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170号

合集下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定义、范围和原则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国有土地上拟动工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从其规定。

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行政划拨和按工业用途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用地预审时,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二、用地预审申办的程序和要件(一)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进行用地预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市地勘局、市地质调查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地勘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探矿权管理,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论证(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及当地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地勘单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矿产资源年度勘查项目立项申报指南,在每年3月底以前申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建议,由市地调院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建议。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勘查矿种的重要性及探矿权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矿产资源勘查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勘查工作。

二、严格探矿权人资质审查(四)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及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63651208、63651297。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共进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渝府发﹝2008﹞108号),现就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做优增量,盘活存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调控。

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坚持合理流动,优化布局。

推进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区域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引导各类用地优化布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突出五大功能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坚持制度约束,政策激励。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倒逼约束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引导激励政策。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

――建设用地比例结构更趋合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19【实施日期】2011.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规定,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国土房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原则和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事实、特点和社会危害相适宜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在裁量权中,自主确定的内容包括三方面: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

第三条行使裁量权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罚公正、惩诫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基准。

第二章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国土房管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其中一个或多个规定给予处罚后,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面积测算统一执行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及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后,为防止共用面积“缩水”,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中必须明确共用部位及设施。

经检查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单位。

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应将套内面积和共用部位的面积及设施填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

三、委托单位应将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在本楼盘售楼处及买受人交通要道处公告七日。

委托单位应在验收栏如实填写买受人意见,买受人基本认可的,经委托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

四、凡因测绘单位测算错误申请变更已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报告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错案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

多次造成错误的,应当调离面积测算岗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变更申请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附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近一段时间以来,主城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时,违反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欺诈和蒙骗手段,以高额回报或各种包租、返租等手段诱骗购房人投资购买其擅自分零的摊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对商服用房销售管理,统一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交易及权属登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辖区内分零销售商服用房的有关情况各单位应立即对辖区内已经或正在销售的商场、农贸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

包括销售单位名称、产权取得方式、地址、销售摊位个数、建筑面积、销售金额、是否具备销售资格以及是否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目前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

并针对清理出现的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主城各单位清理情况应在2006年1月30日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90号)的规定,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一)严禁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在预售期间分零销售。

预售期间如需销售的,应整层、整体进行销售或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和预售许可进行销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3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3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3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盘活我市闲置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闲置土地处置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

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78号文件要求,加大对已有闲置土地分类处理的力度。

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将作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中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认真清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主城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远郊区县(自治县)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摸底。

清理工作中,要将现场查看与档案检查相结合,按土地供应统计台账,查漏补缺,采取“图斑、实地、批文”三结合的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并填写有关清理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

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3、《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每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4、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公示物价部门的审价批文);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配套设施的平面布局示意图。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工程进度擅自使用预售房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后,应通知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和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严格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9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地调院,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市地矿协会,地勘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工作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遵循地质工作规律,科学合理执行规范(一)严格执行勘查规范。

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评审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储量年报、生产勘探报告及其他地质报告(以下称地质报告),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规程规范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地质规律循序渐进,但是,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经论证可以调整、合并勘查阶段或跨越勘查阶段;老矿山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矿床(井田)等不涉及矿区(井田)划分的区域,可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

(二)严格工业指标管理。

矿业权人或投资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也可依据当时技术经济条件论证提出工业指标。

估算资源储量时,不得高于一般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应提交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并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中也应明示该风险提示内容。

采矿权深部外围、老矿山深部、生产矿井之间找矿、以及矿山生产勘探,可结合生产实际类比确定圈矿工业指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申报内容为贯彻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市局对现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对预售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新《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要求的内容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审查备案(一)开发企业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应提交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各区县交易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的规定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对同一项目前后期同类型楼盘申报(销售)价格降幅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要明确企业保证认真及时处理因降价引起的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7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7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7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勘测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86号文)的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将继续承担地籍测绘资质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该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我市从事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宗地测量、面积测量等服务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地籍测绘资质证书。

二、2014年7月1日起,从事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办理地籍测绘资质证书的初次申请、升级申请、变更申请、年度注册等事宜,应当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申请。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原《重庆市土地勘测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渝地房发〔1999〕153号文)废止。

原《土地勘测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于2015年1月1日前上报相关材料重新核定等级并办理换证事宜。

附件:1.资质办理须知2.重庆市地籍测绘资质申请表3.重庆市地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联系人:王殊伟联系电话:6365119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6月10日附件1资质办理须知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二、申报条件(一)重庆注册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三、初次申请申报材料(一)《重庆市地籍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对原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四)符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人才流动证明(核对原件);(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六)主要测绘仪器的检定证书(核对原件)、购买发票(调拨单)以及主要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证书、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办发[2007]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结
果的通报
(渝国土房管办发〔2007〕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交易所: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系统为民服务十公开制度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64号),切实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土房管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06]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近期组织人员通过互联网对各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
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单位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建立了专人维护制度,各单位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信息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取得了进展。

(一)按照《通知》要求,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业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一)采矿权审批登记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设、延续、变更(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2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提交纸质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经验证一致后收取;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整个资料上加盖骑缝章。

提交电子文档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

(三)向市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申请人应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3的格式要求将查询结果报市局。

(四)2018年7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全面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主城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主城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主城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477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主城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77号)主城九区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信息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情况,有效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依据《关于开展土地利用基础数据与图件更新调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79号)和《关于开展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342号)的文件精神,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被确定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项目的试点单位。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局(分局)一定要从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顺利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主城区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主城区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由市局负责统一领导,各区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市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项目管理,由市局选择有技术优势的、信誉良好的勘测队伍作为外协单位,主城区按照统一的组织形式、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作业单位、统一的检查验收,以确保主城区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市局权籍处为本次土地更新调查项目的责任单位,市局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能,支持配合权籍处抓好这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件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地交易所,市农村⼟地整治中⼼,各区县(⾃治县)国⼟房管局(国⼟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房管发〔2010〕22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调整农村建设⽤地复垦项⽬成本(⼀)复垦项⽬⼯程成本拨付标准:1.5万元/亩。

复垦项⽬⼯程成本包括⼯程施⼯费、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

⼯程施⼯费按1.2万元/亩拨付,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拨付。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程成本发⽣情况与⼯程施⼯、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程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程成本低于1.5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复垦项⽬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复垦项⽬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管理成本。

市农村⼟地整治中⼼项⽬管理成本按0.1万元/亩拨付;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拨付,主要⽤于区县(⾃治县)国⼟部门、农村⼟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治县)⾃⾏确定。

(三)复垦项⽬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额、同期⼈民银⾏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结算复垦项⽬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1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例分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
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渝规资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
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2019〕493号)规定,经2021年3月5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等11件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附件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 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 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拨付标准:1.5 万元/亩。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

工程施工费按 1.2 万元/亩拨付,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 万元/亩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发生情况与工程施工、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用。

工程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工程成本低于 1.5 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复垦项目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 万元/亩。

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目管理成本。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项目管理成本按0.1 万元/亩拨付;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按1 万元/亩拨付,主要用于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

(三)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 万元/亩。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行结算复垦项目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融资成本低于 1.1 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
(一)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 比例分配。

在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 号文件确定的农户9.6 万元/亩、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1.7 万元/亩的最低保护价基础上,农户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12 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 2.1 万元/亩。

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 万元/亩。

按14.1 万元/亩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
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O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地票价款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1 年9 月20 日印发《春雨的
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

《春雨的色彩》
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

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

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

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

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
-----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