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办案规则
案件执行案件审判流程详解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
执行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原则在执行法领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是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的定义、特点、重要性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法律的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和程序。
它是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行动,通过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行政强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机关不能随意决定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行事。
2. 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是强制手段,确保被执行人无法拒绝执行,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得以有效实施。
3. 具体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根据具体的行政案件进行的,执行的措施和步骤因案而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执行的符合实际需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的意义和内容行政强制执行原则是指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时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们旨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法治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措施的基础和依据。
执行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并且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
2. 公正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执行机关应当公开执行信息,确保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对于执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3. 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和方法。
执行机关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执行期限,确保执行的效果。
4. 限制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的权利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执行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被执行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权益的平衡。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的重要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原则对于推动行政法的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法律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执行篇
民法典执行篇民法典执行是指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
民法典执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一、民法典执行的基本原则1. 等级性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
执行程序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利益大小、债权债务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有序安排。
2. 公平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执行案件,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效率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高效、迅速地完成,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履行结果。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避免拖延和耽误执行进度。
4. 公开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公开透明,执行案件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执行信息,维护执行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二、民法典执行的程序1. 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
申请执行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执行费用。
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并通知义务人。
2. 通知执行:执行机关在立案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等担保措施。
通知执行应当明确义务人的履行义务和期限,并告知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 查封、扣押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需要保全的情况,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效果。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登记和保管。
4. 强制执行:在义务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拍卖、变卖财产等,以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权利人。
5. 终结执行:执行机关在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发出终结执行的通知。
终结执行后,执行机关不再对该执行案件进行任何干预。
执行案件管理制度规范
执行案件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执行案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行为。
第三条执行案件管理应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案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保障执行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执行案件管理规范。
第五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执行案件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执行案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执行案件工作的依法、规范进行。
第八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档案和信息库,保障执行案件工作的记录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有关执行案件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工作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执行案件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立案审查第十一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确保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查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实现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决定。
第十三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执行案件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执行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执行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执行案件的依法、规范进行。
案管工作规则
案管工作规则
案管工作规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管人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管工作规则:
1. 法律原则:案管人员必须依法办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违法乱纪。
2. 中立公正原则:案管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其他影响。
3. 保密原则:案管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确保案件的保密性。
4. 诚信原则:案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伪造或篡改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5. 执行力原则:案管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高效地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及时、有序进行。
6. 专业能力原则:案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7. 人道主义原则:案管人员必须关注被害人的利益和权益,尊重人的尊严,帮助和关爱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8. 团队合作原则:案管人员必须与团队成员密切配合,坚持协作,共同完成案件的办理,不得以个人利益影响团队的工作。
9. 效率原则:案管人员必须高效工作,以快速、高质量的案件办理为目标,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处置案件。
10. 自我约束原则:案管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权力滥用,积极发挥榜样作用,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品德。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概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
本制度旨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案件登记流程1.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案件登记员应向其提供案件登记表。
2.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案件登记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案件登记员完成登记表的录入工作,并生成案件编号。
5.案件登记员将案件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案件编号归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法庭信息。
二、案件分配流程1.案件登记员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负荷将案件进行分类。
2.案件管理员根据案件分类和人员负荷状况进行案件分配。
3.案件管理员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并通知办案人员案件的相关信息。
4.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三、审理流程1.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进行案件审查和准备工作。
2.办案人员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审判长,并提出审理建议。
3.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性安排庭审日期。
4.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被充分听取,并确保质证和辩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5.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审判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发和送达。
四、执行流程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符合执行条件,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2.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法官应及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查,并记录执行的相关情况。
4.执行完成后,执行法官应做好执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案件结案流程1.审判长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结案的判决或裁定,并填写结案报告。
2.结案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并送交上级法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结案报告应进行归档,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结案结果和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五条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二、审查立案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一)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
案号编“执字”号;(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
案号编“执异字”号;(四)申请复议案件。
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五)执行请示案件。
案号编“执他字”号;(六)执行争议协调案件。
案号编“执协字”号。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九条下列案件,应先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立案的书面建议,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一)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案件,编“复执字”号;(二)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三)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
第十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执行书。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一、案件受理阶段1.提交执行申请:当一方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2.受理材料: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案件信息。
3.号召履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号召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4.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在接到号召履行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
二、案件审查阶段1.异议处理: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书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异议,可以采取调解、变更执行方式等措施,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作出决定驳回异议。
2.查封、扣押: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3.制作执行裁定书: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提出执行裁定书,确认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具体内容。
三、执行阶段1.财产拍卖:法院会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2.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扣押银行存款,限制出境等。
3.债务履行期限:被执行人需在法院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四、执行终结阶段1.完成履行:被执行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将确认执行完毕。
2.解除执行:如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3.终结执行:经法院确认全部执行完毕后,将发出终结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终结。
总结:以上就是法院执行案件的大致流程,包括案件受理阶段、案件审查阶段、执行阶段和执行终结阶段。
执行案件是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权威性和效力的重要环节,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措施有所变化,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执行工作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强制执行活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执行工作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活动的公正、高效、便利进行的原则。
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执行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 执行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执行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1. 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对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执行,保证执行活动的便利进行。
四、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1. 对于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执行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应当进行及时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3. 对于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解决,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执行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1. 对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改进和完善,提高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2. 对于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保证执行工作的规范进行。
六、执行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1. 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认知。
2. 对于执行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执行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七、执行工作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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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基本规则)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分段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地进行。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法警大队共同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原则上分离,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署名行使。
第二条(合议制度)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
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主要为:(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二)执行异议的审查;(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四)执行担保的审查;(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六)评估、审计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七)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八)决定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九)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
(十)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案件承办人报请合议庭讨论案件,应当首先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讨论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
遇重大及争议问题可报庭、院长或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分工及职责)执行局、法警大队共同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下设查封组和处置组。
查封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被执行财产的查证,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财产或财产权;扣留、提取收入、执行罚款决定;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办理其他查证、控制财产阶段的事务,原则上在立案执行后45日内完成。
处置组负责对查控的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债和移交;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强制执行;拘传和执行拘留决定;协助外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其他变现财产阶段的事务,该阶段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执行工作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依法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执行工作的程序规定。
1. 执行工作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失公正。
2. 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不得擅自改变、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
3. 对于执行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工作的监督规定。
1. 执行工作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
2. 对于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对于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必须依法进行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合法解决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工作的奖惩规定。
1. 对于执行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更大的贡献。
2. 对于执行工作中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惩处,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执行工作的其他规定。
1. 对于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执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结束语。
以上是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全体执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律师办案原则
律师办案原则律师办案原则是指在律师执行案件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程序。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律师办案原则:1. 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当尊重法律的约束,遵循公正、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2. 忠实和保密: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忠实,尽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他们应当保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遵守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义务。
律师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或利用客户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3. 独立和独立性:律师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他们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客观、中立和专业的意见,独立于任何利益冲突和外部压力。
4. 保护客户利益和权益:律师应当尽力保护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法律咨询,帮助客户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并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5. 诚信和正直: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操守。
他们应当真实地向法庭和其他相关人员陈述案情,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误导司法机关。
律师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参与任何违法、不道德或不诚实的行为。
6. 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的权威。
他们应当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尊重法官和法庭人员的权威和决定。
律师应当在法庭上恪守职业礼仪,与法官和其他律师进行公正、尊重和合作的交流。
7. 效率和经济:律师应当尽力提高案件的效率和经济性,为客户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
他们应当以专业的能力和技巧,推动案件的进展,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时间。
8. 求实和勇敢:律师应当以求实的态度对待案件,勇于应对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他们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勇敢地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辩护,追求最佳的法律结果。
这些律师办案原则是为了保证律师的职业操守、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而制定的。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终结执行案件规范管理制度
终结执行案件规范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终结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一、终结执行案件管理的基本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终结执行案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协调推进工作。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3、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终结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办理。
4、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终结执行案件管理人员,提高终结执行案件工作水平。
二、终结执行案件管理的工作流程1、案件接收:接到终结执行案件后,要根据案件性质和难易程度,确定办案人员,并且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2、案件调查: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搜集证据,查清案情,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
4、执行方案实施:依据制定的处理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实施的合法、公正。
5、结果审核:经过处理之后,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6、案件归档:对终结执行案件进行归档存档,做好资料整理和保存工作。
7、资料报送:根据相关规定,将终结执行案件相关资料上报或报送相关部门。
三、终结执行案件管理的具体要求1、落实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及时通知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终结执行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3、严格保密,对于终结执行案件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要严格保密,避免出现泄露事件。
4、加强宣传,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和公众对终结执行案件的了解和认知。
5、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终结执行案件处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6、加强学习培训,对终结执行案件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终结执行案件管理的考核评估1、定期考核,对终结执行案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效果。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执行流程规则
执行流程规则执行流程规则是指在司法和行政执行中,为了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确立的一种标准和程序。
其目的是规范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执行权的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执行权的行使和执行结果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包括立案、准备执行、执行中以及结束执行四个基本环节。
立案是执行流程的起始环节,包括受理申请、立案登记和案件分配。
在立案阶段,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
准备执行是在立案后的一个阶段,包括查控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和冻结财产等程序。
在准备执行阶段,执行法院通过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确定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并通知被执行人知悉执行事项。
执行中是执行流程的核心环节,包括财产变价处理、财产拍卖和划拨等程序。
在执行中,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实现执行权的行使。
结束执行是执行流程的最后环节,包括执行结案和执行结果的确认等程序。
在结束执行阶段,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和确认,确保执行结果合法有效,并及时终结执行流程。
二、执行权的行使执行权的行使是执行流程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执行流程中,执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并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
执行权的行使包括查控财产、冻结财产、扣押财物、拍卖财产和划拨财产等程序。
在行使执行权时,执行法院必须依法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执行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还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等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进行适度调整,确保执行活动的公平和合理性。
三、执行结果的效力执行结果的效力是执行流程规则的最终目的。
在执行流程结束后,执行法院将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和生效,并对执行活动做出相应的记录和公告。
执行结果的效力通常表现为对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和权益保护。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前言法院执行是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实力与权益保障的实践性问题,也是维持社会正义、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执行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时限为五日。
对于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二、执行和解制度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和解协议,以达成对争议的协商一致并实现拍卖等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和解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真实合法同意和解协议,法院应当在程序上给予对和解协议的相关审核与确认,使得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保障。
三、执行回避制度执行回避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制度,也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于执行人员有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
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回避决定,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是实现司法权威和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
学习和了解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不仅能够提高个人职业素养,也能够帮助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捍卫与维护公共法律秩序,为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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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办案规则为了规范我院的执行工作,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正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执行准备1、执行局的书记员在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执行案卷时,要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不全不予接收。
立案材料应有: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委托代理文件、诉讼费单据、受理通知书、案件信息表及当事人的居住地址、通讯电话。
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物的,应有特别授权。
2、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办理登记手续,立卷移交局长。
局长应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3、执行员接到案件后,要了解案情,制作阅卷笔录,明确执行事项,制订执行方案,和审判庭交接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
必要时,可以调阅审理卷宗。
4、执行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和由申请执行人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登记表。
5、执行员首次接触被执行人,不得运用传唤到庭方式。
应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财产登记、拍照和调查询问,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须知。
询问笔录应有以下内容:家庭成员的情况及工作单位、家庭收入。
现有动产和不动产、特定标的物的现存处等。
6、执行案件实行执行员独任制和执行小组合议制,涉及搜查、拘留、罚款、拍卖、变买、变更、追加、中止、暂缓、终结、恢复、回转、不予执行、公告悬赏、异议审查、债权凭证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事项,应合议讨论决定,并报批准。
7、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8、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按规定着装,出示执行公务证。
二、执行方法9、查询。
是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存款、收入情况或其他档案资料的执行方法。
到金融机构查询时执行员应送达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
到有关单位查询时,应送达“查询函”。
金融机构有:①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网点;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公司;③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证券登记公司;④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融资公司、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等。
查询时执行员有权查阅有关会计凭证、帐簿、电脑资料等,有权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盖章。
10、冻结。
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的存款、收益,不准其支取的临时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还需延长的,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长原期的一半,延行次数不定。
冻结时,执行员应送达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
办理“提前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时,要求同前。
“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11、划拨。
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帐户或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上的终结性措施。
划拨时执行员应送达金融机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
“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2、扣留。
是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临时性措施。
收入包括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赔偿金、保险金等。
扣留时执行员应送达有关单位“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入卷。
“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3、提取。
是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性措施。
提取时应送达协助单位“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入卷。
“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14、查封和扣押。
查封是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张贴公告和到有关机关办理查封登记,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的临时性措施。
查封的期限,动产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不得超过二年,需延长的,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长原期的一半。
扣押。
是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场所存管,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临时性措施。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还需延长,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延行原期的一半。
扣押的财物由执行局负责保管。
车辆扣押后,可以在本院内存放十五日,逾期应由执行局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查封和扣押时,执行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后,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还应送达协助者“民事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制作查封或扣押笔录,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车辆扣押时,应勘验以下内容,并经当事人和在场人、执行员签名:(1)里程表数;(2)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3)是正常运营车还是故障待修车;(4)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行车证记载一致;(5)车辆的外表状况;(6)车辆的备件;(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委托保管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并经双方签名盖章:(1)寄存人、保管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车辆状况;(3)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4)保管期限、地点、方式;(5)风险责任与违约责任;(6)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15、拍卖。
是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买,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终结性措施。
实施拍卖时,执行员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规定》办理。
向双方当事人、拍卖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
16、变卖。
是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交由有关单位出卖或由法院自行组织进行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终结性措施。
变卖时,执行员要送达双方当事人“民事裁定书”,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规定》办理。
17、以物抵债。
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金钱给付义务的终结性措施。
实施时,在双方当事人不能采取自愿方式实现时,采用法律强制方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③申请执行人同意;④抵债物价值已经评估。
以物抵债成立后,执行员应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18、责令交出存单。
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公民将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后,责令其交出存单的一种措施。
实施时,执行员应送达“责令交出存单通知书”。
逾期不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0条第4项的规定,按妨害执行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19、责令交出证照。
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由人民法院保管,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的一种执行措施。
实施时,执行员应送达“责令交出证照通知书”。
逾期不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0条第4项的规定,按妨害执行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20、搜查。
是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人身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强制措施。
搜查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和搜查令,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③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搜查发现的财产,执行员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
21、公告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登载、公告长期拖、躲、赖债的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告知其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告执行时应同时具备二个条件:①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愿预付公告费的;②被执行人有故意拖、躲、赖债行为的。
22、悬赏执行。
是指被执行人长期躲债、赖债,居无定所,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下落,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媒介登载公告,物质奖励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从而达到执行目的一种方法。
实施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无线索;③申请执行人愿预付公告费并愿支付赏金的。
23、其他执行方法: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审计执行、听证执行、劳务抵债执行、经营权抵债执行、债权转股权执行、以租抵债执行、强制托管执行、等、(略)。
三、财产调查2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执行员在接到案件后,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主动依职进行。
25、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内容是:(1)哪些财产或财产权利属于被执行人所有;(2)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的地点;(3)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哪些财产不能执行。
26、对动产的查找,主要调查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贵重家用电器、家俱、贵重生活物品、牲畜、预期产品和尚未收获物质。
查找方法:⑴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⑵对经常停放在被执行人处的机动车辆进行核查;⑶到车辆管理机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交纳机关查询;⑷到工厂、车间、施工现场、办公室、居住处登记核查;⑸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询;⑹到作物生长地,牲畜养殖地登记核查;⑺查看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帐簿及原始凭证;⑻到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查询存款、收入、股权收益等;⑼到工商、税务、水、电、邮政、通讯、保险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帐号、帐户等线索。
27、对不动产的查找,主要调查房屋、其他建筑物、土地、林木。
调查方法:⑴对被执行人使用、管理的不动产询问核查;⑵查阅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权利证书;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林业管理机关、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查询;⑷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原始登记资料。
28、对实行登记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调查,疑为登记者与实际所有者不相符的,要从资金来源查找到实际出资人。
29、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程序采用公告送达形式。
四、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的处理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金钱给付义务时,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30、代位执行。
询问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如有,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案件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第三人,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的期间内,不履行也不提出异议的,执行员要制作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并达达三方当事人。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限于:⑴债务不存在;⑵债务数额不定,⑶已过诉讼时效这三种情况。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后,执行员应出具“第三人履行债务证明书”。
31、变更主体执行。
⑴由私营独资企业变更为该独资企业业主;⑵由死亡的被执行人变更为遗产继受人;⑶由原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名称改变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⑷多个企业合并的变更为合并后的企业。
在实施变更时,执行员要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2、追加主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