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
万方数据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作者:黄学贤, 桂萍, HUANG Xuexian, GUI Ping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年,卷(期):2013,15(5)1.因为我国各省、市、县以及一些行政部门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数量极其繁多,且各地立法还在不断出台,因此目前针对已出台规定还无法得出权威的、准确的统计报告.本文也是建立在对一些典型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文本分析基础上的研究2.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 20003.杨寅公共行政学 20094.刘莘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 20065.目前国内已出版的行政法教材中,唯有江国华教授编著的《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引入了日本行政法学家盐野宏教授的“行政过程论”,按行政方式本身属性之差异,将行政过程划分为创制性行政过程、执行性行政过程、督导性行政过程与裁断性行政过程四大类型,创制性行政过程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规则、行政决策及行政规划.参见江国华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80-181页.应该说把行政决策定位于创制性行政过程有一定的创新性与科学性,但行政决策包含动态和静态的两重含义,静态的行政决策就是指行政决策最后形成的方案,动态的行政决策是指行政决策的过程,即确定目标、搜集和分6.如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已把重大行政决策列为行政行为的一个类型7.《国务院工作规则》第22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8.如《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3条第1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第5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5条第3项“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第7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9.如《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第10项:制定或者修改事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10.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这样的表述,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包括哪些依然是不明确的11.黄舒芃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种法律概念吗?——从德国行政法的新近发展反思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制度功能 2012(04)12.如各地延迟退休方案事关公民的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就近入学实施方案事关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农村大病统筹制度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事关公民在年老、疾病时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等1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 200514.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的一个判决(National Nutritional Foods Assn.v.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491F.2d,1144,(2Cir 1974)15.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4条第1项16.《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条第2项17.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陈振明;朱芳芳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 200218.黄学贤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 201019.杨海坤;蔡翔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科学重构[期刊论文]-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20.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121.南博方;杨建顺行政法 201022.曾哲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划分边界研究[期刊论文]-{H}南京社会科学 2012(01)23.栗燕杰行政决策法治化探究 201124.刘福元行政参与的度量衡——开放式行政的规则治理 201225.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 201226.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 199927.翁岳生行政法 200928.王美文当代中国政府公务员责任体系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200829.杨寅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制度 201130.桂萍论公共利益、公共服务与服务型政府之关系--以宿迁市政府管理创新为分析起点[期刊论文]-{H}毕节学院学报 2012(11)31.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200832.GLENDON A S“The public interest”i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theorem,theosophy,or theory 1957(51)3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卷 201034.孙丽芳行政权下的公民权利之"辩” 2013(02)35.POOLE T Legitimacy,right and judicial review 20053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 20053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 200538.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期刊论文]-{H}中国法学 2010(02)本文链接:/Periodical_sdkjdxxb-shkxb201305004.asp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苏府〔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关键少数”的作用,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将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纲要》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022年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换证考试题库
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练习题库(仅供参考)第二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论一、单选题,共5题。
第1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
A、必须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行使权力B、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对相同的事实和情况也可以区别对待C、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D、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正确答案:C第2题: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下面选项中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B、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行政应急权力C、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D、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正确答案:B第3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体现了( )原则。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应急性原则D、行政相当性原则正确答案:A第4题: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A、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B、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D、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正确答案:D第5题: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B、任何机关可以再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正确答案:D二、多选题,共5题。
第1题: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A、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B、作出即生效C、要报全国人大备案D、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正确答案:A、D第2题:下列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
A、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B、无锡市人大C、卫生部D、济南市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D第3题:行政法是对行使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的法,这一点主要体现在(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苏府〔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2019年,苏州市政府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开拓创新,不懈奋斗,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召开的两次全体会议上,均专题研究确定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年度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
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3月19日,李亚平市长组织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工作会议,通报2018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部署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会上,对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优秀成绩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由市领导对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授牌。
同时,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重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11]28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11〕28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卫生部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二)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卫生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三)卫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五)其他对全厅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主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按法定职能、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议,因为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我必须到会作一个讲话,跟大家交流一下。
刚才,市政府法制办通报了20XX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对标找差,认真分析总结;张家港市政府、市交通局、市食药监局的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共同进步提高。
去年,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在依法全面履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
我市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在设区市中排名全省第一。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法治政府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黄涧秋同志在刚才的通报中已指出了我市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下面,我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今年是是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意义非凡。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纲要》的部署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升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基层是依法治国的根基。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法律的主要执行者。
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政府权力能否得到约束,政府行为是否公正规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执行。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决策动议、目录管理、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程序,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相关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苏府办〔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苏府办〔2019〕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编制形成《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规定》《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市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完善相关信息。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13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建议方案》和《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阜阳市结对合作帮扶框架协议》。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由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加速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涌现。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深化对数字金融产业的认识,积极抢抓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机遇,构建数字未来发展新优势,努力让苏州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弄潮儿和数字金融产业的领头羊。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用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和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借鉴数字金融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应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符合苏州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尽快形成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创新,争取更多数字金融领域政策在苏州先行先试。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总部数字金融资源落户苏州。
二、审议《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
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
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苏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号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如下,请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三章企业章程与发展战略第四章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五章企业重大投资第六章企业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上市第七章企业发行债券及担保第八章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及增资第九章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第十章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第十二章附则附件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苏州市市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实现“两个效益”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2号)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苏府办〔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8〕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苏府〔2015〕12号)要求,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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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下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一)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九条决策目录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它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
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第十一条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每年拟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
目录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目录,分别抄送上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