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存在的问题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闫波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1414 字号:[ 大中小]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顾名印花税。
印花税不论在性质上还是征税方法上,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一是兼有凭证谁和行为税性质;二是征税范围广;三是税率低、税负轻;四是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税负虽轻,但征税面广,对书立、领受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事项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也为国家积累了一定的财政资金。
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印花税金额小、税目多,政策陈旧而繁琐,若稍不留意,就会出现漏报、少报税款的问题。
现就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浅析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方面的问题1、政策不明确,存在漏洞和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从这条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依据《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外还应当对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行判别。
但是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应税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难以界定,如果对不具有法律效力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凭证征了税,税务机关将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
2、政策过于陈旧,列举的征税范围过小,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
《条例》从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断出现。
如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均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印花税对类似合同失去调控作用,显得不够公平,同时也违背了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3、个别政策规定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收征管法》11000余字,九十四条。
自公布十余年来,有的条款默默无闻,几乎从不被人提起。
而有的条款却红得发紫,争议颇多,每一个字都让业内人反复咏读而茫然不知所措。
如果问税务稽查人员,最红的条款是哪条?《征管法》64条第2款绝对是当之无愧的,和63条可以并称为税法界的绝代双娇了。
各种解读,难以琢磨,更难以掌握。
先来看看64条第2款法条原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列位看官可能会说,这句话很难理解吗?小学生都看得懂,你们做税务的人都是吃闲饭的?来来来,你先告诉我,这句话里纳税人是什么意思?或者换个方式问,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能你会说,既然没有特指,应该是都包括吧。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或者说,即使我回答了也没什么法律效力。
来看看都有什么回答吧!第一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征管法释义中是这样写的: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注意看那个也字,分明表示,办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这个规定处罚,没有办证的也要按这个规定执行。
意思是包括所有的纳税人。
第二种解释: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检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
《征管法》案例分析
同时, 稽查局还向刘某下达了《 同时 , 稽查局还向刘某下达了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随后,又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 书》,随后,又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对刘某应补 缴的增值税一律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缴的增值税一律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问题: 问题: 1、刘某每月都是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 为什么 、 刘某每月都是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要认定其行为属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要认定其行为属偷税行为? 2、请你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税务机关的处理 ( 处罚 ) 决定 、 请你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 是否正确?为什么? 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四: 案例四:为什么什么按定额缴税反成偷税 案情:某市专门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刘某, 案情:某市专门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刘某,从2002 月开始经营, 年 2月开始经营, 每月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月开始经营 缴纳税款。其中, 缴纳税款。其中,2002年2月-12月核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年 月 月核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每月60元 月增加到每月800元。 每月 元,2003年1月增加到每月 年 月增加到每月 元 2004年4月17日, 市国税稽查局的人员来到汽配商店, 向 年 月 日 市国税稽查局的人员来到汽配商店, 刘某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 并检查了河南省永成市、 刘某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并检查了河南省永成市、 鹿邑县及江苏省徐州市、 鹿邑县及江苏省徐州市、南京市等多家固定客户的销售情 况。 5月7日,市国税稽查局正式向刘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月 日 市国税稽查局正式向刘某下达了《 年第一、 年一季度, 书》:2002年第一、第二、第四季度和 年第一 第二、第四季度和2003年一季度,汽 年一季度 配商店实际销售额分别达到278000元、449000元、342277 配商店实际销售额分别达到 元 元 元、472296元;分别超过原核定定额 元 分别超过原核定定额218000元、389000元、 元 元 282277元、41229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 元 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2062.92元。 元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概念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
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
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
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当前税收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收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最近几年来,基层国税机关围绕中心工作,大力推动税收法制建设,踊跃构建教育、防控与惩处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税收执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但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国税部门面临的执法风险防范任务会随之加大。
因此,持续提升基层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落实加倍有效管用的风险防范办法,不断提高国税机关的执法管理水平,将是咱们需要长期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个别人员不能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处理涉税事宜,客观上给一些不法分子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机会。
如个别人员在办理资格认定时不到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对一些申请资料核对调查不仔细,对一些不符合认定条件把关不严格;有的日常巡查走形式,调查走访不深入,工作蜻蜓点水,甚至敷衍应付,给纳税人偷逃骗税留下机会;个别人员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打击力度不足,对纳税人未形成应有的约束力;在优惠政策上,有的纳税人以假合同、假协议弄虚作假,虚开虚抵,钻政策的空子,达到少缴税款或让相关联企业多抵税款的目的;核定双定户税额,不按照核定程序进行,靠以往经验核定,甚至无核定税款通知书;税收监控不严格,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也给不法分子偷逃骗税留下可乘之机。
(二)执法管理水平仍需提高。
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仍存在业务水平不足、职业道德观念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形。
态度不认真,执法欠规范,律己不严,疏于防范,监督不全面,导致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少数人员思想觉悟不高,缺乏爱岗敬业意识,工作态度不认真;有的适应能力差,学习浮漂,不愿钻研,对新税收政策一知半解,跟不上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威逼利诱,为不法分子遮风挡雨开绿灯,甚至参与违法活动;有的业务能力差,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活动不会监管;有的责任意识差,逃避税收执法监控和考核,对不好控管的纳税人不纳入正常管理,对该处罚的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在造成税款流失的同时埋下了风险隐患。
新税收征管法的几个问题
规范仍 粗略 , 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 要 。 不
比如 , 在实 际工作中 , 税人可供执行 的 纳
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予以查证 。 对于
查询债 务人欠税情况的 方法 , 然新 《 虽 征 管十 五条 ) “ ( 。 抵押 权
一
人、 质权人可 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 欠税情况” 第四十六条 )但是 , ( 。 原来 只要
一
个法定机关的 登记公示就可完成 的物
位存款 凡征收根本不现实 。 虽然通过对
扣 缴义务人处 以罚款 可 以挽回 一部 分损 失, 但毕 竟罚款收人与税务收人的性质不 同, 起不到税收 应有的调控作用 。
财产价值不等同于 应纳税款时 , 经常使税 务机关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 , 难以保证国 家 税款 的及时人库 。 如果 为了保证 扣押 、 查封 的财产价值接近 应纳税款而强行把 纳税 人的财产分割拍卖 , 又会对纳税人造 成极大的财产损失。 无论从保 障国家税收 的 角度 , 是从保障纳税 人权 益的角度 , 还 都 应当立法规定整体拍卖措施 。 在实际操 作 中还有一种现 象是 由于新 ( 征管法) 没 有规 定扣押 查封后的拍 卖期限 , 个别税 务机关扣押 , 查封后迟迟 不交付拍卖 , 造 成扣押的财产市场价格下 落, 不足抵缴税 款, 甚至有的税务人员长期 占用扣押 的资 产。 容易滋生腐败 。 为避 免这 种现象的 发 当把 交付拍卖的期限定为三个 月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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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吴 秀 波
2 0 年 4月 2 01 8日九届人大 2 次会 1 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税收征管法》 ( 以下 简称 ( 征管 法》 , ) 在加强税 收征收管
《税收征管法》中若干规定的问题分析及解决——从税务稽查执法实践出发
而不收税 款 时 , 不论税 务机 关或 是扣 缴 义务人 都 存在追 征 困难 的 问题 , 因此 应 着眼 于对前期控 制措 施 的加 强; 还有偷 税 罪执行 “ 比例加数 额 ” 准 , 实际操 作 中, 标 在 弹性过 大 , 予修 改 、 应 完善 。 [ 键词] 追征 期 ; 区 ; 关 盲 应扣 未扣 ; 税 罪 偷
《 管法》自20 征 ) 0 1年 5月 1 日起 正 式 施 行 已超 过 六
个年 头 , 实 施细 则 》 以下 简称《 其《 ( 细则 》 自 2 0 ) 0 2年 1 O月 1 5B起 施 行 , 至 目前 也 将 近 五 年 了。几 年 截
( ) 偷税 、 三 对 抗税 、 税 的 , 骗 税务 机 关对 其 未缴 或者 少缴 的税 款 、 滞纳 金或 者所 骗取 的税款 , 以无 可 限期 追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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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O卷
Vo O L3
Hale Waihona Puke 第2 期 No 2 .
广西大学 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n l fGu n x ie st( hls p ya dS ca in e o r a a g iUnv riy P i o h n o il e c ) o o Sc
收 稿 日期 : 0 7~ 7 5 2 0 0 —0
作者简介 : 曼( 90一 , , 李 1 7 ) 女 河北 省辛集市人 , 京市 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经济师 , 北 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融学 院博 士研究
生。
①
新税收征管法中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障交易便利的优点不自不说是一个贬损 B 同时 , 考虑到
担 保业务 的频繁 发生 ,税务 机关 因此 而新增 的工 作 量
是可想 而知 的 。 三 、 于延期 缴税 的审批 权 关
扣押 、 查封后 迟迟不交付拍卖, 造成扣押的财产市场价
格下 落 , 足抵缴税 款 , 至有 的税 务人员 长期 占用 扣 不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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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吴 秀波
几 个值得 讨论
●
虽然通 过对 扣 缴义务人 处 以罚 款 , 以 可 挽 回一 部分 损 失 , 毕 竞 罚款 收人 与税 但 收收人 的性 质 不同 , 不到税 收 应有 的 起
调控作 用 。 二、 设置 的税 收优 先权 给物权 制 新 度 带来 冲 击
新 修订 的 《 收征管法 》 税 确立 了“ 税 收优先 ” 的原则 。规定 :税 务 机关征 收 “
.
, O 1 4月 2 , 0年 l i b 8日九届 人大 2 次会 议通 过 的 《 1 中华
税 款 , 收优 先 于无担保 债权 , 税 法律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纳税 人欠 缴 的税 款 发 生在 纳 税 人 以其 财产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或者纳 税人 的财产 被 留置 之前 的 ,税 收应 当先 于 抵押权、 质权 、 留置权执 行 ” 第 四十五条 J 这一原则 的 ( 。
作为设立抵押的前置程序 虽然《 收征 管法》 税 第四十
六条规 定 “ 纳税人 有 欠税 情形 而 以其 财产 设定 抵 押 、 质
押 的 , 当向抵押权 人 、 应 质权 人说 明其 欠税 情况 。” 但
是 , 商业 信誉普 遍 不高 的大 环境 下 , 在 当债 务人 又陷 人
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对国家履行职责义务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税收执法中,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
主要表现为: 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的问题严重;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等方面。
通过对税务执法问题成因的分析,我们会发现,税务执法依据不完备;尚待建立健全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征收管理力度不够;税收环境不够理想都是影响税收公正执法的羁绊。
清除依法治税的障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将其放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二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三是改进征管,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四是完善机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依法治税税收执法税收环境税收立法征收管理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
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和一致。
税收计划的指令性使各级税务机关把完成收入任务作为至高无上的奋斗目标。
出现任务“紧张”时,政策服从于任务;任务“宽松”时。
藏富于地方;任务“适中”时,区别对待。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税源不充足的地区,大量存在“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税收附征”、变相包税的现象。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一)关于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征管建议书——精选推荐
征管建议书征管建议书篇一: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围绕全市地税系统2010年开展的“规范管理年”和“工作落实年”活动,以规范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巩固征管基础,狠抓质量考核,促进征管信息化发展,使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但由于诸多原因,征管工作与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还不一致,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存在问题(一)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纳税申报流于形式。
建立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但由于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欠缺,以及业务技能方面的差异,导致偷税、漏税行为较为普遍,加之没有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办法,使纳税申报流于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基本是以交代报。
二是为纳税人服务不到位。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但目前仍有一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例如:对纳税人方面出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原因,区别对待,而是“罚”字当头。
税务机关应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对计算机的期望过高。
利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是实现现代化征管的标志,也是提高管理效应的必然途径。
但是,目前计算机在征管方面的应用仍存在一定问题:(1)软件开发和计算机网络化方面还比较落后;(2)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四是税务稽查难以适应征管要求。
(1)税务稽查力度还有待提高,稽查体系还有待完善;(2)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稽查工作质量低下。
税务稽查多数是与纳税人商量定案。
五是外部环境不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新模式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从法律环境看,税收司法体系不健全,影响税收司法的严肃性、准确性;从经济环境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未能实现法制经济;从信息环境看,有关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不能在相关行业内共享,给纳税人规避税收法律提供了机会。
(二)征管考核指标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征管考核指标是建立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申报的基础上,是对税务部门已经征收、入库税款等情况的考核,而对于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即税源的真实情况则无从考核。
《2024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稳定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存在一些漏洞,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税收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的漏洞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提供参考。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的问题,如税基、税率、征管方式等,这给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法带来了困难。
2. 监管手段落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应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仍然较低,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3. 执法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时,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的漏洞问题(一)税制设计漏洞1. 税基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税基范围过窄、扣除项目不合理等,导致部分高收入群体逃税、避税现象严重。
2. 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累进税率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率级距过大、级距之间税率差异过大等问题,导致税收公平性受到影响。
(二)执法监管漏洞1. 执法不严。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时,存在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信息共享不畅。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但由于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
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
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1. 网络主播个税征管概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职业群体。
他们在各种直播平台上通过展示才艺、分享生活等方式吸引大量粉丝,从而获得丰厚的收入。
在这个看似光鲜的行业背后,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网络主播的税收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主播个税征管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网络主播个税征管的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旨在明确网络主播的纳税义务,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1.1 什么是网络主播网络主播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平台进行直播、视频制作、游戏竞技等活动,吸引粉丝关注并与粉丝互动的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其中。
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广告植入、线下活动、代言等。
为了规范网络主播行业,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的个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1.2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礼物打赏:观众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礼物系统向主播赠送虚拟礼物,主播收到礼物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
这种收入方式主要依赖于观众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
广告植入:网络主播可以在直播过程中插入广告,与广告商合作,将广告内容以游戏、娱乐等形式呈现给观众。
主播根据广告时长和广告费用获得收益。
付费订阅:部分网络主播会提供付费订阅服务,观众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成为主播的付费会员,享受专属福利和特权。
这种收入方式有助于提高主播的粉丝黏性,增加粉丝的忠诚度。
线下活动:网络主播还可以通过举办线下活动,如粉丝见面会、签名会等,与粉丝互动,增加粉丝的粘性。
粉丝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参加,主播从中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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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论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难点与对策
论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难点与对策2001年4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五六个年头了。
勿庸置疑,新《税收征管法》与修订前的相比,无论自身的逻辑关系及整体的法律结构,还是在促进依法治税及依法行政方面,都是一种跨越式的完善和优化。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来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它的颁布和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成分多样并存,鉴于现时期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回顾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热点、亮点、难点问题,笔者试图就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力求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立法上的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
新《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亟待解决
库, 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审计 、 财政机 面却 没有作 出相血 的 法律 责任规
三、 定 审计 、 规 财政机 关 可 以对 关 ; 凡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不一致 定 , 致使 税收保 全和 强制执行 措施
税 收 违法行 为做 出决定 的 内容有 待 的 , 税务机关不 予以将税 款收缴入 仍然得不到充分保障。 这是新《 税收
矛 盾
政处罚法》 不相衔接。 这个问题需要 问题的角匿出发 ,是否可 以在即将
《 税收征啻法》 第八十八条第 立法机关及a 予以解决。 寸 否则 , 会在 出台的新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
三款规定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 实践中产生使用法律的混乱。 因为 , 解决上述 问题 ,不必等今后全国人 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 行政处罚法》 是特别法, 而新《 税收 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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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 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8 限,且这三 寸 章 《 税收征管法》 经过五年的酝 《 税收征管法》 刁 醵已于2叭年5 日起实施, 决定的a 限与 《 I o 月1 寸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个月a 限又不 是修订税收征管法考 寸
规 就 行措施 ,但必须在 3 个月起诉期 限 法 法》 定 , 同~问 题特别 法与 新 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由税务机关责 届满Z后才能采取。 而根据《 行政处 法有不同规定的 , 由立法机关裁 令限期改正 , 应 可以处 二千 元以下的
罚法》 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规定 , 决或者明确。 二 ) ( 在正常情况下 , 罚款; 新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处二千元 以
兰事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 法制定有关的处罚事项应于特别法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上述条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施行今后,在实践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详细疑问,有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详细设置疑问,也有实践工作中的详细操作疑问。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准则疑问研讨1.现行税款征收准则存在的几个疑问榜首,欠税办理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当前,有些交税人为了躲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现已在其他有关部分刊出挂号,或采纳减资的行动,使得原有公司变成空壳公司,致使国家税款丢失。
《税收征管法》对交税人欠税怎么处置只要责令期限交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履行的规则,但税务机关应当在啥时刻内采纳这些办法却没有详细规则。
尽管关于躲避追缴欠税现已清晰了法律责任,但条件是“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换言之,若是交税人不阻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交交税款,税务机关又不“狠心”对其产业进行履行的状况下,交税人就能够“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提早征收”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机关提早征收的规则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动”的状况,这一条件自身就很难掌握,由于交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依据证明将来能够会发作啥行动。
比及税务机关对其采纳保全行动时,交税人的产业现已搬运一空。
也有交税人能够由于种种缘由需求提早交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交税”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税收征管法》对延期交交税款规则的期限只要3个月,这对遭受严重产业损失无法如期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能够起不到实践效果。
现行法律规则延期交交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阅,这一规则存在批阅时刻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知道交税人详细状况等疑问。
2.现行税款征收准则修订主张榜首,为加强欠税办理,主张在新法中清晰规则欠缴税款的交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分办法;刊出税务挂号是其他部分刊出挂号的条件;有关部分不能为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搬运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分未按规则履行的法律责任;在交税人欠税必定时刻后税务机关有必要进行强制履行,这个时刻可所以1个月或2个月。
对《税收征管法》条规缺陷的探讨
此类 的 矛盾 :如 果 国税 局和 地税 局 基
的罚 款 并 未给 出具 体 数额 ,只是说 可
,
同税 务机 关在 纳税 上 发 生争 议时 ,可
以依法 申请行 政 复议 ,对 行政 复议 不
服 的,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诚 然 复议 和 诉讼 为纳 税 人提 供 了一 个救
济 的 渠道 ,看 似可 以 维护 纳税 人 的权
于相 同的事 实都 主 张优 先 权 ,哪一 个 的征 税 权应 放 在首 要位 置 呢 ?当 同一 性质 的同级 税务 机 关 因管辖 不 同而 同 时 主张 优先 权 时 ,又应 保护 哪个 主张 呢? 当纳 税 人 欠 缴 多个 税 种 的税 款 , 那 又 以什 么依据 确 定优 先 清偿 的税 种 及其 实施 细则 中予 以解答
权及 民事 担 保物 权 的优 先性 ,而且 明
行 政机 关 对性 质 的认 定有 较大 的 自由 裁 量权 ;( 3 ) 在 《 征 管法 》 中,有许 多
会 ,纳 税人 权 利保 护 已经 成为 时代 性 确 了征税 权 利相 对 于罚 没款 等行 政 性
经 济 权利 的 优先 性 ,体 现 了国 家税 收
于之前 的 《 征管 法 》 ,它毕竟 改善 了我
国税 收工 作 中一 直 存在 的 问题 ,例 如 税 务机 关 征管 工 作 的不规 范 以 及纳 税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目的 和精 神 , 以及 公
共 利 益 的要 求 , 对 具 体事 件 或 特定 人 人 权 利保 护 的 不 足 。虽 然 《 征管法 》 作 出具 体处 理 或 制裁 决定 的权力 。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 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
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
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 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
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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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
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人员,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
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
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
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实际上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的县(市)、区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特业分局、直属分局、铁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的工商登记。
这就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关于税务登记与银行帐户登记问题。
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帐号进行报告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机构众多,对个别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查找十分困难,不利于控管。
(二)帐薄、凭证管理方面。
1、关于建帐标准问题。
可能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法没有对建帐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只是笼统地规定“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可以不建帐,这种模糊的概念给税务人员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或许有人会认为,模糊规定给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更大的灵活性,殊不知,这恰恰给了别有用心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
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法律只是规定“不准干什么”,法律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
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建帐的标准,我不建帐亦不为过。
2、关于发票保证金问题。
原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来临时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购买发票,施工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
但在新法及细则中对此却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发票保证金”这一最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再者,部分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很不稳定,变动频繁。
不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如果不批准其发票领购申请,税务机关又要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指控。
(三)纳税申报方面。
1、纳税申报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纳税申报章节仍然未对“最后申报”、“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与国际惯例的脱节。
按照国际惯例: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最后纳税申报;所有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稽查前申报。
这种规定对税收法律责任的界定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税务稽查部门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即将结案时,突然要求补缴所欠税款,以逃避罚款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收征管法》未对“稽查前申报”做出明确明确,导致了界定税收法律责任的界限模糊。
2、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也对邮寄申报方式的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
税务机关对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实际申报日期、界定法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四)税款征收方面。
关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如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借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阶层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纳税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税收执法的刚性被弱化,公平性也无从体现。
(五)税务检查方面。
1、在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情况下,两家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检查时各自为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相互通报,由于新《税收征管法》没有对此进行规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税收,对不属于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问题在所难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税务稽查资源的浪费。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但却没有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造成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这也是有关单位特别是一些行政主管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试想,同是行政机关,又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这些行政机关为什么要服从税务机关的要求?(六)法律责任方面。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包括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处理。
我们通过分析刑法,不难发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在规定对偷税如何处理上存在着瑕疵:它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以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偷税行为以及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但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偷税行为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这实际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个大漏洞。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概念仅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在目前经济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经采取或准备采用的各种偷税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在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环节的时间要求上《税收征管法》也没有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2、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处罚偏轻。
对于我们现在这样一个大流通的社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是不足以对其构成威慑的。
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如果说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问题就更是五花八门了。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二)有关部门的掣肘。
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单位从自己的团体利益出发,不但不支持税务工作,反而给税务工作制造麻烦。
一是某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存款帐户或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帐户和扣缴税款的决定,甚至通风报信,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导致税款流失。
二是某些行业主管部门,更是以企业的保护者的面孔出面,直接干预税收工作。
如某煤炭局,以其下属某煤矿生产经营困难为名阻止企业缴税。
更为恶劣的是,在得知税务机关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缴该煤矿的税款后,竟然组织工人到市政府闹事,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是某些部门利用税收政策赋予的权力,不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而是把一些明显不符合政策的纳税人认定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给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带来诸多不便。
(三)税务部门的过失。
应该承认,绝大多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是能够做到依法办事的,但也有个别税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认真执行征管法。
一是责任心不强。
如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在省一级税务机关。
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干脆让企业以欠税的名义不交税款。
二是好心做错事。
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
而在现实中,有些税务部门为了做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意保留税源的情况。
这种做法虽然在税务系统内部不是秘密,而且在控制税收收入进度方面很有成效,但毕竟是有悖于征管法规的。
三是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低。
新征管法实施以来,各级税收机关都下大功夫进行了宣传、培训工作。
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掌握本岗位应知的业务内容和应会的专业技能,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执法的偏差。
(四)纳税人的阻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偷、逃、抗、骗税者对付税务机关打的是一场“群众战争”。
全国税务系统充其量有二百万税务人员,他们面对着数以亿计的纳税人,已是众寡悬殊。
何况纳税人中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者居多,这已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更何况少数不法之徒创造了多不胜数的对付税务机关的邪门歪道。
他们利用征管法中的一些条款,采用拖、赖、吵、诬、跑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
通常情况下,这些纳税人采取生产经营不办证、财务收支不建帐(或是建假帐、建两套帐,隐匿真帐、显示假帐)、取得收入不申报等方法以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而且手段狡猾、行为诡谲,给负有举证责任的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征管法造成了诸多困难。
(五)执法范围不明确,税务处罚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