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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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9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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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为了纠正财政违法 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实施财政行 政监督,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 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名誉等 形式的法律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警告、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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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处分前提是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 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 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人身自由 罚、行为罚(停产停业吊扣执照等)、财产罚(罚 款等)、申诫罚(警告等)。
民政府有权审批设立。
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4撤职,是一种撤销国家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 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处理的,仍系国家 公务员。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失, 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5开除,是解除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关系的一种纪
律制裁方式,是最为严厉的行政纪律制裁方式。国家公务员被开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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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三款)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 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 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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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四款)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 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 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考试题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考试题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考试题一、单选题1、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并经()审批后对外报送。

A、单位部门主管B、内部控制主管人员C、审计主管D、单位主要负责人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2、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部门是()。

A、审计部B、财政部C、人民代表大会D、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3、在所属单位中选取()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

A、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最早的单位B、省级直辖的单位C、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D、统筹核算内部控制的单位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各地区各部门实行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

4、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体现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

A、重要性原则B、客观性原则C、规范性原则D、全面性原则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客观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5、()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A、单位负责人B、内部审计师C、会计主管D、注册会计师A B C D【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暂无6、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重点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体现的是()。

2024年遵守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心得体会(2篇)

2024年遵守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心得体会(2篇)

2024年遵守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心得体会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是每个职场人士的基本素养,它关系到一个人是否能够在工作中持续发展和取得成果。

在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的重要性。

下面是我对这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遵守工作纪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我始终坚持按时上下班,按时完成任务。

在工作中,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尽力做到高效完成工作。

我会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并将每项工作细化为具体的步骤。

在这个基础上,我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时间节点来完成每个步骤,以确保整个工作的有序进行。

这样的工作纪律让我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工作出现延误或质量不过关的情况。

在工作纪律的引导下,我能够保持高效的工作节奏,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让工作能够更好地推进。

其次,遵守财经纪律可以保障财务健康。

在个人财务管理方面,我始终遵循合理的消费原则。

我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每个月的开支,确保生活开支和储蓄之间的平衡。

我会合理分配收入,有计划地进行理财和投资,让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

同时,我也注重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避免因不可预测的风险导致财务损失。

在工作中,我也积极配合公司的财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报销和开销。

我坚守廉洁自律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

通过遵守财经纪律,我能够保障个人和公司的财务健康,确保金钱流动的安全和有序。

再次,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能够提升个人形象。

一个遵守纪律的职场人士往往能够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

他们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工作尽职尽责,不轻言放弃,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

他们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对事业充满激情和责任感。

同时,他们也能够明晰自己的职业规划,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保持与时俱进。

在财务管理方面,他们注重积累财富,不贪图享乐短期行为,而是有计划地进行理财和投资。

他们遵守财经纪律,从容自信地面对财务管理,让自己在职场中更加有信服力和影响力。

县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县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县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单项选择题(80题)L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B)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

A.法治国家建设B.法治政府建设C.法治社会建设D.平安中国建设2.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B)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A.司法公正B.公平正义C.科学执法D.执法公平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D)。

A.前提B.重要组成部分C.最新成果D.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4.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C)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A.合法B.合理C.依法D.精准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D)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人民当家作主8.依法治国C.法治与德治相结合D.党的领导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A)。

A.依宪执政10依宪治国C.从严治党D.建立法治政府7.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B)oA.通报批评8.没收财产C.降低资质等级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D)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收容教育B.强制戒毒C.拘役D.行政拘留9.(D)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10.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0.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C)。

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1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A)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B.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C.警告或者3日以下拘留D.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1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D)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知识竞赛参考答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知识竞赛参考答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参考答案(后附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2分)1.D2.B3.A4.C5.C6.C7.A8.D9.D 10.C11.D 12.B 13.D 14.A 15.C二、多项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2分)1.ABC2.ABD3.ACD4.ABCD5.ABCD6. ABCD7. ABCD8. ABC9.BCD 10. ABCD 11.AD 12.BCD13.BCD 14.ABC 15.ABC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共40分,每小题2分)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B、2004年12月31日C、2005年1月1日D、2005年2月1日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B、10%以上30%以下C、1至2倍D、10万元以下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B、省财政厅C、财政部D、省人民政府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10%以上30%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B、县公安局C、省检察院D、省人民银行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处罚处分条例》中涉及的财政违法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条款共有14条,分别为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因此,对第十八条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本书不再具体论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违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够代替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处分,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既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又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且又需要给予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则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必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一、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刑事责任《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为: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等。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知识竞赛参考答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知识竞赛参考答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参考答案(后附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2分)1.D2.B3.A4.C5.C6.C7.A8.D9.D 10.C11.D 12.B 13.D 14.A 15.C二、多项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2分)1.ABC2.ABD3.ACD4.ABCD5.ABCD6. ABCD7. ABCD8. ABC9.BCD 10. ABCD 11.AD 12.BCD13.BCD 14.ABC 15.ABC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共40分,每小题2分)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B、2004年12月31日C、2005年1月1日D、2005年2月1日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B、10%以上30%以下C、1至2倍D、10万元以下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B、省财政厅C、财政部D、省人民政府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10%以上30%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B、县公安局C、省检察院D、省人民银行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

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

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财政违规违法警示教育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财政违规违法警示教育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财政违规违法警示教育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党员B、团员C、社会人士D、群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一B、二C、五D、六【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B、二C、五D、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A、县B、乡C、镇D、村【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题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题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题库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于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我们要了解这些处罚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题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B、2004年12月31日C、2005年1月1日D、2005年2月1日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B、10%以上30%以下C、1至2倍D、10万元以下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B、省财政厅C、财政部D、省人民政府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10%以上30%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B、县公安局C、省检察院D、省人民银行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B、三日C、7日D、三个月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内的有()。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8、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A、可以B、不需要C、必须D、应当9、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A、省人民政府B、省财政厅C、财政部D、国务院10、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 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五、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 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 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 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 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据采集与保全 2、行政处罚决定 3、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 4、案件咨询 5、限期移送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

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财政违法行为是指在财政经济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达到非法目的或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会破坏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相关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1. 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违规使用包括公款私用、挪用资金、冒领套取等。

这类行为严重违背财政管理制度,无异于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人需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财政违规担保财政违规担保是指在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借用公共资金提供担保。

这种行为容易产生巨大的风险,并且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担保法》,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果行为涉嫌违法,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的制裁。

3. 财政违规收入财政违规收入是指违法获取财政收入或者违法增加财政收入的行为,主要包括税收违规、虚假报销、违规财政拨款等。

这类行为阻碍了正常的财政收支平衡,对财政秩序和资源分配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财政违规收入的行为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责令退还收入和额外罚款和受到行政处罚,并在情节严重情况下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治理与预防为了开展有效的财政管理,切实预防和治理财政违法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财经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从制度上解决财政违法行为问题。

要完善财政框架,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决策审计、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及有关财政信用等方面的制度。

2. 加强监督机制明确监管的职责及范围,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从源头上和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和预防,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和精准打击。

3. 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控,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使用制度,分类管理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防止资金被滥用、浪费、挥霍。

题库-判断题(2)(1)

题库-判断题(2)(1)

判断题10. 【判断题】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1)对错14. 【判断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错16. 【判断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三倍的罚款(2 )对错28. 【判断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 )对30. 【判断题】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对错31. 【判断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对错32. 【判断题】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2 )对错30. 【判断题】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对错31. 【判断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对32. 【判断题】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2 )对错33. 【单选题】对公民处以(C )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A.1000元以上B.2000元以上C.3000元以上D.5000元以上34. 【判断题】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一、刖三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财政管理活动,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概念财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财政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三、财政违法行为的危害财政违法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2、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3、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

4、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

四、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的要求1、法律法规的规范性。

2、财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机制。

3、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4、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制定财政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

2、建立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制定清晰明确的惩戒措施,对财政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3、建立财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确保全面、及时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

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的推行1、建立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标准。

2、建立行政管理机关的财政管理制度审核和监督机制。

3、定期开展财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评估。

4、组织抽查和审计,及时发现、整改和纠正问题。

七、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的优势1、加强监督,全面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增强政府信誉,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市场协调和经济发展。

4、完善内部控制,防治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结论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制度,治理财税风险。

只有我们制定完善的财政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和杜绝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管理的作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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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中国审计》编者按: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常常会发现某种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但究竟涉嫌哪个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由于有时此罪和彼罪看起来很相似,对审计人员储备更为广泛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同样是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罪就不一样;再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等,有些情况下不好界定。

定性不同,罪名就不同,这还牵涉到审计机关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的问题。

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准确判断此罪与彼罪显得更为重要。

现就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本刊记者邀请审计署法制司王世成处长结合财政违法行为中经常出现的上述几个典型犯罪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供审计人员参考。

记者:您上次谈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构成哪种犯罪呢?王世成:这个问题在1997年的《刑法》中没有规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问题,该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该条的罪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因此,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即不正确行使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触犯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则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记者:判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没有具体标准?可否举例说明?王世成:有具体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的上;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如北京某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总经理鲍某,因涉嫌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一家酒楼担保贷款共计1170万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200多万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公诉。

记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名称上比较相似,您能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吗?王世成:有的行为判断为此罪,有的行为判断为彼罪,主要原因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同。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同,就界定为不同的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根本标准):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立案标准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立案;后者立案标准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就立案(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第三,量刑不完全相同:前者最高可判7年徒刑;后者最高可判10年徒刑。

第四,管辖机关不同:前者由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当然两罪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判断该类犯罪时要注意上述区别,分清向哪个机关移送。

记者:审计中经常发现涉嫌挪用公款的有关线索,但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难度,究竟如何判断构成挪用公款罪呢?王世成:挪用公款罪的界定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

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分别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由于该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以其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适用于2002年4月28日以后发生的挪用公款行为(此前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司法解释)。

应当注意的是:该立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都不以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第三条以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对于单位之间的拆借行为一般不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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