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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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目前介绍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别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亟待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2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基本情况

2. 1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初步建立我国于1996 年和1998 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并分布于2007 年和2008 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我国危险废物鉴别采取《名录》( 列表定义法) 、危险特性鉴别标准( 危险特性鉴别法) 以及专家判定相结合的原则[1]。根据此鉴别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

2. 2 部分省份已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探索性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重庆、浙江、甘肃、上海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大多数地区采取以省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为依托,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别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并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意见。

以下是相关省对危险废物鉴别的管理条例:

(1)、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办事指南:

(2)、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公的通知;

(3)、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浙环发…2013‟3 号;

(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5)、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办[2014]263号;

(6)、关于开展全区危险废物危险属性鉴别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5]30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8)、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9)、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10)、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3 国外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经验

( 1) 美国: 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具体管理原则包括: 一是,纳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 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产生且在名录内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联邦环保局( USEPA) 申请该特定废物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是,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是,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与其他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 2) 欧盟: 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列入名录( 欧盟指令2000 /532 /EEC) 的危险废物分成两类: 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绝对危险废物”和需

要进行鉴别的“含有危险成分的废物”,其中“绝对危险废物”约为200 种。

( 3) 日本: 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

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

4 中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现状

4.1 危险废物鉴别的方法与程序

目前,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有三种,但前提是鉴定对象已被经确定为固体废物。第一种是名录法,即根据名录查阅待判定的固体废物是否列入在名录中,如果名录中已经列入则可判定其为危险废物,但不能就未列入名录的判定其不是危险废物。第二种是检测法,对未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结果高于鉴别标准则可以判定是危险废物,低于标准的不一定是危险废物。前两种鉴别都属于肯定性单项判别,鉴别方法是结果

的充分非必要条件。第三种是专家判定法,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三种危险废物的判别方法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在目前的管理中,用前两种方法都没有判定其是危险废物的,都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专家判定法在全国尚无先例。

4.2 鉴别体系的构成与具体内容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由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法和专家判定法三大要素构成。

4.2.1 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法

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凡列名录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我国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 9 个类别,编号从H W 0 1到H W 4 9 ,主要是根据废物的成分和来源、特性来进行分类的。其中H W 4 3 (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 W 4 4 (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是完全按照废物所含成分界定的,其他47 类都是由其行业、工序来源来确定的,主要分为残渣类、灰尘类、废液类、溶剂类、载体类和污泥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及43 个行业,所列的49 个类别中的400 种危险废物中,具有毒性的废物有3 7 2 种,占9 3 % ,具有腐蚀性的废物有38 种,占9.5%,同时兼有两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有39 种,占9.7%。可以认为,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各种行业不同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的各种废物,废物中的化学物质的成分、含量并不确定。

4.2.2 危险废物标准鉴别法

根据标准鉴别法鉴定危险废物的规定,凡经监测结果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即为危险废物。原《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3-1 9 9 6 )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的三项鉴别标准。该标准中将放射性废物也定义为危险废物与新法定概念不一致,2 0 0 7年经修改和扩充后,增加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并规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检测鉴别。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固体废物检测方法标准共同构成了目前标准鉴别法的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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