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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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x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压滤机滤布厂家、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

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尘滤布,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及其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补征税款外,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未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追收税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契税的征管机关为县财政局和各街镇乡财政所。其依照《税收征管法》、《契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对本县范围内的契税组织征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X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上级征管机关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送:

契税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契税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契税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契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xx县范围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以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以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承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四)以接受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五)以获奖、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六)以其他方式(如合作建房等)事实上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价格包括:

(一)成交价格,即房地产交易双方协商达成的价格,包括权属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有成交价格的原则上按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二)评估价格,即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依法确认的价格。无成交价格的如权属赠与等原则上按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三)交换差价,即房地产权属交换双方有关房地产之间的价值差额。土地权属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原则上按交换差价确定并由支付差价方纳税;

(四)成交价、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构依法参照市场价确定。第五条:

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第六条:

xx县财政局是xx县范围契税征收管理的专门机构。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由xx县财政局农财农税股负责xx县的契税征收工作。第七条:

凡本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征收机构核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全部的契税。压滤机滤布厂家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有权从征收机构获取契税完税凭证。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国家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可以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填报减免申请书,经必要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出具减免批准文书。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或申请减免税必须向征收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交换协议。

(二)属二手房、地产转让的,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评估报告外,还需提供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复印件和原契让的原件(原契证必须交征收机构收回)。

(三)属政府征用拆迁安置的,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公证和拆迁批准公文。

(四)有公证或法院裁定书的,要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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