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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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废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 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①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 ②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
的百分之五十的; • ③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 ④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
的土坑,但其长期利用这些浅坑漫流渗排危险废物,达到与利用渗坑 排施、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样的危害。因此,应认定其 通过渗坑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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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废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危废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
危废管理相关制度
“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江苏省实施方案(苏环办〔2013 〕145号)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 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
(四)两高司法解释重点解析 •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将14种情形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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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 质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共50大类)
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流程如下: 是否为固废—是否在危险废物名录—是否具有任何一种危 险特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 :
(1)具有腐蚀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 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 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环发〔2012〕163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

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标准和规范
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 物质含量鉴别标准等。
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 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
图形及标志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医疗废物警 示标志等。
3个需注意的判断原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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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处理后判定原则
• 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 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 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个需注意的判断原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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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豁免原则
•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 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 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报告内容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四、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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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八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通过,1996年4月1 日起施行,十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31号)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1/10)
(一)识别标志制度
《固废法》第51条确立了识别标志制度,并在第52条规定:“对危险 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一、综合介绍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江苏省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体系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体系。

根据危险废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暂行办法将危险废物分为四类:高度危险废物、重点危险废物、一般危险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全面、有效管理。

三、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处置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处置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妥善保管危险废物,并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四、危险废物运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要确保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和保护措施。

运输途中的事故或泄漏事件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救援和处理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五、监督和处罚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和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让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管理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中来。

七、总结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苏环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实施社会化运行;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实施社会化运行,也可由排污单位自行运行。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公开招标工作。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余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会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控等部门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年度管理考核,并负责组织从事现场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相关培训;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部门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自测自报、社会化运行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环评审批、环境监理和环保竣工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从源头上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认真执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和《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严格环保审批。

不得越权或拆分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规模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无合理处置措施或经处理产生较大二次污染的项目;鼓励区域统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对产生危险废物项目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等,应优先考虑在园区内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终止或变更时,应当事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科学的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省内又无该类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或处置能力有限的企业,配套建设、扩建、补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省辖市区域内处理同类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已经超过2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经营该类危险废物的项目。

二、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应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危害特性及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并预测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说明各类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环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价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2018年8月目录1项目概况 (1)2产业政策 (2)3清洁生产 (4)4规划相符性分析 (4)5污染防治措施 (4)6环境影响评价 (5)7环境风险影响评价 (6)8要求 (7)9总结论 (7)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项目建设性质:技改建设地点:江苏省宜兴市新街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规模:利用宜兴市新街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已建成的5000t/d 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10万t/a和一般固体废物9万t/a。

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是当前全世界共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和紧迫的问题。

危险废物在处理时有其特殊性和危险性,处理工艺和技术设备不当,不但处理效果差,而且极易造成严重二次污染。

而以往常用的传统技术方法(填埋、焚烧等),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均有不同的缺陷和问题。

相比较而言,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本身具有温度高、热惯量大、工况稳定、气(料)流在窑系统滞留时间长,湍流强烈、碱性气氛等特点,以及最终水泥熟料产品的有效固化作用,均使得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在处理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时,具有得天独厚的明显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当成熟。

近年来,北京水泥厂和上海万安企业总公司等多家企业利用水泥窑处置过各种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后水泥窑排放的废气经环境监测中心测试完全达到国家标准,水泥产品的质量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

基于国内外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江苏新街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9万t/a一般固体废物及10万t/a危险废物项目,处置流程由准入评估、接收与分析、贮存、预处理、厂内运输、废物投加、窑内烧成处置等组成,烧成处置系统依托已建成投运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或者含有对环境或者公众健康有害的物质,并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产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八条生活单位应当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登记表,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产生时间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利用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转移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宁政发〔2014〕28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4〕2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共54项。

(附件1)二、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并延伸下放到区(园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共9项。

(附件2)三、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项目共6项。

(附件3)四、明确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共33项。

(附件4)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流程公开透明。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等相关工作。

各区(园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工作衔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3.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表4.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编写技术要求解读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编写技术要求解读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定义 《固废法》定义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 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 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废法》同时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以外的液态废物的 污染防治。

09 油/水、烃/水混 合物或乳化液 10 多氯(溴)联苯 类废物 11 精(蒸)馏残渣 12 染料、涂料废物 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14 新化学药品废物 15 爆炸性废物 16 感光材料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3)
17 表面处理废物 18 焚烧处置残渣 19 含金属羰基化 合物废物 20 含铍废物 21 含铬废物 22 含铜废物 23 含锌废物 24 含砷废物
标准和规范
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 物质含量鉴别标准等。 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 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 图形及标志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医疗废物警 示标志等。

25 含硒废物 26 含镉废物 27 含锑废物 28 含碲废物 29 含汞废物 30 含铊废物 31 含铅废物 32 无机氟化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3)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无机氰化物废物 废酸 废碱 石棉废物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有机氰化物废物 含酚废物 含醚废物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价值(2/2)
9

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较低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危险废物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1基本概念: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潜在风险的固体、液体、气体或混合物。

其主要来源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工业废水、废气等。

1.2背景说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江苏省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危险废物的排放、堆放和处理不当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公众健康。

因此,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特性2.1分类方法:根据危险废物的来源、性质和处理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三大类。

2.2特性分析: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特点,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在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3.1收集方式:危险废物的收集应由专门从事废物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和安全收集。

3.2运输要求: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应遵循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规定,选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废物不泄漏、不破损,不对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危害。

四、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4.1处置方式:危险废物的处置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过必要的处理和净化后,安全、无害地处理。

4.2利用途径: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降低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包括回收利用、能源回收等。

五、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与责任5.1监督机制:江苏省建立了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

5.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同时,公众也可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举报。

总结: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对危险废物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环节的管理,可有效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健康的威胁。

危险废物管理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努力,加强监督与合作,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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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8-29 字体大小:小中大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

4、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开展全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2013年80%以上省辖市达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2015年80%以上县(市、区)达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5、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

明确环保系统内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加强内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建立良好合作机制。

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动态管理。

依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数据审核,形成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数据库并定期公布。

原则上,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0-100吨的单位以及由省环保厅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10吨的单位,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和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以及由市、县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三级重点源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环保培训,并将其列为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各项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禁止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贮存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要按要求设置标志并加强风险管理。

在化工园区试点开展需处置危险废物统一收贮。

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对已建设施加强环境管理,强化日常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探索建立第三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规范贮存场所和标识,完善管理流程,及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达标排放。

六、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处理医疗机构违法转移医疗废物等行为。

七、推行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监督。

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暂停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八、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根据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状,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优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建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实现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的建设目标。

作为重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引导新建和迁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泥窑按规范共处置危险废物。

需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的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需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的工业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县(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为形成中长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供保障。

九、完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制订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加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

对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征求同级固废管理部门的意见;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征求同级固废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将产废项目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固废管理部门。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对涉及省级及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新建项目,应在开展环评前向省环保厅备案。

省环保厅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及技术规范等进行备案,并作为环评编制和审批的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5年的,申请换证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强化危废经营许可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要公开、透明,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审关。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经营能力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要制订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环保准入条件,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对从事流通领域内含汞废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逐步推行危险废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制度。

要规范经营单位收费行为,促进良性发展。

十一、规范危废转移管理。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

适时探索建立省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交易平台。

对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引导和鼓励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处置,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对于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缺乏的,可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跨行政区域转移,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资源共享。

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鼓励各地成立专业化运输单位,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发生丢失、抛洒或倾倒现象,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禁止未经审批转移危险废物。

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和省厅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要将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规范化管理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现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50%、30%和20%以上。

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或者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污染物特别是二噁英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措施的,应予停产整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省厅每年针对重点行业组织1-2次专项检查,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安排1次二噁英监督性监测。

十三、完善危险废物政策法规体系。

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基础,以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为主要内容,加快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危险废物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为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目标,重点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危险废物鉴定程序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为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能力和水平,分行业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研究,制定处置行业技术规范,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政策体系。

十四、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标准化建设。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优良、技术先进的目标。

未成立固废管理机构的市、县(区),应尽快设立相应机构,逐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立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省、市、县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监管、处置、应急能力。

十五、加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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