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0年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0年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0年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相关区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今年全市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野外施工工作已经结束,按照《重庆市红层找水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2010年红层找水“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重庆市红层地区找水浅机井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要求,市局拟于9月1日起对相关区县2010年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现就验收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检查各区县2010年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的实施,是否按《重庆市红层找水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红层地区浅机井施工技术要求》(试行)、《重庆市红层找水民心工程浅机井施工补充技术要求》、《重庆市红层地区找水打井工程地下水水质评价技术要求》(试行)、《重庆市2010年红层找水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
(二)检查各区县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重庆市红层地区找水浅机井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规定要求。
(三)检查各区县2010年实施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的影像资料(包括宣传动员、工程开工、浅机井施工、检查、资料、竣工验收等)。
二、检查验收程序(一)对2010年施工的红层找水项目浅机井成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二)召开区县2010年度红层找水“民心工程”项目工作验收总结会。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红层地区找水浅机井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受益农户和有关专家,并邀请区县财政、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加。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63651208、63651297。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11-01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
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规定,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国土房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原则和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事实、特点和社会危害相适宜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在裁量权中,自主确定的内容包括三方面: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
第三条行使裁量权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罚公正、惩诫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基准。
第二章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国土房管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其中一个或多个规定给予处罚后,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一)不予处罚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基本要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应按照调查摸底、测绘量算、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等基本步骤进行。
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的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以各区县政府为登记主体,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备注栏应标注测绘比例尺为1:10000。
权证中各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填写。
其中耕地、园地、林地对应一级类01、02、03;牧草地对应二级类041、042;其他对应二级类043;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对应一级类20;交通用地对应一级类10;其它对应二级类113、118;未利用地对应一级类11(不包括113、118)、1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7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调查院,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陆续发生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事件,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已不能满足我市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
为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9]317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下简称《试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代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严格执行《试行规定》,停止受理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及审查认定申请。
已与业主单位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义务,但需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审。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致,即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征地办公室(事务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55号令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并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的规定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
二、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给予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人员、正常出生人员,作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
四、符合市政府5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城镇人员,无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列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对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并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06【实施日期】2012.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入库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结合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二○○八年六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管理试行办法一、核查范围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办理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入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核查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核查依据(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二)《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7〕349号);(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
四、核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新增耕地预测是否具有可行性;(四)项目要素及数据是否准确,图、文、表的数据是否一致;(五)实施范围、规模、片数等基本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的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受让人应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或为经有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单位。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
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用途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对土地用途的要求填写至三级类。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对出让合同中涉及综合用途50年的,在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小证)时,用途填写“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
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与按红线图实际测绘的面积不一致时,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发证。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
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起始价)应由集体决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则》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也应按《规则》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
评估地价增值为负值的,或按规定抵扣地价款后有剩余的,国土部门不退还地价款。
二、地价评估可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
市国土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可将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补缴地价款涉及的地价评估交由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
对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其估价结果一律不予采用,也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国土部门在集体决策出让底价(起始价)过程中,应对土地估价报告的科学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8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一、确定征收项目(一)征收计划。
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当年征收计划。
(二)项目申请。
征收项目应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等申请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预审。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项目进行预审。
申请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项目规划范围以及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会审。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征收项目。
(五)确定征收项目。
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安排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控制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安排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安排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控制指标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总量,结合各地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2010年度挂钩周转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运用挂钩政策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挂钩政策是国土资源部为保障经济发展,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而做出的一项创新性土地管理政策,是国土部门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的最佳政策工具,积极运用好挂钩政策,对于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完全依靠使用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日益困难,特别是国家批准设立两江新区、综合保税区后,年度计划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各区县(自治县)要用好用活挂钩政策,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二、挂钩周转控制指标仅作为各区县在安排2010年度挂钩项目区时作为年度挂钩规模控制,不能直接使用。
周转指标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我局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180号)的规定,在区县行政辖区内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报市局整体审批后,方可按项目区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件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地交易所,市农村⼟地整治中⼼,各区县(⾃治县)国⼟房管局(国⼟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房管发〔2010〕22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调整农村建设⽤地复垦项⽬成本(⼀)复垦项⽬⼯程成本拨付标准:1.5万元/亩。
复垦项⽬⼯程成本包括⼯程施⼯费、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
⼯程施⼯费按1.2万元/亩拨付,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拨付。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程成本发⽣情况与⼯程施⼯、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程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程成本低于1.5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复垦项⽬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复垦项⽬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管理成本。
市农村⼟地整治中⼼项⽬管理成本按0.1万元/亩拨付;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拨付,主要⽤于区县(⾃治县)国⼟部门、农村⼟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治县)⾃⾏确定。
(三)复垦项⽬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额、同期⼈民银⾏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结算复垦项⽬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1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例分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
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渝规资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
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2019〕493号)规定,经2021年3月5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等11件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附件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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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征地办公室(事务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55号令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并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的规定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
二、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给予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人员、正常出生人员,作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
四、符合市政府5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城镇人员,无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列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对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并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