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_草案_刍议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皮肤擦伤、挫伤、磨伤、小面积擦伤、挫伤;
(2)扭伤、拉伤、肌肉拉伤、轻微肌肉劳损、韧带劳损;
(3)轻微脑震荡、耳嗓子喉部轻微疼痛、轻微头痛、吐泻、恶心等;
(4)其他轻微伤害。
2.轻伤加重伤害:
轻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端方向碰撞、扑面碰撞、高估速非端碰撞等情况。
3.轻微伤加重伤害:
轻微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颜面部伤损、骨折、断裂、腰部扭伤等情况。
4.中等伤害:
(1)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脊椎骨折、骨质移位;
(2)中度脑震荡、中度内伤出血;
(3)面容严重畸形、眼球失明、听力中度丧失等。
5.重伤害:
(1)三处或以上骨折、肋骨骨折、脊椎骨折、椎体压缩骨折等;
(2)颜面部瘫痪、失明、听力严重丧失、牙齿严重受损、鼻骨折、喉部严重损伤及骨折;
(3)全身严重撞击、深度烫伤、化学灼伤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下面将从轻微伤、轻伤、重伤和特别重大伤害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轻微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皮肤挫伤、轻微烧伤等,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长期影响。
在鉴定轻微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轻微程度、愈合时间和治疗过程等因素,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
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但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通常表现为骨折、轻度烧伤、轻度中毒等。
在鉴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具体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重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中毒等。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特别重大伤害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永久性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大器官损伤、严重烧伤、严重中毒等。
在鉴定特别重大伤害时,需要考虑伤情的极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尽量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医学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个人情况,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准则试行》
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总则1.1制定依据1.1.11.1.21.21.31.3.11.3.21.3.31.3.4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2.1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小肠切除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2.2.62.2.72.2.82.2.9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范围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标准》的总则及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也就是重伤两个等级,轻伤两个等级,再加上轻微伤,这五种划分法主要是依据刑法第95条及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原则进行的具体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意思是,第1款规定的是轻伤的量刑标准,第2款是对重伤的量刑标准。
所以在司法鉴定中凡是鉴定为轻伤程度的,就适用刑法第1款的规定范围;凡是鉴定为重伤程度的就适用刑法第2款的规定范围。
因此,《标准》的制定并不只是对刑法第95条的具体细化,也是对刑法第234条的具体细化。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损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具体细化,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损伤,是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但是已经达到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轻微伤,是指达不到轻伤二级的标准的损伤,虽然比较轻微,但是也造成器官结构的轻微破坏,也出现轻微的功能障碍,但是这种轻微伤不会留下后遗症。
轻微伤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制定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重伤范围分为二个等级,这种分类法已经有多个省市在十几年前就以地方规定的形式发布并使用了,也有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在司法鉴定中也已经使用,就是在鉴定意见中使用重伤偏轻或重伤偏重,轻伤偏重或者轻伤偏轻这四种分类法。
重伤偏重就属于重伤一级,重伤偏轻就属于重伤二级,轻伤偏重就是属于轻伤一级,轻伤偏轻就属于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浅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定位与适用性及价值
法解释是“ 两高” 依据法律所赋予 的职权 , 对检察 和 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
的解释。而《 标准》 仅符合 了部门规章或 司法解释制
定主体 的要求 ,却不满足部 门规章制定依据和其调 整事项范围的要求 , 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应用范畴。 部 门规章的制定依据有两类 。 即法律 、 行政法规
y e a r s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d i f f e r e n t s t a n d a r d s o f s l i g h t i n j u r y , mi n o r i n j u r y , a n d s e r i o u s i n j u y. r I t d i v i d e d h u ma n b o d y
到 的 问题 浅析 了其 法律 定位 、 适 用性及 工 具价值 。
关键 词 : 法 医临床 学 ; 鉴 定标 准 ; 工具价值
On t h e Lo c a l i z a t i o n , Ap p l i c a b i l i t y a n d Va l u e o f Hu ma n Bo d y Da ma g e
De g r e e A p pr a i s a l S t a n d a r d
Lu o We i W a ng Bi n g Li u Yo n g
Ab s t r a c t :Hu ma n Bo Da ma g e De g r e e A p pr a i s d S t a n d a r d i s t h e i f r s t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s t a n d a r d a f t e r 1 8 — 2准》 的法律定位
人体损伤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评定标准
2014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其划分原则如下: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
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9.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9.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用于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一套标准
或规定。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这些标准通常由医学专家、法律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旨在确保对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损伤的部位、
程度、影响范围等。
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标准会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可能的长期后果等因素。
具体的评
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类型的损伤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此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目的而
有所不同。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能与在
民事案件中的标准有所区别。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专门的
法律法规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确保对人体损伤进行客观、科学评估的重要依据,它对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五)(课题终极稿)发布时间:2004-03-01 09:49:19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A1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A1.1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0%—4%;A1.2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5% — 15%;A1.3 次要作用(一般,…)16%—44%;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45% — 55%;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56%—95%;A1.6 完全作用(全部,…)96% — 100%。
A2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A2.1.1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
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a.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b.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运动障碍A2.2.1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
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A2.2.1.1 0%;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2.1.2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A2.2.1.3 25%;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A2.2.1.4 50%;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总则4。
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
2。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和冲突,导致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对于法律责任的判定、赔偿的确定以及医疗救治的规划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单来说,就是一套用来衡量人体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的规范和准则。
它依据损伤的类型、部位、后果以及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损伤的类型多种多样。
有外伤性的,比如刀伤、枪伤、车祸造成的创伤等;也有内伤,像脏器的破裂、出血等;还有因为中毒、电击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损伤。
对于不同类型的损伤,鉴定标准会有不同的考量因素。
就拿外伤性损伤来说,伤口的长度、深度、面积是重要的判断指标。
比如,面部单个创口长度达到 6 厘米以上或者多个创口长度累计 10 厘米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而如果伤口位于重要的器官附近,或者导致了严重的感染、疤痕等并发症,那么损伤程度的评定可能会更加严重。
再来说说内伤。
内脏器官的损伤程度评估相对复杂一些。
例如,肝脏破裂、脾脏破裂,如果经过手术治疗或者保守治疗后恢复良好,可能被评定为轻伤;但如果出现了大量出血、休克等危及生命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重伤。
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也是鉴定的关键因素之一。
比如,眼部受伤导致视力严重下降,手部受伤影响了手指的活动功能,腿部受伤导致行走困难等等。
这些功能障碍的程度会直接影响损伤程度的评定。
在鉴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损伤的预后情况。
也就是说,要预估损伤经过治疗后的恢复程度。
有些损伤可能在短期内看起来很严重,但经过有效的治疗能够完全恢复,那么其损伤程度可能相对较低;而有些损伤即使经过治疗,仍然会留下永久性的残疾或者功能障碍,这样的损伤程度就会较高。
此外,鉴定标准还会考虑到伤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对于儿童和老年人,由于他们的身体相对脆弱,相同的损伤可能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评定时会有所侧重。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通常由专业的法医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来进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和冲突,导致人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对于法律的裁决、赔偿的确定以及相关责任的划分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单来说,就是一套用来衡量和确定人体受伤严重程度的规则和依据。
它不是随意制定的,而是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和科学研究,综合了医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而形成的。
这个标准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来对损伤程度进行划分,分别是重伤和轻伤。
重伤通常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或者导致身体重要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的损伤。
比如说,颅脑损伤导致的严重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脑疝形成;胸部损伤导致的心、肺等重要脏器破裂;腹部损伤导致的肝、脾等脏器破裂大出血等等。
轻伤则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相对重伤来说,程度较轻,一般不会危及生命或者导致重要器官功能的永久性障碍。
比如,头皮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达到 8 厘米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达到 45 厘米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等等。
除了重伤和轻伤,还有轻微伤的划分。
轻微伤一般是指损伤程度较轻,经过简单的治疗就能恢复,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况。
比如说,面部的擦伤面积在 2 平方厘米以上;眼部的挫伤;躯干部的皮下血肿等等。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鉴定人员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就是损伤的部位。
不同的身体部位,其重要性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是不同的。
比如,头部、胸部、腹部等重要脏器所在的部位,损伤的评估会相对更为严格。
其次,损伤的类型也很重要。
是钝器伤还是锐器伤?是开放性损伤还是闭合性损伤?不同类型的损伤,其严重程度和预后也有所不同。
再者,损伤导致的后果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比如,是否造成了器官的功能障碍、是否留下了永久性的瘢痕或者残疾等等。
此外,鉴定过程中还会参考伤者的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
如果经过治疗后,伤者的身体功能能够基本恢复正常,那么损伤程度可能会相对较轻;反之,如果治疗效果不佳,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损伤程度就可能会被评定得较高。
体损伤鉴定标准
体损伤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具体来说,重伤一级包括颅脑、脊髓损伤,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容貌毁损(重度),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一眼眼球萎缩
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双眼盲目4级等情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详细标准,建议查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1》原文件第四章“鉴定原则”和第五章“损伤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朱广友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总页数】2页(P31-31,38)
【作者】朱广友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5.4
【相关文献】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二讲人体头部损伤程度鉴定) [J], 夏文涛;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迟少宇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 [J], 范利华;吴军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议综述 [J], 木子
4.从一例眼部重伤鉴定看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J], 朱密
5.从一例眼部重伤鉴定看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J], 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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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视器视力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3、双眼盲目4级颈部1、颈部大血管破裂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胸部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腹部1、肝功能损害(重度)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盆部及会阴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脊柱四肢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手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重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0、外伤性脑脓肿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16、外伤性尿崩症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17、容貌毁损(轻度)听器听力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视器视力1、一眼盲目3级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颈部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10、胸腔大血管破裂11、膈肌破裂腹部1、腹腔大血管破裂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11、阴道重度狭窄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19、重度排尿障碍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5、挤压综合征(II级)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8、电击伤(II°)9、溺水(中度)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双耳外耳道闭锁视器视力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胸部损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3、肋骨骨折6处以上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6、食管挫裂伤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4、胰腺包膜破裂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盆部及会阴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3、输尿管狭窄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5、阴道轻度狭窄6、龟头缺失1/2以上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8、骺板断裂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轻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视器视力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4、斜视;复视5、睑球粘连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3、甲状腺挫裂伤4、咽喉软骨骨折5、喉或者气管损伤6、舌骨骨折7、膈神经损伤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胸部损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2、肋骨骨折2处以上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7、胸壁穿透创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4、胰腺挫伤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6、肝功能损害(轻度)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9、腹壁穿透创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5、阴道撕裂伤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7、龟头部分缺损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11、一侧输精管破裂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13、轻度排尿障碍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脊柱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四肢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7、骨骺分离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体表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2、呼吸道烧伤3、挤压综合征(I级)4、电击伤(Ⅰ°)5、溺水(轻度)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轻微伤颅脑、脊髓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1、面部软组织创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4、眶内壁骨折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6、耳廓创7、鼻骨骨折;鼻出血8、上颌骨额突骨折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2、鼓室积血3、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胸部损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2、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3、阴囊皮肤挫伤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5、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3、骨挫伤4、足骨骨折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6、尾椎脱位手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 以上;刺伤深达肌层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领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它直接关系到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的司法裁决,而伤害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一个司法评估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司法裁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针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展开深入讨论。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目前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然而在不同地区或法院甚至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着不一致的鉴定标准。
这种不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裁决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无法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客观性。
这种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已经成为了当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现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损伤情形下,现有的鉴定标准可能无法很好地准确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
这就可能导致了一些案件中,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过于片面或者不够全面,造成了对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的一定忽视,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一些对策来应对。
我们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不同程度的损伤应该如何进行评估和鉴定。
这就需要相关的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和讨论,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标准的不一致性。
我们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对于受害者伤害程度的全面评估。
这就需要鉴定人员不仅仅关注伤害的表面表现,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包括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影响,以便更加全面地评估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从而做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裁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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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31中国司法鉴定CH IN ESE JOU RN AL O F F ORENSIC SC IENC ES损伤标准论坛riterion ForumC[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 人体损伤;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 DF795.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2072(2004)-0031-01一、新《标准》的权威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包括《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程度鉴定(试行)》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其中《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由司法部制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九日联合发文,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O年四月二日联合发文,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
这两个标准自实施至今已有十四个年头。
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则是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法医病理损伤室及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起草,公安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今也有七个年头。
在这三个标准中,《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自实施以来一直处于“试行”。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因只是公安部发布,而不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所以目前主要在公安系统内部使用,虽然也有少数鉴定机构参照执行,但其权威性也受到广泛质疑。
而新《标准》是在现有三个标准的基础上,经过对原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认真修改后,将现行的三个标准综合为一个标准,使三个标准之间更好地相互衔接,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有望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因而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
二、新《标准》的科学性(一)现行三个标准是在旧的生物医学模式下产生的,对于损伤程度评定的依据主要侧重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
而对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以及人身损害事件本身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心理损伤和社会功能障碍却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现行三个标准中,只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9条规定“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朱广友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200063)应鉴定为重伤。
而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对精神性损害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新《标准》增加了器质性精神损害的鉴定内容。
增加了精神活性物质、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以及损伤引起的神经心理学障碍的鉴定条款。
充分体现“生物-心理-社会”多元化现代医学新模式,在评价伤者躯体损害的同时,适当考虑其心理损伤(如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综合征等)和社会功能障碍(如社会交往能力、活动能力、就业能力等)。
(二)新《标准》在保留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界定的范围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重伤和轻伤各分为三级、轻微伤分为二级,即“三等八级”。
此举的目的在于为审判人员如何根据损害后果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提供更科学、更准确的鉴定结论,同时也会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一个合理的限制作用,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现行三个标准对损伤程度鉴定中如何处理损伤与既往伤病关系未做出明确规定。
如病理性肝、脾肿大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引起的肝、脾破裂。
老年性骨质疏松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引起的骨折等。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根据损害的后果评定损伤程度,并依此要求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考虑受害人本身的健康状况,则有违司法公正。
新《标准》增加了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时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和方法,并将损伤在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没有作用、轻微作用、次要作用、相等作用、主要作用和完全作用”六个不同的关联程度。
(四)现行三个标准对外界因素引起的被鉴定人体内的人工假体或内固定物的损坏时损伤程度的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
如人工椎体、人工颅骨、人工关节和内固定物的损坏等。
人工假体或内固定物植入人体以后,对于稳定人体正常组织结构或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已成为人体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的损坏将直接影响到人的健康状况,甚至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由于加害人的非法侵害行为造成这些人工假体或内固定物的损坏,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则应该对其损害的程度进行评定。
但是,人工假体和内固定物本身并非人体的固有成分,其生物学特性与正常组织器官有明显的不同,加之其损坏以后可以通过更换新的人工假体或内固定物予以替代,使伤者的损害程度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恢复。
新《标准》对人工假体和内固定物损坏时损伤程度的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转第38页)————————————[收稿日期] 2004-10-08[作者简介] 朱广友,(1953-),男,研究员。
鉴中国司法鉴定CH IN ESE JOU RN AL O F F ORENSIC SC IENC ES38学 术 沙 龙cademic SalonAmin后过滤,然后用高纯水清洗Fe3O4沉淀物,制备粒径为5~8nm的磁性纳米粒子。
这样合成的磁性纳米粒子具有高的磁场响应能力和超顺磁特性,能够通过改变外磁场实现纳米粒子的调控。
二、利用包覆技术,对磁性纳米粒子进行包覆[8-11],为进一步修饰功能团提供载体,减少与生物组织的非特异性作用,对内部的磁性纳米粒子起到保护作用。
包覆主要分两类:一是采用乳液聚合得到高分子微球,微球尺寸较大,多在微米范围。
二是采用多糖类分子进行缠绕连接,如葡聚糖、壳聚糖等。
三、利用表面化学修饰技术,连接可特异地与DNA发生作用的功能团[12]。
修饰的功能团必须具有对DNA可逆吸附的特性,从而实现控制DNA吸附、解离和减少与其它杂质非特异性吸附的目的。
现在通常采用带有氨基、巯基、环氧等基团的活化试剂对粒子表面包覆的高分子进行化学修饰,以获得表面带有氨基、巯基、环氧等基团的复合磁性材料。
四、控制纳米粒子的吸附效率和数量,确定所获得的DNA量。
通过表面修饰和溶液中离子强度、pH等条件的控制,使每次操作均能获得准确数量DNA,保证后续检测分析的高成功率。
[参 考 文 献][1]张立德,牟季美.纳米材料和纳米结构[M]. 第一版.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74-79.[2]张志琨,崔作林.纳米技术与纳米材料[M].第一版.北京:国防工业出版(上接第31页)三、新《标准》的可操作性(一)现行三个标准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临床医学科学水平和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对于损伤程度的界定比较笼统和原则。
有许多常见的损伤在标准中并未明确列出,如外伤性脑积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在现行轻、重伤鉴定标准中都没有明确列出。
新《标准》对此进行了充实和增补,将重伤标准由原来的86条(不包括总则和附则)增加至370条;将轻伤标准由原来的48条(不包括总则和附则)增加至419条;将轻微伤由原来的41条(不包括总则)增加至113条。
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常见损伤。
(二)现行三个标准中使用了大量的不确定性限定词,如“完全”、“部分”、“大部”、“明显”、“显著”、“严重”、“重要”等。
如重伤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由于这些不确定性限制词的大量使用,使得不同的鉴定机构和不同的鉴定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对标准随意进行解释。
新《标准》尽量避免使用这些非限定性用词,增加了组织、器官结构和功能损害的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如容貌毁损程度、肢体运动功能、内脏器官功能都规定了具体的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三)现行三个标准对损伤程度鉴定的时机未做出统一的规定。
如重伤鉴定标准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但轻伤标准未做具体规定,而轻微伤的鉴定规定“应社,2001.59-65.[3]陈国,杨介信,杨焕龙,等.直流偏磁场控制的Fe基纳米晶软磁条带的巨磁致电阻抗作用[J]. 96中国材料研讨会,功能材料,1996,112-116.[4]杨百全,陈霞.纳米技术与法医DNA检验[J].刑事技术,2003,8(4):29-31.[5]Brinker C J, Hurd A J, Schunk P R, et al. Review of sol-gel thin filmformation [J]. J Noncryst Solids, 1992,147:424-436.[6]zhang L, Papaefthymiou G C, Ying J Y, Size quantization and interfacialeffects on a novel γ-Fe2O3/SiO2 magnetic nanocomposite via sol-gelmatrix-mediated synthesis [J]. J Appl Phys, 1997,81(10):6892-6900.[7]Sugimoto T, Matijevic E, Formation of uniform spherical magnetiteparticles by crystallization from ferrous hydroxide gels [J]. J ColloidInterface Sci, 1980,74(1): 227-243.[8]Leslie-Pelecky D L. Magnetic properties of nanostructured materials [J].Chem Mater, 1996, 8:1770-1783.[9]Jones F, Colfen H, Antonietti M. Iron oxyhydroxide colloids stabilizedwith polysaccharides [J]. Colloid Polym Sci, 2000, 278:491-501[10] Kawaguchi T, Hasegawa M. Structure of dextran-magnetite complex:relation between conformation of dextran chains covering core and itsmolecular weight[J].J of Materials Sci: Materials in Medicine II,2000:31-35.[11] Chen L, Yang W J, Yang C Z, Preparation of nanoscale iron and Fe3O4powers in a polymer matrix [J]. Chapman Hall, 1997,32:3571-3575.[12] Sauzedde F, Elaissari A, Pichot C. Hydrophilic magnetic polymerlatexes.1.adsorption of magnetic iron oxide nanoparticles onto variouscationic latexes [J]. Colloid Polym Sci, 1999,277:846-855.(本文编辑:李莉)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做出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