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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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2009年2月20日)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征收管理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

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耕契两税”的减免税申报实行单独申报。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浅议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摘要:在介绍契税、耕地占用税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65-01一、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1.耕地占用税(1)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个人或单位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意义。

征收耕地占用费的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

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稳定发展,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减少耕地乱占滥用现象;耕地用于非农业活动所得的耕地占用税,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

(3)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有:①特定性。

兼具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的性质;②一次性。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③区别限制性。

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④开发性。

耕地占用税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2.契税(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时,向承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特点。

契税除具有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①房屋、土地权属每转移一次,就要征收一次契税;②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契税、耕地占用税缺乏规范的计税依据①征管部门只凭借国土资源部门开的“缴费通知单”收税,未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据资料,导致征管部门缺乏征收主动权;②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和机制核实二手房交易申报价格;③缺乏有效机制确定或评估房屋、土地契税计税价格。

2.行政干预较多且相关部门缺乏有效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契税,但是很多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投资搞开发,其中很多政策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导致应收的税款难以尽收,造成税收流失,主要表现在:①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减免特定项目的有关税收或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义减免税收;②相关部门缺乏有效配合,不能真正做到“先税后证”,房管或国土部门存在越权减免税的现象。

国税发〔2004〕99号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4〕99号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浅谈契税征管工作

浅谈契税征管工作

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 GY I NFORM TI ON 2008N O.03SC I ENC E &TEC HNO LO GY I N FO RM A TI ON 学术论坛浅谈契税征管工作李华(镇平县财政局474250)摘要: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新亮点的契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流失现象,本文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契税征管流失法律法规新措施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08)01(c )-0191-01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和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房地产不仅作为居住必需品,更成为一个投资工具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房地产交易频繁。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点,成为重要税收来源。

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又给契税征管提出了新要求。

笔者就存在的契税流失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建议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1当前征收契税流失问题的原因1.1纳税意识较差主要是纳税人意识淡薄,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有房屋开发单位的正式发票和购房协议,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保护主权,当然也就漏缴契税,存在侥幸心理偷税。

也有很多购房户认为应缴的契税和房屋交易等费用较高,因而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证》,这样就出现一部分购房户缴税,一部分购房户不缴税,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现象越来越多,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1.2相关单位配合不力现在房屋买卖契税征收一般都是将征收环节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先税后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委托代征或自征。

相关部门各有各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相互配合不力,缺少相互监督,给个别单位或人员钻空子发人情证留下可乘之机,为偷税提供方便。

1.3契税征收没有明确法律保障,征收政策条款操作性不强首先,契税征收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目前的各项契税实施条例及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均是空白。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具体办法至今没有出台。

两税基本政策

两税基本政策
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具有自身特点: 具有自身特点: 第一,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土地房 第一,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一次契税。 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一次契税。 第二,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第二,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 是买方纳税。 是买方纳税。
第一节 契税概述 四、契税的作用
第一节 契税概述
二、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权属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第一节 契税概述 三、契税的特点
税收共同特点: 税收共同特点:
下列方式,视同转让、买卖、赠与: 下列方式,视同转让、买卖、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 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三节 契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3、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 、 日起, 年 月 日起 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税率为 %。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税率为1%。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税率为 4、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商 日起, 、 年 月 日起 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其 余税率调整为3%。 余税率调整为3%。 5、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 、 年 月 日起,对个人购买 日起 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 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 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普通住宅,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 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门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财政部门征收、代扣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四、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的,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浅议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浅议
随 着我 国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和 国 家 政 策 明 显 的 是 免 除 农 民 的 农 业 税 , 农 民 减 轻 给
最 为 征 收 主体 不 同给 征 收 结 果 带 来 了一 定 影 税 属 于 行 为 税 , 大 特 点 就 在 于 其 发 生 的
时 间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果 纳 税 人 不 及 如
情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取 税 收 保 税 务 机 关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采
按 但 可 责 限 的土 地 资 源 却 起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所 为 , 在规 定 的 纳 税 期 之 前 , 令 限 期 交纳 务 同时 产 生 , 理 说具 有 可操 作 性 , 实际 在 以 相关 部 门 都 加 大 了对 两 税 的 收 取 力 度 。 应 纳 税 款 . 限 令 期 内 发 现 纳 税 人 有 明 显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如 果 纳 税 人 不进 行 纳 税 申 征 国 家 出台 实 施 的 Ⅸ 收 征 管 法 》 以 下 简称 的 转 移 、隐 匿其 应 纳 税 的 商 品 、 货物 以 及 报 , 收 机 关 既 不 能 确 认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税 ( 时 间 , 不 能 认 定 其 有 隐 匿 财产 逃 避 纳 税 更 征 管 法 ) 是 对 税 收 征 管 在 制 度 上 的 支 持 其 他 财 产或 者 应 纳 税 收 入 的 迹 象 的 , 县 就 经 征 收 、稽 查 、适用 法律 都做 了详细 的规 定 。
传 的 照顾 倾斜 , 农 问题 在 得 到 逐步 解 决 , 三 最 响 , 统意 义上 人 们 都认 为税 务 机 关收 税 ,
就 难 地 税 部 门 的两 税 征 收 要 比 财 政部 门征 收 容 时 进 行 纳税 申报 , 只有 依 靠税 务 稽 查 ,

征管法要点

征管法要点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多选,2、3、4、5是重点)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依申请的权利。仅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此权利)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17条)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内容有三点
一、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的范围:依法律、行政法规设账。(设置账簿的时间、设哪些账簿。15日、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
②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③备案制度。(备案的时间、哪些资料需要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多选,全是重点)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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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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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标 签】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10号
【发文日期】2001-09-20
【实施时间】2001-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

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

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11‟2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的部门联动税收征管机制,强化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不仅能够有效增加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保护土地资源。

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对于批次审批占用耕地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季向同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文件、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转用耕地面积、项目用途等。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也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同级地税机关,内容包括占地单位占用土地批准文件、宗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权属变更情况、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涉税信息。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起常态化的信息传递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信息化管理新途径,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

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地税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加强土地管理。

三、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先税后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有关法规,切实履行好协税护税义务。

凡是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考点

耕地占用税考点

第 06 讲耕地占用税知识点 5:耕地占用税〔☆☆〕〔一〕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藏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3.征税范围〔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林地,不包含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3〕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效劳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单项选择题)〔2022 年〕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情形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是〔〕。

A.占用渔业水域滩涂建设海上乐园的B.占用林地修建木材集材道的C.占用养殖水面建设城市公园的D.占用耕地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效劳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1〕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2〕在人均耕地低于 0.5 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当地经济开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局部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3〕占用根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 150%征收。

〔4〕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局部不得超过50%。

初级经济法讲义第36讲_契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初级经济法讲义第36讲_契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第二单元契税考点 02:契税的计税依据(★★★)( P229)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应补交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例题1•多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有()。

( 2011年)A.房屋买卖B.土地使用权交换C.房屋赠与D.土地使用权转让【答案】 AD【例题2•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是()。

( 2017 年)A.张某受赠房屋B.王某与李某互换房屋并向李某补偿差价款 10万元C.赵某抵押房屋D.夏某购置商品房【答案】 C【解析】(1)选项B: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选项:不属于契税的2C 征税范围。

【例题3•单选题】 2019年月王某购买一套住房,支付购房价款 10 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万.9 元。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 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 100+9)× 3% =3.27(万元)B.( 100- 9)× 3% =2.73(万元)C.100 ÷(-%)× % 1 3 3 =3.09(万元)D.100 × %(万元)3 =3【答案】 D【解析】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4•单选题】2018年月李某和王某将各自拥有的一套房屋互换,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6 估,李某的房屋价值 80万元,王某的房屋价值 100万元,李某向王某支付差价万元。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一、总体情况2024年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改革的关键之年。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面临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成功完成了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

二、工作亮点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亮点:1. 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包括优化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和监督,推动税收体制改革等。

这些措施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税收征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有效性,我们加强了对税收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完善的征收体系和监督机制。

我们组织了相关人员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了对税收征收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3. 推动税收体制改革在2024年,我们进一步推动了税收体制改革,实施了按照法定概率征收税费。

通过这一改革,我们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工作亮点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1. 耕地占用税征收顺利完成在2024年,我们成功完成了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经过广泛宣传和告知,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共征收耕地占用税 xxx 元,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

2. 土地契税征收取得突破在2024年,我们在土地契税征收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通过加强对土地契税征收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 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征收效率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精细化管理手段,我们改进了工作方法,提升了征收效率。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征收体系和数据库,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征税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四、存在的问题在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 知识普及不足部分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的政策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知识普及。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根据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可以总结如下:
1. 征收目标:根据国家政策,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土地契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转让或出租的受让方。

3. 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土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将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土地契税的征收标准依据土地转让或出租的交易金额计算,也采用一定的税率。

4. 征收流程:征收工作的流程包括征收通知发放、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5. 宣传和指导:税务部门将积极进行宣传和指导工作,向纳税人介绍征收政策、操作流程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税务义务。

6. 监督和执法: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总的来说,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将积极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精细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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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

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

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契税耕地占用税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合理化发展而实行的一项税收政策。

该政策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下面我们就来分别介绍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耕地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要求耕地保护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加强对耕地占用、恢复和补偿的监管,禁止擅自把农用地非农用途等。

该法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执行有着基本的保障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契税耕地占用税是在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基础上实行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该税收政策的实施有着重要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当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将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土地征收法的规定进行征收,并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耕地所有者补偿。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及标准,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是契税耕地占用税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

该合同应包括有关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出让价格等有关条款。

该合同的签订,是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必不可少的环节。

同时,该合同的内容也对土地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四、《土地性质调查大纲》土地性质调查大纲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一个调查标准,旨在对土地进行科学评估和规划利用。

该大纲规定了对土地基本属性、地貌地貌、土壤类型等进行测绘和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执行需要依据实际的土地性质来进行,因此《土地性质调查大纲》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执行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对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进行了细致规定。

该规定规定,在确定出让国有土地时,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同时也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方式。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契税征收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税费,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单位紧密围绕国家税收政策,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工作亮点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讲会等形式,深入开展契税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契税政策,提高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意识。

2. 强化税收征管:对房地产交易进行全面监控,严格核查涉及契税的交易,确保税务信息准确完整。

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 提高税务服务水平:优化税务服务流程,简化税收申报手续,提高税务服务效率。

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咨询和指导,解答他们的疑问,确保纳税人能够合法合规地办理契税事务。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和信息共享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确保契税征收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三、工作成果1. 税收收入增长:通过加强征管和提高税务服务水平,有效地提高了契税收入的征收水平。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单位契税收入增长了15%,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出了贡献。

2. 纳税人满意度提升:通过改善服务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纳税人对我们单位的满意度得到了提升。

纳税人对我们单位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给予了肯定和赞扬,我们工作的目标也得到了有效地实现。

3. 偷漏税行为减少:通过加强征管和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偷漏税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单位发现的偷漏税案件较去年减少了30%,有效地保护了国家财政利益。

4. 信息化建设取得进展: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我们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得到了提高。

征税业务处理时间缩短了30%,数据处理准确率提高了20%。

四、存在问题1. 核查不严格:由于工作量大,核查工作没有做到严格细致,导致漏查和误查的情况发生。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总结:
根据对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得出以下总结:
1. 征收工作效果显著: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税收意识,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耕地和违规转让土地的行为。

2. 征收制度完善:2024年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

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计算和征收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核查,有效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 征收工作机制创新: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机制上进行了创新。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征收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减少了人为错误。

4. 问题与挑战: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个别地区在落实征收政策和执行征收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是否达到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目的有待深入研究。

5. 接下来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建议加强对征收政策的宣传,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还存在改进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力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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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交流提纲
一、契税相关政策
1、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从征税对象讲,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课征,属于行为税范畴;但从转移标的物讲,契税是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课征,属于财产税范畴。

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像契税这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种,一般被归入财产税中。

2、契税的立法宗旨: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3、契税政策的法律体系
包括五个层次:一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条例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细则>是补充与解释;三是地方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实施办法>对本地实际的进一步具体化;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对部分契税政策进行调整,以及对具体征管问题的规定和解释;五是省级以下征收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在授权范围内对落实有关政策和具体征收办法与程序等做出的适合本地区的规定。

4、与契税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宪法。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包括契税在内的一切税收政策法规的根本依据。

二是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与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等。

三是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是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各项税收法律以及《工商登记规则》。

五是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作出了详细规定。

5、契税的历史沿革
契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到宋代逐渐趋于完备。

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凡民间典买田宅,要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为“印契钱”。

此后,历代沿袭,并不断改进,各个时期办法不一,税率亦常变动。

由于契税是以保护产权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大都是纳税人自动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以确保产权。

因此,契证就成了产权的象征,在人们印象中是很深的,得到产权时依法向政府纳税领契,也就成了很自然的事。

这也是民间谚语常说
的“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的由来。

民国时期契税进一步得到完善,增加了免税规定,加征了附加税,并将契税变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对旧中国的契税制度进行了改革。

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期限和违章处罚等方面,都重新做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4月23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契税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契税税制不断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主要的是契税长期具有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并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强。

6、契税的特点
(1)从征收环节上,契税属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课征的一种税收。

(2)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目前限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财政权属的转移。

(3)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由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单方缴纳,因为税赋由最终消费者缴纳,所以不容易转嫁,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因为这个特点,契税近年来经常被作为宏观政策的工具来使用。

(4)从企业会计核算的角度,契税支出计入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购置成本,不计入管理费用。

(5)契税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外国公民,这点不同于房地产税、房产税。

(6)契税征税对象应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转移的客体,一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所有权。

②权属必须发生转移。

首先是土地、房屋权属必须发生转移,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其次是土地、房屋权属人关系发生变化,由一个权属人变更为另一个权属人。

③必须有经济利益关系。

除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外,权属转移时,承受方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
1、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行为税。

2、立法宗旨: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耕地。

3、特点:一是征税对象特定性;二是课征税额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定的地域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4、耕地占用税的历史沿革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主要作了四个
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原则上将每平方米税额提高了4倍;二是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原条例中的一些减免税规定,同时针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一档2元/平方米的低税额;四是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5、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法律体系
包括五个层次:一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三是地方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是省级以下征收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注意把握的三个问题
(1)是对耕地概念的界定。

新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解析:该条对征税对象作了解释性规定。

从新条例整体来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本条规定的耕地,二是第十四条规定的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因其与耕地可转化,故列入征收范围。

《全国土地分类》中对于“耕地”的表述为:“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条例在规定上与该表述做了衔接。

修订中,删除了原条例该条第二款内容。

主要考虑:按照我国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规定,不管该耕地是否撂荒,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之前,其土地性质都是耕地,没有必要再作规定。

(2)税率确定的地域性。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3)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面积
这里注意的是“实际占用”,也就是说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不仅包括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也包括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

三、我市两税的征管现状及模式
从全国来看,两税征收普遍采用驻点征收和窗口征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开展面窄;部门协作配合存在问题较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征管软件未实现对接;信息传递尚停留在纸质传递;未能通过软件实现“先税后证”微机化监控。

我市针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特点,分别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模式。

1、契税征收模式。

我市契税征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信州区为代表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模式和以玉山、鄱阳为代表的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模式。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模式。

一是跨社区市重点工程征收模式;二是市县报批项目征收模式;三农民建房、零星占用征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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