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10]183号文收费表

合集下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湘发改价费〔2018〕751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抓紧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 号),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经研究,从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日照分析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4.工程竣工测量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5.建筑物定点放线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6.现状地形图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8.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土地交易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二、放开下列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防雷检测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196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安全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4〕9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三、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四、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湘价服[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18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湘建价协·号文收费标准件

湘建价协·号文收费标准件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计费基础为单位工程造价金额。

单位工程的定义: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如:一栋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精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

【示例】某房屋建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总造价为25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安装工程造价360万元,精装修工程造价为540万元。

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附件3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基本工作。

计算咨询费时应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共三个单位工程,查询附件9“专业调整系数表”,安装工程调整系数为1.3,精装修工程调整系数为1.2。

咨询费=500×6‰+1100×4.6‰+360×6‰×1.3+(500×6‰+40×4.6‰)×1.2=14.69万元。

附表1附表2附表3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或审核收费附表4工程结算审核可按4.2、4.3两种计费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计费方式,其中4.3的计费方式是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附表5附表6: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不含驻场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全过程造价咨询依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划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

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决策阶段: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2,设计阶段:①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

3,交易阶段:①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②施工合同的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③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④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⑤各类招标项目投标价合理性的分析。

湘价服[2010]183号文收费表

湘价服[2010]183号文收费表

1、根据湘价服[2010]183号文件规定,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超过30%。

2、验证资本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会计年报审计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清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

3、计费基数: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4、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按上述收费标准适当增加收费。

5、清产核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收费按“清算审计、合并分立审计”标准收取,并按年度分别计算。

6、如果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已单独计费,则集团公司计费时应扣除已计费的子公司资产。

二、计时收费
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
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以上)300元/小时
注册会计师 200元/小时
说明:
1、计时收费有效工作时间、计费的人日数及每日收费标准须经委托人和付费人签字确认。

2、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217.3913
13 2826.087
50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18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7.30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2]182号2002年7月30日)
湖南通达报验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你公司执行我局[2000]湘价费字79号文件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进出口商品报验代理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

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湘价费〔2002〕276号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276号
(3)恢复权利请求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276号
(4)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276号
(5)附加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276号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
(3)委托检验费
(4)仲裁检验费
22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23
8、证书工本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1)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药包材注册审批初审费
药包材补充申请审批费

4
2、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费
中央
财税〔2015〕2号
湘价费〔2007〕157号湘价传电〔2010〕90号湘财综〔2011〕32号
5
3、许可证审查费
中央
财税〔2015〕2号
湘价费〔2007〕157号湘价传电〔2010〕90号
(1)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湘财综〔2011〕32号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11〕167号
32
5、船舶通行费
省级
湘财综〔2011〕42号
湘价费〔2011〕185号

农业
3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及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24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09.10【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及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2]240号二00二年九月十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落实《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2]178号文)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及指导价格(试行)予以公布,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实行等级管理,等级考核测评工作由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实行百分制等级考核。

考核测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一级,80至89分为二级,70至79分为三级,60至69分为四级,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等外级。

具体考核标准见《湖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表》(附件一) 办公楼、写字楼、商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见《湖南省办公楼、写字楼、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标准》(附件二)。

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办公楼、写字楼、商铺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分项量化,报省局备案。

二、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各物业管理企业按核定的等级执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价格。

我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各等级指导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普通多层住宅(6层及以下):一级1.50元、二级0.80元、三级0.50元、四级0.30元、五级0.20元。

安装电梯并正常运行的可增加0.3元。

2、普通高层住宅(6层以上,装有电梯并正常运行的):一级2.00元、二级1.50元、三级1.00元、四级0.70元、五级0.50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0]12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2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就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湘建价协文收费标准件

湘建价协文收费标准件

湘建价协文收费标准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计费基础为单位工程造价金额。

单位工程的定义: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如:一栋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精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

【示例】某房屋建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总造价为25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安装工程造价360万元,精装修工程造价为540万元。

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附件3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基本工作。

计算咨询费时应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共三个单位工程,查询附件9“专业调整系数表”,安装工程调整系数为1.3,精装修工程调整系数为1.2。

咨询费=500×6‰+1100×4.6‰+360×6‰×1.3+(500×6‰+40×4.6‰)×1.2=14.69万元。

附表1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3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4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工程结算审核可按4.2、4.3两种计费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计费方式,其中4.3的计费方式是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附表5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的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6: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不含驻场人员收费价格)备注: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全过程造价咨询依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划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

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决策阶段: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试行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试行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0]5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0〕58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了保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和《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1 / 1。

湖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电话初装费的通知-[2000]湘价重字第183号

湖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电话初装费的通知-[2000]湘价重字第183号

湖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电话初装费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电话初装费的通知
([2000]湘价重字第183号2000年6月28日)
各市州物价局、电信局:
根据(1999)湘价重字第247号文件规定,对新装机用户实行的600元包干的特价优惠,到2000年6月30日截止。

从7月1日起初装费应恢复到(1999)湘价重字第28号文规定的城市每门1000元,农村每门800元的标准。

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决定对电话初装费恢复标准作适当调整,即城市每门不超过500元,农村每门不超过400元。

自7月1日起执行,装机工料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结束——。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HNPR-2013-38002湘价服〔2012〕171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求核定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制定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政策,提高服务水平,节约建设投资,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从事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签订委托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收费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不得收取技术服务费。

三、交通运输系统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现行价格政策,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参照外省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表)。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四、交通运输系统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短期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短期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在培训收费前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行政许可(审批)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交通运输)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技术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六、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湘价服〔2010〕7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邓荣幸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湘建价协文收费标准件

湘建价协文收费标准件

湘建价协文收费标准件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计费基础为单位工程造价金额。

单位工程的定义: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如:一栋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精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

【示例】某房屋建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总造价为25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安装工程造价360万元,精装修工程造价为540万元。

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附件3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基本工作。

计算咨询费时应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共三个单位工程,查询附件9“专业调整系数表”,安装工程调整系数为,精装修工程调整系数为。

咨询费=500×6‰+1100׉+360×6‰×+(500×6‰+40׉)×=万元。

附表1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3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附表4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收费参考价格表工程结算审核可按、两种计费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计费方式,其中的计费方式是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附表5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的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不含驻场人员收费价格)备注: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全过程造价咨询依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划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

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决策阶段: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2,设计阶段:①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调整;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③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9〕 105 号
11
2、收养登记费 (1)收养登记手续费 (2)收养证书工本费 (3)收养登记调查费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5)公告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2001〕56 号

食品药品监 督 ▲ 12 1、药品注册审批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7〕 157 号 湘价传电〔2010〕90
1、用地管理费 2、土地闲置费 3、土地复垦费 4、耕地开垦费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政办发〔2010〕47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费〔2009〕86 号 湘价费〔2003〕42 号 湘价函〔2008〕36 号
省级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6〕66 号 湘财综函〔2008〕6 号 湘财综〔2008〕1 号 湘财综〔2008〕24 号 湘财综函〔2011〕36 号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6〕66 号、 湘财综函 〔2008〕 6 号、 湘财综〔2008〕1 号、 湘财综〔2008〕24 号、 湘财综函〔2011〕36 号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12〕47 号、 湘财综〔2008〕68 号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9〕 169 号 湘价费 〔2010〕 186 号 湘价函 〔2012〕 225 号 湘价函〔2012〕23 号
湘价费 〔2009〕 169 号 湘价费 〔2010〕 186 号 湘价函 〔2012〕 225 号 湘价函〔2012〕23 号

常德市直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跟标准表

常德市直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跟标准表

常德市直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2013 年 8 月执收序价费项目计费收费收费对象收费依照备注部门号单位标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湘财综函 [2009]9号湘价费 [2002]281号。

详见文湘价费 [2003]74号件高级职称元 / 人420申报人员中级职称元 / 人230申报人员001、宣传部初级职称元 / 人125申报人员门二公司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湘财综函 [2009]9号湘价费 [2002]281号。

详见文考试费湘价费 [2003]74号件报名费元 / 人15报考人员考务费元 / 人30报考人员002、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元 / 人125参评人湘价费 [2003]74号此中介绍等单位分红详见文件文化广费电新闻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元 / 人250参评人湘价费 [2003]74号此中介绍等单位分红详见文件第一版局费003、一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元 / 证30行政机关湘价函 [2012]46号人民政二培训费元 / 人70行政机关湘价函 [2011]47号详见文件府法制办公室文物考古检查勘探、发掘收费一考古检查和勘探收费湘价费 [2001]74号详见文件1、检查与普探归并进行按工程总元/ 平方米0.2建设单位湘价费 [2001]74号详见文件面积(含动土、吞没面积)2、如遇城址、重要旧址、夯土基元/ 平方米5建设单位湘价费 [2001]74号含作坊、矿冶旧址、墓群、巨址等按自己面积收要点钻探费型墓二考古发掘费等元/ 平方米湘价费 [2001]74号004、1、发掘费元/ 平方米建设单位湘价费 [2001]74号建设中发现文物时收取文物局( 1)古文化旧址发掘费元/ 平方米详见文件湘价费 [2001]74号A、距地表深度 1.5 米之内的古遗元/ 平方米100湘价费 [2001]74号址B、建筑基址、作坊区、窑址、城元/ 平方米200湘价费 [2001]74号址和其余重要古迹区C、水平走向洞窟旧址、古矿井巷元/ 平方米300湘价费 [2001]74号道D、垂直竖井(如古井水等,按井元/ 平方米湘价费 [2001]74号口面积计收)a、深度 2 米(含 2 米)之内元/ 平方米1000湘价费 [2001]74号b、深度超出 2 米在 1000 元基础元/ 平方米500湘价费 [2001]74号上每增 1 米( 2)古墓发掘费详见文件详见文件湘价费 [2001]74号2、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按发掘费的20%湘价费 [2001]74号3、安全捍卫费按发掘费的10%湘价费 [2001]74号4、不行预示费按发掘费的3-5%湘价费 [2001]74号5、发掘对象切合条件增添文物保湘价费 [2001]74号条件详见文件护费和资料第一版费( 1)文物保护费不超出发掘20%湘价费 [2001]74号费总数的( 2)资料第一版费不超出发掘10%湘价费 [2001]74号费总数的6、从考古单位驻地到考古工地超按发掘费的2-3%湘价费 [2001]74号过 25 公里增远征费一医疗事故判定费元 / 例2200详见文件湘价费 [2007]122号详见文件,执收单位为市级医学会二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参照人员湘价函 [2012]76号详见文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

(湘价服[2009]81号)
注:1、上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

计费方式举例如下:某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工程造价为5000万,计算服务费为:500万元*6‰+(1000-500)万元*4.5‰+(5000-1000)万元*2.5‰=15.25万元;
2、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3、工程预、结算以及清单计价复审,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审基本服务费外,另可在初审核增或核减收费比率的基础上增加20‰;
4、核增或核减收费是按核增额或核减额分别计费;
5、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的再次审核。

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为准;
6、市政、人防、水利、电力、交通工程低于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湖南省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湖南省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附件4
湖南省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交易类别、交易方式及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备注
500万元及以下
拍卖、挂牌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按成交额分 段累计)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1亿元以上
2.00% 1.70% 1.20% 0.30% 0.08%
3.00% 2.20% 2.00% 1.00% 0.08%
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按成交额的1.5‰计费
出租 抵押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 于500元的按500计收。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规定收费 。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 由双方各负担50%,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 住房按每宗(证)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 4、国有土地使用权艅、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 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5、房产单独抵押、住房抵押(连同土地)均不得收取交 易服务费。非住房抵押(连同土地)按每宗200元收交易服务 费。 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 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 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起过2000元的工作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根据湘价服[2010]183号文件规定,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超过30%。

2、验证资本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会计年报审计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清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

3、计费基数: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4、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按上述收费标准适当增加收费。

5、清产核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收费按“清算审计、合并分立审计”标准收取,并按年度分别计算。

6、如果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已单独计费,则集团公司计费时应扣除已计费的子公司资产。

二、计时收费
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
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以上)300元/小时
注册会计师 200元/小时
说明:
1、计时收费有效工作时间、计费的人日数及每日收费标准须经委托人和付费人签字确认。

2、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217.3913
13 2826.087
5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