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合同的订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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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详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

经济法合同法详解经济法合同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专门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的法律。

本文将对经济法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要素、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内容。

一、基本概念经济法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经济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其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适用原则经济法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2. 公平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不得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4. 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平等互利。

三、合同要素经济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内容要件和合同的形式要件。

1. 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目的。

主体是指合同各方,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或者服务,目的是指合同的目标和目的。

2. 合同的内容要件:合同的内容要件包括条款、权利义务和费用。

条款是合同各方对于合同事项的约定,权利义务是各方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3. 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合同和口头形式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当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共识。

其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特定合同的要求或者合同形式的规定。

最后,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义务。

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即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 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 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 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 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二)要约
1、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 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案件1: 1999年,四川藏民仁某从成都一汽车销售商处购买客

《经济法》课程标准

《经济法》课程标准

《经济法》课程标准1.课程说明《经济法》课程标准课程编码〔35549〕承担单位〔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制定〔〕制定日期〔2022.10.18〕审核〔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日期〔〕批准〔〕批准日期〔〕(1)课程性质:本门课程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基础课,是必修课程。

(2)课程任务:主要针对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岗位开设,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法律知识方面的基本技能,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适应社会岗位需要作为课程任务。

(3)课程衔接:在课程设置上,前导课程有政治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后续课程有经济学原理。

2.学习目标(1)总目标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法律知识方面的基本技能,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应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与创新意识,熟悉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相关部门法,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构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适应社会岗位需要的总体教学目标。

(2)分类目标知识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掌握的理论知识有:经济活动中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学生生活工作紧密联系的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分内容。

能力目标:仲裁协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普通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的撰写;各类公司、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各类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与运作;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能处理涉及公司、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纠纷;常用合同的订立、审核;常见合同纠纷的处理;常见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纠纷的处理;票据的规范填写与常见票据纠纷的处理。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营造自主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掌握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经济纠纷的迫切愿望;激发学生积极自主探索学习和团结协助精神;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

合同的订立--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合同的订立--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掌握)(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同时满足:①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该电报属于要约。

(3)要约邀请VS要约(是否满足两条件)①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例子: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

B.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悬赏广告视为要约。

③效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

【随到随购,数量不限VS欲购从速,数量有限】“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意味着有可能来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示例1】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

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示例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

该行为属于要约。

典型习题【例题·单选题】(2003年)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疑编号57570402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

2、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重要环节。

3、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违约责任。

2、难点如何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点。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合同法相关问题。

3、讨论法:组织学生对有争议的合同法问题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思考和表达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讲述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例,如租房合同中的争议,引发学生对合同法的兴趣,进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二)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过程。

2、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_经济法

合同法_经济法

2.不安抗辩权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 1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4月1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 以继续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 以提出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 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5.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经济法(第三版)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版)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三、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如公司成立、不动产转让等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 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主合同、从合同 ——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 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 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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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 合同? 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 责任? 例外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的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
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 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 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 权利。
同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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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主合同、从合同 ——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 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 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本合同与预备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与为他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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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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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简介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本文主要以合同法为重点,介绍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约定来关联人民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结成和内容是完全自由的,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协商、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内容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素的要求,即合同当事人、标的物、合同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要求。

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合法形式成立。

2.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

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4.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总结经济法(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内容。

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合同法顺利实施的基石。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1)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

(2)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重要法律规定。

(3)熟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2、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合同法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合同纠纷。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提高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3、情感目标(1)激发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引导学生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价值观。

二、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2)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标准。

(3)合同的履行规则,特别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适用条件。

2、教学难点(1)如何准确区分不同效力类型的合同,并理解其法律后果。

(2)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及相互关系。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让学生对合同法有初步的认识和理解。

2、案例分析法引入实际生活中的合同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法将学生分成小组,针对特定的合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促进学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合作学习。

4、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模拟合同纠纷的法庭审理过程,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应用和司法实践。

四、教学资源1、教材选用权威的经济法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系统性。

2、案例库收集和整理丰富的合同案例,用于课堂教学和课后练习。

3、多媒体课件制作生动形象的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4、网络资源推荐相关的法律网站和在线学习平台,供学生自主学习和拓展知识。

五、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1)通过讲述一个简单的合同交易故事,如购买商品或租赁房屋,引发学生对合同的思考和兴趣。

经济法(第三版)电子教案(第一编)

经济法(第三版)电子教案(第一编)
经济法(第三版)电子教案(第一 编)

CONTENCT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法实施与监管法律制度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 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担保的设立和效力
担保的设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如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等。担保一旦设立,即具有法律 效力,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80%
担保的消灭和追索
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担保即告消 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 权人可以依法追索担保人的责任 ,实现其债权。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具有支 付、信用、融资等功能。根据 票据种类的不同,票据可以分 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类型 。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 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 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 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的种类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01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是经济法立法目的得以实 现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实施的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等。
经济法监管法律制度
01
02
03
04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的条件主要包括: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
手续;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采取的是“到达生效主义”。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到达受要约人 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到达。 反之,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如 悬赏广告、图书征订单等。因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所以,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约束。即要约人要明确表明,如果 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从要约到新要约,再新要约,最后到承
诺的过程。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6讲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保全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6讲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保全

第06讲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保全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基础知识一、学习脉络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二)要约 VS 要约邀请【示例】甲公司需要采购一批电脑,向乙丙丁公司发出传真:我公司急需X型号电脑100台,1个月内交付电脑,货到付款。

若贵公司有意出售,请传真回复报价。

乙丙丁当天均分别回复报价:80万,75万,78万。

甲公司遂通知丙公司,将向其购买。

【分析】甲向乙丙丁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丙、丁回传真报价属于要约;甲通知丙表示购买属于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 VS 反要约(新要约)【示例】甲对乙说:这支笔卖给你100块,要不要?乙:80行不?甲:行!【分析】甲发出要约,乙答复为反要约(新要约);最后,甲同意成交是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反要约: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所做的变更都属于实质性变更。

(四)撤回 VS 撤销要约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要约已经生效,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使得原要约失效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承诺迟延 VS 迟到1.承诺的迟延(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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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下: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一、合同的订立 (三)承诺
3.承诺的期限和生效
第7 页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到达: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
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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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 11 页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 16 页
三、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 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 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 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 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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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库]第七章 合同法

[经济法案例库]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七章合同法一、合同的订立(一)程序1.【案例介绍】1992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

”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

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

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问题] 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案例分析】1.在本案中,甲方6月8日电是要约引诱,不是要约。

同样乙方6月9日电也是要约引诱,甲方6月13日电为要约,乙方回电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

甲方6月17日电也是新要约。

2.乙方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

另请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该电文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是对甲方6月17日要约的承诺,即该买卖合同于6月21日发出后抵达甲方时即成立。

后一部分:“另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为另一新要约。

据此甲,乙双方就买卖锡皮545克型的葡萄罐头的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得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

3.甲方误以为甲,乙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从而将该批货物卖于第三人。

因此8月中旬未能交货,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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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考点一、中级会计实务考点。

(一)固定资产。

1. 初始计量。

-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这里要注意增值税的处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分为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

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出包建造固定资产,企业要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固定资产成本。

2. 后续计量。

- 折旧方法是重点内容。

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及应用场景要掌握。

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在计算折旧时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在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这是因为这种方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符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损耗大、后期损耗小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加速资金的回笼和固定资产的更新。

-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支出,如果改良后能提高固定资产的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等,一般属于资本化支出;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则属于费用化支出。

(二)长期股权投资。

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依法形成的具有相互权利和义务约束的文件或协议。

合同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简称,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内容要素、效力等重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自愿、平等、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

首先,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其次,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互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

再次,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合同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最后,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在合同的内容要素方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必须包括的必要条款,例如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信息、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另外,在实际合同订立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增加一些附加约定。

合同的订立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在法律上,书面形式要求较高,通常要求由当事人亲笔签字或者按手印,并盖有单位公章。

而口头合同因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选择书面形式,并保留相关证据。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的原则是合同的自愿原则,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总之,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能够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

合同怎么订立

合同怎么订立

合同怎么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严谨的过程和合法的程序。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向客户提供以下关于合同订立的建议和指导:
1. 确定合同各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合同各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是谁,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 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类型,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包括合同的目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确定合同的有效期和签署方式,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签署方式,确保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并且能够被相关方认可和执行。

4.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订立合同时,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具有法律效力。

5. 解答客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疑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客户可能会对法律术语和条款有疑问,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耐心解答客户的疑问,确保他们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总之,合同的订立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严谨的过程和合法的程序。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务合同经济法

劳务合同经济法

一、劳务合同经济法的概念劳务合同经济法是指调整劳务关系,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

二、劳务合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劳务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务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公正、公开的仲裁。

三、劳务合同经济法的法律适用1. 劳务合同经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劳务合同经济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规模、行业如何,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劳务合同经济法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四、结语劳务合同经济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共同维护劳务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经济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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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a 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 b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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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约的消灭 • • • •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3、要约人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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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要约(新要约)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并将其意思表示回复给要约人,那么受要 约人的这一答复构成了新要约 • 此时双方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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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叉要约 • 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之后未到达之前, 相对人也向前述要约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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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 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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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 • (3)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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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广告 • 商业广告——要约邀请 • 广告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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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条围巾卖 多少钱?? 太贵了,300元 怎么样??
500元,少了不卖
不行,最低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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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的效力
•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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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 (1)对要约人的效力 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 的拘束。 •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而仅使 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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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并提醒乙公司不 能对要约做实质性变更,乙公司不知道什么 是“实质性变更”,请你帮助乙公司指出下 列选项中属于“实质性变更”的是( )。 A.合同的价款 B.合同的质量 C.合同的履行地点 D.争议的解决方 法 E.合同中的说明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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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诺的效力
• 1、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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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的法律后果——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常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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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 1、迟到:受要约人过承诺期而发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 2、迟延,未迟发而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 期内发出承诺并通知要约人,但因为第三 人的原因,比如邮差,致使承诺逾期。迟 延原则上有效。
(二)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 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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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 (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 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3)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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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工程公司向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 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 河沙,请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 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人员前往验货并购 买。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向工程公司发了 电报,并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同时, 用火车运送河沙到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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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的撤回 • 撤回的对象是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该在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 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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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对于要约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生效 C.要约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D.要约自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生效 • 2.下面的行为中,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 约邀请的是( )。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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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厂认为工程公司发了要约,自己作 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该受要约的约束, 因此,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 程公司则认为自己发出的仅仅食购买河沙 的意向书,而非要约,拒绝支付货款,双 方协商不成,胜利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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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质:

(1)悬赏广告: • 单方意思表示?? • 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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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股说明书 B.投标书 C.招标公告 D.商品价目表 4.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 要约,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 A.该电子邮件发出的时间 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指定的电子邮 箱的时间 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 间 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
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2016/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可以向特定的 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 (4)表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 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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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 • • • (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承诺的效力 (三)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四)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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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1、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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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必须在要约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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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要约可以撤回 B.要约可以撤销 C.承诺可以撤回 D.承诺可以撤销 • 6.某承包商向某建材供应商发出了购买钢材的要 约,后又发出通知撤销该要约,双方便因为要约 的撤销伺题发生分歧。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撤销 要约的情形是( )。 A.承包商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不损害材料供应商合理利益 C.建材供应商收到通知时承诺已经发出 D.承包商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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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 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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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学习目标:全面掌握要约和承诺 关键词:要约、承诺
一、要约
• • • • • • •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二)要约邀请 (三)反要约 (四)交叉要约 (五)要约的效力 (六)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七)要约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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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1、概念: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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