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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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技术重点和要点

重庆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技术重点和要点

重庆市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技术重点和要点(试行)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月目录目录 (2)目的与意义 (1)1、要紧内容 (1)2、适用范围 (1)3、引用的技术标准 (1)4、土地整治测量要求 (3)4.1、基本技术要求 (3)4.1.1、坐标系统 (3)4.1.2、成图方法、规格、要紧精度 (4)4.1.3、电子成果数据格式 (4)4.1.4、地形图测图要求 (5)4.1.5、土地分类标准 (5)4.1.6、项目范围与规模 (5)4.1.7、项目命名原则 (6)4.2、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7)4.2.1、前期测量 (7)4.2.1.1、准备工作 (7)4.2.1.2、操纵测量 (8)4.2.1.3、地形图测量、现状图制作及地类面积统计 (8)4.2.1.5、成果资料提交 (16)4.2.2、竣工测量 (17)4.2.2.1、准备工作 (17)4.2.2.2、操纵成果利用 (17)4.2.2.3、现状图修、补测 (18)4.2.2.4、竣工图及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8)4.2.2.5、成果资料提交 (22)4.2.3、样方测量 (23)4.2.3.1、样方布设原则 (23)4.2.3.2、样方外业测绘 (24)4.2.3.3、样方图制作及田坎系数测算 (27)4.3、1:500比例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测绘 (28)4.3.1、前期测量 (28)4.3.1.1、准备工作 (29)4.3.1.2、操纵测量 (29)4.3.1.3、地形图测量 (29)4.3.1.4、图件制作及面积统计 (31)4.3.1.5、成果资料提交 (33)4.3.2、竣工测量 (34)4.3.2.1、准备工作 (34)4.3.2.2、操纵成果利用 (34)4.3.2.3、现状图修、补测 (34)4.3.2.5、竣工图及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35)4.3.2.6、成果资料提交 (37)5、质量评定 (38)5.1、总则 (38)5.1.1、测绘生产单位检查 (38)5.1.2、市局审查单位检查 (38)5.2、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测量 (39)5.2.1、前期测绘产品检查内容 (39)5.2.2、前期测绘产品质量评定 (39)5、3 1:500建设用地复垦前期测量 (40)5.3.1、前期测绘产品检查内容 (40)5.3.2、前期测绘产品质量评定 (40)5、4 竣工测量 (41)5.4.1、竣工测量检查内容 (41)5.4.2、竣工测量质量评定 (41)5.5、成果资料不合格的处理措施 (42)6、附件 (43)6.1、操纵点埋石规格与标志 (43)6.2、单线线状地物标注格式 (43)目的与意义测绘的要紧目的是全面反映测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与地貌、地形的空间分布,为下一步规划设计的工程布局、预算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验收与项目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因此前期(实施前测绘及竣工测绘)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的质量及项目的监管等。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工作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因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一)主城区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主城区凡2006年10月8日以后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制度。

对2006年10月8日以前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制度。

(二)远郊区县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并逐步推行网上签约。

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六个中心城市及渝西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6月30前实现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其它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年底前实现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

使用计算机管理、条件成熟的远郊区县,应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制度,从行政管理上切实防止“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在执行中变通处理,造成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情况发生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名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名单

梁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27 重庆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文良庆
18680803957
文良庆
18680803957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号附1号
房建施工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 (渝)JZ安许证字 委员会 [2006]001794 (渝)JZ安许证字 [2011]005220
28 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德春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7幢1楼 市政公用施工贰级 18623432389 18号 市政施工 A2104051000111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 花园A幛1-8-1 13880775105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 重庆市渝北区御景天成1-23-1 房建施工 矿山施工壹级 A1071051010502


13908313401


15023235060
重庆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 11-12楼
房建施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4 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方红
18623366999
肖方红
18623366999
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红鼎国际名苑 房屋建筑施工贰级 房建施工 C栋20-1 A2014050010529 房屋建筑施工贰级 A2014050011904 房屋建筑施工叁级 A3014050022809 房屋建筑施工叁级 A3014050022514 房屋建筑施工叁级 A3014050011414 房屋建筑施工叁级 A3014050022514 房屋建筑施工叁级 A3012050023302
房建施工
四川省建设厅
11 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达华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环总站,有关单位:7月16日,市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召开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部署会议,全面部署了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为扎实开展本次专项工作,现将排查队伍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市局根据防治经验、技术支撑、任务多少等因素安排了15支专业地勘队伍对全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具体安排见附件)。

各排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隐患再排查工作。

各区县要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好乡镇、村社和具体监测人,帮助联系好车辆、船只、住宿等,并尽量多的参与到具体的隐患排查工作中,借此全面掌握隐患情况,提高工作能力。

二、严格要求,确保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高质量完成。

市局组织专家编制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各排查单位要组织排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将排查相关标准统一到《技术要求》上来;要按照《技术要求》制定排查方案、检查要求、内审标准;要严格对照排查内容,督促排查人员全方位开展排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要在检查阶段就推倒重来。

各区县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人员要掌握《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严格要求排查队伍按照既定的方案开展排查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隐患再排查圆满完成。

本次排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15日至9月10日,主要进行野外调查排查;第二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进行成果汇总和区县检查阶段;第三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主要进行市局抽查和区县验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

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抵押权登记;(六)地役权登记;(七)预告登记;(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

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

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许可且符合条件的,可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土地抵押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按“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解除土地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的程序办理。

具体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以下要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申请预售许可证明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国土房管部门应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备注栏注明:“本预售许可证记载房屋所对应土地已抵押给(填写土地抵押权人名称),对外销售前应先行办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解除土地抵押登记,并征得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

(二)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持预售许可证及其他规定要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件须知(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08〕53号)规定,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开发企业和土地抵押权人应就该预售房屋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可沿用或变更原整宗土地所担保的借款合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各分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规范征收主体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矿山企业、天然气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以及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其余由矿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名单附后(详见附件),其余委托矿山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

二、建立完善征收管理制度(一)缴费登记制度。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投入生产的当年度,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权限,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缴费登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投产和生产矿山做好缴费登记指导和监督工作,督查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缴费登记。

(二)缴费申报制度。

矿山企业应在每月(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附具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帮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政府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其他信息九类。

1.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主体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发布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

二、获取方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17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

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0号)的要求,我局开展了公开选择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

根据自愿申报与规范准入条件相结合原则,审核通过67家测绘单位、103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21家招投标代理单位、34家工程监理单位及136家工程施工单位并进行了网上公示,现将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予以公布。

我局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目录库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从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我局将加大对从业单位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实施优胜劣汰,规范从业行为,提升专业服务质量,为保障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表:1、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目录库名单;2、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目录库名单;3、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招投标代理单位目录库名单;4、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单位目录库名单;5、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施工单位目录库名单。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2005年3月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所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应提交材料:(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见附件2)。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采矿权公开出让,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9月1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一、为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按照规定,凡属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内的国家出资(或国家部分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拟新设置采矿权、或者拟以招拍挂方式在已建矿山中出让增划资源部分的采矿权开展前期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出让时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四个技术报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采矿权出让计划情况,编制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含审查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专项用于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从市级采矿权价款中安排。

四、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负责有关采矿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编制协调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为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切实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市局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完成2010年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的需要。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相关规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近一段时间以来,主城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时,违反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欺诈和蒙骗手段,以高额回报或各种包租、返租等手段诱骗购房人投资购买其擅自分零的摊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对商服用房销售管理,统一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交易及权属登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辖区内分零销售商服用房的有关情况各单位应立即对辖区内已经或正在销售的商场、农贸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

包括销售单位名称、产权取得方式、地址、销售摊位个数、建筑面积、销售金额、是否具备销售资格以及是否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目前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

并针对清理出现的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主城各单位清理情况应在2006年1月30日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90号)的规定,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一)严禁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在预售期间分零销售。

预售期间如需销售的,应整层、整体进行销售或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和预售许可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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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份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5〕38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局属各分局、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保证我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结合我市实际,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主城区(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审批。

二、审批范围和程序:主城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二级、三级和新办暂定资质的,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即申请人到协会领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协会受理申请并审查后,送市国土房管局审批;最后申请人到协会领取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报建设部审批。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申办三级和新办暂定资质的,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受理申请并审核、批准、核发资质证书,并将审批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申报二级资质的,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申报一级资质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审批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批条件,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
部令第135号,附件一)执行。

五、审批执业范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范围,在我市新的规定未制定前,暂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执行。

六、审批费用和文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各审批机关不得收取任何审批费用。

资质申请表(附件二)和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下发。

七、原资质证书的换发:现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于二○○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到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按新的规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过期未换发的一律作废。

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05年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知,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适用本规定。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凤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介标的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
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附件二:
重庆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填写本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单位性质”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或独资等。

三、“申请事由”要求将机构概况作简要说明。

四、“提交证件”中的1至6项,均要求审原件、收复印件。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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