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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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一、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和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而是企图归己不还。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三)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三)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三)41、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390条之1)【15】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三年以下。

42、职务侵占案(刑法271条1款)【1】【15】(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3、挪用资金案(刑法272条1款)【15】(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15】(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15】(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46、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246条1款)【10】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分享给有需要的诸位。

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年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挪用资金罪是指在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上,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单位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挪用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单位财物达到人民币3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金额较大,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2. 挪用情节严重:对于挪用金额较少的情况,如果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多次挪用、持续时间较长、有计划地挪用、采取欺骗、胁迫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的手段挪用等。

3. 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挪用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即使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的立案标准,具体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时,在实际办案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资金挪用或者侵吞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挪用公款罪。

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赌博。

在一次巡查中,财务人员发现了账目的异常,经过调查发现了张某的行为。

张某被依法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首先,我们来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张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数额较大且用于赌博,符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其次,我们来分析张某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信任。

挪用公款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也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现象,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来分析案件的处理结果。

张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给予了严惩,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利益的决心和态度。

同时,也提醒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要触犯法律底线,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依法行事。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惩,以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此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关注,共同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民事、行政责任一、《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公司法》第148条(高管行为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四、《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法》第151条(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法》第152条(股东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责任一、《公司法》第215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对比及立法建议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对比及立法建议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对比及立法建议作者:尤保健吴松卿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4期一句话导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表述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同等保护,与之相适应,在刑法中亦应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同等保护力度。

案例一:登封市建设投资公司(国有)财务部原经理杨某于2006年6至9月份,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库存资金114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至2006年10月案发,该款已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114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而不退还,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二:登封市中岳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王某、于某在任该社出纳、审核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年2月至10月期间,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366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直至2004年12月案发该款已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案发后不能退还,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从以上二个案例我们可看出,一个是挪用公款涉案金额114万元、一个是挪用资金涉案金额366万元,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行为性质上相似的两个犯罪,判决竞存在如此巨大差异。

这不由引起人们的思考,两罪的差异究竟在哪里,如此大的刑罚差异是否合适,其价值取向是否恰当。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差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在这里公款、私款都表现为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几点区别:(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挪用资金罪案例

挪用资金罪案例

挪用资金罪案例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或单位非法占有、挪用、侵吞、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严重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活动。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点和危害,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小张,在担任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并以虚假的理由隐瞒公司领导和其他员工。

经查证,小张共计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和生活消费。

在公司财务审计中,公司发现了小张的挪用行为,并立即报案。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挪用资金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具有管理公司资金的职权,他利用这一职权将公司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其次,挪用资金罪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小张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过程中,采取了隐瞒和欺骗的手段,编造虚假理由来掩盖自己的行为,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再次,挪用资金罪是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挪用公司资金高达100万元,数额巨大,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

挪用资金罪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挪用资金罪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其次,挪用资金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和员工的失业。

再次,挪用资金罪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是非常严重的。

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刑罚也有所不同,但无论数额大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

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

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234条规定:第一款: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毁灭、伪造探测、隐匿、转移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生活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生活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贿赂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挪用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第三款: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款:同一犯罪行为人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数额最大的情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该条规定了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严重罪行的处罚,其中贪污、受贿、挪用财政性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罪行将依法被从重处罚。

对于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也会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当一个犯罪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上规定的罪行情形时,将以数量最大的情节来定罪和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贪污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生活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和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将从重处罚。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打击贪腐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罪行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实施者将予以严厉惩罚,以儆效尤。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也明确界定了不同数额的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在审判中确定刑期和罚金,并加强了对行贿贪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挪⽤资⾦罪刑事判决书挪⽤资⾦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要怎么样才会触犯挪⽤资⾦罪的法律底线呢,挪⽤资⾦罪⼀般发⽣的地⽅就是公司,有的⼈为了⾃⼰的利益擅⾃挪⽤公司的资⾦,那么挪⽤资⾦罪的⽴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挪⽤资⾦罪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眉⼭市东坡区⼈民检察院。

被告⼈刘某某。

眉⼭市东坡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犯挪⽤资⾦罪,于2015年3⽉31⽇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持公诉,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8⽇起,被告⼈刘某某应聘到眉⼭市**农资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送化肥并收货款。

⾃2013年3⽉⾄2014年5⽉,被告⼈刘某某陆续挪⽤邹某某、吴某某等客户交纳的货款⽤于⽇常开⽀。

公司发现后,被告⼈刘某某通过⼯资抵扣、现⾦还款等⽅式还款40904元。

截⽌案发前,刘某某尚⽋公司66550元。

被告⼈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

上述事实,被告⼈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送货存根单,辨认笔录,业务员聘⽤合同,眉⼭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帐⽬明细,还款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梁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证⾔,到案经过,被告⼈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挪⽤公司资⾦归个⼈使⽤,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其⾏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资⾦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被告⼈刘某某系初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有坦⽩情节,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犯挪⽤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

银⾏员⼯挪⽤客户资⾦怎么处理银⾏的职员会经常接受到客户的存款,在实践中有些银⾏的职⼯会将客户的存款挪归本⼈使⽤,造成客户财产的损失,银⾏职⼯的这种⾏为是违法犯罪的,那么银⾏员⼯挪⽤客户资⾦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银⾏员⼯挪⽤客户资⾦如何处理案例叙述:关*⽣系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职员2014年7⽉4⽇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龙江省漠河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宣告缓刑⼀年。

2014年9⽉17⽇因涉嫌挪⽤资⾦被漠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4⽇经漠河县⼈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在任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信贷员期间,以替贷款客户偿还贷款为由,先后多次挪⽤客户偿还贷款的资⾦,其中,2012年11⽉中旬,挪⽤岳某某⽤于偿还贷款的150000.00元;2013年4⽉份挪⽤汤某某⽤于偿还贷款50000.00元;2013年3⽉份,挪⽤刘某某⽤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012年10⽉份,挪⽤刘某某⽤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013年2⽉份,挪⽤宋*新⽤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012年10⽉份,挪⽤岳某某⽤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013年2⽉份,挪⽤以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名义贷款300000.00元;2013年4⽉,挪⽤岳某某⽤于偿还贷款150000.00元;2013年7⽉,挪⽤刘某某偿还贷款83300.00元。

合计挪⽤客户偿还贷款共计1333300.00元。

案发后收缴挪⽤资⾦400000.00元,余款⼀直没能归还。

法院判决:5⽉26⽇,⿊龙江省漠河县⼈民法院公布关*⽣挪⽤资⾦⼀案刑事判决书。

**银⾏漠河县⽀-⾏信贷员关*⽣利⽤职务便利,挪⽤单位资⾦归个⼈使⽤,数额较⼤,其⾏为构成挪⽤资⾦罪。

法院依法判决,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律师说法:⾝为银⾏⼯作⼈员,在任职期间,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于个⼈挥霍,数额巨⼤,其⾏为已构成挪⽤资⾦罪。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公经[2002]1604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公经[2002]1604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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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复
2002年12月24日
——结束——。

挪用资金罪法律意见书

挪用资金罪法律意见书

挪用资金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律师,非常愿意就您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和意见。

首先,我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在此就法律问题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意见,并不代表针对个体案件的具体解决方案。

对于您的具体案件,我强烈建议您寻求当地律师的指导,以便更加准确和详细地了解案情,并制定相应的防御策略。

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对挪用资金罪的法律了解,我想提供以下几点意见:1. 法律定义:您应该了解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关要素。

通常情况下,要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挪用他人合法财产;(3)数额较大。

2. 防御策略:针对您的个体案件,您的律师可能会建议采取特定的防御策略。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无罪辩护、证据排除、法律界定争议等等。

确保您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以获取最好的法律援助。

3. 证据规则:挪用资金罪的指控需要证据来支持。

因此,您的律师将会考虑审查搜证过程中的可能错误或不当行为,以便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

确保您的律师了解并能够充分利用相关证据规则。

4. 刑罚和量刑: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和量刑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结合挪用金额的大小、行为人的故意以及是否曾有类似犯罪前科等因素进行评估。

您的律师应该能够给您详细解释挪用资金罪可能面临的刑罚和量刑范围,并为您争取更轻的刑罚。

犯罪指控会严重影响您的生活和未来。

因此,我强烈建议您紧急寻求合格的律师的协助,以便尽早制定和实施辩护策略。

同时,保持积极配合调查,并确保您的律师了解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最后,我在此重申,我提供的仅仅是一般性的法律意见,并不代表对您个体案件的具体解决方案。

如需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指导,请务必咨询当地律师的意见。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并希望您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此致敬礼[您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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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五)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
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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