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022深圳契税如何征收
2022深圳契税如何征收⼤家在购买房⼦的时候都需要缴纳税费的,这个房⼦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且会受到⾯积影响,那么关于契税的征收内容是如何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契税如何征收契税按照不同⾯积⼤⼩和不同⽤途的房⼦进⾏⼀个差异化的征收标准。
90㎡以下的,征收1%契税90㎡到144平⽅⽶以内的,按照2%征收。
144㎡以上或者是商业⽤途的房⼦契税征收标准是3%。
契税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地使⽤权的出让,由承受⽅交。
是指⼟地使⽤者向国家交付⼟地使⽤权出让费⽤,国家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的⾏为。
⑵⼟地使⽤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地增值税,另由承受⽅交契税。
是指⼟地使⽤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式将⼟地使⽤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的⾏为。
⼟地使⽤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为。
以下⼏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有房产作股投⼊本⼈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不纳⼟地增值税,但承受⽅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地使⽤权⽀付的⼟地出让⾦对承受国有⼟地使⽤权所应⽀付的⼟地出让⾦,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地出让⾦⽽减免契税。
契税纳税期限纳税⼈应当⾃纳税义务发⽣之⽇起10⽇内,向⼟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缴纳的契税⼀般情况会受到商品房的⾯积来进⾏分配的,如果⾃⼰没有到90平⽶的话,⼀般都是按照的1%的契税进⾏缴纳,如果到了90平⽶没有到144平⽶的话,是按照的2%进⾏征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指的是在深圳市离婚后,双方离婚后分割财产中涉及购房的部分需要支付的契税。
契税是指在买卖和转让不动产时,按照当事人达成的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形式转让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下面将从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离婚买房涉及的相关情况以及一些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是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根据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买卖合同承受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契税的标准是根据不动产自持年限进行分档征收的。
目前,深圳市的契税分为两档,分别是:-不满2年的自持期,契税税率为2%-满2年及以上的自持期,契税税率为1.5%在离婚买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或转让,根据不同的自持期,需要按照相应的契税标准进行征收。
而实际上,离婚买房涉及的契税标准还可能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涉及购房的面积、所在地区、房屋用途等等都可能会对契税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离婚买房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1.在购房前已离婚,房屋产权登记在单方名下:此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需要将房屋归还给购房方,那么涉及到的房屋转让将会被视为买卖关系,需要按照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屋,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此种情况下,房屋的分割和转让也需要按照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对于夫妻共同名下的房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划分,以达到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3.在购房后发生离婚,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下,房屋的归属会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需要将房屋归还给对方,那么也需要根据深圳市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以更好地理解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案例一:A与B离婚后,A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B。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不仅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也催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中离婚买房问题备受关注。
在深圳离婚买房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契税的征收标准。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深圳离婚买房契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国土资源委员会的规定,深圳离婚买房契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计算,包括房屋总价、契税率、买方人数等。
首先,房屋总价是计算契税的基础。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目前契税是根据房屋交易总价计算的。
房屋总价包括了房屋本身的价格以及相关的税费和费用,如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因此,在离婚买房过程中,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应的契税。
其次,契税率是计算契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深圳市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为两个不同的契税率。
住宅类的契税率为1%,而非住宅类的则为3%。
在离婚买房中,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居住,即住宅类的房屋,那么契税率为1%。
而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商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途,那么契税率为3%。
因此,离婚买房的契税率将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后,买方人数也是影响契税征收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深圳市,如果购房人是夫妻共同购买,享受一套住房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即使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已经离婚,但如果能够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并且判决书或协议书中明确显示他们是夫妻共同购买房屋,那么仍然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这也是深圳市为了保障婚姻权益,在离婚买房过程中提供的一种特殊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契税征收标准仅适用于深圳市。
其他城市的契税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总结起来,深圳离婚买房契税征收标准主要根据房屋总价、契税率和买方人数来计算。
买方在离婚买房过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应的契税。
对于住宅类的房屋,契税率为1%,而非住宅类的则为3%。
如果购房人是夫妻共同购买,可以享受一套住房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环节,优惠政策,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10﹞374号 【发文日期】2010-10-21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 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 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 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 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 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 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 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 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 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深地税发[2006]45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贯彻《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补充意见(一)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房屋原值:发生分割行为前购置(建造)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房屋原值中的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一般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登记价为准。
房屋原值中的相关税费:房屋购置过程中,由购置方按有关规定实际交纳的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
(三)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二、对贯彻《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充意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3%核定。
上述所指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加强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管理(一)对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委托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代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门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财政部门征收、代扣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四、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的,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深府办〔1996〕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去年6月以来,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乱收费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企业、群众的收费负担有所减轻,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省政府领导和省治理乱收费检查组对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我市的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种乱收费问题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的乱收费问题仍相当严重,企业、群众时有反映。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三次治理乱收费广播电视大会,对治理乱收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习国家、省和市的收费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
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部门收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现象。
二、组织开展专项收费检查。
从10月初至12月底,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5项专项收费检查。
(一)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区物价检查所配合,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5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5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粤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地税局。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帐核销和收回审核。
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3.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市、县收入范围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2.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3.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4.将“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职责交给相关行业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深财[2004]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深财[2004]7号)为贯彻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3〕2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管机关和征收方式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机关是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契税政策的解释宣传、纳税申报、契税减免、退税审批、票证管理及有关管理工作。
我市契税征收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具体代征契税。
代征单位主要负责契税的征收,除市财政局有明确委托的外,不得办理契税的减、免审批手续。
二、契税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三、契税适用税率及适用范围(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含3月31日)由房地产登记机关受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三)2004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以及虽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签订合同,但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含4月1日)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住宅、办公室(楼)、仓库、厂房、车房、其他商业用房等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土地、别墅与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25•【文号】国税发[1997]176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国税发[1997]176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
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
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定。
四、票证管理。
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
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1989年7月13日深府[1989]2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
第三条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
第四条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
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
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
第六条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问题的复函-深财函[2002]176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问题的复函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深财函[2002]176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契税征收问题的函》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四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对契税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投资、入股、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应视为房地产权属转移,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二)以招标、拍卖取得土地时,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转让招标、拍卖取得土地时,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三)以招标、拍卖取得的土地或成立项目开发公司,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招标出让、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政策性协议出让等)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都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四)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的,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五)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六)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的,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七)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的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
关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应当以建设部门竣工验收证明上记载的竣工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8•【文号】财法字[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深圳住宅和公寓契税标准
深圳住宅和公寓契税标准深圳是中国的一座特区城市,作为经济发达城市,其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
在购买住宅和公寓时,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契税。
契税是指购房者按照房屋购买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政府的税费。
下面将对深圳的住宅和公寓契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住宅契税标准。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深圳住宅契税标准如下:1.首套普通住宅契税标准为1.5%。
购买首套普通住宅的购房者需要按照房屋购买总价的1.5%支付契税。
这个标准适用于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居民。
2.二套普通住宅契税标准为3%。
购买二套普通住宅的购房者需要按照房屋购买总价的3%支付契税。
这个标准适用于非居民或已经拥有过一套以上住房的居民。
3.非普通住宅契税标准为3%.非普通住宅包括商品房、别墅、高档公寓等。
购买非普通住宅的购房者需要按照房屋购买总价的3%支付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住房面积达到144平方米及以上的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按照购房发票全额减免契税。
接下来是关于公寓契税标准。
公寓是一种多层住宅建筑,每层都由多个住户共享设施和服务。
深圳的公寓契税标准如下:1.首套公寓契税标准为1.5%。
购买首套公寓的购房者需要按照房屋购买总价的 1.5%支付契税。
这个标准适用于购买第一套公寓的居民。
2.二套公寓契税标准为3%。
购买二套公寓的购房者需要按照房屋购买总价的3%支付契税。
这个标准适用于非居民或已经拥有过一套以上公寓的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寓面积达到144平方米及以上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公寓,按照购房发票全额减免契税。
总的来说,深圳的住宅和公寓契税标准是根据购房者的购房目的、购房数量和房屋面积等因素来确定的。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以便能够准确计算应支付的契税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只是购房中的一项税费,购房者还需要承担其他费用,如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费、房产证费等。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综合考虑所有费用,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六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商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加强管理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办﹝2005﹞176号
【发文日期】2005-12-30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管职能的划转。
我市契税征管职能由深圳市财政局划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使。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我市的契税征收机关。
二、契税税率的调整。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线确定税率。
1.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契税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继续执行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适用税率为1.5%,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非普通住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厂房、车库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2.凡在200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签订有效购房合同的,仍按照市政府原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上述规定中所指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
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