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来源: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5日各位居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限市区非农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居民:1.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2.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3.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未成年人。
二、参保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或乡镇劳动服务站。
三、参保缴费时间: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缴费办法按各街道(乡镇)确定的方式。
四、年缴费标准: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
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五、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交的证件:1.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请携带:⑴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⑶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⑷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2.未成年人参保须由监护人携带:⑴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缴费全额财政补助人员还须相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区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单位地址咨询电话鄞州区医保中心鄞县大道东段99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8225155海曙区医保中心灵桥路513号天封大厦 27857393江东区医保中心姚隘路913弄86—88号 87930734江北区医保中心新马路377号 87386554北仑区医保中心新碶长江路1166号行政中心B楼86784071 镇海区医保处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12-20号区府内 86295000大榭开发区社保处大榭农行大楼一楼86749702国家高新区社保中心江南路599号87905524东钱湖度假区社保中心钱湖北路369号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88366918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咨询电话:12333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为进一步完善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调整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三)调整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按0.5%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提高部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一)3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二)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三)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应当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兼顾平衡。
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兼顾城乡居民在经济和保障水平上的差异。
(二)双方筹资、合理分担。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省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
(三)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政策框架统一,各县(市)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管理,建立市级基金风险调剂金。
(四)机构整合、经办统一。
整合原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经办机构,统一城乡医保的管理体制、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一)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等各项工作。
(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
(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参保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保参保缴费等工作。
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种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在本市境内居住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并实行统一计费、统一标准的报销政策。
报销范围主要包括门诊、住院、门急诊慢病管理等医疗费用,其中门诊报销比例为30%至90%不等,住院报销比例为50%至80%不等,门急诊慢病管理报销比例为60%至80%不等。
其中,慢病管理涉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常见病,居民在门诊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就诊,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享受报销。
居民医保还设有大病保险,保障居民在遭受一些罕见、严重疾病困扰时,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80%,报销范围包括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等。
总体来说,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十分人性化,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为保障健康生活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2022年医保报销新政策_宁波医保新政策是什么最新消息
2022年医保报销新政策_宁波医保新政策是什么最新消息调整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途听说历年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能说说具体体现在哪几个方面吗相关规定:新政扩大了个账历年结余资金在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上的支付。
5月1日起,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可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解释:参保人员在就医和购药时,下列规定范围内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材料可以使用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支付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治疗或手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该次就医所使用的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医疗服务项目(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和医用材料可由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支付。
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购买前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外配处方。
配药量。
参保人员使用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仍要执行“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等用药规定。
中药膏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配制中药膏方,膏方内的各味中药饮片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注:工伤、生育、美容手术等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不能在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还可以继续享受2%缴费返还的政策吗相关规定: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上年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
解释:5月1日,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从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中结转2022年度职工医保个人缴纳的2%部分,也就不再划到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这部分资金继续留存于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中。
调整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新规定,新的计入比例如何规定宁波医保新政策是什么_宁波医保最新消息5个县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统一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框架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保综合减负政策与现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将做统一,那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呢相关规定: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般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仍纳入补偿范围),对住院医疗费、门诊特病医疗费的补偿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仍保持原综合减负的补助水平。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20110201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和生育保险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第四条《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其中西药、中成药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
中药饮片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3%的比例(《药品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中《药品目录》中“乙类”药腹膜透析液不设自付比例。
(三)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其中使用免煎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使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慢性老年性疾病的部分乙类治疗性西药,自付比例为1%, 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自付比例为零。
具体药品目录见附件1,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八条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和人丙种球蛋白),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宁波社保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7〕175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第一条为组织实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保对象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上述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日。
属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财政全额补助的参保对象(以下简称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其财政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时为准。
第三条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为办理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参保缴费期内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道社保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由街道社保站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和上报参保登记相关资料。
第四条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甬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甬机构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
市本级(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和各区合为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对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14
•【字号】甬人社发[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方便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经研究,决定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对《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目录》,原则上涵盖省目录内所有医保非处方药(限用药除外)。
今后遇有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对非处方药调整影响销售时,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单位可将国家调整后的药品,以书面形式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局将对《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进行及时更新,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调整后的《目录》按照《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甬政发[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它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征收,实行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六条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按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方法应与参保申报方式一致,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居民健康成为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
在这个大背景下,宁波市实施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广大居民的健康权益。
一、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宁波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市级财政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共同出资组成。
参保对象包括宁波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费用由居民自行缴纳。
根据参保居民的不同情况,参保费用分为三档。
其中,城市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低保户和特困户免缴参保费用。
二、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基本药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等。
其中,门诊医疗报销比例为50%,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为70%。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60%。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报销比例为50%。
三、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居民在就诊时,需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医院将根据居民的医保类型进行收费。
居民在就诊后,可凭医保卡和发票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报销手续。
居民也可以通过宁波市社保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报销。
报销流程简单便捷,大大提高了居民的报销效率。
四、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优势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制度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居民健康,也有助于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为宁波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展望随着宁波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
未来,宁波市将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总之,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宁波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广大居民的健康保障作出更大的贡献。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甬劳社医[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医〔2010〕243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各地要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及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用材料分为“CQ”、“CG”、“CL”和“CX”四类(一)CQ类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
使用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出3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单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2006年5月1日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自付比例代码为g、h和j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10%和15%,其中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3%、3%和10%,人工晶体不设置个人自付比例,具体见附件1。
对部分CQ类医用材料设定单件最高限额,具体见附件2。
设定单件最高限额的CQ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费用后,单件最高限额以内部分进入单项累计。
超出单件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费。
(二)CG类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
使用CG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甬人社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04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工作,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一、费用结算(一)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与个人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其余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单位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违规费用予以扣除。
(三)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就医地医保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同定点单位进行结算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关系所属,由各相关医保经办机构之间通过费用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二、费用清算(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跨区域就医费用汇总清算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级跨区域就医资金清算台账。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通过跨区域就医结算系统,每一季度汇总各县(市)之间应清算的跨区域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就医地经办机构对数据已结算为前提,且不包括各种违规扣款)。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2020)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0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由属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定点、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分布、人口密度、基金支付等情况,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政策和监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开展经办业务指导,并具体承担市级医疗机构、市级职能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医疗费用审核、稽查、变更备案、协议续签等日常的协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其它医药机构的上述协议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药机构按季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评估、公示、公告、服务协议签订等程序,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范围。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13
胶片
片
14
洁治(包括超声洁治或手工洁治;包括龈下超声刮治或手工刮治)
含牙面光洁术、牙龈保护剂塞治
每牙
15
牙面光洁术
含抛光喷砂
每牙
16
根面平整术(包括手工根面平整)
每牙
17
冠修复(包括全冠、半冠、3/4冠)
含牙体预备,药线排龈蜡合记录,测色,技工室制作全冠,试戴修改全冠
每牙
18
嵌体修复(包括嵌体、高嵌体、嵌体冠)
单颌
29
拆冠桥(包括锤造冠)
每牙
30
拆桩(包括预成桩、各种材料的桩核)
每牙
31
加焊(包括锡焊、金焊、银焊)
每2mm缺隙
32
加装饰面(包括桩冠、桥体)
每牙
33
烤瓷冠崩瓷修理
(包括粘结、树脂修补)
每牙
34
调改义齿
含检查、调合、调改外形、缓冲基托、调整卡环
次
35
取局部合关系记录
指义齿组织面压痛衬印检查;含取印模、检查用衬印材料等
27
附着体义齿(包括可摘义齿,固定义齿,活动固定联合修复)
含牙体预备制个别托盘,双重印模,模型,咬合关系记录,模型观测,固位体平行度测量,平行研磨,试排牙,试附着体,复诊三次调改义齿
每牙
28
总义齿(包括覆盖义齿,无唇翼义齿)
含义齿设计,制个别托盘,制作双重印模、模型、合托,正中合关系记录,面弓转移,试排牙,总义齿试戴、修改,咬 检查,调整咬
次
36
取正中合关系记录
次
37
加人工牙
每牙
38
义齿接长基托
(包括边缘、游离端、义齿鞍基)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甬人社发〔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甬人社发〔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参保缴费(一)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近亲属(配偶)的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具体办理参照职工历年账户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费相关规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就医管理(一)城乡居民医保就医管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新农合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应按《办法》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转外地就医等核准手续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的成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具体手续及管理办法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各类参保在校学生假期在原籍地、实习期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提供本人或所在学校相关证明后,按本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待遇进行结算。
参保学生医保年度内因转学、毕业等不再具备本市学籍的,年度内可按规定在本市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市外就医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办理等按转外就医有关规定处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5.23
•【字号】甬人社发[2014]118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保险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4〕11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0号)文件,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
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上述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支付限额及个人自付比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见附件1)。
二、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2)。
三、新增的医用耗材及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3)。
此外,医保支付范围内经省、市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医保限额支付标准按采购中标价和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
2.新增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个人自付比例
3.新增的医用材料及个人自付比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甬政办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实际医疗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结合不同年龄特点,使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定参照、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公务员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公务员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45周岁以下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4%筹集;45周岁(含)以上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5%筹集;退休人员按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筹集。
第五条公务员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的个人帐户和门(急)诊、特殊病种治疗、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具体办法如下:(一)公务员按《暂行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后,公务员补助金对公务员个人帐户分别再作如下补助:1.45周岁以下的公务员,补到本人缴费基数的4.5%;2.45周岁(含)至退休的公务员,补到本人缴费基数的6%;3.退休人员补到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
2022年宁波医疗保险政策
2022年宁波医疗保险政策宁波医疗保险政策宁波市城镇职⼯医疗保险将于2018年5⽉1⽇跨⼊新年度(职⼯医保年度为每年的5⽉1⽇⾄次年4⽉30⽇),届时职⼯医保和居民医保部分政策也将作出调整。
为促进“⾸诊在基层、⼤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形成,通过差...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宁波医疗保险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宁波医疗保险政策宁波市城镇职⼯医疗保险将于2018年5⽉1⽇跨⼊新年度(职⼯医保年度为每年的5⽉1⽇⾄次年4⽉30⽇),届时职⼯医保和居民医保部分政策也将作出调整。
为促进“⾸诊在基层、⼤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形成,通过差别化的医保基⾦⽀付,引导参保⼈员合理就医。
职⼯医保参保⼈员:⾃2018年5⽉1⽇起职⼯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
居民医保参保⼈员:⾃2018年9⽉1⽇起居民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居民医保中⽼年居民和⾮从业⼈员在社区卫⽣服务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医保基⾦⽀付⽐例⽐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10个百分点,经家庭医⽣签约的社区卫⽣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续后,医保基⾦⽀付⽐例在原基础上提⾼3个百分点。
相关知识1、门诊补偿村卫⽣室及村中⼼卫⽣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药费限额10元,卫⽣院医⽣临时补液处⽅药费限额50元。
镇卫⽣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100元。
⼆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脑电图、X光透视、拍⽚、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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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十九)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特殊病种治疗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将具有住院医疗条件或具有特殊病种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凭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十一)基金以市级和各区为单位独立核算,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
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鄞州、镇海、北仑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按上述比例补助后,年度末基金出现缺口的,在城镇居民参保率低于60%时,缺口部分全额由区财政弥补,参保率达到60%后,缺口部分由市财政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其余由区财政负责弥补:
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助与基金缺口,由区财政承担。
市级管理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负责弥补;出现结余的,可以用于对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下同)待遇。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十六)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未成年人与学生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二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后,分别与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十一)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核准、院外检查治疗、家庭病床设立、就医凭证管理、零星报销等就医管理,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市区非农户籍的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3.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2.未成年人与学生: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十七)基金的支付范围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15%,再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规定支付。
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的部分,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不计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及起付标准累计。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结算办法四统一。
二、范围对象
(五)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区)。
3.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4.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上述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办法实施后可由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再生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十四)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城镇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户籍迁往外地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十三)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基金监督、计算机系统管理、医疗费统一支付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办理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收缴、就医凭证发放、就医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原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坚持基本保障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三)坚持多方筹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18日 16时01分 159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市区范围内下列人员应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特殊病种的规定治疗项目为: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1.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中小学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发动、资格审核、医疗保险费收缴、就医凭证发放、就医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并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和学校的具体经办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个人缴纳资金;
2.财政补助资金;
3.利息收入;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5.依法应当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八)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对象及标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1.参保率高于60%、低于70%的,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40%,鄞州、镇海、北仑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20%;
2.参保率高于70%、低于80%的,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45%,鄞州、镇海、北仑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