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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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一、广州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税率
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2005〕375号),普通住房标准必须满足如下三项条件: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B、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三、契税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广州契税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广州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契税征管职能划归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起,契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契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缴纳及减免税等涉税事项业务。
3、关于契税税收票证的使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暂时保留使用市财政局缴款书作为纳税人缴款和入库凭据外,其余原财政部门印发的办理契税申报缴纳的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和《收入退还书》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具体式样可登录广州市地税局网站查询下载。
4、契税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业务的注意事项
(1)对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到就近银行进行缴纳。
(2)对持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其帐户开户银行进行缴纳。
(3)对持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如地税征收点设置POS机的,纳税人可当场刷卡缴纳税款;
如地税征收点没有设置POS机的,纳税人需到银行进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