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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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理。
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特急件是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办结期限,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的文件。
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
特急公文(特急),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紧急公文(急件),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常规公文(平件),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以上都是行文时用的,但需要分清你是公文还是电报,二者没有冲突。
秘密等级1、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2、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3、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
主体可以一样, 他们区别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 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 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 年。
绝密级文件、机密级文件需使用份号。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 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提请上海公务员考试考生和各地省直遴选等考生注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十八大精神指导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笔试客观题 100 题•2012 年 4 月 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 1996 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格式知识解读《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格式知识解读⼀、《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新特点(⼀)重新定义了公⽂处理相关概念⽼的《办法》规定,“公⽂处理是指公⽂的办理、管理、整理(⽴卷)、归档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也就是说公⽂处理由公⽂办理、管理、整理(⽴卷)、归档等⼯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处理⼯作是指公⽂拟制、办理、管理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其中,公⽂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属发⽂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卷)、归档划归公⽂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处理⼯作由公⽂拟制、公⽂办理、公⽂管理组成。
(⼆)增加了公⽂种类《办法》规定公⽂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个⽂种的适⽤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机关标志、发⽂字号、签发⼈、标题、主送机关、正⽂、附件说明、发⽂机关署名、成⽂⽇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四)⾏⽂规则⽅⾯增加了⼀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规则”⼀章的条⽬数量,但增加了⼀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原则上主送⼀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报告重⼤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属于党委、政府各⾃职权范围内的⼯作,不得联合⾏⽂”。
(五)公⽂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深⼊调查研究,充分进⾏论证,⼴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起草⼯作”。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7个变化,9个细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旧条例与旧办法在相关概念、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范、公文拟制、公文办理环节、公文管理等方面的比较。
1、相关概念:旧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想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草拟、审核、签发,三个环节。
2、公文文种变化:(1)数量的变化:新条例文种共计15种,旧办法13种,旧条例14种。
文种定义的措辞上,起始全部是“适应于……”的表达方式。
A.新条例比旧条例多了命令、公告、通告三种文种,删除了指示、规定、条例。
B新条例比旧办法多了决议和公报。
C.新条例把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为了避免公文标题在拟制中的重复。
(2)适用范围的变化:新条例15种公文中,请示、意见、批复在旧条例和旧办法中除了使用机关不同,适用范围和新条例是一致的;议案由于只用于行政机关行文,适用范围和旧办法相同。
比如说:a.决定的定义更加准确:“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部署而非安排,准确程度增加。
b.如通知和旧条例相比较:新的通知适用范围变小了,删除了“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的指示。
”和旧办法相比:新条例删除了“任免人员”的作用。
3、格式的变化:a.和旧条例相比:删除了版头、主题词、印发传达范文、印制版记。
增加了: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附件说明、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B.与旧办法相比:删除了主题词、发文机关标示,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4、行文规范:(1)与旧条例相比:A增加了必要条款:对行文关系增加了一个总的原则,即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上行文和下行文做了详细的表述。
增加第十七条,指出不得联合行文的条件。
B删除多余的部分:如对于请示的越级行文问题,关于“函”的使用。
C调整表述的顺序:将上行文规则全部归纳整理到“向上级机关行文”的条目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4.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 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 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签发”。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5.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 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 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 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 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 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公文形成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公 文形成的条件是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公文具有法 定效力与规范格式。
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情 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 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 准。
(一)公文及公文处理概念
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 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文书:是指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以具有固定格式的语言文字系统为载体,处理各种事务的公 文体。它既包括公务文书(公文),也包括私人书信、日记、 自传等等。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新变化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原《办法》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3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原党《办法》
14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说明
新《条例》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整理(立卷)、归档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部分文种
定义
“决定”中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内容
无相关表述
“通知”:使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版头(有加括号标明文种的格式)
附注(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印发传达范围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无“份数”)
印刷版记(有“份数”)
公文用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可采用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开或A4型
行文
规则
上行文
不抄送下级机关
未明确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公文
格式
组成要素
十八个要素(新增“页码”等要素,无“主题词”等要素;将原《条例》中“附件”拆分为“附件说明”和“附件”两个要素)
十七个要素(有“主题词”,无“页码”等要素)
要素名称
表述内容
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无“保密期限”)
发文机关标志(取消了加括号标明文种的格式,新增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名称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总体
情况
名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章节
共八章(原《条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个章节合并为“公文拟制”,将原《条例》中“公文办理和传递”、“公文立卷归档”两个章节合并为“公文办理”;取消原条例中“公文保密”章节)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新变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新要求、新变化
逐级行文,也可多级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2.下行文的主送和抄送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下 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此是 新内容)
3.部门的向下行文
①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 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此是新内容)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 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文往来是公务行为, 不是个人行为。公文是机关发往机关、组织,不发 个人。
5.部门的向上行文
①党委、政府的部门,对属于各自部门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②但重大事项,部门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 者授权后,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二)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
1.联合行文的前提
①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或者有相关联的工作。 ②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联署机关不宜过多。 ③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相当。
2.联合行文的方式
①同级党委、政府联合行文。 ②同级党委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联合行文。 ③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与同级军事机关的部门、
人民团体机关、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 联合行文。 ④党委、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联合行文。
(一)版头部分的 公文要素
①份号: 一般用6位3号 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 在版心第1行左上角。
②密级和保密期限: 用 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 在版心第2行左上角; 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 拉伯数字标注。
③紧急程度: 用3号黑 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 左上角。
④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推荐用小标宋体字,红 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二)主体部分 的公文要素
基层党政机关常见公文写作及档案管理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 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 联合行文”。
变化5: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一)在 “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 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 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 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 《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变化1: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公文在版式格式的变化。具体见:《党政机关公文 格式》(后面讲)。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含式 样).doc
变化4:行文规则上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新《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 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 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细节2:明确紧急程度
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 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 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 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 急”“加急”“平急”。
细节3:规范发文标志
新《条例》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 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 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 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 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 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 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例 三者的比较: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种和 格式与原规定的比较.xls 三个文件公文种类的对 照.doc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基础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基础解读作者:刘春宏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年第12期摘要: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正式实施后,在促进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更加统一规范的同时,也在格式体例上带来了较大变化,这给公务文字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条例解读对照原《条例》和原《办法》,逐条理解新《条例》,我们会发现新《条例》有很多变化和要求。
一是明确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一共为15个,并逐一明确了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除命令、议案两种文种为行政机关专属文种外,其余13种均为党政机关相互通用文种;二是公文格式有了新变化,新《条例》规定,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纸张,16开等公文停止使用。
过去的上行文格式和平行文排版格式一并取消,采用新版心格式。
公文格式要素确定为18项,去除了主题词都要素,继续保留下来的老要素也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公文版式依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三是强调党政机关行文必须行文规则,即行文总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等原则,四是突出公文拟制在公文处理中的核心地位。
必须明确公文拟制的基本含义和主要要求,着重把好公文拟制的审核关。
五是明确公文办理流程调整变化。
六是强化机要工作,保密不泄密。
一. 明确公文处理的基本含义根据党政机关公文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公文处理的含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在原《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而新《条例》则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原《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变化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变化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 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 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新《条例》综合了原《条例》和原《办法》的内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又适用于政府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结束了多年来党政公文条例分制状况,统一的公文处理规范极大地方便了地方与基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
现就新《条例》出现的变化作简要介绍。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科学《办法》中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理”增加了“整理(立卷)、归档”。
二、公文种类更齐全7月1日之前,公文文种在原《条例》中14种,原《办法》中1 3种,去除重复部分,共18种,即:决定、决议、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新《条例》综合成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减少的“指示、条例、规定”均属以前原《条例》中的文种,即党的机关公文文种。
所以与原《办法》相比,政府部门的公文文种实际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其中,“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公文格式更明确《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新变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公文写作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文写作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的,其最大特点是解决了原来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两部公文处理法规、两个公文标准、两种公文处理方式的问题,首次统一和规范了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
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下面就新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重点是变化之处进行一下解读,同时就我们公文实际拟制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点击查看>>>党政机关公文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统一了公文种类。
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
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摘要】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增加了公文种类,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规范了公文拟制的程序等,统一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党政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统一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现《条例》是三则式结构:即总则(1-7条)、分则(8-37条)、附则(38-42条),章断条连,全文共计42条。
现《条例》主要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与《办法》对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2.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即命令(令)、决议、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涵、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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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
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
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
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
《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
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
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
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
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
8、删除主题词一栏。
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