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进行统一监督、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采购)条件及代理机构入场资格进行监督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由市财政局审批);(五)负责完善更新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进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七)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九)对市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进行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云政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五)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执法”的市场运行体系。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昆监管委发〔2012〕1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
事项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事项指引》已经市监
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公共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事项指引
十二、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退还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市监管办将非 第一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 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十三、标后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项目实施标后管理;市监管办 采用抽查或重点检查方式对重大项目进行标后监督。
十四、档案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档案提交 市交易中心归档保存,市交易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并提供相关查 阅服务。
5.《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审查表》
6•《招标公告发布表》
7.《拦标价、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表》
8.《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附表1
9•《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10.《昆明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表》
11.《评标结果公示表》
12.《流标公示表》
13.《中标通知书》
14.廉政承诺书
(1)招标人承诺书
招标方式
招标规模
万元
招标范围
要求投标人 资质等级
资格审查 方式
项目建设 资金情况
自行招标 核准文号
招标代理公司
资质等级
备注
行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审查人: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意见
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交易场所交易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和《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从事要素交易活动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下列要素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一)权益类,包括产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等;(二)大宗商品现货类;(三)其他交易要素类,包括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四条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
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各县(市)、区申报交易所时须掌握全省已设交易所。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我市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昆明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准则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准则承诺书本承诺书是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公平、透明、规范进行,并保证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的准则。
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以下承诺: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参与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2. 诚实守信:交易参与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有关交易的信息。
3. 不得串通作弊:交易参与方不得与他人串通作弊,妨害其他交易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投标、价格操纵等行为。
4. 协商一致: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方应积极与其他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协商结果履行交易义务。
5. 保护商业秘密:交易参与方应妥善保管对方、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6. 不得干预交易: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易参与方不得有意干预其他交易参与方履行交易义务的行为。
7. 合理竞争:交易参与方应根据市场规律和公正竞争的原则,实施合理的价格及交易条件,不得恶意垄断市场。
8. 必要信息披露:交易参与方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9. 保护个人信息:交易参与方应妥善处理交易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合法合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10. 遵守交易结果:交易参与方应按照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或拖延履行。
11. 依法维权:交易参与方如发生纠纷,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12. 诚信处分:对于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交易参与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诚信处分。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交易参与方。
任何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分。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和规范。
请各方遵守本承诺书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良好环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做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确保16个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129个县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三、运行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
第 5 期19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发改法规〔2018〕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民 银 行中 央 组 织 部中 央 编 办中 央 文 明 办科 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 部国 土 资 源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商 务 部卫 生 计 生 委国 资 委海 关 总 署税 务 总 局林 业 局国 管 局银 监 会证 监 会国家公务员局国 家 铁 路 局民 航 局2018年3月2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2]3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步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13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范围(一)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以下简称九县(市)区]政府应组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平台。
(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五个开发区)不再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时限要求九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管理、行政监察”的基本思路,从构建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发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义本规章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依法出售、转让、征收、征用和共享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交易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
政府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社会组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参与者,个人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益者。
第四条交易目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第五条交易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标的包括土地、矿业权、水资源、林木资源、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等公共资源。
第六条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商等形式进行,确保交易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交易程序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公告、资格审核、交易出价、交易结果公示等环节,要求交易程序依法进行,不得干扰、篡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交易结果。
第八条交易公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拍卖时间、竞价范围、竞价规则等内容,确保交易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交易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易保障政府应当积极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信誉和声誉,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纠纷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
第十三条规章制定本规章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附则本规章所称有关资源活动的相关问题,视情形可适用本规章。
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5【实施日期】2010.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五日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征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征信,是指采集、传输、存储、加工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用办)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并在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二)组织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三)及时更新和维护所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四)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指标体系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五)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及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六)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个人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即个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9〕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二)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信息查询。
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书
公共姿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书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交易形象,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诚信承诺:(一)本单位填报或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二)严格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规定,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中信息。
(四)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系本单位自愿行为。
保证无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接受他人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恶意报价、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守合同、重信用,加强单位诚信建设。
保证无恶意提高造价、违约毁约等行为。
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良好秩序,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单位自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
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执行诚信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人郑重作出上述承诺。
本人和单位员工均已熟悉诚信承诺内容并认真践行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名称(盖章):2023年6月25日。
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依法守纪、规范守则、正直忠义建设,积极主动建设全区官方、公平、公正、客观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置办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判定和处置办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融合东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情况以诚信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公告及使用。
本办法所表示诚信犯罪行为就是所指在东川区内展开的工程建设、政府订货、国有产权、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农村集体资产等交易活动中,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和正直忠义原则的犯罪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东川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农村集体资产等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本办法所表示诚信情况判定、记录、公告,就是指东川区公1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缩写区监管筹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展开判定,计入正直忠义档案,向市监管筹办呈报,并向社会展开申报的犯罪行为。
本办法所表示当事人就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招标人(订货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拍卖行、监理、耗资、规划、设计、可研、环评、恩MUS服务机构)、公证机构、评标专家、出来(转回)使方、受让方(竞买人)等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区内公共资源当事人诚信情况的认定、记录、公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客观公正、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区监管筹办负责管理全区监管项目不良行为举报立案和市监管筹办信访部门的不良行为的判定、记录、公告,并呈报市监管筹办。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系统用户手册---投标人分册
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系统用户手册投标人分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录1投标人新用户注册41.1注册入口51.1.1菜单位置51.1.2功能说明51.1.3约束条件51.1.4操作步骤61.2单位根本信息71.2.1菜单位置71.2.2功能说明71.2.3约束条件71.2.4操作步骤71.3银行账户81.3.1菜单位置81.3.2功能说明81.3.3约束条件81.3.4操作步骤81.4组织机构代码证101.4.1菜单位置101.4.2功能说明101.4.3约束条件101.4.4操作步骤11 1.5法人营业执照111.5.1菜单位置111.5.2功能说明111.5.3约束条件111.5.4操作步骤12 1.6经营资质信息121.6.1菜单位置121.6.2功能说明121.6.3约束条件131.6.4操作步骤13 1.7单位纳税情况141.7.1菜单位置141.7.2功能说明141.7.3约束条件141.7.4操作步骤15 1.8单位业绩161.8.1菜单位置161.8.2功能说明161.8.3约束条件161.8.4操作步骤17 1.9荣誉证书181.9.1菜单位置181.9.2功能说明181.9.3约束条件181.9.4操作步骤19 1.10职业人员信息201.10.1菜单位置201.10.2功能说明201.10.3约束条件201.10.4操作步骤21 1.11人员职业资格信息221.11.1菜单位置221.11.2功能说明221.11.3约束条件221.11.4操作步骤231.12人员业绩信息241.12.1菜单位置241.12.2功能说明241.12.3约束条件241.12.4操作步骤251.13提交与撤回261.13.1菜单位置261.13.2功能说明261.13.3约束条件261.13.4操作步骤261.14奖惩记录维护271.14.1菜单位置271.14.2功能说明271.14.3约束条件281.14.4操作步骤281.15档案变更历史281.15.1菜单位置281.15.2功能说明281.15.3约束条件291.15.4操作步骤29 2保证金缴费管理292.1缴费查询〔投〕292.1.1菜单位置292.1.2功能说明302.1.3约束条件302.1.4操作步骤302.2保函〔单〕缴纳312.2.1菜单位置312.2.2功能说明312.2.3约束条件322.2.4操作步骤32 3保证金退款管理343.1退费查询〔投〕343.1.1菜单位置343.1.2功能说明343.1.3约束条件353.1.4操作步骤353.2投标人标前退款363.2.1菜单位置373.2.2功能说明373.2.3约束条件373.2.4操作步骤371投标人新用户注册投标人账户新用户的注册,目前保证金系统所需重点数据为“单位根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其它信息也需要尽可能的完成以免后续会有其它方面影响。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细则》解读目录CONTENTS 01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02 《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解读03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最早应该是1999年珠海市率先启动。
其后,各地也都因地制宜对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2012年,我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由于这项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缺乏顶层设计,且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内容和多部法律法规,推动难度较大,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0余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10余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百项,近几年与公共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包括《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10余项。
2.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始于2012年,截止目前,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予以规范。
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办公厅(2项):《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冀办发〔2012〕30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1号)省政府办公厅(5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冀政办函〔2013〕9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省技术监督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标准)省交易监督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及第三方评价办法》等20余项。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根据政府授权承接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进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信息的来源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考核评价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第二章失信行为第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一)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二)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三)因自身过错不配合开标评审,又不认可开标评审结果的;(四)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或者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七)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云政办发〔2015〕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是指转让方或处置方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及罚没物资交易专业系统,在线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能满足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要求的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活动。
加快推进省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与电子交易平台对接,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转让方或处置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目
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政府: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导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做好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工作,提高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应用水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标准规范,牵头编制了《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至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首次填报数据,如平台内尚未配置模板,请与市发展改革委联系,配置模板之后填报。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与全市同步启动,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信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前梳理印发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有效指导规范各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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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依法守纪、规范守则、诚实守信建设,积极建设全区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信情况以诚信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公告及使用。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是指在东川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农村集体资产等交易活动中,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东川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农村集体资产等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诚信情况认定、记录、公告,是指东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诚信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入诚实守信档案,向市监管办上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拍卖、监理、造价、规划、设计、可研、环评、安评等服务机构)、公证机构、评标专家、出(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等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区内公共资源当事人诚信情况的认定、记录、公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客观公正、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区监管办负责全区监管项目不良行为投诉受理和市监管办交办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并上报市监管办。
区监管办负责市级监管项目的不良行为投诉受理、认定、记录工作,并将办理情况上报市监管办。
第二章行为记录标准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诚信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不良行为1次:(一)拖延招标时间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要求变更招标方式的;(三)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备案材料等不进行审核出现差错的;(四)对招标代理机构督促落实不力造成招标工作缓慢的;(五)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审定后已经出售、公告又更改相关内容的;(六)不按区监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工作的。
第七条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3个月:(一)故意拖延招标时间以项目实施时间紧为由要求变更相关招标方式的;(二)不按区监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被投诉举报的;(三)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作为代理机构的;(四)在招标活动中不认真履行招标人职责,导致招标不成功的;(五)不配合区监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记不良行为2次的。
第八条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一)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是不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三)不接受区监管办或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区监管办监督意见的;(四)参与评标时不遵守评标纪律或者不认真履行招标人监督职责,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
第九条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一)未依法提供交易材料的;(二)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是在招标公告以外违反规定增加附加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三)在备案时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限内确认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书面材料的;(五)对于投标人的书面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签订合同的。
第十条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8个月:(一)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供货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二)中标公示期满无质疑、投诉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三)违反规定私自确定中标人的;(四)对代理机构限制潜在投标人报名的行为不予以制止的,或是与代理机构串通限制潜在投标人报名的;(五)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而未进入中心交易的;(六)参与招标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投标人礼物或礼金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购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4个月:(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明招暗定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二)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逼迫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五)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信息告知相关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六)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保密信息的;(七)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八)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的;(九)授意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十)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十一)其它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投标人(供应商)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不良行为1次:(一)编制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内容有不响应的;(二)在截止开标时间前3天不将保证金缴到保证金专户上的;(三)在投标中发现有串标行为不及时向区监管办报告的;(四)在投标时不密封好投标文件的;(五)在投标时不按时投标迟到的;(六)不配合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区监管办、区交易中心开展工作的。
第十三条投标人(供应商)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3个月:(一)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与副本内容有差异的;(二)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错误导致本投标文件无效的;(三)不按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的;(四)不接受区监管办的工作检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记不良行为2次的。
第十四条投标人(供应商)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一)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五)投诉提供的证据证明系非法取得的。
第十五条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一)投标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投标会场纪律的;(二)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恶意投诉、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对于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予以认定其主张,经区监管办2次以上书面答复,仍缠诉或多方投诉的;(四)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或拟配管理机构人员与实际在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的,或是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六)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时在2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
第十六条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8个月:(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中选资格)的;(二)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三)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区监管办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十七条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4个月:(一)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三)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五)属于统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六)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八)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的;(九)2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十)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图章、签名、使用假身份证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十一)以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职工名义参与投标的;(十二)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规定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十三)其它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不良行为1次:(一)招标或拍卖中介机构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编制好交易文件、交易公告报招标人(出转让方)或区监管办审核的;(二)招标或拍卖中介机构对招标人(出转让方)和区监管办提出的修改要求不能在1天内完成的;(三)故意拖延时间的;(四)帮助招标人、出(转)让方规避相关规定的;(五)不按招标人出、(转)让方、行业主管部门、区监管办要求开展工作的;(六)服务不到位导致交易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3个月:(一)工作不负责导致投标人(竞买人)缴纳错保证金或不能按时参加交易的;(二)拒绝意向投标人(竞买人)参与相关交易活动的;(三)出售的交易文件与报送审核备案的文件不一致的;(四)不按时限报送相关材料的;(五)不配合招标人(出转让方)、行业主管部门、区监管办开展工作的;(六)用没有相关业务从业资质的人从事服务工作的;(七)编制一个项目的交易文件、交易公告经区监管办2次修改后不能完善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一,记不良行为2次的。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一)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评审的;(二)按规定应当备案的文件,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三)受委托编写的招标文件存在重大误差的;(四)对招标人应尽到的提醒义务未认真履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