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近期发生的5起危险化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9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及时开展公告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有效指导和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认真按照公告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及时督促实施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和严控成品油灌装零售。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准购证制度和公告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加油站(点)严格控制成品油的灌装零售。
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公告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到的违反公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及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各级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通报公告相关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及时研究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在国家三部门公告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并在辖区内公告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剧毒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并结合国务院部署的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浙江省“2007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对加强我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近期要再组织一次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2007行动”回头看检查,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进行再深化、再落实、再整改,限期内整改不了的,要坚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挂牌管理,对重要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和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避免和及时纠正“三违”行为;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增强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中注明的剧毒化学品品种范围经营,并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认真查验、登记购买单位提供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等证件、牌照;严格按照核定的剧毒化学品储存限量储存剧毒化学品,并保障储存的安全和可靠,对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严格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等“五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及包装编号等,并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认真负责回收本单位销售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无毒化处置;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完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21-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警示牌提出了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较大危险场所或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现就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要求规定如下:一、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目的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目的是将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危险物质、区域和危险性以及防护和应急处理等信息以标签或图示的形式表示出来,警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在紧急状态下,明了现场情况,正确地进行应急作业,以达到保障安全和减少损失的目的。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设置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或储存单位,其危险物质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单位均要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设置范围为前述单位的:(一)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二)贮存区。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宁波、温州、嘉兴、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你们相继向我局行文请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入园行业及范围等问题,经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一并批复如下:一、安全规划总体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和布局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文件。
根据《工作意见》要求,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问题。
安监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根据其危险性,积极引导项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合理布局、依法建设,确保安全。
对于成品油库、油漆涂料集中库房等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受当地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
另涉及危险化学品但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加工型建设项目,如混配农药剂型加工、涂料、蓄电池等建设项目,在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因地设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浙安监管综[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浙安监管综〔2006〕10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全国建筑业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5月份,共发生13起,造成51人死亡。
我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也较为严峻,至目前止,共发生3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字〔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汛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我省刚刚进入梅雨季节,给建设领域施工带来许多不便,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
在我省建设领域内发生的3起重大事故中,其中2起事故的发生就与事故发生地的强降雨天气有直接关系。
因此,各地要督促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河流边及临近高边坡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增强防汛意识,减少事故隐患,努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建设领域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在建设领域发生的事故中,许多是由于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的。
上半年,在我省建设领域内发生的3起重大事故中,1起事故就是因施工人员对高边坡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从而造成人员死亡;在另1起事故中,同一引水隧洞施工的3家施工单位中2家单位的施工人员见下大雨及时撤离了现场,而另1家单位的施工人员没有撤离,从而造成3名施工人员被溢入的雨水淹溺而死。
因此,各地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对农民工和新入场工人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概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158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同一机关制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部分地市安全监管局反映,少数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换(核)发工作基本要求。
比较典型的是绍兴市安全监管局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发现:宁波华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虞市两家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内容缺失、与现状不符、不遵循法规标准等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致使该两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为切实提高许可工作质量,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专题座谈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
各市在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过程中,一是要认真审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重点审查评价报告引用的企业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总图布置是否与现状一致、评价描述分析是否与现状相符、评价定性定量描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工艺设备设施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评价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实际、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明显违反法规标准的情况、评价整改意见和确认是否完整对应、评价结论是否明确等,对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评价报告,要退回重新编制,仍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评价报告。
二是要完善审查专家回避制度,有选择性聘请专家参与现场审查,避免出现审查专家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企业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
三是要明确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审查提出的整改内容要与被审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整改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3.1法律法规20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建立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清单;3.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更新和获取;4.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2.无责任部门扣2分;未明确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每项扣未形成法规清单扣2分。
3.未定期更新扣5分;每项法规未及时更新或每缺少一项法规扣分。
4.未传达给相关方,每发现一次扣1分。
3.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01.企业与上级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签定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每项5分。
1.有文本,涵盖企业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缺少一个单位或部门扣2.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人员,缺少一人扣1分。
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1.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种扣1分。
2.本项10分。
抽查工作岗位,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3.4岗位1. 根据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 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20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 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浙安监管综[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7〕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自去年8月份以来,已相继发生5起重大事故,分别为:2006年8月6日13时左右,杭州萧山岳利床垫面料整理厂组织人员进行污水池清污时,发生一起因二氧化硫等有害混合气体中毒事故,造成6人急性中毒,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0月8日9时,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动力公司4100空分系统冷却塔内,发生一起因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006年10月22日13时45分左右,宁波余姚市赵建青喷涂厂员工在相对密闭车间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度烧伤;2006年11月13日20时许,位于义乌市开发区江滨西路378号的义乌市稠州电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清理集水池污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2007年2月6日8时左右,在杭州市萧山区围垦区域,作业人员在拆卸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片大型污水处理厂西北边6号检查井管道阀门的过程中,发生一起因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度中毒。
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源,未制订或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或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未做好相关监护工作,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我局将研究制订《浙江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意见》和《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一是要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研究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抓落实,重点抓好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标准化推进工作。
二是要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内涵。
三是要在落实好《意见》提出的相关激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激励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实现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并督促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由省级挂牌督办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由市、县级挂牌督办的,分别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公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几起矿山事故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几起矿山事故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矿[2007]1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7.13【实施日期】2007.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几起矿山事故情况的通报(浙安监管矿〔2007〕13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上半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山事故的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省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36起、死亡38人,同比分别下降34.55%和36.67%。
但进入七月份后,我省在7月3日和4日接连发生三起死亡事故,造成8人死亡。
7月3日,东阳市城东上屋采石场两工人系安全带、安全绳在宕面清理浮石时,由于上部浮石崩落打断安全绳,造成两人坠落死亡。
7月3日,慈溪市杭州湾矿业有限公司3名作业人员在宕脚东边风钻作业、2名作业人员开车装料时,一出露宕面的巨石和周围岩体因前一天大雨浸润突然崩落,造成一名驾驶员和两名风钻工共3人死亡。
7月4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的杭州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工地,3名工人在进行爆破打眼作业时,作业面发生坍塌,造成3人被埋死亡。
从今年上半年和最近的几起矿山死亡事故分析来看,露天矿山事故类型多为物体打击、坍塌、高处坠落等,主要是有关矿山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开采设计和爆破方案组织生产,出现在高宕面不分台阶开采、擅自改变宕面推进方向、斜坡作业面“猴子式”浅孔爆破作业、工作边坡角严重超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地下矿山则以冒顶片帮、提升运输和爆破事故居多,主要原因是有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设备老化,地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从业人员违章现象严重,在排险过程中存在冒险蛮干行为。
省政府领导对近期接二连三发生工矿和施工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要举一反三,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要求,总结推广柯桥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审批放权范围,现将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委托审批实施部门国家及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政府确定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县(市、区)、绍兴市所辖县(市、区)和义乌市安监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方)。
二、委托审批事项除下列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含核发、变更和到期换证):(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五)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
三、委托方式省安监局直接委托受托方实施。
受托方以省安监局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检查和指导。
受托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直接实施,受托方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文件(加盖受托方公章)和最终文书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送至省安监局,实行“见章盖章”(电子印章使用要求按照浙安监管办〔2014〕140号要求执行)。
受托方应当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结果,以便捷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市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已办结的委托审批事项。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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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近期发生的5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省濮阳市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今年1月15日金华市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次死亡4人事故以来,我省嘉兴、衢州、台州、舟山等地又相继发生了5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死亡事故。
在短短不到三个月时间里,我省相继发生的6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明显多发。
现将这5起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报如下,并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省濮阳市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上升势头。
一、5起事故情况(一)海宁市金潮实业有限公司“1.25”爆炸事故2008年1月25日上午,海宁市金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公司)造气车间发生一起混合气体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月25日,金潮公司根据计划进行停车检修。
上午8时,金潮公司造气车间造气工段职工对半水煤气造气炉的下行管进行清灰作业。
按规程,先停炉,在炉口孔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再拆开管道防爆板,清理管道内煤灰,安装新的防爆板。
8时30分,作业人员在安装新的防爆板、拧紧防爆板螺丝时,造气炉下行管内突然发生爆炸,1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据调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实施检修清灰作业时,因半水煤气造气炉内产生的煤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氢气、氮气、氧气、甲烷等)未能在炉口燃烧彻底,反而自上行管进入了下行管道,并在内积累,而空气则在烟囱牵引下从炉口进入,与之形成可爆混合气体,遇火星产生爆炸。
(二)浙江衢州巨鑫化工有限公司“2.3”爆炸事故2008年2月3日下午,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工程公司)在浙江衢州巨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TCE车间更换碱吸收槽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巨鑫公司与巨化工程公司的工程安装检修施工合作协议,巨鑫公司委托巨化工程公司更换TCE车间的四氯乙烷精馏塔尾气碱吸收槽。
2008年2月3日下午,巨化工程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新碱槽安装、定位过程中,借用与正常生产系统连接的2根四烷尾气管与碱槽相联来调整碱槽的相对位置,导致四烷尾气通入碱槽10多分钟。
定位完成后,施工人员在简单的将四烷尾气管从系统中脱开后即对碱槽进行气割开孔作业,引发爆炸,现场人员1死3伤。
据调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碱槽定位时,现场人员在未断开四烷尾气管与生产系统的联接的情况下,将四烷尾气导入碱槽。
四烷尾气含有易燃易爆组份二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烷等,气割作业引起爆炸。
(三)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3.5”爆炸事故2008年3月5日中午,台州市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间设备厂房全部被毁。
3月5日中午,九洲公司27号厂房卡马西平回收车间离心分离岗位的两名现场操作人员周天富与邱仙顺在完成准备工作后,打算进行甩干甲苯、精制卡马西平的离心操作,离心操作的主要步骤是先打开保护气体氮气阀门,向离心机内吹扫后打开伴有甲苯的卡马西平料液,再开启离心机。
在邱仙顺去开保护气体氮气阀门,但还未开启时,离心机房发生爆炸,随即引发大火,在离心机房里的操作工周天富仅找到骸骨。
据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应该是操作工周天富在邱仙顺未开启氮气阀门进行保护下就打开下料阀门并开启离心机,此时由于甲苯进入高速旋转的离心机,大量挥发,从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点火源目前怀疑是高速旋转离心机大量积聚静电产生的火花。
(四)舟山浙海油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3.9”爆燃事故2008年3月9日下午,舟山浙海油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油污水公司)进行油污水罐顶部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08年春节前,浙海油污水公司将油污水罐顶部安装量油孔平台的工程发包给中化二建公司,工程经层层转包,最后交由无资质的小包工队施工。
2008年3月9日,浙海油污水公司直接指挥该包工队去油污水罐安装量油孔平台。
下午5时多,施工人员在对还有少量油污水的2号储罐进行量油孔平台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并导致了邻近部分油污水罐的破裂起火。
据初步分析,两名施工人员均没有经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缺乏焊接作业安全知识,在未对储罐及输油管道进行清洗,通风,测爆等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焊接操作,违章作业,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五)浙江东亚药业有限公司“3.14”中毒事故2008年3月14日下午,三门县浙江东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噻康唑生产车间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08年3月14日晚8点半,东亚公司车间生产过程中,由于温度不够,导致噻康唑粗品反应釜本应是液态的物料结晶成块,无法放出。
当班两名操作人员张代祥和李世先擅自打开反应釜盖子,在没有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李世先进入釜铲物料,张代祥在釜口接物料,准备将釜内结块物料传出来。
李世先进入釜内90秒钟后被拉出送医院抢治无效死亡。
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反应釜内,导致环已烷中毒引起呼吸道不通以致中毒窒息死亡。
二、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作业人员有章不循、冒险作业上述5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岗位作业人员不遵章操作,冒险作业。
金潮公司“1.25”爆炸事故、巨鑫公司“2.3”爆炸事故和浙海油污水公司“3.9”爆燃事故的施工人员不遵守《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的相关规定,在未对易燃易爆介质容器进行吹扫、置换、分析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九洲公司的操作人员不按岗位操作流程,未开启氮气阀门进行保护下就进行下步操作,引发事故。
东亚公司的员工无视岗位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进入毒害空间作业,引起中毒事故。
(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以浙海油污水公司“3.9”爆燃事故为例,企业负责人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新改建工程层层转包,最后交由无任何资质得包工队施工,在明知要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下,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不但没有按规定进行动火审批,更是在没有落实对承包商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下,直接违章指挥无上岗证的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作业。
二是作业现场管理缺失。
巨鑫公司“2.3”爆炸事故中,该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动火证,但在组织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现场监督落实动火证提出的安全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浙海油污水公司“3.9”爆燃事故、金潮公司“1.25”爆炸事故甚至根本没有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三是岗位教育不到位。
在上述事故中,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没有向岗位员工进行技术交底,以致员工冒险作业、违章施工屡屡发生。
四是无证上岗普遍存在。
上述多起事故主要作业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对危险操作无知无畏,这反映了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丝毫没有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仍然置若罔闻,基本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都没有落实。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一)严肃事故处理,加大处罚力度。
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将事故原因作进一步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事故经过清楚、原因分析可信、结论依据充分,责任追究及时到位,并将结案和处理结果按规定上报。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单位,要实施停产整顿,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整改,待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上述事故都是以往事故案例的重复发生,浙海油污水公司“3.9”爆燃事故跟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更是惊人的相似,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严格按照《2008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监管危化〔2008〕51号)的时间要求和步骤,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除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日常监督、行政许可等手段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宣贯。
去年,我局印发了《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
要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检维修、有限空间、试生产等环节的危险性,加强宣贯,督促企业认真学习、执行。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管。
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已发生3起死亡事故,造成6人死亡。
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加强对危险作业场所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并采取有效手段严厉打击无证上岗的行为。
(六)加强DCS控制系统的推广力度。
去年,浙江菱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28”爆燃事故,由于没有联锁或紧急切断三氯化磷进料的安全措施,导致发生3人死亡事故。
九洲公司“3.5”爆炸事故,如果有保护气阀和进料阀的联锁装置,事故也不会发生。
要积极推动企业在涉及高危工艺的反应单元,采用DCS 自动控制系统,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七)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要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工作,把标准化作为工作的抓手,通过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主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