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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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税目注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3﹞149号【发文日期】1993-12-27【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乐税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乐税注释:自2012年2月1日起,本文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乐税注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文第八、九条中“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参见:财税〔2002〕191号)。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营业税的计算举例

营业税的计算举例

营业税的计算举例营业税的计算并不复杂,然而涉及营业税计算的税收政策那么许多、特别复杂,为了使大伙儿便于掌握这一系列的具体政策,我们通过对营业税计算举例的形式贯穿讲解这些政策。

1.交通运输业例1:迅达长途客运公司6月份,取得公路客运收进40万元,另外该企业向旅客收取了保险费、渡江费、过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在营运收进之外单独进账,计收取20万元,试计算当月应纳营业税额。

解:公路客运收进和价外收取的各费、基金均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

应纳营业税=(400000+200000)×3%=18000(元)讲明:税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计税额包括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价外费用包括承运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以及随票、运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例3:某航空公司8月份出租3架客货运飞机给某包机公司实行包机运营,其包机费合同约定每月为30万元,本月该包机公司实现营运收进50万元,试计算本月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各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航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收进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包机公司的除缴纳包机费之外的运营收进适用效劳业税目,税率为5%。

航空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3%=9000(元)包机公司应纳营业税=(500000-300000)×5%=100000(元)讲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的: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进扣除缴纳的包机费后的营业额应按“效劳业——代理〞工程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公司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例4:大华饭店3月份营业收进23万元,其中包括客房效劳收进和餐饮收进未分开核算,试计算当月应纳营业税额。

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税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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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汇报人:XXX01.税务征收机构02.税收种类03.纳税人分类介绍04.税务常识PART ONE 税务征收机构BASIC KNOWLEDGE OF TAX中国的税务征收机构中央省及省以下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系统的负责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 系统的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 ;BASIC KNOWLEDGE OF TAX11 项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BASIC KNOWLEDGE OF TAX14 项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老地方营业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BASIC KNOWLEDGE OF TAX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0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0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0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BASIC KNOWLEDGE OF TAXPART TWOBASIC KNOWLEDGE OF TAX流转税类该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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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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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2019年第67号策的公告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29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3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3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37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38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3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4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4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4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4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4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4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4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4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5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5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5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5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5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5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56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15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8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55号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9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9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9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9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1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1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1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10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0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10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08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10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1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1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1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1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11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1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117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1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1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1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125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5号1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128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129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13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136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2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14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47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1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14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150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15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1.一般规定——全额计税: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③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附件1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2004年12月16日)各银监局:为满足社区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全国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银监会对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工作作了部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允许在大中城市新建开发区或生活小区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角度出发适当增设邮政储蓄网点。

对县及县以下地区新设邮政储蓄网点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如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增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二、目前邮政储蓄体制尚未理顺,批设新的网点是为了填补一些社区金融服务空白,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

因此,各地应严格控制新设网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财预 〔2013〕34 号

财预 〔2013〕3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经研究,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明确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有关精神,2007年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行政企分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邮政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1010433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列“1010419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对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连续性,现明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433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1010433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101043320 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科目。

上述企业所得税退税资金分别列入新增的101053218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19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101053220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退税”科目。

财税〔2013〕53号 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三、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94,2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下同)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针对某些地方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现象,国务院以“国发明电[1993]20号”文发出了通报,对一些地方的错误做法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五条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明传电报的精神、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特发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必须按国务院通报所提出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问题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缴存。

二、邮政储蓄存款必须按规定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各级金融机构及邮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挪用邮政储蓄存款。

0 三、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邮政储蓄存款的管理工作,今后一经发现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要立即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

望各级银行及邮政储蓄部门迅速传达、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一些地方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通报“国发明电〔1993〕20号”(略)——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0.03.28
•【文号】银条法[2000]19号
•【施行日期】2000.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19号)
你行《关于明确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宁银传[2000]27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代理收付款业务不属于储蓄业务。

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代理收付款业务等代理性业务由各储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储蓄机构,依此规定可以办理代理收付款业务,无需再由人民银行批准。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防范金融欺诈的公告-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防范金融欺诈的公告-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防范金融欺诈的公告正文:----------------------------------------------------------------------------------------------------------------------------------------------------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防范金融欺诈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77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218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汇局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协议存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3]7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已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现券买卖业务,并已获准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所有的邮政储蓄新增资金均集中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运用。

最近,一些不明身份的机构和人员在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或领导的名义,与一些存款类金融机构联系,声称可以帮助对方提供来自邮政储蓄的同业存款,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利率分别为3.7%和3.8%等,要求对方银行给予手续费作为报酬;还提供了一些有明显错误的文字说明。

现声明如下:一、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储汇局协助了解当地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需求情况外,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未要求和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工作。

二、若金融机构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储汇局以外的机构接触联系,发生的所有损失将自行承担。

三、若发现不法机构或个人利用邮政储蓄资金自主运用开展非法牟利活动,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资金管理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正文:
----------------------------------------------------------------------------------------------------------------------------------------------------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1989年2月23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3月10日联合签署的《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中有关邮政储蓄存款手续费率、利息支付、备用金等规定,三月底即将到期。

目前,部、行双方正在商谈新的办法,拟将手续费改为利差。

但具体办法尚须双方进一步协商,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测算。

在新办法未商定前,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为稳定经济、稳定金融,各地应继续支持邮政储蓄发展。

——结束——。

2023年电大《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作业及答案

2023年电大《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作业及答案

《财税法规专题》作业1一、单选1.下列事务中,属于财政现象的是(A企业购买公债)。

2.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D财政关系)为最优。

3.在我国财政法的渊源中,财政法律由(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4.在我国财政法的渊源中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B财政行政法规),由(B国务院)制定。

5.作为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财政民主主义)。

6.在众多的选购方式中,应作为政府选购最主要的选购方式的是(C公开招标)。

7.在政府选购中,质疑供应商对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的答更不满足的,可以在答友期满后(D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C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9.中期国债的偿还期限为(Cl年以上,10年以内)。

10.凭证式国债的特点是(B不行上市流通)。

H. (D举借国债)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通用的方式。

12.国债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功能是(A弥补财政赤字)。

13.目前中国国债的持有者主要是(A个人投资者)。

14.国债的发行价格从财政的角度看,(D平价发行)是最为有利的。

15.假如国债利率与市场利率大体一样,但国债发行时市场利率上升,则国债发行价格可实行(A减价发行)。

16.政府依据高价从国债流通市场上买进尚未到期的国债并且不再售出,从而实现国债的偿还的方式,叫做(A买销偿还法)。

17.现代预算制度最早出现在(A英国)。

18.我国财政年度采纳历年制,即国家预算收支起止的有效期限是(A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19.财政收支支配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支配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的预算形式是(B零基预算)。

20.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大批准中心预算之日起(C30日)内,批复中心各部门预算,2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详细工作由(A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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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邮政储蓄银行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发﹝2009﹞129号
【发文日期】2009-06-22
【实施时间】2009-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我省各地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也相继改制组建起来。

近接不少县市地税局来电要求明确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现明确通知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属金融机构,其开展的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5%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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