈尔滨哈尔滨轻型车厂23 哈尔滨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 哈尔滨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25 哈尔滨哈尔滨量具刃具厂26 哈尔滨中国石化哈尔滨炼油厂27 哈尔滨黑龙江通河纸业公司28 哈尔滨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9 哈尔滨哈尔滨第二水泥厂30 哈尔滨哈尔滨铁厂31 哈尔滨哈尔滨第三水泥厂32 哈尔滨哈尔滨第一工具厂33 哈尔滨黑龙江省尚志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4 哈尔滨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35 哈尔滨哈尔滨卷烟厂36 哈尔滨国营帽儿山钢铁厂37哈尔滨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38哈尔滨黑龙江省路桥公司水泥厂39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六厂40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三厂41哈尔滨哈尔滨第二工具厂42哈尔滨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43哈尔滨哈尔滨锅炉厂44哈尔滨工大集团松花江乳品有限责任公司45齐齐哈尔黑龙江亚电鑫宝热电有限公司46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发电总厂47齐齐哈尔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48齐齐哈尔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齐齐哈尔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50齐齐哈尔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51齐齐哈尔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52齐齐哈尔黑龙江省北方糖业有限公司53齐齐哈尔依安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54齐齐哈尔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齐齐哈尔黑龙江北大仓啤酒有限公司56齐齐哈尔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57齐齐哈尔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58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59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建华工业有限公司60齐齐哈尔北疆集团龙江水泥有限公司61齐齐哈尔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62齐齐哈尔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公司63齐齐哈尔黑龙江省拜泉飞雪制糖有限公司64牡丹江牡丹江第二发电厂65牡丹江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牡丹江牡丹江热电厂67牡丹江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68牡丹江大宇纸制品有限公司69牡丹江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0牡丹江东宁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1牡丹江穆棱热电厂72牡丹江黑龙江省柴河纸板厂73牡丹江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74牡丹江牡丹江制药集团有限公司75牡丹江山东肥城化肥厂宁安分厂76牡丹江鑫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7牡丹江黑龙江北方工具厂78牡丹江牡丹江机车厂79牡丹江绥芬河市热力公司80佳木斯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81佳木斯佳木斯发电厂82佳木斯佳木斯第二发电厂83佳木斯佳木斯莲江口造纸厂84佳木斯佳木斯粤海佳凤啤酒有限公司85佳木斯佳木斯龙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86佳木斯佳木斯纺织(集团)总公司87佳木斯佳木斯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88佳木斯佳木斯亚麻有限公司89佳木斯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0佳木斯佳木斯电镀有限公司91佳木斯桦南县热电厂92佳木斯富锦市热电厂93佳木斯黑龙江省桦南水泥厂94佳木斯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责任公司95佳木斯黑龙江佳星浮法玻璃有限公司96佳木斯黑龙江省三江食品公司97佳木斯黑龙江省多多集团98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热电厂99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100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乙烯联合101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化肥厂102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103大庆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油田热电厂104大庆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龙风热电厂105大庆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宏伟热电厂106大庆黑龙江石油化工厂107大庆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108大庆大庆市晓雪啤酒有限公司109大庆大庆市肇源制糖有限公司110大庆大庆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1大庆大庆金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12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113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114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115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116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117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118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119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120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121鸡西鸡西发电厂122鸡西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123鸡西鸡西矿业集团矸石热电厂124鸡西黑龙江省虎林电厂125鸡西鸡西市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26鸡西鸡西矿务局水泥厂127鸡西鸡西矿务局煤气厂128鸡西黑龙江北方制钢有限公司129鸡西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130鸡西青岛啤酒(兴凯湖)有限公司131鸡西密山龙信制革有限公司132双鸭山双鸭山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3双鸭山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4双鸭山新三星集团双鸭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135双鸭山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东保卫煤矿136双鸭山宝清县热电厂137双鸭山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阳煤矿138双鸭山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139双鸭山饶河县热电厂140伊春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141伊春西林钢铁公司142伊春黑龙江浩良河水泥有限公司143伊春伊春带岭造纸厂144伊春汤旺河刨花板厂145伊春黑龙江晨明水泥厂146伊春黑龙江省友好纤维板厂147伊春铁力市供热总公司148伊春伊春林业发电厂149伊春带岭翔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50七台河七台河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1七台河七台河市煤矸石热电厂152七台河七煤公司热电厂153七台河七煤公司煤气公司154七台河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5七台河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56七台河凯博达煤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7七台河北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8鹤岗鹤岗市禾友农药有限责任公司159鹤岗哈尔滨啤酒(鹤岗)有限公司160鹤岗鹤岗市华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61鹤岗鹤岗矿务局热电厂162鹤岗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63鹤岗鹤岗市热力公司164鹤岗鹤岗矿务局峻德煤矿165鹤岗鹤岗矿务局兴安煤矿166鹤岗鹤岗矿务局水泥厂167黑河黑河市热电厂168黑河黑龙江省嫩江糖厂169黑河北安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70黑河嫩江县列车发电厂171黑河嫩江县金星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72绥化黑龙江酒精实业有限公司173绥化黑龙江肇东水泥有限公司174绥化黑龙江华润新三星啤酒有限公司罐装安达公司175绥化海伦绿色食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176绥化黑龙江省肇东毛纺织厂177绥化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178绥化海伦热电总厂179绥化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180绥化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1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电厂182大兴安岭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塔河发电厂183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兴凯湖造纸厂184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小岭水泥厂185农垦总局黑龙江省红兴隆电厂186农垦总局黑龙江省红兴隆糖厂187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188农垦总局黑龙江省连珠山水泥厂189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集团190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建三江发电厂s——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形成新的增长点,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服务提升。
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缩小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升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需求牵引,工程带动。
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释放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法规驱动,政策激励。
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进入节能环保领域的积极性。
把节能环保产业纳入中长期规划的重点,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881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881号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局),各试点实施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环境服务水平,根据《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办函〔2014〕4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推荐的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同意上海化学工业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等4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试点工作,期限为2020年-2022年。
请各试点实施单位和推荐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服务业发展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在试点项目开展过程中积极探索政策机制和实施模式创新,推进多领域、多要素协同治理,着重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效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同时,各试点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我部报送试点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和试点总结报告。
附件:试点项目名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日附件试点项目名单序号试点项目名称试点内容试点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试点项目推荐单位期限1上海化学工业区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实施危险废物一体化处置项目、给排水一体化处理项目和环境监测一体化项目3大项目15个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咨询、协同处置、合规管理和智慧管理等四项托管服务内容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022年2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城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环境公用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餐厨和园林绿化垃圾、垃圾分类回收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一体化服务;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协同服务;污泥干化处置及热电联产资源化利用一体化服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022年3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实施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废气处理、环境监测及智慧园区建设等项目,开展水、气、固体废物等多要素,污染治理、环境监测、风险预警、智能园区等多领域的环境治理托管服务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022年4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开展郧阳区1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9座垃圾填埋场、郧阳区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运维服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服务(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环卫保洁系统建设)以及水、气、土、固体废物等方面环境咨询服务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022年——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分级管理,健全权威发布体系为落实好国家建立以中央、省、市三级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的要求,全省设区的市要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未创办政府公报的设区的市要在2019年创办完成。
鼓励县(市)政府创新思路,探索创办政府公报。
二、强化创新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逐步推动政府公报电子化发展。
一是办好纸质版公报的同时,要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每期政府公报清样定稿后可优先发布电子版;二是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扩大政府公报的社会覆盖面;三是建立、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
已创建政府公报数据库的,要把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探索增加文件内容检索、往期公报查询等便民服务途径。
未创建政府公报数据库的,自创办政府公报之日起,即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
政府公报数据库要与政府网站资源统筹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三、强化定位功能,充分释放社会服务作用政府公报要坚持公益性原则,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免费发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黑政办规〔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推进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农业、低碳农业和生物农业,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将秸秆综合利用与防治大气污染、发展绿色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紧密结合,坚持农用优先、多措并举,统筹秸秆还田、过腹转化、清洁能源等利用方式,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完善扶持政策,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合作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秸秆利用产业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
优先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对秸秆肥料、燃料、饲料的需求,突出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统筹推进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实现秸秆资源高效利用。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
聚焦制约秸秆资源化利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科技和政策措施,补齐秸秆还田和离田利用等方面的短板,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质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等2个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黑建城管〔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建城管〔2019〕9号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环卫中心,省农垦总局住建局、龙江森工集团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要求,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存量垃圾治理问题整改,确保存量垃圾得到规范治理,我厅委托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技术导则(试行)》和《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验收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和验收技术要点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公开,如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
联系电话:*************
附件:1.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2.黑龙江省存量垃圾生物降解覆盖治理验收技术要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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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5〕5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
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根据污染物种类、成分、性质、数量和浓度、排放频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强化落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协调、先行先试原则。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对不同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循序渐进、试点示范,建立并推广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展开,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初步形成,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初具规模,全省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初步形成,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第三方治理业态初见成效。
到2020年,全省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
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进一步成熟,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省内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规模化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不断壮大,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全省生态环境与保护第三方治理效果极大改善。
二、重点任务
(四)推进环境公共设施运营模式改革。
推进全省各市(地)、县(市、区)环境公用设施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经营权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挖掘和释放发展潜力,推动环境公用设施运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化模式转型。
2017年以前,在摸底、筛查、梳理基础上,完成25家污水处理厂、31家垃圾处理场事业单位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工作。
研究制定和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三权合一”相关领域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方案,探索管理体制创新,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事企分开、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对于增量(新建)项目,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等方式,对于存量(已建成)项目,鼓励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等方式,盘活资产,加大专业化运营程度,扩大第三方经营规模。
(责任单位:各地方政府,省住建厅、财政厅、环保厅、编办)
(五)推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改革。
研究出台我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相关政策以及市场化项目清单。
对环境公用设施项目,研究制定全省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鼓励地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第三方治理。
对具有明确的收费来源和基础,有经营效益预期的城镇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及垃圾
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采取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