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精选文档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不履行保护职责
9 行政给付
10 其他
否定式列举
1 内部行为 3 行政仲裁
2 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3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先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 规定)
被申
复议机关
备注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除外
县级以下政府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安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 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
2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
2)地方行政机关
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相当于地市 一级政府。行政公署是没有同级人大的,但与其同级的地市政府是 有人大的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 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
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垂直仅仅指部门
• c.复议接诉讼15日 → 受理、决定;受理、不决定;拒绝受理
2024年度-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机制,对复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确保复议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6
THANKS
27
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
21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要点一
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二
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1
目录
• 行政复议法概述 •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条件 •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流程 • 行政复议的证据与证明 •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2
01
行政复议法概述
3
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复议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 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9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01
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
政复议范围。
02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行政争 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03
民事纠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 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
围。
04
其他排除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 复议范围的其他事项。
24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 2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最全PPT
• 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量继续居全国第一,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
• 2013-07-04 15:10:39.0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2012年全
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0543件,其中我省共收到13935件,继续居 全国第一位,占全国收案总数近九分之一;2012年全省一审行政应诉案件共5920件, 排在全国第四位,反映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成效显著,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 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为我省的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 近年来,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案件特点也反映了全省行政争议的新 动向。一是,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反映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维护 其合法权益。2012年,全省行政复议案13935件,较2011年的10838件同比增长28.58%, 与2008年的6703件相比,四年间翻了一番,案件总量继续居全国第一位。说明我省各 级行政机关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 的认同感和信赖度不断提高,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越来越多,行政复议在化 解行政争议中起到了主渠道作用。二是,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县政府部门,反映基层 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2012年,全省被申请人是市、县级政府部门的共10728 件,占案件总数的76.99%。表明随着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行政管理重 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反映出 加强基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是,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上升 趋势明显,反映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2012年,全省公 安、土地、劳动社会等涉及民生领域类型案件量达10542件,占案件总数的75.65%。反 映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民生权益的保障,需要行政机关对民生领域问题加强监管和执 法的力度。四是,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确权等案件涉及利益重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是当前行政争议的重点和难点。
普法课件行政复议法讲座课件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或歪曲真 相。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需详细记录勘验或现场情况,由勘验人或现 场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复议的证明标准与程序
证明标准
行政复议的证明标准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之 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程序
行政复议的证明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 环节。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复议机关应对证据 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 或申请调查取证。
成熟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日趋成熟,形成了以《行政复议法》为核心的完备的 法律体系。同时,行政复议的实践也日益丰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的权 利救济途径。
02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条 件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01
02
03
04
0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01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 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
求和理由;
03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 法定的申请形式。
05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 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 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
机关受理;
02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法 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04
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 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不 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
议。
行政复议法的历史与发展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并考虑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公正。
复议结果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合法且合理,维持了原 决定。
案政机关的其他行政决定而申 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
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确 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该决定是否合 理、公正。
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决定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合并审理
如果同一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多个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 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决定。
申请法院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与影响
对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具有 约束力,申请人不得再就同 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 须遵守并执行决定内容。
对其他相关人
申请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具体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 料,包括身份证明、行政决定
书等。
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
监督机制
通过内部监督、上级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 方式对行政复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 行到位。
责任追究
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
公开透明
将行政复议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 监督,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不 严谨等问题,导致行政复议法实施效果不佳。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目前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难以 有效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改进建议:完善立法、加强培训等
完善立法
针对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申请条件、审理程序等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机关和程序
受理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 、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意义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利于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加强培训
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行政复议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行政复议 工作的规范进行。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课件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
申请责任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 料。
配合责任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调查 、听证等活动。
履行责任
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不服决定 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06
行政复议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的实践现状与问题
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土地 、环保、市场监管等
行政复议申请数量逐年上 升
实践现状
01
03 02
行政复议的实践现状与问题
复议结果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 存在问题 复议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
行政复议的实践现状与问题
复议决定执行难,缺乏有效保障措施
行政复议法讲座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行政复议法概述 •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条件 •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流程 • 行政复议的证据与证明 •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 行政复议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01
行政复议法概述
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复议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 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02
超过法定六十日申请期 限的事项:除非有正当 理由。
03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的事项。
0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不予受理的情形。
03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流程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 2
申请条件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课件 .ppt
10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
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020/6/21
3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 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 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 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 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2020/6/21
4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020/6/21
2
(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8
二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 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 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2020/6/21
法律资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专题培训课件
分析适用
• 在本案中,该县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 司法局四个单位联合开展“打假”行动, 对小林的烟酒予以没收并且处以罚款,是 属于第六条第一项的情况,该具体行政行 为已经对小林产生实质影响,小林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 罚议法》第9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 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 续计算。
• 【分析与适用】
分析与适用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小林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县公安局或者 该公安局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3: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
• 【案情简介】
• 小林上次因偷自行车被当地的派出所处 罚款300元后,正好那些天家里出了点 事情,就想过些天再去提起行政复议, 邻居老张听说后赶忙找到小林,让他赶 紧提起复议,过了时间就不好了。小林 很惊奇,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 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 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前言在人民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于是,我国出台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来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行政复议法1. 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对其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请求,进行再审查和再裁决的行为。
2. 行政复议的原则(1)公开原则(2)平等原则(3)程序正义原则(4)必要原则3. 行政复议的对象(1)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裁决4. 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和审查(3)处理行政复议案件(4)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和形式(5)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5. 行政复议的效力(1)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方式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或者处置案件中不服的行政行为,确认其违法性、无效性、撤销或者变更的诉讼活动。
2. 行政诉讼的原则(1)法律原则(2)公正原则(3)审判权保障原则(4)适当程序权利保障原则3. 行政诉讼的范围(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诉讼(2)行政行为的违法和无效的诉讼(3)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诉讼4. 行政诉讼的程序(1)提起诉讼(2)受理诉讼(3)确认受理诉讼(4)开庭审理(5)判决和执行5. 行政诉讼的效力(1)生效(2)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1)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同时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等。
(2)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组织内部再审查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必须经过审判机关进行审理,法律性质不同。
(3)程序形式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程序,程序简便迅速,在时间上具有优势。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学习课件
(三)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两类事项不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适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效率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一级复议原则 (七)司法最终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干预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2)期限:5个工作日。
6、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 (1)监督的情形: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超
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
(2)监督的途径:诉讼救济;行政救济
(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 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 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起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 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 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 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七)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 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 政机关。
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 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纠纷。
2、对和解的要求:
(1)双方自愿 (2)和解范围要符合规定:
① 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类 除外)
列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类、土地类、城建类、劳 动类,占申请总数的86.4%。
其中公安类占37%,土地类占34%,城建类占8%, 劳动类占7.4%
2、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因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占43% 因对 行政确权 不服的占23.9% 因对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占7% 因认为行政机关 不作为 的占5.84% 因对 行政许可 决定不服的占4.2% 因对 行政征收 不服的占3.6%
原告胜诉率在30%~35%
一、行政诉讼法简介
法律类: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 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院司法解释类: 1、1999年11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3)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 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 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 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 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
六、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动态
1、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71号文 《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 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以下8个省、直辖 市为行政复议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 江苏省、 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
普法课件行政复议法讲座课件
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信访处理意见则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多部门联动解决争议
案例一
某市民因不服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组织交 警部门、法制办、申请人等多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化解了争议。
案例二
某企业因不服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受理后,组织环 保部门、法制办、申请人等多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04
行政复议执行与监督
执行方式及保障措施
执行方式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履行,包括改正错误决定、撤销 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等 。
保障措施
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可以采 取责令履行、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等措施。
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执行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进行监督, 确保执行合法有效。
案例三
某农民因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征收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受理后,组 织土地管理部门、法制办、申请人等多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补偿协议,保障了农民的合 法权益。
06
当前存在问题及改革方向
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剖析
复议程序繁琐
01
现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复杂,申请人需要经历多个环节,耗费
大量时间和精力。
05
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与行政诉讼关系比较
性质不同
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 ,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 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受理,而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培训课件(PPT 110页)
6.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复议。
❖ 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复议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 件的审理。
❖ 从行政复议实践中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 主要有:
1.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 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 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 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 国务院部门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 行政法规和规章; 2. 内部行政行为; 3. 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 机关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 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 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七章
复议终局的适用情形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必须先复议,如对复议不服,才能提 起诉讼
必须先申请复议的情形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
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
行政复议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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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 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 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 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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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有以
下几种: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但一 经国务院裁决即为终局裁决
省级以下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垂直领导的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
上级人民政府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复议管辖与诉讼管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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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管辖与诉讼管辖的衔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关系:
种类
可选择复议或诉讼,选择复议不终局
具体解说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对复议不服,可再提起诉讼
补充说明
大部分案件属于这种情形
可选择复议或诉讼,选择复议但终局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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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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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 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 括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 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⒉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A,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E,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⒊申请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形式有:书面、口头。申请人是以 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
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复议机关应当让复议申请 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利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 第11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决定不予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等。这都体现了 《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 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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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 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 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 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 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 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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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复议制度
概念: •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 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 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 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 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1、性质:
• (1)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 (2)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 (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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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该制度理由: • 1. 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 • 2. 有些经过行证听证的行政争议,行 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 • 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涉及到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 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 件的事实真相。
• 4、行政确权行为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 本项列举的自然资源中增加了“海域”,这 是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但也应当包括在 宪法规定的“等”之内。海域的所有权属于 国家,但公民或集体可以获得使用权,因此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海域的使用权不服 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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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 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2. 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 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 3.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 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 庭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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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 1. 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 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 • 2. 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 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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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据 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颁 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 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 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 善。
•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 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 成熟。2019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 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 次会议三次审议,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 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 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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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
• 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 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 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 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 50 年代后期到 60 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此后,随着 “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 遭到破坏。
• 2、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 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 •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 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 •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 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 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 •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等。
• 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 格依法作出。 • 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都可以申请复议。 • 行政强制执行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 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 、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人 的强制包括强制拘留、驱逐出境等;间接强 制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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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 一级复议制度 • 书面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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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复议制度
• • 概念: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 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 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 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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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一级复议制度理由: • 1.尽快解决行政争议,实现 自我纠错的考虑。 • 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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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的范围
•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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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 1、行政处罚
• (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 2019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 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 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 依据。
•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 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复的; • 不管是许可证、执照,还是资质证、资格证, 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 动的所必需的,没有这些证书,公民或组织就 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法律对取得这些 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 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