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京财税[2002]1926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
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北京市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不动产过户行为中征收的税费,是国家税收的一种重要形式。
契税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交易成本和市场秩序,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下面就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不动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目前,北京市的契税税率分为1%、1.5%和3%,具体适用于不同的交易价格区间。
其中,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动产,契税税率为1%;交易价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不动产,契税税率为1.5%;交易价格超过500万元的不动产,契税税率为3%。
其次,北京市契税的纳税人是指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按照交易价格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在不动产赠与、交换等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再次,北京市契税的征收依据是房地产交易的实际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依据是指房地产交易的实际价格,即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个。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如实申报交易价格,并按照实际价格计算并缴纳契税。
最后,北京市契税的征收程序是由税务机关负责的。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易信息,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申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并核定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契税通知书后,需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契税。
综上所述,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是根据不动产交易价格确定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征收依据是房地产交易的实际价格,征收程序由税务机关负责。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同时,也提醒各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要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并按时缴纳相应的契税,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六) 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 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局"。
二、第五条 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 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 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修正)
(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财税[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税[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公司制改造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一)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一)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1. 背景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了2023年北京市新房契税标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调整将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也将对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2. 标准调整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房契税标准将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计税,具体分类标准为:•90平方米及以下: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1.5%,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2.5%。
•90-14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2%,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3%。
•144-21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2.5%,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3.5%。
•216平方米及以上: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3%,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4%。
3. 影响分析该调整标准的出台,将会对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产生影响。
对于面积较小的住房,契税税率将会降低,但是面积较大的住房,契税税率将会上升。
同时,该调整的出台也将对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较低的契税税率将会吸引更多购房者入市,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另一方面,面积较大的豪宅或别墅,税负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购买的意愿,对市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此外,部分不规范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可能会通过调整房价来规避契税税负的增加,对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挑战。
4. 总结北京市新房契税2023标准的调整,是房地产市场改革的一部分,旨在优化税制结构,降低购房者的负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由于个人购房的经济实力和市场需求的复杂性,此次调整标准的长期影响仍需进一步观察和评估。
5. 建议与展望针对此次调整标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在市场中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监管和管理;•购房者应仔细阅读政策,了解其自身的购房需求,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开发商与中介机构应该更加规范自身行为,避免通过不正当渠道规避税负或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
2023年北京新房契税标准已经确定,图为北京市金台路的一
处豪宅。
据了解,2023年起,北京市将对新房的契税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
一、非普通住宅:
(一)豪华住宅:实际交易价格的3%。
(二)高档住宅:实际交易价格的2.5%。
(三)普通住宅:实际交易价格的1.5%。
二、普通住宅:
(一)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契税,标准为实际交易价格的1.5%。
(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普通住宅的契税,标准为实
际交易价格的1%。
以上标准包括了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包括房产交易中的其他税费,如:印花税、资金利息、房产评估费、产权证办理费等。
总体上来看,2023年北京市新房契税的标准并没有太大的调整,但对于豪华住宅和高档住宅的交易,契税标准有所提高。
同时,对于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契
税标准与豪华住宅和高档住宅保持一致。
但需要提醒的是,契税只是房产交易税费中的一项,在购房前还需了解其他税费的情况,以便在购房过程中避免因为没有考虑全面导致的意外支出。
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多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房产交易税费情况,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购房方式。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房产契税新政策下发了,下面为精心整理了关于北京三套房契税的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房产契税政策房产契税新政策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十联合发布《证券交易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正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住房新城区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来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也就是,只要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就可以享受专论到概要的税收优惠!对于购房者来说,新的房产契税政策无疑是节后一大利好。
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税款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良心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自律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家庭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拟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9月1日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5日制定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废止,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对我市房产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契税核定通知书
契税核定通知书篇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
(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北京房屋契税怎么算,契税什么时候交
北京房屋契税怎么算,契税什么时候交通常,购房者在购房时会额外⽀付费⽤,如专项维修基⾦,契税等。
房屋契税的交纳,国家的总的细则,各个地⽅的契税略有不同,那么,北京房屋契税怎么算,契税什么时候交?下⾯,就让店铺⼩编来告诉你吧!【⽹友咨询】北京房屋契税怎么算,契税什么时候交?【律师解答】新房契税怎么算:我国《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在2010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则⼜指出,个⼈购买普通住房,属家庭住房的,契税减半。
符合上述条件的,且购房⾯积⼩于90平⽶以下的,契税税率按1%来计算。
同时,属⾸套住房的,⾯积在90-144㎡,契税税率为2%,144㎡以上的,契税税率为4%(郑州标准,各地税率不同)。
⼆套住房则不论⾯积⼤⼩,均按照4%的标准来缴纳契税。
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为,⼩区容积率在1以上,单套建筑⾯积在144㎡以下,区域平均交易价格相关要求(不同地区政策不同。
如郑州,该规定为单套住房销售总价不⾼于上年度144㎡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其次,家庭住房的成员范围为购房⼈、配偶以及未成年⼦⼥。
综上,以⼀套80平⽶的普通住房为例,如果该住房为⾸套住房的话,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应缴契税为:购房总价×1%;⽽如果该住房⾮⾸套住房的话,则不享有该优惠。
以郑州市相关规定为例,则应缴税费为:购房总价×4%。
契税什么时候交:契税什么时候交呢?部分开发商会在交房时代收契税。
但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纳税⼈签订⼟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天,或者纳税⼈取得其他具有⼟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确当天。
”也就是说,按照相关规定,契税在可房产证办理当⽇起缴纳便可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京地税地[2003]156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启动契税征收系统,各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
根据《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重新制定《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须与契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没有条件使用契税征收系统的单位,均不能委托其代征。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的附件《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同时废止。
附件:1.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2.契税完税证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4.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略)5.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略)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范本)( )地税字第号协议人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地址:地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1、代征范围: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规定执行。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的契税征收管理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乙方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印制票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京地税地[2003]448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份连续编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
三、需纳税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具体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代征税款,并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在“税目”一栏填写“房屋交换”;“计税金额”按《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中的“计税依据”填写。
五、符合政策规定需办理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以上列举的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无
【期刊名称】《异步教学研究》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总页数】7页(P30-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7
【相关文献】
1.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的现实指导意义 [J], 高书雅;赵慧君
2.关于印发《期货监管协调机制工作规程(试行)》等规程的通知 [J], ;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J],
4.因材施教促进发展——北京市第五幼儿园试行“规程”侧记 [J], 徐月仪
5.要提倡在游戏中以物代物——摘自《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第四章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J], 陈琼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docx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 〕62号;财税〔 2008 〕104 号)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 (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 )、实验室 (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 1999 〕391 号)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北京新房契税缴纳流程和材料
北京新房契税缴纳流程和材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新房契税缴纳流程详解及所需材料清单在北京购买新房,契税的缴纳是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京地税地[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现就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拆迁后取得补偿款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税申请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审批。
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减税免税证明》。
二、市局对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程序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征管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正确使用法律文书,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四、考虑到各局办理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工作量较大,市局将推广相关审批软件,各单位可在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时使用。
五、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北京市⼆⼿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房交易税费规定包括个税、契税、住房营业税和其它税⾦和费⽤。
那么2016年北京市⼆⼿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呢?详解如下。
2016年北京市⼆⼿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房交易税费规定——个税以前,⼆⼿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个税可以按照出售价与购买价差额的20%征收,也可以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的1%征收。
⽐如房⼦的原价是100万,卖⽅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买⽅,则要从这20万差价中征受⼀部分作为税收。
表⾯上看,征收个⼈所得税是为了限制卖⽅,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但是,卖⽅会把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加在买⽅⾝上,使交易成本增加,从⽽使房价更贵。
2013年3⽉1⽇,国务院公布楼市调控新政“国五条”的实施细则,其中最引⼈关注的便是个⼈出售房产要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所得税。
现在,北京地区计算⼆⼿房交易个税依照2013年发布的京版国五条细则征收:“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
也就是⽬前北京地区个税计算只要能核实房屋原值,均要按照(出售价-当时购买价-购房成本)×20%的⽅法计算,不能核实原值的,个税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个税免征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规范性⽂件,[2007]33号)第三条施⾏:“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满五唯⼀。
其中“⾃⽤5年以上”,是指个⼈购房⾄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个⼈购买的除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款规定:“家庭唯⼀⽣活⽤房”是指在同⼀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有配偶的为夫妻双⽅)仅拥有⼀套住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7﹞24号
【发文日期】2007-01-26
【实施时间】2007-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契税征收及减免税工作的需要,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现将新修订的《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1的附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中增加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栏,征收人员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填在此栏。
(二)修订不征契税的有关内容,对不征契税的事项不再提供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计税依据。
(三)在附件1的附表7《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四)关于第四条第三款退税即时受理,不再要求将申报信息进行补录。
(五)将第六条统计分析修改为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并明确相应要求。
(六)在附件1的附表12《契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差额计征契税需提供的资料。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2的附表6《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二)第六条增加: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二目增加: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程序审核方式,各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附件2的附表4《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