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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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宪法信仰的含义,我国当前缺乏宪法信仰的成因,培养公民宪法信仰的方法以及树立宪法信仰对建设我国法治国家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试图探讨宪法信仰问题,表明在我国人民之中建立宪法信仰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关键词:宪法信仰;信仰缺陷;信仰途径;意义
今天,当我们仍然还在讨论着孙志刚事件引发行政法规违宪审查案的时候,当我们不断听到和看到诸多行政行为违宪讨论的时候,我们有理由相信,宪法信仰的坚冰在中国正开始开裂,宪法作为“万法之母”的权威正逐渐给广大人民以希望。“宪法乃诸法之首,于百法之上,法律中惟此为大,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权威,最高的法律地位,此一论断,举世公认,概莫能外”。今天,当这样一部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宪法被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的时候,当人们正在不断地把权利救济的目光投向宪法的时候,宪法信仰也正在如萌芽破土,渐行渐盛,渐生渐壮。
一.宪法信仰的含义
什么是宪法信仰?孙持明学者提出“宪法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宪法所蕴含的民主的根本地位和作用,而产生的对宪法的推崇、信任、尊重和依恋,并将之奉为最高行为准则而在生活中自觉践行它。”这一概念明确了宪法信仰的三个要素: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和信仰宪法的行为。信仰宪法的情感是第一位的,信仰宪法的情感辐射到其他法律之上,公民对法治的信仰也就形成了,信仰宪法的情感决定了信仰宪法的态度,影响着信仰宪法的行为。有了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和信仰宪法的行为就形成了完整的宪法信仰。
二.我国当前缺乏宪法信仰的成因
(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
自古以来,我国法律从其功能上而言始终被视作治民工具,并未作为一种公平、正义、民主之象征。“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即便在一些民事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烙上“刑”的印迹,且滥用法律现象的普遍和残暴,更使得民众对“法”这个庞然大物产生了恐惧、厌恶以至排斥的心理,而正是由于法律的这种功能局限,决定了法只能是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服务。几千年来,宪法与法律从来不是作为公平、正义、民主的象征,加之我国一直缺乏宪法文化和宪政精神,因而也就更加无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形成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
(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
首先,对宪法本质存在认识偏差。长久以来中国学者对宪法的认识聚焦在“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上,并把宪法作为国家的象征,突出宪法对于国家存在形式上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宪法真正价值理念的认识,进而弱化了法律的价值和地位,以至于形成这样一种宪法观念: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以随时被修改,只要是有利于“治国”和“安邦”的内容全部写进宪法。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之下,人们最终信仰的还是人而不是法律。
第二,我国宪法长期存在纲领性宣示性的条文过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文偏少的问题,过多使用文学化、生活化的语词和修饰,缺乏理性化和精确化的法律用语。但是,光有美好的理想和宣言,没有现实利益的保护,宪法是无法得到人们尊敬的。
第三,宪法内容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要求。但凡成文法都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实际,宪法也是一样,因此产生了很多法律技术来弥补这一缺陷,如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我国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必然要求法律体系与其相对应。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稳定性固然是其
权威性的来源,但是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宪法也不得不对一些根本性问题的变迁作出反应,否则绝不是优良宪法的品性。我国宪法经过了几次重要的修改,虽然在迁徙权、罢工权、婚姻家庭以及言论自由等问题上仍没有完全应对现实,但终究已经给了人们很大的信心。
第四,宪法的内容缺乏有效的利益导向。在资源相对稀少的世界,人们作为自已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必然有趋利弊害的天然倾向。这种利益的导向也必须反映在宪法当中,如2004年修正案中增加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但总体上仍显不足。
第五,现实中,忽视对宪法的宣传、以言代法、靠政策办事等现象的存在,都冲击着宪法的权威,消解着宪法信仰。而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法,也未赋予宪法作为一部的直接与实际效力,使宪法在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人们更重视具体法律对自身的影响,作为母法的宪法却被束之高阁。宪法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它无法兑现对人们的各种承诺。
第六,宪法得不到可诉性适用,其最高司法权威难以确立。因而老百姓亦难于得到来自宪法的实惠,使宪法保障作用充其量只能是“空中楼阁”式的说教,宪法信仰自是奢谈。第七,宪法信仰的教育弱化。无论在教研中还是在国家的普法宣传中,宪法信仰的培植途径狭窄,资源匮乏,缺乏实践指导意义。
第八,法律实施体制的不健全阻碍了国民对法律的信心的建立. 这不仅包括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生效司法文书“白条化”等现象,而且包括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作为”甚至渎职等现象的大量存在。
三.培养公民宪法信仰的方法
(一)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
在思想观念上重新认识,力求在宪法意识上取得突破。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过多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段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而实际上这种制度在我们的宪法中规定得又是何其完善。因此,在提倡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更应当彻底突破“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在于“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观念,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广大民众中逐步培植法律权威的思想意识,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
(二)加强普法教育
继续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的普及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是写满了人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宣言书,特别是我国这样一部代表着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有必要也有土壤成为13亿人民心目中的圣典。因此,在普法教育中要加大对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
(三)加强宪法实施的制度建设
加强宪法实施及制度建设,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和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通过有形宪法权利的赋予注入广大人民的心灵深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