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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4.10.25

【实施日期】200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关于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25日深办发[2004]12号)

《关于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我市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提高国际竞争力,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现代行政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法规制度为载体,以制度创新为保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增加效能,进一步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权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建符合现代行政管理与时代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是职能法定原则。政府的架构、部门的设置和各部门的性质、职能及编制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确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减。二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区、街道职责权限,科学规范区政府工作部门职能,理顺政府条块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努力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做到有责有权,权责一致。三是职能范围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为保证政令畅通,参照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情况,并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四是精简统一的原则。在完善大行业、大系统综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精简机构与人员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整合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五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的,相应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

二、主要内容

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巩固、完善、探索、深化的总体要求,坚持“三个不突破”:即机构设置上不突破经市批准的现有机构限额、人员编制不突破现已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行政事务编制总数、领导职数配备不突破现有规

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贸组织规则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意识,推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落实宪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的规定,强化政府公共决策职能,提高政府行为的全局性、统一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切实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统一、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强化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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