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机构职责调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宁高法明传〔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21〕7号为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总结,请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总结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经验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继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总结报告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审结的一、二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情况,主要包括:1.一、二审认罪认罚案件数、认罪认罚被告人人数,分别占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件数和被告人人数的比例;2020与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件数、被告人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比例;占前五位认罪认罚案件类型;2.一审侦查、检察、审判各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数、认罪认罚被告人人数;3.一审认罪认罚案件分别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案件数及比例,各审判程序的平均审限、最长审限、最短审限;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审限、最长审限、最短审限;4.一审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阶段已进行退赃、退赔、进行民事赔偿案件数,占检察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5.一审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案件数、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数、建议判处缓刑案件数,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案件数、最终采纳量刑建议案件数、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数,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6.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案件数、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比例,上诉、抗诉的主要理由;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维持、发回、改判、撤回上诉、抗诉案件数,分别占二审认罪认罚案件比例,发回、改判的主要理由;撤回上诉、抗诉的主要理由;7.一、二审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人数,其中指定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人数;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数;8.一、二审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数、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件数、人数的比例;9.认罪认罚生效案件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情况: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的人数,分别占全部生效被告人的比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分级实施,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王某1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1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1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宁行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峰吴培渊胡文红【审理法官】吴峰吴培渊胡文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1;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某1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某1【当事人-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某2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黄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陆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潘某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2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黄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陆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潘某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2黄某陆某潘某【代理律所】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是本案的焦点。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是本案的焦点。

经审查本案证据可以证实,王某1的儿子王凯旋接受委托代理王某1在本案中行使诉讼权利。

2009年8月16日,王某1代表家庭购买高台寺村村民马少元宅基地时,鱼君芳、王凯旋均系原银川市郊区红花乡高台寺村村民,且与王某1互为家庭共同成员。

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依法按户享有,归家庭成员共有,王某1作为鱼君芳、王凯旋的家庭成员,有权行使家事代理权代表家庭与他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且王某12009年8月16日代表家庭与高台寺村村民马少元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其户籍尚未迁入银川市,尚未成为银川市城市居民。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职责1、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4、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核。

5、全市总部经济认定工作。

6、负责全市创业创意产业的牵头工作。

(二)强化职责1、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控。

2、强化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制度的职责。

3、组织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

4、强化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和产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承担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负责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发布经济信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为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省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现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行案件流程图;(略)2.执行日志表。

(略)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甘肃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结案归档、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规定各个环节必须完成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应当设立《执行日志》。

《执行日志》是反映案件执行全过程的工作记录表。

执行员应当将办案中所进行的送达法律文书、财产调查、询问当事人情况、实施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执行日志》中。

《执行日志》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由同行的其他执行人员签名证实。

《执行日志》是反映执行员工作量和案件执行效果的主要依据,是案件发生涉访时的备查资料。

案件结案后,《执行日志》由执行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装入执行卷宗归档。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新形势下,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对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实施的审判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

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立,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建立鉴定人名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效地铲除了因审鉴不分,审判、执行人员直接寻找鉴定机构委托、协调司法鉴定而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土壤;有效地根治了历史形成的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诉讼成本增大,诉讼时效拖延,累诉中止的无序状态。

成功构建的社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承担所委托鉴定事项的资质、能力和信誉,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确认的,具有鉴定资质、能力、有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库中,自主选择或公开择优选择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自愿选择和公开选择相结合的选择鉴定机构制度;组织协调现场勘验、对鉴定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鉴定结论实行公开听证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制度,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走上了规范有序的、科学高效的良性发展道路,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人民法院自行鉴定职能撤销,司法鉴定全面走向社会的新时期,切实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院党组在认真总结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宋明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宋明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宋明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宁01民终1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浩杨玫岳磊【审理法官】王文浩杨玫岳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宋明万;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宋明万【当事人-个人】宋明万【当事人-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俊英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赵佑儒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俊英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赵佑儒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俊英赵佑儒【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被告】宋明万【本院观点】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银人社伤险字[2019]8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而其作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如对本案不能清偿部分,由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新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8月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公布2017年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按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2016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为67830元。

2018年7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公布2018年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为72779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5•【文号】法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

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

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

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

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

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也不能以考核评比、经费划拨等方式变相限制下级法院整合内设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

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银某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银某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银某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宁01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王建玲【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王建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银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当事人-个人】银某【当事人-公司】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璞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璞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璞【代理律所】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庭审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涉食品均通过原告的收银台结账销售,故案涉食品销售行为已经完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分局作出的银市监金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作出的银市监行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复议机关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分局作出的银市监金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作出的银市监行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被上诉人银川市市监局金凤分局作出的银市监金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更名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银党办综[2016]33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更名
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银党办综〔2016〕3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做以下调整,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时更名为“银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书记:陈栋桥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副书记:李守银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书记:田文艺市综治办主任
副书记:方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委员:陆维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学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汤维军武警银川支队支队长
章中全市公安局政委
康华市司法局局长
牛国强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李智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市委政法委机关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田文艺担任秘书长,李智担任副秘书长。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字号】银中法[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银中法〔2012〕61号2012年4月)一、认真开展庭审评查活动,进一步提升法官庭审能力和庭审规范化水平。

全市法院要以强化庭审能力训练、促进庭审质量提高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庭审评查活动。

要把庭审评查与庭审观摩结合起来,组织审判业务骨干开示范庭供其他法官观摩学习。

主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审判庭庭长要带头开示范庭,促进全体法官提高庭审能力。

开展庭审评查,要把讨论交流、切磋提高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从庭审程序、庭审思路、庭审驾驭、法官形象等方面,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促进法官提高庭审能力和庭审规范化水平。

各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评查、进行点评;法官之间要互相评议、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对于评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加以解决。

要通过庭审评查活动促使广大法官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庭审规范,科学驾驭庭审过程,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切实查清案件事实,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克服庭审中的形式主义,切实提高庭审水平。

庭审评查工作安排:由银川中院组织评查小组从2012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对各类案件的庭审工作,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的形式抽查进行,并采取现场评查,或通过视频点播方式进行。

二、广泛开展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全市法院要以“消除裁判文书瑕疵,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据《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裁判文书评查办法》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规定》四个规范性文件,在防止裁判文书差错、狠抓裁判文书质量上下功夫。

苏久生、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久生、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久生、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6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浩任朝霞张建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久生;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当事人】苏久生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当事人-个人】苏久生刘吉庆【当事人-公司】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代理律师/律所】马小龙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杨婷婷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小龙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杨婷婷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小龙杨婷婷【代理律所】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久生【被告】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有三点,1.本案案由是否准确;2.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欠付款项应否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应否在工程款欠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苏久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有三点,1.本案案由是否准确;2.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欠付款项应否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应否在工程款欠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1,劳务合同纠纷是指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单纯的提供劳务一方给付报酬不一定需要特殊劳动资质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施工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08•【文号】法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2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驻院纪检监察组: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好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地落实,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向正确、于法有据、稳妥有序,现就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做深做优改革效果预判、影响评估和报批实施,同步健全配套机制,优化研究室职责,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始终坚持体现系统观念和科学方法、始终坚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始终坚持把全面从严管党治院要求贯穿改革全过程各环节。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拟推进的司法改革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实施:(一)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需要先行先试的;(二)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后实施的;(三)涉及诉讼机制或者司法政策调整的;(四)涉及人民法院工作职能、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业保障政策重大调整的;(五)涉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责划分的;(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法学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法学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法学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答案】 B2、关于相关成功可否申请或者被授予专利权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

该交通规则可以被授予方法发明专利权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博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

该起博器可以被授于专利权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

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于专利权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

该水杯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答案】 B3、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

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答案】 B4、通电导体在磁场中会因受力而运动,而且电流越大,受力也越大,是指()A.磁电系仪表B.电磁系仪表C.感应系仪表D.整流系仪表【答案】 A5、下列属于系统软件的有:()。

A.操作系统如WINDOOWS,LINUXB.语言处理程序C.服务器序D.文字处理软件WORDE.压缩软件【答案】 A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A.每年B.每半年C.每季度D.每月【答案】 B7、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

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此向丙的家属索要赎金。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非法拘禁罪【答案】 B8、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法学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法学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法学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

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请回答第(1)~(3)题。

(2014年)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 B2、建筑、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A.最高B.最低C.最近D.最远【答案】 C3、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

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 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 A4、新建Excel工作簿有三个工作表,分别是Sheet1,Sheet2,Sheet3,单击()后的新建工作表按钮,新建一个工作表Sheet4。

A.SheetlB.Sheet2C.Sheet3D.Sheet4【答案】 C5、下列属于无线介质的是()。

A.短波B.微波C.卫星D.双绞线【答案】 A6、防火分隔设施是指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能把建筑内部空间分隔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

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某、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某、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某、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宁01民终4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和平赵来珍黑琴【审理法官】赵和平赵来珍黑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某;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某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程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赵某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赵某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某赵某【代理律所】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于施工合同,二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系金凤区良田镇兴源中心村五区的施工单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国控公司系金凤区良田镇兴源中心村五区的建设单位,其对位于良田镇兴源中心村五区的下水井负有管理、维修义务,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上诉人称已经将金凤区良田镇兴源中心村五区移交给了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但上诉人出具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国控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与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宁01行终4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马建菲【审理法官】丁瑾刘煜姗马建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1;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刘某1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刘某1【当事人-公司】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龚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刘某2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王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曹某2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龚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刘某2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王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曹某2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龚某刘某2王某曹某2【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西夏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西夏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
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银政办发[2011]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分工的
通知
(银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组织安排,近期马军生副市长将前往中央党校学习一年。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马军生副市长学习期间分工作如下调整:
方勇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民创业、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司法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办、仲裁委员会。

联系银川警备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银川市支队、银川市消防支队、国家安全局和市委老干部局。

马迎秋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卫生局。

联系督办局、残联、总工会、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台湾事务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就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书面调研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就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书面调研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就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书面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宁高法明传〔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就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书面调研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21〕41号为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规范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相关工作机制,最高法院选取了宁夏在内的12个省(区、直辖市)开展书面调研。

现就有关调研要求通知如下:一、请五市中院、高院各业务部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宁夏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庭长对“四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高法办〔2020〕69号)》等文件,全面客观梳理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本部门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经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情况、本院配套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并围绕研究制定适用全国法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调研提纲见附件1),形成专项情况报告。

二、情况报告应当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情况完整、问题准确、条理清晰、论述严谨,力求有事实和数据说话,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相关数据请同时填写《“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案件列表》(附件3)。

数据统计区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请五市中院提供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以附件形式一并报送。

四、请五市中院、高院各业务部门报送实施“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典型案例,主要介绍案件提起监督管理的事由、办理流程、裁判结果以及办理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机构职责调整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市编办批准,同意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单设,并批准成立执行局,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为此,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本院部分职能机构职责进行调整。

现将部分机构职责调整的通知印发,请各部门组织学习,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调整到位,依调整后的职责履职。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机构职责
一、执行局
执行局是本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督促中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2.协调处理我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及本市法院间在跨地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和执行过程中与其它执法机关发生冲突的案件;
3.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
4.负责制定全市法院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方案,指挥、调动全市法院执行人员,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5.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年度评估考核;
6.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7.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对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8.负责信访执行案件的处理;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执行一庭
执行一庭是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权的行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2.组织参加基层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3.负责办理跨省区的委托、受托执行案件。

三、执行二庭
执行二庭是执行监督、执行综合管理权的行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基层法院执行实施请示案件的办理;
2.负责办理本区或外省法院请求执行协助的案件;
3.负责办理当事人对本院自执案件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
4.负责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执行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
5.负责对各基层法院在执行中提出的复议进行审查。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承担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审判流程进行动态监管;
2.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分析总结案件特点,指导审判实践,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情况分析;
3.负责组织本院各类已结案件评查工作,对判后案件进行质量监督;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
5.督办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和领导批办案件的办理;
6.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审判质效评估及案件评查等工作;
7.负责管理本院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8.负责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司法行政装备处是负责本院财务、装备、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全市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全市法院专项经费、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项目的编制、管理及分配;
3.负责全市法院两庭建设项目的编制、指导;负责本院财务预算编制,审核本院各部门提出的专项支出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监督全市法院的财务管理;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本院基本建设的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6.负责本院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7.负责本院后勤接待工作,制定、落实重要领导视察、重大会议和活动接待方案;
8.负责本院的机关建设、车辆管理、维修工作,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本院食堂的管理工作;
9.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司法技术室
司法技术室是本院统一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和负责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注射执行死刑工作;
2.负责本院需要评估、拍卖、鉴定、审计、破产管理案件的对外委托和期限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备选机构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法院人身损害案件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
4.负责本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规划、建设、数字化法庭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5.负责全市两级法院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
6.负责《银川法院网》、本院内部网站的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工作;
7.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律文书的网上发布;指导和监督全市法院信息化和数字化法院建设工作;
8.负责本院电子卷宗、监控、通讯、音响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965.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