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区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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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常用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的罚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种污染源的限制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企业、交通工具、建筑工地等。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于超标排放的严重污染企业将面临的罚则,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体污染问题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类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城市污水等。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的罚则,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这一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将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妥善处置。

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罚则,如罚款、设立监管措施等。

四、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各地的污染排放单位需要向政府支付环境保护税。

而这个税的数额将根据单位的排放量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而定。

对于拒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关闭等严厉的处罚。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等。

六、美国清洁空气法案美国清洁空气法案是为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而通过的重要法案。

该法规定了对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于不同行业和污染物有不同的限制要求。

而违反该法律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七、欧盟废弃电子器械指令欧盟废弃电子器械指令旨在规范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程序,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进展,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和海疆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法规。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都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从科学、合理、依法、公正、公开、透亮的原则,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污染和整治污染的方法应当相互连接。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订立城市、农村和海疆的环境污染掌控区划,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环境保护标准来开展生产和生活活动。

第七条开展有害废物和污染物的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照相关风险评估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技术和方法。

第八条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环保部门订立的排污许可证来开展污染物的排放,未经许可证的排放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来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害废物和污染物的安全处置和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适时了解环境污染情形和变化,依据情况实行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开展机械清理、化学吸附等清洁工作,并通报社会。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加强国土、山水、地形、气候、生物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建立生态保护的红线制度,保护紧要的生态功能区和关键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禁止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开发、建设和经营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对提出建设和开发的区域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严格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决策。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以利用信息公开机制来了解生态保护项目的布置流程及进度,并有权参加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环境整治第十八条加强城市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添绿色空间,改善空气、水、土的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
近年来,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我国对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大力倡导和推进,正在发挥其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建立正当、完善法治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建立健全执法素养标准。

加强执法素养树立新的要求,包括健全的执法规范意识、加强道德建设、注重法律教育、维护公平正义等。

这项建设有利于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加强他们承担责任的能力。

其次,完善执法标准化技术指标体系,为执法人员指明行动方向,制定合理既定的执法标准和技术指标,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促进集约化执法。

此外,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构建以“网络+执法”为特征的智慧执法系统,搭建衔接各流程环节的“桥梁”和“桥梁”,全面开展执法工作,加快执法实现正义、公平、法治和严格。

最后,建立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遵法守法情况的把握和考核,以促进执法完善和便民。

经过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正取得良好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为推动我国实现法治化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4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2.2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04年12月29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颁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颁布2000年3月20日修正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颁布,2007年9月25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颁布(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环境保护条列》1993年9月27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修正2、《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列》1996年11月30日颁布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列》1991年7月27日颁布(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颁布2003年11月5日修正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颁布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颁布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颁布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6月2日颁布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7月8日颁布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颁布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颁布10、《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日颁布1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颁布1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颁布13、《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5月11日颁布1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颁布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颁布16、《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颁布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颁布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11月23日颁布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11月1日颁布,2008年12月11日修订20、《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2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颁布2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颁布2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12月20日颁布2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颁布2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9月12日颁布26《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6月17日颁布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0月13日颁布,2008年8月15日修订2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10月8日颁布2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月8日颁布30、《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日颁布(五)政府规章1、《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2002年6月20日颁布2、《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8日颁布(六)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颁布2、辽宁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7月29日颁布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颁布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14日颁布5、《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2005年11月21日颁布6、《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颁布7、《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颁布8、《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8日颁布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知》2001年7月6日颁布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通告》1999年6月14日颁布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1999年10月10日颁布12、《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颁布13、《关于矿山开采等影响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颁布14、《关于危险物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3日颁布15、关于在《大连市市区内限期拆除一吨以下燃煤锅炉等设施的通告》1998年12月23日颁布1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颁布1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2000年8月17日颁布1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2000年4月22日颁布19、《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2005年3月18日颁布2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1997年12月11日颁布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颁布二、协助其它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1996年8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管理条列》2005年1月17日颁布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颁布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颁布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颁布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五)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8、《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四、其它:1、《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罚款实施细则》2、《大连市环保局行政行为过错追究实施细则》3、《大连市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4、《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学习与培训制度》6、《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7、《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8、《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9、《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制度》13、《2009年大连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14、《大连市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5、《大连市环境监理工作若干规定》16、《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7、《大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细则》18、《大连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9、《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20、《大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试行)》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2、《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23、《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3日批准2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
部件名称:环境行政执法装备标准。

部件号:HXHF.SH.G.053。

发布部门:自然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年6月。

实施日期:2008年7月。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保护法》、《国家水资源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推进环境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制定本指导标准。

(二)本指导标准适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装备的标准化建设。

(三)本指导标准不适用于国家专项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活动。

二、词语定义。

(一)环境行政执法装备:是指根据环境行政执法任务,符合环境行
政执法要求,由行政执法机关授权购置或者准予依法使用的执法设备、设施、工具或者物品。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对环
境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的机关,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设立
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三)标准化建设:是指环境行政执法装备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的标准化建设,包括维护与改进、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及质量评价等方面。

环境执法实施方案

环境执法实施方案

环境执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环境执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执法实施方案显得尤为迫切。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环境执法体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2. 原则: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执法、严格执法。

三、实施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力。

3.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形成震慑效应。

4. 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完善环境执法的技术手段和监测设备,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5.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加大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投入,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的资金保障。

2. 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确保环境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 信息保障:加强环境执法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提高环境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4. 人员保障: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保障,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行力。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环境执法方案,预期能够有效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和水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六、总结环境执法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环境执法体系,保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工作,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环保执法与服务的法律依据

环保执法与服务的法律依据

环保执法与服务的法律依据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也为环境服务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介绍环保执法与服务所依据的一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公民和组织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目标与标准等内容。

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环境执法,以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排放标准、监测与评估、执法与处罚等内容。

环保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反大气污染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大气环境的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旨在保护水环境,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和评价、执法与处罚等内容。

环保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水资源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这部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环境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环境免受固体废物污染的侵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与管理。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等细则,明确了相关职责和权力。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执行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的关键手段。

然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因此,规范和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执行,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一)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二)公正公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执法人员应公正处置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公众利益。

(三)程序正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正当的程序。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权责相适应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确保权责相适应。

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权力,履行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制定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决定符合法定处罚标准。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执行(一)信息收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充分收集和调查相关信息。

执法人员应准确获取相关数据、证据和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工作。

(二)执法措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执法人员应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执法手段,例如勒令停产、责令整改、罚款等,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三)执法协作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执法人员应与环保部门、工商部门等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执法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同时也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三、改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建议(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强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执法素养和技能。

(二)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的漏洞,提高环境保护执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凡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建议。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五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的取得建设项目涉及的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生态补偿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八条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生态保护区,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环境监测第九条环境监测的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对环境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数据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示。

第十条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和公开,供政府、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使用。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环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因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工作。

排污工程施工依据

排污工程施工依据

排污工程施工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污染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排污单位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排污单位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草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政策文件依据1.《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3.《关于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4.《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

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三、技术标准依据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类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限值和监测方法。

环保执法依据

环保执法依据

环保执法依据环保执法依据是指环境保护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政策等,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和依据。

一、环保执法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和义务。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对环境质量的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并具体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以及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制度。

此外,该法还对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制度等要求。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权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该法为环保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依据。

二、环保执法规章和规范环保执法规章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条文性质的环境保护规章、规范和规程等。

这些规章和规范是对环保执法的补充和细化,对实际执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1.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各种环境保护规章文件环境保护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规章文件,例如《环境保护执法程序规定》、《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办法》等。

这些文件详细规定了环保执法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为环境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环保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环保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法依据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一、环境保护综合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臵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改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臵未报经批准的;(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臵污染防治设施的;(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十)未按照规定设臵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臵的。

环境保护局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局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局执法依据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愈加突出,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早已上升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保护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其职责是:监督执行、规范开展环境保护、推动环境技术进步等。

那么,环境保护局如何行使其执法权力呢?重要的是,依据是什么?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会了解环境保护局执法的基本依据。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26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生态环境安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环保系统的基础、核心法律,是执行环保工作的基本法。

该法赋予环保局执法权力,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公司、企业、单位的污染排放等,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查处措施和制裁措施。

环保局根据其职责和权力,可以监测和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在控制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等环境治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发布,现在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管理的基础法。

该法规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措施和具体行动,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性质、查处、处罚等规定。

环保局可以根据其相关条款进行执法处理,如罚款、关停等。

四、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体污染,制定的一项法律。

环保局的执法也是根据该法进行的。

该法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具体行动,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水污染防治体系。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为打击固体废染带来的污染及其危害,制定了惩罚、罚款、清理、复垦等具体行为,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居民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环保局也可以根据相关条款进行执法处理。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依据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

作为执法机构,环保局在保障环境卫生方面有着极重要的职责。

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环保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确保环境安全,我们制定了这份方案。

二、工作目标1.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2.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3.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三、工作内容1.明确执法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领域,以及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领域。

2.制定执法计划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年度工作重点和辖区环境特点,制定详细的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员。

3.开展执法检查(1)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3)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强化执法手段(1)充分利用无人机、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执法效率。

(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3)对严重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5.规范执法程序(1)明确执法依据,确保执法合法性。

(2)规范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公信力。

(3)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不公、不严现象。

6.提升执法能力(1)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2)开展执法交流,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2.对执法成果进行梳理,宣传典型案件,提升环保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3.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4.不断完善执法方案,为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注意事项一:确保执法依据的准确无误解决办法:执法前要详细查阅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执法依据进行核对,避免出现误判。

环境污染执法依据

环境污染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处罚法律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 ) 法定行政机关( 二 )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 ) 行政许可( 11 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 5 年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3 、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4 、排污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5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7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8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9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审批、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10 、在水体进行放射性试验的审批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四条11 、进入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 ) 行政处罚( 42 项)1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三条3 、建设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4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5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6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逾期末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7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8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9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10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11 、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12 、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13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14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15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16 、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17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18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0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21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3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24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25 、违反环保规定转让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26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二条27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逾期不改正的28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9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30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31 、违反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2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33 、将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5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36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7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38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39 、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的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40 、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41 、随意排放、倾倒含油岩屑、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42 、落地油、污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或掩埋、焚烧落地油和其他法律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 ) 行政强制( 1 项)危险废物处置的行政指定代执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四)行政征收 (2 项 )1 、排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2 、超标准排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五)行政调解( 1 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

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我们要明确总体目标。

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核心,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

简单来说,就是让环保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我们要从源头抓起,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这就包括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具体来说: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环节,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规性。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是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主体,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环保局的行政执法涉及多个部门,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行政执法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保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4.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我们要严肃处理,强化责任追究。

具体措施如下: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错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开、公平。

三、实施方案的推进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专门团队,根据环保局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宣传培训对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环境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冷水江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等。

执法检查内容: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排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环境保护执法制度范本

环境保护执法制度范本

环境保护执法制度范本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执法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一个完善的执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目标本环境保护执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以及惩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1. 法制原则:执法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治理环境问题。

2.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3. 透明原则:执法程序和结果应当对公众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4.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预防性执法,促使企事业单位主动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和违法行为发生。

5. 依法严惩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形成威慑。

四、机构设置本执法制度设立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该部门由专业环保执法人员组成。

此外,还可以成立环境保护监察小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五、资金保障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执法的顺利进行,需要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政府将拨款给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用于其工作经费、培训和装备更新等方面。

六、执法程序1. 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 如果证据确凿,应当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暂停生产、关闭企业等。

4. 如果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治理和改善措施的执行和有效性。

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执法信息,如执法结果、罚款金额等,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八、培训和评估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执法的专业水平和效果,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和技术知识培养。

此外,还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本市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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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方面)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北关区建设环保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8、《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1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1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1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15、《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 5 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3、砍伐城市树木的批准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6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许可法律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行政处罚(共 66项)1、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种类: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款。

”5、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款。

”7、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0、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15、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16、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17、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18、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19、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20、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21、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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