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长沙市望城区渣土扬尘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及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的若干规定
正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整治市容环境作如下规定:
一、城区禁止乱摆摊担。
违者,收缴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城区禁止店外经营(以墙为界)。
违者,收缴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未经合法批准,禁止在城区内清洗机动车。
违者,一律收缴经营工具,并对洗车经营户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被洗车辆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四、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禁止临街违章搭棚(含雨阳棚)。
违者,一律拆除,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禁止在城区违章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违者,一律拆除,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城区内禁止乱贴乱写。
违者,责令限期清除,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市城管委决定暂停其通讯工具的使用,由电信部门配合执行。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结束——。
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方案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设、道路施工、堆场搬运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污染。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需要制定相应的责任方案。
下面就是一个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方案,详细阐述了相关责任主体、责任要求和监督机制等。
一、责任主体:1.政府部门:政府是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方。
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体系,并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2.企事业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堆场经营单位等,需要履行相关防治义务,落实责任,确保施工、堆场等活动过程中不产生或减少扬尘污染。
3.居民和群众:居民和群众也是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之一、需要加强自觉性,不随意燃烧垃圾、乱扔废弃物等,减少人为产生的扬尘污染。
二、责任要求:1.政府部门:政府要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防治责任。
政府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群众的环保意识。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堆场管理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尘措施,如覆盖、浇水、喷洒固化剂等,减少扬尘产生。
同时,要定期进行扬尘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居民和群众:居民和群众要自觉爱护环境,减少个人行为对扬尘污染的贡献。
要及时举报施工现场、堆场等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积极参与相关环境保护活动,宣传环保知识。
三、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政府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防治措施开展工作。
政府还可以通过扬尘监测设备对扬尘污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的监督工作,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
3.法律监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加大对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四、经费保障: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需要充分保障资金投入。
渣土车辆扬尘管理办法
渣土车辆扬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工地施工的增加,渣土车辆的数量和使用频率逐渐上升。
然而,渣土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问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渣土车辆的扬尘问题,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制定渣土车辆扬尘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原则1.科学规划:在城市规划阶段,应根据各区域的使用情况合理规划渣土车辆的通行路线和扬尘防治设施,确保路线的合理性和设施的科学性。
2.分类管理:根据渣土车辆的种类和规模,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渣土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3.全面监管:建立健全渣土车辆扬尘管理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全面性。
三、管理措施1.渣土车辆准入管理:对进入城市道路的渣土车辆实行准入管理,要求渣土车辆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严禁非法和超标渣土车辆进入城市。
2.扬尘防治设施要求:对渣土车辆进行标准化改造,要求车辆安装扬尘防护装置,包括封闭车厢、安装喷水装置等,减少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扬尘。
3.运输路线限制:规定渣土车辆通行的路线,优先选择非居民区域和少人流的道路,减少渣土车辆在人口密集区域的通行,以减少对居民的扬尘影响。
4.时段限制:对渣土车辆的通行时段进行限制,避免高峰时段和夜间通行,减少对居民的扰民和扬尘影响。
5.巡查和处罚:加强对渣土车辆的巡查和监督,对违反扬尘管理规定的渣土车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证等措施,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6.宣传教育:加强对渣土车辆司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扬尘管理意识和技术水平,推动渣土车辆扬尘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
四、管理效果评估制定渣土车辆扬尘管理办法后,应定期对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效果和减少扬尘问题。
五、结论渣土车辆扬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减少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和保护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望政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8〕43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逐步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富有望城特色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前端分流、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系统治理的模式,创建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民生工程,需科学规划,探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分类设施设备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协调和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协同部门。
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所需资金。
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二十日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扬尘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内,与扬尘污染控制及其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控制区范围包括本市市区和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望城县坪塘镇、含浦镇。
第三条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一)市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二)市城管局负责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及养护保洁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垃圾、渣土、砂石运输和道路挖掘、违章建筑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督促渣土及砂石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车辆状况,不定期组织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建委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以及自管产权建构筑物自行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的现场督查,负责工业粉尘及锅炉、窑炉烟尘污染控制,负责企事业单位内部锅炉、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质堆存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编印扬尘污染现场督查简报。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拆迁(含爆破拆除)拆危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
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局、电信长沙分公司、长沙电业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工作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长沙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负责受理水利河道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受理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5
负责领导和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单位。
负责领导和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单位人事、财务工作。
负责领导和监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施工许可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竣工验收各项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防尘、降尘管理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自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者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公安交通方面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机动车辆除外)。
负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3
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产权、水利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违反资质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水利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区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水利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二十日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扬尘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内,与扬尘污染控制及其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控制区范围包括本市市区和长沙县星沙镇、暮云镇、望城县坪塘镇、含浦镇。
第三条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一)市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二)市城管局负责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及养护保洁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垃圾、渣土、砂石运输和道路挖掘、违章建筑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督促渣土及砂石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车辆状况,不定期组织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建委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以及自管产权建构筑物自行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的现场督查,负责工业粉尘及锅炉、窑炉烟尘污染控制,负责企事业单位内部锅炉、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质堆存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编印扬尘污染现场督查简报。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拆迁(含爆破拆除)拆危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
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局、电信长沙分公司、长沙电业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工作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长住建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环境大治理,落实扬尘防治费用,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92号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99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对长沙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费用进行了调查与测算,拟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经专家评审并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现将有关计价调整规定发布如下:一、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分系数调整部分和按实签证部分结算(一)系数调整部分凡工地硬化(不含运输主干道)、洒水、裸土覆盖(不含草皮覆盖)、车辆冲洗符合长沙市关于扬尘防治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2017年2月7日(开始实施扬尘防治措施)起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安全文明费按投标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取费标准乘以以下系数结算:(二)按实签证部分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喷雾喷淋系统工程量按经批准的方案和签证计算,其使用、维护费包含在“系数调整部分”中。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雾炮机的建设费用按签证价格计算(其设备原值扣除5%的残值后,按48个月摊销)。
喷淋管道、喷头套用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八册给水管、水龙头子目计算。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望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重建安置小区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管理,根据最新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9〕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重建安置小区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称“重建安置小区”是指因征地拆迁、搬迁,对拆(搬)迁对象实施留地安置,经法定程序分配的生活安置地;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转征红线范围内或历史性建制镇范围内等经依法确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预安置”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经开区和都市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依程序实行的补偿(补助)安置。
本办法所称“都市区范围”为: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原乌山镇区域)、白沙洲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茶亭镇(望城经开区铜官工业基地规划范围内);“非都市区范围”为:乔口镇、靖港镇、白箬铺镇、桥驿镇、茶亭镇(望城经开区铜官工业基地规划范围外)、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乌山街道(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外原乌山镇区域)。
望城区渣土消纳场地管理规定
望城区渣土消纳场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切实维护全区渣土运输管理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遏制违法运输和乱倾倒渣土污染环境行为,实现我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的有序管理和无害化处置,根据《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五项整治“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分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渣土消纳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渣土消纳场地的业务指导、监管、审批工作;经开区、区滨水新城以及各街道(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二、建设标准渣土消纳场必须严格按照《长沙市望城区渣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中对渣土消纳场提出的“六有三无"标准进行建设。
(一)“六有":①有场地。
确保有明确的渣土消纳场地。
②有硬化出口道路。
确保有符合要求的经硬化处理的进出口道路。
③有车辆冲洗专用场地和人员.在消纳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冲洗保洁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正常使用。
④有行政许可。
必须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准运证》,临时取(卸)土的必须要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以及承运合同方可办理渣土处置审批手续,同时运输渣土车辆符合要求,实行一车一证并严格按线路行驶、时间运输。
⑤有卫生责任制度。
对突发污染事故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污染危害.⑥有防污治污教育宣传。
对管理人员和司机进行防污治污教育培训和宣传,发放宣传单或小册子。
(二)“三无”:①无二次污染.消纳场内泥土裸露时间超过三天的,裸露泥土需采用绿色遮阳网或塑料布方式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需采用种植草皮或其他绿化方式进行覆盖,做到“不露黄”,减少扬尘发生,杜绝二次污染。
②无撒漏。
确保车况良好,运输途中无撒漏现象发生.③无超载。
三、管理要求1、渣土消纳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化的原则.2、处置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渣土消纳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废弃场受纳工程渣土垃圾。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正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行从重处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口香糖、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行为,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当场处50元罚款,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的,处200元罚款;乱贴小广告的,一律停机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二、严禁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规定。
凡不履行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店外经营、作业,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揽工活动,违者依法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者赔偿损失,处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道设置踏步、户外宣传点等设施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拖离现场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洒漏、堆放、处置建筑垃圾,违者依法查封、扣押违规车辆,限时改正,依法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严禁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上路,撒漏飞扬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大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加快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为重点,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为保障,摸清各领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厘清职责权限,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机制(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望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8〕7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是指负有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治政、有错必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四)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五)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七)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主干道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主干道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望政办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主干道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2〕1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主干道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长沙市望城区城区主干道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为均衡城区主干道道路交通流量,缓解城区主干道交通拥堵压力,进一步加强城区主干道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城区主干道砂石等货运机动车辆夜间货运措施每日7时至21时郭亮路(旺旺广场至粮贸路口)、高塘岭大道(下西塘路至喻家坡路)、旺旺路(旺旺路至潇湘北大道)、雷锋路(高裕路口至潇湘北大道)全线禁止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通行。
金星大道(望城段)、普瑞大道(月亮岛路口至雷高公路交叉路口)、雷锋大道(岳麓区交界处至柳林江大桥)全线在上述时段内禁止大中型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全天禁止四轴以上(不含四轴)的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在上述道路通行。
二、规范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的通行许可为既严格实施夜间货运的措施,又确保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对砂石运输等货运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许可制度。
对确有需要在禁行时间、路段内通行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机动车辆通行证。
通行证分为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一)长期通行证1.货运机动车辆长期通行证实行一年核定一次,按季核发(每季月末10日至30日办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砂石等流散物体运输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砂石等流散物体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长城管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砂石等流散物体运输管理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5〕23号高新区城管环保局、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环卫局,各砂石场、预拌混凝土场,各有关企业: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清洁城市”行动,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规范砂石等流散物体的运输管理秩序,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我市二环线以内区域(自2016年7月1日起,扩展至我市三环线以内区域)运输砂石等流散物体的车辆,须按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运输线路运输。
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我市三环线以内区域运输的预拌混凝土车,须按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运输线路运输。
二、承运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加装接漏装置,以防水泥浆撒漏污染;运输砂石的车辆,装载必须低于车厢箱板,污水不得滴漏。
三、各区可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加强对砂石、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运输时造成环境污染、未按核准线路及时间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要对运输车辆没实行密闭运输及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长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运输。
长沙市城管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一)对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1、运输公司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城管局不得核准其运输城市建筑垃圾。
2、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3、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4、运输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望城违章建筑整顿方案
望城违章建筑整顿方案望城违章建筑整顿方案引言:望城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地方。
然而,长期以来,望城的违章建筑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发展。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整顿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加强管理、加强宣传和优化政策等方面提出望城违章建筑整顿方案。
一、加强管理1.建立健全违章建筑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违章建筑管理制度,建立违章建筑整顿的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成立专门的违章建筑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章建筑的巡查和日常监管,严肃处理整改无望的违章建筑,通过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等手段,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优化管理服务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互动,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违章建筑。
同时,加强违章建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
二、加强宣传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违章建筑危害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报道、电视广告、户外宣传等方式,向公众全面介绍违章建筑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增强公众对整顿的支持和参与。
2.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如违章建筑整顿宣传周、宣传展览等,通过展示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
三、优化政策1.健全政策法规完善违章建筑治理的政策法规,明确违章建筑处理的程序和责任,提高处置效率。
同时,建立违章建筑的排查和审批机制,加强前期工作的规范管理。
2.加大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对于改造和整顿违章建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扶持政策,鼓励建设者积极参与整改工作,提高整顿的成功率和效果。
3.支持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违章建筑整顿工作,引导和支持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到整顿工作中,形成合力。
结论:望城的违章建筑问题是一个严重而紧迫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管理、加强宣传和优化政策等综合手段,我们相信望城的违章建筑整顿工作将取得良好的效果,为城市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望城区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望城区河道禁止采
砂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7
•【字号】望政发〔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望城区河道禁止采砂的通
告
望政发〔2018〕23号为保障防洪安全,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区河长制工作相关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望城区行政区划内河道实行全面禁采。
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望城区水域禁采范围:望城区行政区划内的湘江、沩水河、马桥河、老沩水、石渚河、乔口撇洪河、沙河、八曲河。
二、望城区河道禁采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挖(吸)砂、洗砂、淘金等活动。
三、望城区境内无正当理由滞留我区的采砂船舶,劝导其离境,逾期不离境
的,将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水务局、地方海事处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8年3月28日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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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长沙市望城区渣土扬尘污染治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一、考核主体由望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区市政管理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局(含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区工务局、区公路局、高塘岭镇、黄金镇、星城镇。
三、部门职责1.区市政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区扬尘治理工作。
对渣土运输进行严格审批,指定运输时间和线路;督促建设工程单位、消纳场所业主落实防污措施,实现净化运输;强化对渣土运输公司的业务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市场,对渣土处置运输和砂石及混凝土运输中造成道路污染进行配合执法,对渣土砂石运输公司及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考核,建立良好的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秩序;科学合理设置临时取土场点的审批程序,对临时取土场点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处置渣土砂石撒漏等突发事件,对全区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中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责任。
2.经开区、高塘岭镇、星城镇、黄金镇:负责组织对控制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场及车辆进行监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城区主、次干道两边的社会泥土裸露路口用水泥或沥青硬化100米以上;配合市政局对辖区内的临时取土场点进行管理,确保净车出场;对控制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搅拌场监控监管、社会泥土裸露道路硬化到位以及不在区环卫部门承担清扫范围的道路清洗保洁。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负责督促全区重点工程防污设施的建立,从开工到竣工实行全程监控;负责对全区所有渣土运输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投标,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工程、渣土施工工地进行围挡作业,查处不按要求围挡或将建材、建筑渣土等堆放在围挡物外等违规行为,并督促各施工队伍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铺垫钢架、钢板等,把好施工前防污第一关;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落实防污措施、防尘治污工作承担责任。
4.区环保局:认真执行对建筑施工工地控制扬尘污染的有关标准。
每天对扬尘污染状况进行检测,每周对全区扬尘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区治理扬尘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防尘治污工作,对防尘治污不达标单位实行严厉查处。
5.区公安局(含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超载、车厢破损、无牌无照车辆,敞篷车以及未经批准擅闯禁区运输渣土的行为;不定期组织交警大队执法人员上路对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处的违法违章车辆及道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章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6.区交通局:负责查处超载运输渣土砂石行为。
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对超载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7.区公路局:负责查处超限运输渣土砂石行为。
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对超限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8.区水务局:全面规范和清理整治全区砂石场点,严格办理砂石场审批手续,监督各砂石场建立防污设施体系,督促砂石场接纳正规砂石及混凝土运输公司有证车辆运输砂石,严控砂石装载标准;要求砂石场建立防污设施体系,严把装载标准,严防砂石和混凝土车辆带泥出场、沿途撒漏,对污染道路行为承担责任。
9.区工务局:负责对重点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督促重点工程防污设施的建立,从开工到竣工实行全程监控;负责检查和督促重点工程、渣土施工工地进行围挡作业,查处不按要求围挡或将建材、建筑渣土等堆放在围挡物外等违规行为,并督促各施工队伍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铺垫钢架、钢板等,把好施工前防污第一关;对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落实防污措施、防尘治污工作承担责任。
10.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全面负责渣土执法工作。
对渣土砂石运输中的违规违章行为实行严格执法;对渣土砂石运输中的扬尘治理执法承担责任。
11、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与渣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相关的违纪违规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考核方式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考核:1.巡检:由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进行日常巡查。
2.明查:考评办组织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大型公开检查。
3.市级检查:市城管领导小组对我区检查的情况。
4.其它各类监督督办:(1)在考评办设立城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2)上级来区检查发现的或被各级领导点名的;(3)新闻媒体、网络媒介曝光。
四、责任追究1.区建设局对在建项目工地文明施工承担责任,在建项目工地1周内累计发现5台以上(含5台)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的,对区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10台以上(含10台)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的,对区建设局分管领导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20台以上(含20台),对区建设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2.区工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重点工程)管理承担责任,项目工地1周内累计发现5台以上(含5台)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的,对区工务局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10台以上(含10台)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的,对区工务局分管领导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20台以上(含20台),对区工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联系该项目的区领导进行相应调整。
3.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渣土砂石运输过程中的执法承担责任,包括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车辆未封闭、渣土砂石撒漏、未经审批进行运输以及随意倾卸等行为,1周内累计发现5台以上的(含5台),对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10台以上的(含10台),对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分管领导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20台以上的(含20台),对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4.区交警大队对渣土砂石运输过程中的无牌无照车辆进行打击,1周内累计发现5台以上的(含5台),对区交警大队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10台以上的(含10台),对区交警大队的分管领导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20台以上的(含20台),对区交警大队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5.区水务局对砂石场点管理负责,包括带泥出场、撒漏、超限超载运输等行为,1周内累计发现5台以上(含5台)的,对区水务局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10台以上(含10台)的,对区水务局分管领导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20台以上(含20台)的,对区水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6.区市政局对渣土运输的行政审批、渣土公司的管理、临时取土场点的管理以及渣土撒漏突发事件处理等承担责任,对未指定合理线路、临时取土场点未达到标准进行审批的1月内累计发现5次以上的(含5次)、临时取土场点车辆未净车出场1月内累计5车次以上(含5车次)的、渣土撒漏超过2小时未处理的,对区市政局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指定合理线路、临时取土场点未达到标准进行审批的1月内累计发现10次以上的(含10次)、临时取土场点车辆未净车出场1月内累计10车次以上的(含10车次)、渣土撒漏超过4小时未处理的,对区市政局的分管领导进行免职;对未指定合理线路、临时取土场点未达到标准进行审批的1月内累计发现20次以上的(含20次)、临时取土场点车辆未净车出场1月内累计20次以上的(含20次)、渣土撒漏超过8小时未处理的,对区市政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7.区直相关部门对照职责要求配合不力、工作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对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8.其他奖惩内容参照《长沙市望城区2012年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附件3长沙市望城区超限超载治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一、考核主体由望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二、责任对象区治超办、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含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含砂管办)、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区公路局、区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部门职责1.区治超办:组织开展全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2、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与渣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相关的违纪违规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区政府办:组织领导全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4.区公安局(含交警大队):对超载运输进行查处,对阻挠治超执法、冲关、堵路等行为及时处置;成立沩水桥治超站治安执勤室;由政府通告、交警部门执行,在高塘岭镇城区郭亮路、高塘岭大道、雷锋路等城区主干道禁止货车、三轮车、农用车及拖拉机通行;对无牌无证及私自改装车辆进行查处。
5.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要求,牵头做好区治超办日常工作;健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加强队伍管理,加大路面治理超限超载力度,确保河西片区(除金洲大道和雷高公路)治理超限超载成果。
6.区水务局(含砂管办):加强对砂石企业的管理,禁止砂场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违规作业,在各砂场出入口设立限高设施,确保运输车辆按标准出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取缔非法砂场,维护砂石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7.区行政综合执法局:配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区公路局:加强队伍管理,加大路面治理超限力度,确保河东片区和金洲大道、雷高公路治理超限成果。
9.区质监局:对未上牌改装车辆进行查处。
10.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做好辖区内限高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定消防、医疗急救、防汛等应急通道预案;加强对本辖区内砂石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场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违规作业;积极配合治超办工作。
四、考核方式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考核:1.巡检:由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进行日常巡查。
2.明查:考评办组织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大型公开检查。
3.市级检查:市城管领导小组对我区检查的情况。
4.其它各类监督督办:(1)在考评办设立城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2)上级来区检查发现的或被各级领导点名的;(3)新闻媒体、网络媒介曝光。
五、责任追究1.区水务局对砂场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砂石运输车辆未按标准出场的,1周内累计发现5台以上的(含5台),对区水务局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10台以上的(含10台),对区水务局分管领导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20台以上的(含20台),对区水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
2.区治超办对河西片区(除金洲大道、雷高公路)的运输车辆负责管理,1周内累计发现超限超载(不含工业企业运输原材料和产品车辆、湿水泥运输车辆,下同)车辆5台以上的(含5台),对区治超办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超限超载车辆10台以上的(含10台),对区治超办副主任进行免职;1月内累计发现超限超载车辆20台以上的(含20台),对区治超办主任进行免职。
3.区公路局对河东片区和金洲大道、雷高公路的治理超限工作负责,1周内累计发现超限车辆5台以上的(含5台),对区公路局进行通报批评;1月内累计发现超限车辆10台以上的(含10台),由区政府通报市公路部门,建议对区公路局分管领导进行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1月内累计发现超限车辆20台以上的(含20台),由区政府通报市公路部门,建议对区公路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