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契税征管调研报告
契税征管调研报告契税以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耕契两税征管体制,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要求各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市于2011年3月1日完成了征管职能划转交接工作。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地税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行业开发建设、转让交易和保有使用环节的税收管理有积极意义,同时可以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一、契税工作现状及面临问题自2011年3月1日,契税由原来的财政部门代征转变为地税部门直征以来,**分局的契税征管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框架。
通过优化税收服务,加强契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了税收政策执行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正当利益,加强(有效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契税的征收管理,面对着大多数的自然人,由于两税职能的划转,再加上我局契税的征管是在**区房地产交易大厅,税收的征管主体,征管流程,征管方式,征管要求有了很大的变化,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置了税收知识宣传材料,但是,很多纳税人对此情况了解的不多,特别是涉及到直征前的税收管理和当前税收征管政策时,有一些纳税人不能正确理解,并且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会造成很多征纳矛盾。
1、增量房契税的征管工作业务量较为平稳,受房地产市场疲软的影响,增量房的契税收入未出现较大的提高,近期主要集中在新开发的楼盘和政府福利分房的契税缴纳工作。
由于纳税人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理解不够,以及对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了解,在缴纳契税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给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解释,造成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等情况的出现。
浅议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
契税征管工作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工作之一。
然而,在实际的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契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本文就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提高契税征收和管理的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问题一:征管流程不规范首先,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征管流程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征管部门的流程和规定可能不够明确,导致工作过程中存在漏洞和混乱。
例如,有些地方的契税征收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购房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办理手续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
对策:建立健全征管流程和规范,明确责任分工。
可以通过清晰的办理流程图、明确的材料要求和标准化的操作指引,规范征管工作的进行。
同时,可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征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确保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问题二:信息采集和管理不完善其次,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采集和管理不完善。
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购房人和房产交易,征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收集和管理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征税和统计工作。
然而,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同、数据的冗余和录入错误等原因,征管部门常常面临信息不一致、数据混乱等问题。
对策: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库,通过数据接口和信息共享,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加强对信息采集的质量监控,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征税执法力度不足第三个问题是征税执法力度不足。
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执法力度,很容易导致逃税、偷税等情况的发生。
一些购房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契税的征收,从而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策:加强征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行为。
可以通过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发现和查处偷税、逃税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从而达到维护税收秩序的目的。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税收征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税收征收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将重点探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一、问题分析1.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往往对相关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和合理依法缴纳税款。
而税务机关则面临着信息获取成本高、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等问题。
2.征收手段不完善问题目前税收征收主要依靠纳税人自主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这种方式存在着难以全面了解纳税人真实情况和难以有效监管的问题。
此外,税收征收还面临着缺乏科学化和智能化手段的挑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遗漏征税对象等问题。
3.征收制度设计不合理问题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例如,税款缴纳的时间和方式不够简便灵活,对于纳税人来说存在着不便利之处。
同时,征收制度设计也存在着激励机制不足和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个别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
二、对策研究1.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为了解决税收征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收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提高税收征收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2.推进数字化征收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减少人为差错,可推进数字化征收。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起一套智能化、自动化的税收管理系统。
例如,可以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大规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提高对纳税人的审查和监管能力。
3.优化征收制度设计税收征收制度设计应该更加合理和科学。
可以通过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提高缴税的便利性。
此外,应完善征收的激励机制,对自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同时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传, 强化维权职能, 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让 乏 监 督 的独 立 性 。
不执行 , 追究执行者 的责任 ; 有制度 、 不要 求、 不坚持 , 追究管理 者的责任 ; 查未查 该
或未查 出, 追究检查者 的责任 ; 查出不按规 定及时处理 , 追究处理者的责任等 。 有效 的 奖惩激励机制 ,不仅有 利于增强员工的责 任意识 , 而且可 以加大处罚违 章 、 规 、 违 失
何利益关系。同时将基层行发现的问题及 时反馈给上级行 , 使上级行能够直接 、 快速 改进工作作风。缺点是会计主管虽然代表 委派行 ,易使受派行单位负责人产生被监
职、 失察 、 徇私 、 不作为的后果 , 遏制违章违 规、 不负责任行 为的发生 , 提高会计主管工
作的积极性 。
善审查监督机制 , 坚持服务职工 , 让经费 的 流向做到“ 取之于民 、 用之于民”确保经 费 ,
的使用方 向, 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 真正做好
定 发展 。
经费的收 、 、 管 用工作 , 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 地得到第一手资料 , 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 、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及其对策
江 苏铜 山县 财 政 局 刘 昌成
刍议基层银行会计主管 工作制度
湖北省工行 李凤桥
当前会计主管工作 的主要问题如下 : 其一, 会计 主管对 重大会计事项 的审
控、 自主权受限制和不被信任感 , 影响其工 作的积极性 , 使会计 主管 陷于“ 尴尬” 境地 。 第 二 , 主管应狠抓制度落实 , 会计 加大 现场监督力度。 当前银行 内部 自上而下非常
开展工会工作, 维护会员 的切实利益 , 形成 了一种恶习性循环。 因此要搞好工会财务工
契税新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契税新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0年10月9日,省财政厅、地税局、住建厅联合出台苏财税[2010]33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并于12日发布,对江苏省契税政策进行调整,首次区分“唯一住房”和“非唯一住房”适用不同税率。
突然而至的新政让征纳双方都是手忙脚乱,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响强烈。
一、文件存在的问题。
1、苏财税[2010]33号文件法律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授权财政部制定细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契税税率。
按《契税暂行条例》授权只有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有权调整契税税率,《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省财政、地税、住建部门联合做出调整契税税率的规定于法无依。
并且该文件于10月12日发布,但要求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明显违反税务行政规范向后发生效力原则。
2、家庭唯一住房解释的问题。
按字面解释,家庭唯一住房是不限地域的。
但现实中,为城市发展需要,许多中小城市都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这样许多在农村有住房,进城购房农民都须按新政策执行,严重打击了农民进城购房的刚性需求,这不符合政策出台的本意。
另一方面政策对许多改善型购房、拆迁购房由于先买后卖、先买后拆的情况并没有考虑到。
3、契约鉴证或登记的问题。
文件对适用新政的时间明确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其实质是将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房管部门契约鉴证或登记受理的时间。
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而新政这一条与《条例》明显违背,变向地否决了纳税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
在实际契税申报受理中就有10月1前签订合同,并已开具购房发票,但契约鉴证在10月1日之后的情况,纳税人对按新政执行就很不理解。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
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但征管职责划分、人员分工、相互协作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需的一些配套措施和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
一、征管工作现存问题1、纳税申报征收方式落后,办税服务水平低。
目前纳税人大量采用的仍然是上门申报的方式。
这有纳税人自身习惯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相关改革步伐的滞后。
先进的申报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相应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申报工作的效率无法提高。
缴纳税款的结算方式还很落后。
虽然改革目标是实行倒划税款入库的结算税款方式,但在实际中真正采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纳税人极少,大多数纳税人仍先到税务局申报,取得税收缴款书,然后交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办税大厅建设走入误区,出现了盲目攀比。
似乎投入资金越多,装修越豪华越好,忽视了同样重要的人员素质、服务措施等软环境建设。
其实,办税大厅硬件建设应本着实用、便利的原则适可而止,将更多精力放在降低征税成本、优化服务上。
2、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
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资金短缺、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征管模式变动在前,计算机开发在后,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先进设备与落后的征管程序并存。
由于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各地只能自己组织力量开发应用程序,在区域内通过实现信息共享。
而一个成型、适用的征管系统往往要数千万元。
这样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人为地增加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区域性联网缺乏科学性和超前性。
业务范围技术上的局限,无法站在更高的高度处理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短期征管需求和长期征管改革的矛盾。
无法实现全面的信息数据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
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对涉外税收的征管难题就更无法解决了。
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乡镇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乡镇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现在许多地方的乡镇财政普遍面临困难,但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松驰,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没有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本文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部门的契税征管经验,对目前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就必须以新的视野去观察、去分析,去探索新的出路。
【关键词】乡镇契税征管工作乡镇经济如今,许多乡镇财政普遍面临困难,但是预算外资金管理松驰,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没有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极少数乡镇虽然在账面上有一定反映,但也只是到有关单位抄一抄数字,没有真正管理起来。
同时,乡镇财政的基础工作也有待加强,如记账不规范、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税票随意填开、财务处理不及时、会计档案保存不全等现象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任重而道远。
本文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部门的契税征管经验,对目前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就必须以新的视野去观察、去分析,去探索新的出路。
一、乡镇契税征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首先,在农村许多乡镇对契税的宣传形式单调,重点不突出,往往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不注意宣传效果。
长期以来,基层财政在税收征管中只注重宣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许多农村干部本身对契税了解不多。
致使群众对契税的政策认识模糊,纳税意识淡薄,房地产私下交易现象严重,因此,不少纳税人在买卖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时,对交纳契税一事不堪,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仅凭一张白条就私下完成了一桩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房屋买卖交易,缴纳契税意识淡薄。
其次,乡镇一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措施不得力。
一直以来,有关部门既没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集中受理、联合办公制度,又不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积极主动的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源的收集与管理工作。
这样给财政部门的契税征收增加了难度,致使偷税漏税款现象较为严重。
此外,征管员既担负着征管工作,还肩负着稽查、监督的职责,顾此失彼。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浅论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摘要】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透明度不足、管理混乱和征收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简化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征收人员素质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可以让纳税人更加了解税收政策和征收过程,简化管理流程可以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征收人员素质则可以提升服务水平和减少作风问题。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
【关键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解决对策、透明度、管理混乱、征收效率、信息公开、管理流程简化、征收人员素质、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地方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运作至关重要。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透明度不足是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
很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工作缺乏透明度,缺乏公开性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
管理混乱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征收难度加大。
征收效率低下也是一个问题。
很多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繁琐复杂,导致征收效率低下,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加强信息公开是解决透明度不足问题的关键。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简化管理流程是解决管理混乱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混乱。
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也是关键。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征收人员,才能有效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当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加强信息公开、简化管理流程和提高征收人员素质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
浅谈契税征管工作
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 GY I NFORM TI ON 2008N O.03SC I ENC E &TEC HNO LO GY I N FO RM A TI ON 学术论坛浅谈契税征管工作李华(镇平县财政局474250)摘要: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新亮点的契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流失现象,本文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契税征管流失法律法规新措施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08)01(c )-0191-01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和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房地产不仅作为居住必需品,更成为一个投资工具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房地产交易频繁。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点,成为重要税收来源。
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又给契税征管提出了新要求。
笔者就存在的契税流失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建议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1当前征收契税流失问题的原因1.1纳税意识较差主要是纳税人意识淡薄,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有房屋开发单位的正式发票和购房协议,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保护主权,当然也就漏缴契税,存在侥幸心理偷税。
也有很多购房户认为应缴的契税和房屋交易等费用较高,因而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证》,这样就出现一部分购房户缴税,一部分购房户不缴税,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现象越来越多,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1.2相关单位配合不力现在房屋买卖契税征收一般都是将征收环节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先税后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委托代征或自征。
相关部门各有各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相互配合不力,缺少相互监督,给个别单位或人员钻空子发人情证留下可乘之机,为偷税提供方便。
1.3契税征收没有明确法律保障,征收政策条款操作性不强首先,契税征收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目前的各项契税实施条例及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均是空白。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具体办法至今没有出台。
浅析契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契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一、契税的定义二、契税的发展历史:三、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关契税政策四、契税在国民经济影响和地位分析。
五、契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形成原因分析。
六、契税征税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解放思想,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掀起了建设新中国的热诚浪潮,国民经济在旧中国,由于腐败清政府统治和曰本帝国主侵略,国民经济反动派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已面临崩溃边源,新中国一成立可认说百度待兴,经过采取一系列步聚、措施、经济取得举世瞻目的成就,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英明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国民经济取得了空前成就,综合国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国民经济总额比以番了几番,在经济持续维持高增长。
契税税收收入也迅速增长,下列浅析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契税的定义那什么是契税呢?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双方谕定的合同(契约)认定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方为税,更深一点理解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含:(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行为。
有上述的一种行为就要交纳契税了。
二、契税的发展历史:契税并不是新中国建立后才有,古朝代已有开始,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
在唐末五年代时又恢复,只限于田房交易,、规定凡田房交易的契约必须经由官府审查,加盖官印。
后唐天成四年:“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
这样契税就出现了。
北宋初年契税税率为2%,很快提到4%、6%。
到南宋时高达10%。
到清朝未期,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
由此可见,契税已有很长的历史,并非新中国成立后才有。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关契税政策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我国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菏泽市牡丹 区财政局 , 山东 菏泽 2 4 0 ) 7 00 [ 摘 要 】房屋契税是我 国财政收入增 长的重要税种之一。由于种种原 因, 目前 我国契税征 管存在 着政
策 宣传 力度不够 , 源预测 、 税 监控 不及 时, 房产交 易不按规 定时间纳税及课 税最低基 准价尚不完善等 问题 , 对 此, 应加 大契税征 管的宣传 力度 , 构建契税征 管网络服务平 台, 强化税 源监控并 实行房 地产评估机制 , 完善 契
黑 龙 江 对 外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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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1. 0 0 o 1 2 1 S r IND 1 7 ei . 9 a
[ 财税 审计 ]
我 国契税征 管中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3 .房产交易不按规定 时间纳税 问题严重 。根据 《 契 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规定 : 契税 的纳税行 为发 生时 间 , 为
纳税人签订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当天 , 或者纳税人 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 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 :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 日起 1 内向 0天 土地 、 房屋所在地的 契税征 收部 门办 理纳税 申报 。但 一 些卖主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房屋交 易契税 , 其原 因 : 一是经 济确实 困难。二 是存 在等待 观望 心理 和 确权 无用 的观 念 。三是纳税人确实不了解 契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时间 和
契税征管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涉及法律会计房屋土地测绘计算机应用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必须要不断提高契税征管干部个人的素质增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应变能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技能考核等活动不断开拓视野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能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契税征管干部
浅谈加强契税的征管
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售房屋 的一方 ( 即由}售房屋收到钱的一方缴税 ) H , 有些纳税人 为了偷 逃税款 , 民之 间的土地 、 居 房屋交易一般情 况下是私 下进行 , 申报纳税 , 不 也不办 理相关 的确权手续 , 即便是购置新房 , 也有 部分人在交 齐房款后直接 人住 , 不去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无法逐户 摸底 、 门 征 收 , 成 大量 的 契税 流 失 。 挨 造 四 、 收缺 乏 明确 的 法律 保 障 征 我 国 目前 的各项契税实施 条例及办法在征 税和纳税 的法律责 任方
林 丽 军
收和管理尤为重要 。 行政干预过 多, 重影响契税征收 严 契税属于地方性小税种 , 由属地 的地方财政部 门征 收 , 这给地方政 府 的行政干预 留下较大的空 间。例 如 , 为了加大地方招 商引资 的力度 , 或为 了盘活地方性的企业 ,地方政 府常违反有关规 定和不按程序 出台 各种优惠政策 , 如要求房地产发证部 门特事特办 , 纳税人 未缴纳契税 在 的情况下先发放土地使用证或者房 屋所有权证 ,职 能部门迫于行政压 力 , 时 不 缴 纳 契 税 就 发 证 , 者 先 发 证 后 缴 税 , 重 破 坏 了 正 常 的征 有 或 严 管秩序和征管环境 , 给契税征管部 门在追缴税款时带来很大麻烦 。 二、 部门配合不力 , 缺乏明确的责任 由于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时征收的 中间环节行 为税 , 以, 所 财政 、 土地 、 房产等部门的配合显得 尤为重要。 由于现有 的法律法规对 部i i 合要求笼统 , ' ̄ qe 缺乏统一性 和责任 追究制 , 导致实 际工作 中三部 门 缺乏经常性 的联合检查 , 相互 监督机制不健全 。 这样就给个别单位或个 别 员 工 钻 制 度 不严 的 空 子 要 求 发 人 情 证 、 系 证 留下 了可 乘 之 机 , 偷 关 为 逃税款提供了方便 。 三 、 民纳 税 意 识 淡 薄 居 虽然契税是我 国的古 老税 种之一 ,但在一段 时期 内没有征 收 , 因 此, 有相 当一部分 居民不知道 什么是契税 , 纳税意识淡薄 。 税法规定 , 契
浅谈《契税暂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契税暂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契税收入已成为增长最快、增收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
但是,目前的契税征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契税立法来加以解决。
一、《契税暂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㈠征税范围过窄,削弱了契税的调节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三种方式,目前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土地契税的征税范围,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并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对土地出让环节征税范围过窄。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已列入契税的征税范围,但将土地、房屋的继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契税,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财产)的调节作用。
㈡税收优惠认定难,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契税的优惠政策种类繁多,变化较大,最大的难点是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问题。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认定,只能依据房管部门房产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表,但省内房产管理系统没有联网,个人在外地买房不能查询数据。
家庭人员关系认定只能依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系统查询,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无法确认。
个人婚姻信息只能依据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进行查询,部分人为了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导致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房管、土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地税部门的查询请求也存在不愿意配合的情况,地税部门又没有各个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
纳税人优惠资格认定难以落实,直接影响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㈢部门配合不力,“先税后证”制度落实不到位《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围绕全市地税系统2010年开展的“规范管理年”和“工作落实年”活动,以规范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巩固征管基础,狠抓质量考核,促进征管信息化发展,使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但由于诸多原因,征管工作与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还不一致,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存在问题(一)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纳税申报流于形式。
建立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但由于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欠缺,以及业务技能方面的差异,导致偷税、漏税行为较为普遍,加之没有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办法,使纳税申报流于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基本是以交代报。
二是为纳税人服务不到位。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但目前仍有一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例如:对纳税人方面出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原因,区别对待,而是“罚”字当头。
税务机关应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对计算机的期望过高。
利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是实现现代化征管的标志,也是提高管理效应的必然途径。
但是,目前计算机在征管方面的应用仍存在一定问题:(1)软件开发和计算机网络化方面还比较落后;(2)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四是税务稽查难以适应征管要求。
(1)税务稽查力度还有待提高,稽查体系还有待完善;(2)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稽查工作质量低下。
税务稽查多数是与纳税人商量定案。
五是外部环境不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新模式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从法律环境看,税收司法体系不健全,影响税收司法的严肃性、准确性;从经济环境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未能实现法制经济;从信息环境看,有关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不能在相关行业内共享,给纳税人规避税收法律提供了机会。
(二)征管考核指标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征管考核指标是建立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申报的基础上,是对税务部门已经征收、入库税款等情况的考核,而对于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即税源的真实情况则无从考核。
契税疑点分析报告模板
契税疑点分析报告模板一、问题背景:根据前期调查和分析,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疑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解决。
下面将对这些疑点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疑点一:契税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疑点描述:据调查发现,不同地区对于契税征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地区可能会对相同的交易进行不同的征税标准,这导致了税收征收的不公平性。
原因分析:造成契税征收标准不统一的原因可能有多种。
首先,地方政府对于契税征收有一定的自主权,而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存在差异,因此制定的征税标准也有所不同。
另外,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漏洞,导致契税征收过程中的不一致性。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契税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统一的契税征收标准。
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契税征收流程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三、疑点二:契税征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疑点描述:部分购房人和开发商存在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虚报房屋成交价格的情况,导致实际征税额与应征税额存在较大差距。
原因分析:造成契税征收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购房人和开发商为了减少自身的契税负担,可能会通过虚报成交价格或者其他手段来降低征税额。
另一方面,契税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监管不足,也为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机会。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契税征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享房地产市场数据和信息。
建立有效的信息对称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提高契税征收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降低违规成本,提高契税征收的合规性。
四、疑点三:契税征收的效率和时效性疑点描述:一些购房人在办理契税手续时遇到较长的等待时间和繁琐的手续流程,导致办理时间过长,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契税收入的及时入账。
原因分析:契税征收效率和时效性低下的原因可能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安排。
契税征管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是如何的
契税征管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是如何的⼀、当前契税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风险及解析(⼀)税收政策执⾏风险1、纳税义务发⽣时间政策执⾏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纳税⼈签订⼟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取得其他具有⼟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纳税义务发⽣时间,全省在执⾏过程中标准不统⼀,有的按合同签订的⽇期,有的按约定交房(交地)的⽇期,有的则按约定交款⽇期,有的市内各县区的执⾏标准不⼀致,存在着很⼤的争议,还有的省辖市以“优化服务”为由不征收滞纳⾦,由于纳税义务发⽣时间不统⼀等因素,不利于国家契税征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公平。
2、拆迁协议抵免契税主体及相关政策执⾏风险《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复函》(苏财农税[2002]25号)⽂件规定,被拆迁的产权⼈不重新购房,由其⼦辈、孙辈或其他⾮拆迁产权⼈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拆迁⼈不重新购房⽽由其⼦孙辈重新购房的,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基层税务部门在落实拆迁相关政策时,征纳双⽅往往争议较⼤。
⽬前有的税务机关在执⾏相关政策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凡是祖辈或⽗辈房屋拆迁,⼉、⼥、孙、孙⼥均可凭拆迁协议享受减免政策的办法,进⾏契税抵免,存在执法风险。
3、征收契税加收的滞纳⾦能否超过税款⾦额的风险⽬前,税务机关在征收纳税⼈逾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时,实际加收的滞纳⾦不超过应纳税款⾦额。
这样做的依据是《⾏政强制法》第四⼗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的数额不得超出⾦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来执⾏的。
⽽税收征管法对于加收的滞纳⾦的⾦额超过应纳税款的则没有相关限制规定。
⼯作中,此项业务经常会出现,处理的结果不同,往往会出现征管风险。
(⼆)相关部门信息不对称、不规范,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1、家庭唯⼀住房证明相关风险纳税⼈在房屋交易缴纳税收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家庭唯⼀住房证明可享受契税或个⼈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家庭唯⼀住房”的判定权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在实际⼯作中存在税款的流失和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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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为您整理了税收研讨论文浅析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论文联盟自1997年10月1日实行直征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契税由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不受瞩目的小税种,转为房地产税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税种,自2005年契税全部实行窗口直征以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以肥西县为例:2005年入库契税3032万元,2006年入库契税3904万元,2007年入库契税5425万元,2008年入库契税6530万元,2009年契税入库5544万元,2010年契税入库9500万元,2011年契税入库29200万元。
契税收入已成肥西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近年契税收入规模与增长潜力也大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加强两税征管的税极性,契税收入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由于契税的特殊地位和征管对象的特殊性, 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契税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和首套房认定问题较为突出。
一、当前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2019年对欠发达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对欠发达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小税种如何做出大文章----对欠发达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房地产业日益兴旺。
作为区域经济尤其是房地产业发展标志之一的契税收入,也呈快速增长态势。
契税这一地方小税种,其内涵已由过去主要保障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拓展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等诸多功能,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崭新亮点,呈现出蓬勃生机。
...县因势利导,近年来着力强化契税征管,挖掘增收潜力,做大收入“蛋糕”,扩展地方财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20**年新契税条例颁布以来,..县契税征管步入快速发展期。
特别是近两年来房地产开发的兴旺,更为契税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从20**年到20**年的四年间,...县契税收入平均增长率达71.4%,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及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20**年,在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县上下认真贯彻“先税后证,依法征管”的工作方针,以大力组织收入为中心,以规范征管行为为重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迅速打开工作局面,全县契税征管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收入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继20**年全县契税收入比上年翻了一番,20**年收入再创新高,比上年增长170 %,超过房产税、印花税、车船车使用税等税种的收入规模,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已跃升为全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第五大税种。
契税由小税变大税,已成为吃饭型县财政可用财力快速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一)确立“先税后证”工作方针,为契税征管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实行财政部门自主征收改革后,..县迅速理顺了全县契税征管渠道,确立了“先税后证”工作制度,明确了财政部门的征收主体职责,国土、房管部门的协征职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从制度上约束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必须坚决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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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2008-01-29 13:08:13 |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财政局| 作者:刘彬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范围不断扩大,房产交易也日益活跃,房产价格一路走高,契税成为县级财政重要的税收来源,特别是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契税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该税的重视程度不够,房地产交易又复杂多变,给契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为了避免法律的空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业税收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相对于工商税收制定的,对契税的征管不是十分实用,使契税的征管缺乏必要地法律保障,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
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加之,长期以来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国税、地税那样一整套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二)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不是很强,致使税源流失。
一是不能做到纳税申报。
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 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通过私自订立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直接将原房地产权属证明直接交给购买房,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
就是刚刚购置的新房,纳税人交齐开发商的房款后直接居住,不予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也没有这么大经历去逐户摸底并催收,致使大量的税源流失。
二是计税价格准确确定有难度。
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开发商和购房户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降低价合同用来交税;二手房交易的漏洞就更加明显,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价格随意性更大,往往交易的价格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有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正确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限,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因此经常发生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这样不仅消弱了税收的刚性,还给“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是《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仅仅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产的所有权的转让征收契税,有的单位和个人就钻政策的空子,为了逃避税收,把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演变成“租赁"行为,把房屋、土地的"租赁"期限延长倒30年、50年,甚至70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权属的转移。
四是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标准很难掌握。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首次购买住宅,契税减半征收,这一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
首先是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发展不均衡,普通住宅的标准等等比一,是按面积来确定标准还是按价值确定标准,这都有很大的难度。
其次首次购买确定的难度更大,同一纳税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或更多的住房,征收部门只能只能认定为第一套,也只能按照减半征收契税,致使部分税源不能应收尽收。
五是部门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
契税的征管,财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配合是最关键的。
而现有的法规对部门配合要求的很笼统,散见于相关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各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能严肃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
(三)行政干预过多,严重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契税属于地方的小税种,又有财政部门征收,这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流下了较大的空间。
如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本辖区内的企业,政府硬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财税部门不征或少征契税。
财税部门迫于行政压力,只能绝对服从,这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混乱,给契税征收带来一定的难度。
由于房地产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而管理没有跟上,致使部分单位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
这部分房地产由于没有办理合法的土地证用手续,致使住户无法办理房产证,住户依次为借口拒绝缴纳契税,从而影响了契税的征收。
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主要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们近几年的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契税征管工作,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契税法律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契税法律保障滞后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快修订适合契税征管工作实际的法律法规,改变程序法缺失的现象,健全契税征收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将隶属于财政管理的契税全部划归地税部门管理,实行省垂直管理。
这样不仅使契税的征管能更好的利用税务部门多年形成的成熟经验,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二是依法的性是明确明确税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三是取消和完善一些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的政策规定。
如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的政策规定变更为住宅减半征收,仅仅和商业用房进行区别;将超过2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界定为权属转移,纳入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积极探索新的契税征管方式。
一是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由征收机关提请社会评估机构分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提供区域内的最低指导价,对交易价格的确认实行宏观指导,本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不能低于指导价格,否则不予认可。
特别是对于二手房,指导价格标准要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具体明确,使税务人员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联系,实行源头控税。
实行契税关口前移,加大对开发商的奖励力度,实行开发商在竣工交付使用前整体缴纳契税的办法,对于积极配合的开发商,按照缴纳契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不予配合的开发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拒绝为其办理各种竣工验收手续。
三是打造契税征管的“阳光工程”。
在征收机关内部建立严格地办税流程,对每一项征收要实行征收员、复核员、稽查员共同负责,实行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同时,定期做好税务公开,公开纳税项目,交易价格,税率,税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
四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要与公安部门的经保大队密切协作,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O一条的规定,对偷漏税数额达到1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偷漏税者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给予严厉打击。
在这方面我们作了有益的探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07年移交给公安部门的欠税悉数追缴,并处以0.5倍以上的罚款。
(三)强化部门配合,严格“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征管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先税后证"制度,这是堵塞税源漏洞最有效的和最根本的办法。
纳税人必须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的,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使用权证》,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严惩。
同时,三部门之间信息要互通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长期以来,征收部门没有将宣传工作放到一个突出地位之上,宣传工作流于形式人民群众没有真正了解契税政策,致使纳税人不能主动申报纳税。
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常抓不懈,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宣传依法纳税和纳税的重要性,扭转契税的弱势局面,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使契税征管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要对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种和《契税征管暂行条例》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坚决清理,及时予以纠正。
对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地方政府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主动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联系,及时办理各种相关合法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