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5.
纳税人:出资方
计税依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纳税时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如果适用59号文,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C企业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如果适用116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企业可以将100万的评估增值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20万的所得。但是,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200万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按照116号文,A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分5年确认所得,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按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即使A企业在取得B企业股权12个月后,将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已经将对外投资环节的评估增值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纳税了,但是,B企业取得A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只能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而不能调整为公允价值。
三、
3.
企业发生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②捐赠、③偿债、④赞助、⑤集资、⑥广告、⑦样品、⑧职工福利或者⑨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影响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
本文认为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费会计处理詹毅美渊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厦门361021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简单在进行实际操作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不能简单地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为此本文分别探讨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对换入资产成本及换出资产损益确认的不同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主要税费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货物应当依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155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因此以物易物、以物投资等方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各自以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反映销项税额同时以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反映进项税额。
发出货物的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核定 淤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于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盂在以上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伊 1成本利润率 确定其销售额。
会计实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新准则下会计处理的会计计量的确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确认损益。
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损益。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1、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若以公允价值计价,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公允阶值计量的会计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相同,就一定会涉及损益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3.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09.7中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交换中,使用的货币性资产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的,该项交换便定义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正确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规定,正确区分会计准则与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成本确认的差异,对正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是至关重要的。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差异(一)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模式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确认损益设置了两种模式:确认损益和不确认损益。
1.确认损益。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应确认其交换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核算中,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一致时,其差额也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如果涉及补价,则取得的补价收入视为本期收益的增加,支付的补价款视为本期收益的减少。
这样,取得补价收入一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的补价收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款一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2.不确认损益。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如果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差异分析
一
、
会 计 准 则对 非 货 币 性 资产 交 换
的 定 义
根据 《 业会计准则第 7 企 号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 的规 定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是 指 :交 易 双 方主 要 以存 货 、固 定资 产 、 无 形 资产 、和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等 非 货 币性 资 产 进行 的交 换 。该 交 换 不 涉 及 现 金 或 只 涉 及 少 量 的货 币性 资 产 ( 补 价 ) 货 币性 资 即 。 产 ,是 指 企 业 将 以固 定 或 可 确 定 金 额 的货 币 收取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仔 款 、 收账 款 和 应 收票 据 以及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债 务 投 资 等 。货 币性 资 产 以 外 的 资产 为非 货 币性 资产 。认 定 涉 及 少量 货 币性 资 产 为货 币性 资产 交 换 ,通 常 以 补 价 占整 个 资 产 交换 金 额 的 比例 低 于 2 % 作 为 参 考 。 5 支 付 的 货 币性 资 产 占 换 入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占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货 币性 或 资 产 之 和 )的 比例 ,或 者 收 到 的 货 币性 资 产 占换 出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占换 人 资产 公 或 允 价 值 与 收 到 的 货 币性 资 产之 和 ) 的 比例 低 于 2 %的 ,视 为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高 于 5 2 % ( 2 %)的 ,则 视 为 以货 币性 资 产 5 含 5 取 得 非 货 币性 资 产 。
产 的 成 本 ,公 允 价 值 与 换 出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非货 币性 资产 交 换 未 能 同 时 满 足 上述 两 个 条件 的 ,应 当 以换 出资 产 的 账 面 价值 和应 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资 产 的 成 本 ,不 确 认 损 益 。 1 不具有 商业实质 的非货币性 资产 交换 的会 计 处 理 【 】甲 乙均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例 甲以 产 品 M 与 乙的 产 品 N 交 换 。换 人 产 品 均 以 库 存 商 品 核算 ,并 取 得 对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M 的账 面 价 值 3 0 0 ,不 含税 市 50 元 场 价 为 5 0 0元 。N 的账 面 价 值 为 6 0 0 00 10 元 , 已计提 存 货跌 价 准 备 10 0元 ,市 场 0 1 价 为 5 0 0元 。 假 定 上述 交 换 不具 有 商业 00 实质 ,会 计 处 理 按 照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价 值 计 算 ,不 确 认 损 益 。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 ( 0 8年修订 ) 20 》的 规 定 ,该 交 换 应 作 为 销 售 货 物 。 其增 值 税 销项 税 额 应 为 8 0 元 。 甲 的 会计 处理 如 50 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探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探析作者:冉晓枫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1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会计准则为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虚增资产、夸大利润,要求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遵照谨慎原则进行核算;对资产计量基础、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础、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即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计量。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是: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支付的相关税费”只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属于价内税,已包含在公允价值内,所以按照业务性质确认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或者冲减资产处置损益;为换入资产支付的相关费用应该计入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中,如果是运费的,由于要确认增值税进项,所以在“可以抵扣的进项”中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
为换出资产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中,因为这部分费用并不影响换入资产的取得成本,视为企业处置资产发生的费用计入到相关费用科目。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由于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账面价值没有包含价内税,就需要计入到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了,且不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费用不论是换出资产的还是换入资产的均计入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中,运费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存在的问题
浅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存在的问题摘要: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但新准则在一些方面仍存在问题有待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商业实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引入了“商业实质”这一概念,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的基础上发展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使我国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但在仍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其相关增值税的确认问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该项换出资产实质作为售出商品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该项换入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如何确定。
准则对这一问题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而在会计实务处理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往往是给定的,这与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前提相矛盾。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税法规定将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其实质表现为按公允价值销售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以购置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在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是一致的,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影响到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此时,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即应交所得税应该是相同的。
但在不具备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不确认损益,但税法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理仍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产生的差异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进行,该项工作须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现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中应进行纳税调整事项梳理并列出注意事项。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政策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种处置资产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事项:移送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调整政策规定:二类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
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政策依据及解读】(1)新收⼊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 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时段内履⾏,还是在某⼀时点履⾏然后在履⾏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的承诺。
企业为履⾏合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本准则第⼗⼀条规定的、在某⼀时段内履⾏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相同⽅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2)新收⼊准则第⼗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从中受益】: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起使⽤中受益;(⼆)【单独区分】: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3)新收⼊准则第⼆⼗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单独售价相对⽐例分摊】(4)新收⼊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为履⾏合同发⽣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项资产:(⼀)该成本与⼀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直接材料、制造费⽤(或类似费⽤)、明确由客户承 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发⽣的其他成本;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于履⾏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能够可靠地计量 : { ) 入或换 出资产存 在活跃市 场。对于 存在活跃 市场 的存 1换 货、 长期股权 投资、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 非货 币性资产 , 当 以资 应 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其公允价值 。
产, 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 的行为. 只不过换取的不是 货币, 而
一
、
新准则 关于非货 币性交换计量 的规定 与现 行税法 的差异
( ) 一 新准则规定
20 0 6年 2月 1 5日颁 布的 《 企业会 计准则第 7号—— 非货 币 性资产交换》 准则( 以下简称新准则 ) 资产 计量基础 、 对 交易损益 的 确 认等 方面 作了新的规定 . 相对于 2 0 年 1 1 01 月 8日修 订 的 《 企 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变化较大。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的计量 , 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 : 允价值和历 史成本 。当非 公
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 , 当以公允价值 为基础 进 应 行计量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 两个条件 . 则换入资产 以历史成本 为基础进行计量。 1 .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 币性资 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 是采用账面价值 还是公 允 价值 计价 .关键 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是否具有 商业实质 的判 断。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 对商业实质 的判断标 准一 是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 、时间和金额方面 与换 出资 产显 著不 同; 二是换入资产 与换 出资产 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不 同 , 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 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相 比是 重大 的。能够 满足 以上两个条件 之一 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同时 . 在确定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是 否具 有商业实质 时 , 业应 当关注交 企 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方关系。关联方关 系的存在可能 导致发 生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 2 换入资产或换 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引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非货币资产交换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在过去,企业通常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式视为简单的互换,不会对交换涉及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然而,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和更新,特别是新准则的实施,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同时,会计准则的变化也有可能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产生影响。
本文将就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探讨。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在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具体来说,交换涉及的非货币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且在交换完成后继续保持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交换交易中涉及的差额应被视为交换的价值增值或减值,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1.初始识别阶段:企业应根据交换涉及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公允价值的确定可参考市场价格、专业评估、类似交易等方法。
2.交换阶段:在交换过程中,企业应继续保持交换涉及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如果交换涉及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企业应相应调整该资产的会计价值。
3.差额处理阶段:交换涉及的差额应被视为交换的价值增值或减值,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当差额被视为交换的价值增值时,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其为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这一要求与过去企业通常对交换涉及的非货币资产进行初始成本计量的方式有所不同,需要企业对交换涉及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准确的估计和计量。
此外,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还应注意与相关准则的要求相一致,做到准确和全面披露交换涉及的信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所得税纳税调整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也有可能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产生影响。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时,可以选择将差额视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前后对比分析及建议
3、损益确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换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时,换出资产的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 的问题分析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实际操作中,会计准则的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1、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模糊:商业实质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交易双方是否能够 通过交换实现持续盈利。然而,这一标准较为抽象,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不同的人对同一交易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增加了判断的难度和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明确商业实质判断标准、完善公允价值确定方 法和加强关联方关系监管等建议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会计处理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企业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和形象。
参考内容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 订前后对比分析及建议
01 一、引言
03 三、建议
目录
02
二、准则修订前后对 比分析
04 参考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交易的复杂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成为企业日常经 营中的重要活动。为了更好地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和可比性,我国财政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 演示将对修订前后的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新增内容方面
(1)涉及补价的情况:新准则增加了对涉及补价的情况的处理规定,明确了 补价方和支付补价方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使操作更为规范。
(2)多重资产交换:新准则增加了对多重资产交换的规定,明确了在多重资 产交换中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分配换入资产的成本等问题,增 强了可操作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文就此谈一些看法 , 并通过实例加 以分析。
一
、
换 入 资产 成 本 以公 允 价 值 为计 量 基础
一
税法损益不同, 1 对例 的具体分析, 其差异通过表 1 可反映出来 :
表 1 以公允价值 为计量基础下会计 损益与税法损益的差异
项目 会计损益 税 法损益
收到 的补价+ 相关税费- 20 0 70 0 2 0 = 5 00 元 ) - 0 0 — 0 0 + 00 32 0 ( - 4
顾 小莉
资产清理32 0 , 3 0 0 营业外收入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20 0 00 。
通过会计分 录 ,我们不难看 出当采用公允价值为计 量基
础 的时候 , 所确认 的交易损益 为2 0 0 ( 出设备 的公 允价 00 元 换
值4 0 Q元一 2 o 0 换出设备 的账面价值4o o  ̄ ) ooo 。 按照税法规定将其视作购销业务 :即胜德公司将账面价 值为5 万元的生产设备 以公允 价值4 万元销售 给星旗公司 , 0 2 支付 了2 0 元的运杂费 ,然 后又买进 了星旗公 司公允价值3 00 6
例1 胜德公司 由于暂 时资金短缺 , : 决定用 一台八成新 的 生产设备换入 星旗公司 的一辆轿车 。该生产设备账面价值5 0 万元 , 公允价值4 万元 , 2 已提折 旧1万元 ; 0 星旗公司 的轿 车账 面价值5 万元 , 5 公允价值 3万元 , 6 已提折 I2 万元 。双方协议 E5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变更问题及对策
引言从2006年修改并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起,距今已五年有余。
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旧准则在某些应用上的不足,使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并且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更好的接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该企业会计准则仍有一些自身的局限和不足。
本文就此对企业会计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项的认定、发展、问题和对策几个方面,粗谈一些自身看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概述(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涵义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实际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通常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相关准则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作者:来源:中华会计网(2006.03.07)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准则与以前发布及修订的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以及对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
在新准则中,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新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同时符合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制定遵循谨慎性原则。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非货币性福利是什么 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福利是什么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是属于“职工薪酬”;但是,在税务上由于涉及实物等,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在会计核算上,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核算;但是,实务中也有还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由于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多样,下面将几种常见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后直接就发放给职工,第二种是从库存的外购商品中发放给职工。
1、外购商品购买后直接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等2、从库存的外购商品中发放给职工决定发放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企业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确认计提: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折旧时冲减: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累计折旧将企业租赁的住房等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后确认计提: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每期冲减: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其他应付款等按非公允价值向职工转售商品或服务实务中存在企业高价买进的商品或服务,然后低价转售给职工,实际上就是向职工提供了补贴,比较典型的有商品房、汽车等。
非货币资产偿债的会计及纳税处理
非货币资产偿债的会计及纳税处理
刘小玉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往往受外部市场、内部管理或者遇到一些叠加不利因素的影响。
在会计实务中,债权人应收的交易款项,有可能涉及到久拖未决、未续
做业务,或者存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等情形,有的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有的则需要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解决。
包括非货币资产偿债等,就涉及到纳税与会计处理事项。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刘小玉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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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摘要本文阐述了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比了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并通过案例说明了如何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
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关于非货币性交换计量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差异(一)新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础、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相对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变化较大。
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换入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同时,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
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
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时。
则不确认损益。
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发生补价,则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2)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具体处理如图1所示:(二)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从新准则规定的两种确认基础上分别进行说明。
1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包含的收益或损失。
在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的同时,也就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计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具体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在交易时。
作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
并且,税法规定,在交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一相关税费。
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不一致。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
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确认损益;而税法是按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新准则规定,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当期损益。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
按税法规定。
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
但在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对于会计处理的结果。
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企业来讲,采用新会计准则,将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损益的计量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一)交换过程中不涉及补价例1:2007年4月,经A、B两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专利权与B公司的一间仓库交换。
A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B公司仓库账面原价为11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A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B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
假设A、B两公司扣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之后。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0万元。
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仓库95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
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
没有确认损益。
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5万元。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仓库105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营业外收10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10-5=5(万元)。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90累计折11920贷:固定资产一仓库110借:无形资产——专利权9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纳税调整:同A公司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90累计折旧20贷:固定资产——仓库110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05贷:固定资产清理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营业外收入10纳税调整:同A公司(二)交换过程中涉及补价例2:若A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
公允价值110万元,则A公司缴纳5,5万元(110x5%)的营业税,B公司以仓库及支付补价10万元为对价交换A公司专利权。
其他条件同例1。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5-10=85.5(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仓库85.5银行存款10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14.5万元。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14.5万元。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10+55-10=105.5(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仓库105.5银行存款10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营业外收入20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2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5万元。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20-5.5=514.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10+5=105(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90累计折旧20贷:固定资产——仓库110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05贷:固定资产清理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银行存款10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5万元。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10+5=115(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90累计折旧20贷:固定资产——仓库110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15贷:固定资产清理9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银行存款10营业外收入10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
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