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条铁规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鉴定和评估单位对结果负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可靠、分级报警。
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值班要与生产调度值班同台。
第五条生产矿井必须“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煤矿抽掘采平衡。
第六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第七条瓦斯抽采工程施工、“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瓦斯抽采量计量等必须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必须及时分析瓦斯异常现象。
在瓦斯异常处理和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重点作业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或有重大瓦斯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关于起草《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说明一、问题的提出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是一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型的工作,涉及通风、抽采、防突、监控、校验维修等多个方面,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
经过多年努力,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建立,技术装备日趋成熟,防治经验逐步积累,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瓦斯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经过深入调研,我们认为当前制约瓦斯防治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煤矿企业特别是技术管理力量薄弱的煤矿,面对众多瓦斯防治的要求抓不住重点,难于落实;另一方面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为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不能进行准确的技术验证,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双七、双十、十条禁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严格落实“十个一律”停产整顿内容: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矿井或采掘头面一律实施停产(工)整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不达标的;(二)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三)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五)提升运输系统带病运转的;(六)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集团限尺限产规定组织生产的;(八)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十)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指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和禁止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中“十严格”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严格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2. 严格安全守则: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3. 严格安全措施:煤矿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安全监测、通风防尘、灭火设施等。
4. 严格保护措施: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完善的防护设备和防护装置。
5. 严格职责制度:煤矿中相关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任何人不得逃避和推卸职责。
6. 严格安全教育:煤矿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严格应急准备:煤矿必须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8. 严格安全检查: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9. 严格隐患治理:煤矿必须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10. 严格违章制度: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和冒险行为,对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同时,“十严禁”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止盲目扩大煤矿规模和生产能力。
2. 禁止无证或超范围开采。
3. 禁止违规设置、临时停用或拆除安全设施。
4. 禁止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违章作业。
5. 禁止安全工程建设不达标或不按规定使用。
6. 禁止违法强制加班和违章堵煤。
7. 禁止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在矿井工作。
8. 禁止擅自改变或损坏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9. 禁止强行强迫职工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10. 禁止违规违章行为和违法操作。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1、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
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
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
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
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
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
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
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
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
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
(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扩展资料第一道防线:高速、准确地切除故障元件的继电保护和反应被保护设备运行异常的保护不损失负荷,快速隔离故障;第二道防线: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允许损失少量负荷,避免元件过载、电网失稳;第三道防线:失步解列与频率、电压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电网崩溃。
简单点说,三道防线分别是:继电保护、过载切机切负荷稳控装置、低频低压失步解列装置。
城市配电网的供电安全采用N-1准则,即:(1)高压变电所中失去任何一回进线或一组降压变压器时,必须保证向下一级配电网供电;(2)高压配电网中一条架空线、或一条电缆,或变电所中一组降压变电器发生故障停运时;a.在正常情况下,除故障段外不停电,并不得发生电压过低和设备不允许的过负荷;b。
掘进工作面十项规定
掘进工作面十项规定
1、坚持三条线施工,以喷白漆为准。
2、坚持3米一根信号柱,靠巷道一侧打成一条直线(距巷道帮0.5米)。
3、坚持风筒紧跟掘进头且平直无破口,不超5米。
4、坚持班班携带、悬挂便携仪,严禁无仪器工作。
5、坚持做到管箱、药箱上锁,炸药、雷管不准混放。
6、坚持使用炮土,严禁煤粉屯炮。
7、坚持使用扫帚,保持工作面干净整洁。
8、坚持做到工作面无伞沿(超过0.3米)和活矸。
9、坚持溜子机头、机尾各打设两根点杆。
以上要求各区队认真贯彻执行,每班安全员和跟班队长必须认真填写打分表,跟班矿长必须签名,如有违反者,在调度会议上以现金形式进行处罚,第一次100元,第二次200元,以此累推;发现安全员不监督执行现象,一次罚款50元,超过三次劝退。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模版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规定模版1.严格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2)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矿长(厂长)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责任到人。
(3)严格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科学有效。
2.严格安全设施管理(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标准,确保设施合规,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
(2)严格进行设施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可靠、有效。
(3)严格实施设施改造和更新,逐步提高煤矿安全设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良好。
3.严格安全监测管理(1)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测方案,确保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可靠。
(2)严格开展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预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严格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提高预警能力和事故预防水平。
4.严格安全生产指导管理(1)严格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指导文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2)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辅导,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科学合理。
(3)严格跟踪和评估安全生产指导工作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5.严格安全检查管理(1)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
(2)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防止事故发生。
(3)严格加强对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防止隐患反弹和事故再次发生。
二、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规定模版1.严禁不落实主体责任严禁煤矿负责人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推卸和逃避安全管理责任。
2.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包括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等。
3.严禁无证上岗从业严禁无证上岗从业,包括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4.严禁无证作业设备严禁使用无证作业设备,包括无有效检验合格证书的设备、无有效操作资格证书的设备等。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及其下属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适用于全部员工、承包商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定义1.煤矿:指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营的地下或露天煤矿。
2.安全生产:指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健康。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规定第四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煤矿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负有特殊安全职责的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完满的安全管理制度,包含生产计划、作业引导、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
2.煤矿企业应订立明确的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并严格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严格安全设施管理1.煤矿企业应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如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水尘掌控设备等,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
2.对于安全设施的故障,必需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记录维护信息。
第七条严格作业操作规程1.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作业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作业的操作程序、操作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2.不得擅自改动、违反作业操作规程,一旦发现,必需立刻停止操作,并及时进行处理和记录。
第八条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煤矿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2.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刻报告并及时整改。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近些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和核心任务。
为此,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和举措,其中就包括“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是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减少和避免煤矿事故发生,保障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这“十条禁令”是:一、禁止重复开采、超限开采、超越合理开采和“煤突千层”式采煤。
二、禁止违规设立采区、煤柱和采空区等适当的安全距离。
三、禁止随意更改矿井规模、生产工艺和配套设施等产生安全隐患的重大决策。
四、严禁在没有恢复的地坑、采空区、倒底空及未有充分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下,盲目、强行施工。
五、禁止在技术不成熟、设备不稳定、安全风险无法控制等情况下开辟新采煤工作面。
六、严禁在没有排除安全隐患、未达到规定条件或未经检测仪器检测判断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恢复生产。
七、禁止将采煤企业矿井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禁止采煤企业私自、变相把生产工作外包、转包予不符合政府规定的团队或个人。
八、禁止疏于对指导、考核和检查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追责问责。
九、禁止公开或隐晦的追求利益而弄虚作假,提供虚报情况和套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资金的虚假材料。
十、禁止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和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领导进行容情、从轻或逃避责任等违反规定的处理。
这些禁令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遏制屡禁不绝的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必须要做出的有效规范,督促煤矿企业遵循国家安全法规,切实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这“十条禁令”,各煤矿企业应积极响应,并时刻将其贯彻到实际生产中,同时,也应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极大的意义。
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是确保矿山安全的关键所在。
以下是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专人负责,做到瓦斯治理工作到位。
第二条: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科学规范,提高作业人员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对矿井内各个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
第四条:强化瓦斯监控制度,建立起严密的瓦斯监控网络,实时监测和掌握瓦斯浓度和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加强对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瓦斯的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在煤矿巷道、井下洞室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场所,设置瓦斯防治设施,如瓦斯抽放管道、通风设备等,确保瓦斯的及时排放和防治。
第八条: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对各类瓦斯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瓦斯抽放和防治技术,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经验的交流和分享,各煤矿之间建立起信息渠道,定期召开瓦斯防治经验交流会议,互相借鉴和吸取经验,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提升。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但是,仅有规定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煤矿瓦斯防治需要全体矿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大家共同行动,才能确保矿山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9]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十必须十不准
煤矿十必须十不准第一篇:煤矿十必须十不准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叉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不准无证上岗。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一、安全准入“三确认”:班前检查确认、班中排查确认、班后复查确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安全素质“三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
三、安全技能“三能力”: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职工自救互救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四、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五、职工“十项权利”:2006年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十项第四十条,赋予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即:1、2、3、4、5、6、7、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8、9、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一分钟看懂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无隐患)
一分钟看懂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无隐患)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出人井人员执行人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三、煤矿职工每班入井必须参加班前会,接受入井前的安全教育;四、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五、煤矿“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六、对“三违”人员过六关是指:安全学习关,现身说法关,区队、组干科或纪委谈心关,井口亮相关,女工帮教关,家属签字关;七、“违章作业”是指:职工违反“三大规程”自行其是,冒险作业;八、“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职工在井下打架斗殴,早上井、晚下井,九、井下职工应做到:下井前不喝酒;下井时不带烟和火;井下不睡觉;不坐载车;不爬飞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摘坐安全帽;不拆卸矿灯;十、矿井瓦斯是指井下以甲烷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十一、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不能用人的的感觉器官感觉到;十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是:瓦斯浓度在5%-16%之间、650-750℃的高温火源;氧气浓度高于12%;十三、瓦斯的三大危害:使人员窒息、燃烧或爆炸、与煤或岩一起突出;十四、煤矿井下比较容易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风流达1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不到处、回采工作面的上偶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处、停风的盲巷废巷、风流小的巷道顶板处等;十五、采掘工作面透水的征兆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水叫、底鼓等;十六、巷道片帮、冒顶的征兆有:岩石有新产生的裂隙或断裂,用长把工具撞击时,发出沉闷的咚咚声,岩石发出清脆的断裂声,有小块岩石掉落,煤巷里出现碎煤从支架上方顶板落下;十七、井下透水在破坏避灾路线的情况下人员应朝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十八、十九、爆破“三保险”是指:站岗、设置警标、吹哨;“一炮三检”是指: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检查瓦斯的浓度;二十、“三人联锁爆破制”中是指: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
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
《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监管XX局于2021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监管XX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XX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XX落实《XXXX进一步XX企业安全生产工作XX》(〔2021〕23号)精神,监管XX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监管XX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XX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安全生产
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十条禁令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感想1、严禁酒后入井2、严禁跨越皮带3、严禁井下斗殴。
知4、严禁带烟下井5、严道禁蹬勾、蹬溜子、版坐皮带6、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盲巷。
7、严禁毁坏主要通风设施。
8、严禁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瞒报瓦斯含量9、严禁带电作业、明火作业。
10、脱权岗。
2、电厂冷却塔防腐公司1.1严格执行大唐国际“十条禁令”要求。
严格遵守《电力施工安全规程》要求。
1.2坚决执行登高作业“十不登”:(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等病不登高;(2)迷雾、大雾、雷雨或五级以上大风不登高;(3)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4)夜间没有足够的照明不登高;(5)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院证明不宜的不登高;(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措施不登高;(7)穿厚底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8)没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9)设备或物体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线旁没有遮拦不登高;(10)无脚手架不登高。
1.3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
凡经医师诊断为高血压、贫血、心脏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及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4高空作业前,必须对有关防护实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1.5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1.6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1.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
梯子横档间接为30mm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靠,下端应有防滑措施。
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1.8单面梯工作时角度以75度左右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度~45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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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条铁规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煤矿,一律实行矿井停产整治。
一.煤矿采用树枝状或多硐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
二.煤矿使用小于5.5千瓦的局部通风机进行掘进通风或局部
通风机拉循环风的;
三.煤矿使用小于15千瓦的主要通风机进行矿井通风的;
四.煤矿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以及甲烷传感器数量低于15个的;
五.煤矿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或抽采不达标的;
六.煤矿没有长期固定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煤矿使用通用作业规程的;
八.煤矿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
工或采掘工作面对外承包经营的;
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末经审查同意或设计变更没有经
原批准部门同意的;
十.煤矿新建和扩建项目超过计划工期6个月末竣工或建设
项目审批同意后6个月仍未动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