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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

4、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一)担保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二)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应合法、有效、足值,易于变现。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物要求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权利凭证,如存单、国债、股票等。

(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贷款审批和发放(一)贷款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0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0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30日农银发[200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调整基建投资结构,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基建管理。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基建项目要突出事前审查和事中检查,加强事后复查,实行“点对点”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对总行批准立项的项目,各分行要认真组织落实、进行监督。

项目规模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规模建设。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自执行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略)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加大基建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调整基建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工作程序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基建是指我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种建筑物的购建。

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基建管理是指基建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一次性付款购买及对在建工程处置的整个工作过程的行为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授信额度,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发现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担保、限制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一节贷款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农银发[2001]18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农银发[2001]18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农银发[20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流程包括个人住房一手楼贷款、个人住房二手楼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自建房贷款、加按贷款和转按贷款的操作流程,各一级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二、公积金委托贷款、组合贷款操作流程中除委托程序外,其他程序按照相关流程执行。

三、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主要业务品种操作指导》同时废止。

四、各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一手楼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楼指售房人为开发商的住房。

个人住房一手楼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楼、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一、操作流程图一手楼贷款操作流程包括楼盘审查和发放贷款两部分。

在借款人提出申请之前,经办行需要对拟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楼盘进行审查,楼盘审查操作流程为:┌─────┐┌────┐┌─────┐┌──────────┐│开发商申请│→│项目调查│→│审查、审批│→│签订项目合作和协议书│└─────┘└────┘└─────┘└──────────┘。

发放贷款操作流程为:┌─────┐┌────┐┌─────┐┌──────┐┌─────────────┐┌────┐┌────┐┌────┐┌────┐┌────┐│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资料归档│→│贷款偿还│→│贷后管理│→│清户撤押│└─────┘└────┘└─────┘└──────┘└─────────────┘└────┘└────┘└────┘└────┘└────┘。

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正常,具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项目开发要求。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项目销售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定价。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等。

第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借款人,经本行审批同意,可适当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估第十三条对拟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等。

第十四条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周边环境、销售价格预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市场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1. 贷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需求量大、融资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项目信息、融资计划以及抵押物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2. 贷款审批: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开发商实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审查流程要确保透明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贷款合同签署:经过审查和评估合格的贷款项目,将与贷款方签署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贷款发放和监管措施1. 贷款发放:一旦贷款合同签署完成,贷款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企业账户。

贷款资金使用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用途。

2. 资金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追溯。

3. 风险管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违约风险。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公开和透明地制定贷款利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贷款方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可以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季付息等多种方式。

还款计划应事先制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证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划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工程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工程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工程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开发扶植,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1.22•【文号】农银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农银发[20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构建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第五条项目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核和派发第六章贷后检查和归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系指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翻新等房地产类企业用作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以及翻修的二次翻新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同时,依据本办法,加强房地产贷款专业管理。

第四条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农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推行分类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推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建筑安装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和期限,按短期贷款或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农业银行本、外币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建筑安装贷款是指对分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以及从事房屋修缮和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企业发放的用于建筑材料储备和购置建筑安装设备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除具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通常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权部门核定的开发资质等级证明。

(二)所持有效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采用权证》、《建筑工程施(上开)工许可证》,已已经开始订货预售的,还须要提供更多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订货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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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和发放第六章贷后检查和收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系指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装修等房地产类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以及翻新的二次装修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同时,依据本办法,加强房地产贷款专业管理。

第四条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农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建筑安装贷款可根据贷款用途和期限,按短期贷款或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基本条件和科目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建筑安装贷款是指对分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以及从事房屋修缮和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企业发放的用于建筑材料储备和购置建筑安装设备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权部门核定的开发资质等级证明。

筑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销预售许可证》。

(三)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先于贷款发放全部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

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某一期开发贷款的,按当期开发投资要求资本金比例;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整个项目开发贷款的,按整个项目总投资要求资本金比例。

对贷款风险预期较大的项目,应相应上浮资本金比例。

(四)抵押物合法有效,对以房地产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的,只能用已形成的现实资产部分作为抵押物,且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市值的50%。

(五)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建筑安装贷款的,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权部门核定的开发资质等级证明。

(二)外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地区承建项目许可证。

(三)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至少应占中标或承建项目总投资的20%,并在贷款发放前投入工程建设;申请短期贷款的,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贷款担保合法有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在房地产类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安装企业直接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的书面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对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通知开发商正式填写《固定资产(中长期)借款申请书》;申请建筑安装贷款的,根据资金期限,属于短期贷款的,通知建筑安装企业正式填写《流动资金(中短期)借款申请书》,属于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固定资产(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第十二条开户行除要求开发商或建筑安装企业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一般相关资料外,开发商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列入国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以及政府部门对该项目减免税费的有效批件;(三)、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以及土地规划红线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土地划拨证明;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销预售许可证》;(五)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合同及公建配套资料;(六)抵押物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对抵押物投保的承诺函;(七)参建、联建合同或协议;(八)建筑工程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投保建筑工程险的承诺函;(九)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资料。

建筑安装企业除提供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一般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二)外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地区承建项目许可证;(三)中标和承建协议、合同及承建项目清单;(四)中标和承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五)其他贷款相关资料。

第四章贷款调查第十三条贷款合法性调查。

贷款调查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合法性的调查,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还应调查、认定:(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二)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

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应调查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土地规划红线图是否经批准。

(四)合法批件的完整性。

应调查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交清,《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经开始销预售的,是否持有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上述批件是否为临时性质的批件。

(五)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应调查贷款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调查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属改变农业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调查是否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可进行有偿出让。

(六)参建、联建协议或合同的合法性。

(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还要调查该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减免税费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划拨土地的取得是否合法。

(八)抵押物的合法性。

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军事设施;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根据房地产法对房地产转让的有关限制规定,应避免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1.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3.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对建筑安装贷款的合法性调查,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还应调查、认定:(一)从事建筑安装的资格。

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建筑安装、装修等项目,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和建筑活动的合法性。

应调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其建筑活动是否超越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是否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外地企业承建许可证。

应调查外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是否持有进入本地区承建项目的许可证,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四)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中标和承建合同、协议真实有效。

(五)贷款实际用途合规。

是否用于垫资承包等国家政策所列禁项。

第十四条贷款安全性调查。

贷款调查部门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安全性还应调查以下内容:(一)项目资本金比例和到位情况。

对参联建项目,应调查项目资本金是否用贷款或债务抵充。

(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对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优先缴纳出让金后第二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

调查是否将抵押人所有的、在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进行抵押,不得分立抵押。

(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配套情况。

应调查该项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来源意向以及构成。

(四)建筑工程监理落实情况。

应调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有与该工程对应要求的资质等级,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调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调查委托监理协议内容是否完善,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纳入监理范围。

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对建筑安装贷款的安全性还应调查以下内容:(一)自有资金比例和到位情况。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工程清单中是否有我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的资金投入是否到位。

(四)中标、承建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是否早于借款人提出还款时间。

第十五条贷款效益性调查。

贷款调查部门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效益性还应调查以下内容:(一)从项目所处地段、户型设计、房屋质量设计标准、水平、周边环境等方面,与同类项目的销售(出租)相比,预测市场前景;(二)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等公建配套对市场销售(出租)的影响;(三)项目的销售(出租)策略是否符合市场的需要;(四)给存款、中间业务等带来的附带效益;(五)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要调查其销预售情况,分析市场风险;(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还要调查其价格构成要素的测算是否合理。

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对建筑安装贷款的效益性还应调查以下内容:1.借款人提出的建筑安装、装修的标准是否与工程设计标准相符;2.借款人提出的建筑安装、装修的进度是否影响施工项目的到期完工,实现销售(出租)。

第十六条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和发放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运作,贷款审查部门独立对贷款调查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实行分级审批、授权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中长期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对授权权限内的贷款进行审批。

对建筑安装贷款,根据贷款用途、期限,按短期贷款或中长期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资本金或自有资金全部到位,投入项目或工程建设后,开户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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