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四)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限额第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愿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基本情况1. 保险标的地: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建筑物、设施损坏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因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时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影响保险责任的重要变化(如业务变更、风险增加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4.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第三方已获得赔偿的部分除外。
七、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救火费用保险条款
救火费用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与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标的为因火灾引起的直接损失以及为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材、救援设备、现场清理工具、救援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期满后,可依据合同规定续保。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为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外责任
1.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因被保险人违反消防法规、疏忽大意、故意行
为等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
2.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火灾,如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火灾,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3. 被保险人自身拥有的建筑、设施或其他财产因火灾引发的损失,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五、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1. 本保险合同设有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依据投保时约定的金额确定。
2. 对于每次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将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免赔额的金额和扣除方式在投保时约定。
六、保险费及支付
1.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依据投保时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效力。
七、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费用发票等。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和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责任免去第三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映、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暴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直接由于运算机2000年问题引发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补偿责任,和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处惩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以下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补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发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点的卫生装置,和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点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利用的任何家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发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制度,其保障的是因为火灾事故而对公众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在中国,《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以保障公众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保障:1.对公众财产和生命安全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对于因公众责任而造成的法律诉讼费用进行赔偿;3.对于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社会民生问题进行赔偿;4.对于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赔偿。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主要针对的是火灾事故对公众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而对于保险公司、企业和个人自身财产的保障,则需要另外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通常是由企业或组织购买,以保障其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对公众和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的个人来说,通常是通过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或个人责任险来获得相应的保障。
因此,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的购买范围主要包括了企业、组织和单位,以及一些大型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宾馆、餐厅等。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对于参保企业和组织的经营活动和社会责任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
通过购买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企业和组织将更加注重火灾事故防范和公众安全,从而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度。
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将依法对公众和第三方的损失进行核定和赔偿。
在此之前,企业和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以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秩序和生活。
除了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外,企业和组织还可以购买其他相关的险种,如企业财产险、商业综合保险等,以全面保障其自身的财产和责任。
个人可以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个人财产险和个人责任险等产品,从而获得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保障。
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能够保障公众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企业和组织的经营发展和社会责任意识。
在未来的发展中,火灾事故公众责任险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降低火灾损失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汽)站应当投保工作责任保险”之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派出所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措施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注重引导。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出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各部门、各派出所要加强宣传,强化对本辖区单位场所的引导,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营业性单位(场所)作为重点,督促、引导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尤其是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降低火灾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消防大队、派出所要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营业性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加强对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重要意义的宣传。
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确保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进行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商业保险。
以下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供大家了解。
一、保险范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向第三者进行的经济赔偿。
3. 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火灾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费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计算:1. 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费用与保险标的的价值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说,保险标的的价值越高,保险费用也会相应越高。
2. 被保险人的行业与经营规模: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也会不同。
3. 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记录:历史赔付记录是保险公司评定被保险人风险的重要依据,如果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记录较为良好,保险费用会相对较低。
四、投保要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行业背景、历史赔付记录等。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公众对于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
下面列举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的几个理赔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的具体应用和赔偿范围。
1. 某商场火灾引发人员伤亡:某商场发生火灾,造成多名顾客受伤甚至死亡。
商场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商场因此次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
2. 餐馆火灾导致财物损失:某餐馆发生火灾,导致店内财物损失严重。
餐馆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餐馆因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
3. 建筑工地火灾引发第三方损失:某建筑工地发生火灾,由于火势较大,火焰蔓延至附近的居民楼,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
工地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工地因火灾引发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4. 学校实验室火灾导致学生受伤:某学校实验室发生火灾,导致多名学生受伤。
学校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学校因实验室火灾造成的学生伤亡责任。
5. 剧院火灾造成演出中断:某剧院发生火灾,导致演出中断,观众无法享受完整的演出。
剧院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剧院因火灾造成的演出中断的损失。
6. 酒店火灾导致客人财物损失:某酒店发生火灾,导致客人行李和财物损失。
酒店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酒店因火灾造成的客人财物损失。
7. 公园火灾引发植物损失:某公园发生火灾,导致大面积植物损失。
公园管理单位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公园因火灾引发的植物损失。
8. 停车场火灾导致车辆损毁:某停车场发生火灾,多辆车辆被烧毁。
停车场管理方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停车场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毁。
9. 超市火灾引发顾客财物损失:某超市发生火灾,导致顾客购买的商品被烧毁。
超市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超市因火灾造成的顾客财物损失。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签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火灾发生时,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被保险责任1.本保险责任仅包括被保险人因火灾发生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设备、家具、家电等财物的损失。
3.本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发生在被保险期间内的火灾事件,且应当为突发意外情况。
如火灾系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引起,则本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约定。
2.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
3.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当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四、免责条款1.本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本保险责任不包括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养或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3.本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4.本保险责任不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失中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
五、索赔方式与程序1.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事件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详细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2.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派出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损失情况,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保险公司将根据核实结果,对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进行处理,支付相应赔款。
4.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索赔调查,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支付。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3.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七、解除合同及终止责任1.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2)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无法履行保险责任;(3)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目录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扩展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恐怖活动条款 (10)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10)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11)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1)5.建筑物改变条款 (12)6.停车场责任条款 (12)7.衣帽间条款 (12)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A (13)9.契约责任扩展条款B (13)10.有缺陷的卫生设施条款 (13)11.电梯责任条款 (14)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展条款 (14)13.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14)14.锅炉爆炸条款 (15)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15)1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15)17.火灾、爆炸及水损责任条款 (16)1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16)19.救火费用条款 (16)20.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16)21.急救费用条款 (17)2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7)2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17)24.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18)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18)2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18)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19)2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19)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财产条款 (19)30.停车责任条款 (20)31.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20)32.游泳池责任条款 (20)3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21)34.污染条款 (21)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22)36.对第三者随后所发生的损失条款 (22)37.出租人责任条款 (22)38.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23)39.对业主赔偿条款 (23)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 (23)41.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24)42.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24)4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24)44.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25)45.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25)46.承租人责任条款 (25)47.使用所租赁的厂房、机器设备责任条款 (26)48.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26)49.监管之财产条款 (27)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27)51.租用的员工住所条款 (28)52.节日装饰责任扩展条款 (28)53.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28)5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28)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29)(二)规范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保险合同书
火灾保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火灾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
1.2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整。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乙方承担因火灾导致保险标的物产生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家电、装修等物品。
2.2 保险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2)保险标的物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的火灾;(3)保险标的物存在故意行为导致的火灾等。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3.1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具体数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2 缴费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及终止4.1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费支付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4.2 合同终止: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终止,或者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五、索赔处理5.1 索赔条件:在保险标的物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齐全的索赔材料。
5.2 索赔金额核定:乙方自收到甲方索赔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索赔金额,并进行赔付。
5.3 索赔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应当足额、及时。
5.4 其他:对于索赔事宜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六、附则6.1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6.3 本合同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生效日期:。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1、被保险人必须将位于不同地址的场所分别投保;2、每人责任限额最低为5万,最高为50万;3、累计责任限额最低为每人责任限额的5倍;4、基准保险费=每人责任限额×[5+(N-5)×30%]×基准费率;其中N=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N≥5。
二、行业类别系数( 一) 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 C 类、D 类、E类、G类、U类、J 类、K类、L74、M类、N类、S类):0.5~0.8该类别为生产性制造类企业以及在中、高档写字楼办公的非生产性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如IT企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技术密集型服务类企业等。
( 二) 教育、医疗、文体类[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P 类、Q 类、R 类(R8932、R92 除外)]:0.8~0.9该类别包括各种培训学校、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教育机构,医院、防疫站、保健站、卫生所等医疗保健机构。
( 三) 宾馆、饭店类(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I66):1.0~1.2该类别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 四) 商业、服务类[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 F 类、H 类、L73、0 类(0824、0825除外)]:1.3~1.6该类别包括商店、门市、超市、商贸公司、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物流运输公司、汽修服务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
( 五) 娱乐、餐饮类(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I67、0824、0825、R8932、R92):1.8~2.0该类别包括餐馆、歌厅、舞厅、网吧、酒吧、茶馆、影剧院、浴室、游戏厅、桌球室等。
标准采用(GB/T4754-2002), 本表未列明的行业类别书根据其业务性质采用上述类似行业类别系数,且不低于0.8;上述场所内包含有家属楼或其他住宅楼的, 系数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 。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摘要:一、引言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和保险责任范围三、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四、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为人们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众多保险种类中,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则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详细介绍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保险责任范围以及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和保险责任范围火灾公众责任险,顾名思义,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等突发性火灾事故。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则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某商场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导致商场内多家店铺受损,部分员工和顾客受到惊吓和轻微伤害。
火灾发生后,商场管理者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保险公司确认此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将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3)根据勘查和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4)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支付赔偿金。
2.注意事项(1)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勘查和调查工作,以确保理赔顺利进行;(2)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审核;(3)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了解理赔进度,以便及时调整理赔策略。
五、结论总之,火灾公众责任险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责任险合同协议书
甲方: [保险公司名称]乙方: [被保险人名称]鉴于:1. 甲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主要从事各类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2. 乙方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对其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1.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
(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
(3)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突发性公共事件:如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
1.2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起保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3.2 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报告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4.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并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4.3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条保险人义务5.1 保险人应在接到乙方赔偿请求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5.2 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火灾保险协议书
火灾保险协议书甲方:(被保险人)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住址:联系电话:一、背景与目的甲方拟购买乙方提供的火灾保险服务,旨在保障甲方在火灾发生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受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赔偿。
双方通过签署本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所投保的火灾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具体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建筑、家具家电、贵重物品等,详见附件1。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费率标准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
三、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赔偿甲方发生的由于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
具体承保风险及免赔条款详见附件2。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以便乙方审核,且确认保险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赔偿与理赔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并防止进一步损害。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与信息。
3. 乙方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赔,并在受理理赔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4. 如甲方与乙方对于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险期限与终止1. 本保险协议自【具体起始日期】起生效,到【具体终止日期】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不再需要火灾保险服务,可提前【具体提前通知时间】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1. 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如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七、协议生效与解释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火灾保险协议书
火灾保险协议书甲方: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所申报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乙方支付的保险费情况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金额及范围:1. 甲方向乙方承保的火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乙方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2. 乙方投保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险期间所持有的房屋、家具、设备等财产。
二、保险期间及地点:1. 保险的期间自(起始日期)开始,至(终止日期)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发生火灾导致损失的,甲方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地点为乙方所在地(详细地址)。
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的财产遭受火灾损失,经鉴定符合投保合同约定的,甲方按照投保金额赔付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2. 乙方如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对损失进行调查和鉴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3.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支付保险费的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分期支付截止日期)。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保险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止。
甲方(保险人)签章:日期:乙方(被保险人)签章:日期:。
火灾保险理赔协议书
火灾保险理赔协议书1. 引言2. 理赔条件1. 甲方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了火灾保险费2. 火灾事故符合火灾保险合同约定的险别、险期、保险金额等相关条款3. 火灾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范围和责任范围4. 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理赔申请材料。
3. 理赔流程1. 甲方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尽快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准确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通知后,将指派专业的理赔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勘察现场的房屋结构、火灾原因、损失情况等3. 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理赔人员的勘察工作,并提供理赔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火灾事故报告、警方立案证明、场地照片、物品清单等4. 乙方理赔人员根据现场勘察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理赔事实调查和核实5. 根据调查和核实结果,乙方将及时出具理赔报告和赔偿方案,并提供给甲方审阅6. 若甲方对理赔报告和赔偿方案有异议,可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赔证据材料7.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异议内容进行进一步审核,必要时可以重新勘察现场8. 最终乙方将根据理赔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4. 理赔金额1. 火灾保险合同约定了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乙方将根据保险金额和灾害损失情况,计算出实际的理赔金额2. 火灾保险合同还约定了赔偿的方式,乙方将按照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理赔款项,一般分为一次性赔付和分期赔付3. 甲方在收到理赔款项后,需签署保险理赔单,确认已经收到理赔款项,并表示对理赔结果无异议。
5. 争议解决1. 甲方和乙方在签署火灾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2. 若甲方对乙方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 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后,将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根据调查和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决。
6. 协议变更1. 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进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2.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后的协议条款将代替原有协议条款,成为双方理赔过程中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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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限额
第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经营范围、营业面积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