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复习备考: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四编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
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16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76,单) 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5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于本题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须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所以A项说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刑事法律审理此案错误,A项错误。
(2)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它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涉及到公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环节。
在备考司法考试时,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对于提高考试得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刑事诉讼法复习的一些方法和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二、复习方法1. 理论学习在复习刑事诉讼法时,首先要进行理论学习,弄清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和基本权利。
可以先从教材开始,系统地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内容,重点掌握法律条文,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规则。
同时,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
2. 制作笔记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制作笔记,将重点知识点和难点整理出来,形成系统性的复习资料。
可以根据不同章节或主题,分别制作相应的笔记。
在制作笔记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图表、流程图等方式,形象化地呈现知识点,便于记忆和理解。
3. 进行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运用。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证据收集、审查起诉、辩护策略、审判程序等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理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制定复习计划考试前的复习时间有限,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复习计划,按照系统性、分层次的方式进行复习。
可以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分为几个部分,每天集中精力复习一部分内容,同时进行相关的练习和巩固。
通过有目的地、有计划地进行复习,提高效率,做到全面复习。
三、复习重点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审判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在解答考题时把握法律准则,正确引导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2.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内容涉及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一系列程序。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自诉案件的自述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述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述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8.公诉案件的代理
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活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在法律上的分类:
物证
书证
证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在学理上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辜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在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杳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2)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障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确立违法制裁。
实行诉讼监督。
(3)中国目前刑事程序法定方面存在的问题(6点)3.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做是无罪的人。
4.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背诵)(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法律监督原则(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第五章1.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1)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2)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在法律上的分类:物证书证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证人证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在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
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案件立案与起诉阶段1. 案件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件性质明确以及符合追诉原则等。
案件立案程序包括立案登记、立案审查和决定立案三个环节。
2. 案件的起诉形式:刑事案件的起诉形式可以是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其中,书面起诉是最常见的起诉形式,一般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的种类与执行条件: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询问、检查、搜查、抓捕、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等。
侦查措施的执行条件包括已立案和侦查工作需要。
2. 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固定。
证据收集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提取、鉴定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案件查证、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工作。
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
审查起诉的标准是指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
2. 不起诉与再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涉及特定案件的不起诉需要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
当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查起诉。
四、审判阶段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代表人等。
各方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2. 判决与上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在审理后会做出判决。
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
当一方或者上级法院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1. 判决的执行和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指的是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所判决的刑罚内容和限制性措施。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4】、司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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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终结原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
(详细见p92-93)。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刑事诉讼程序考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
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属于该司法机关管辖范围。
在实际情况中,要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并非易事。
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是否应立案。
同时,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不同的案件来源,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
侦查措施多种多样,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都有严格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持有合法的搜查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查起诉程序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对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酌定不起诉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中,又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诉案件的审理通常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在法庭调查中,要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法庭辩论阶段则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纠正。
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 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
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4、回避:回避的决定;
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
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
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8、立案:立案监督
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
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
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
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依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第一节管辖概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较,更具有复杂性。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管辖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而刑事诉讼不但有公诉和自诉的划分,而且占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或者调查才能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管辖不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问题,以及公检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划分。
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的意义有:有利于公、检、法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和运行,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应有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和互相推诿,防止因管辖不明而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避免或减少移送环节,便于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也便于公民参加诉讼。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中,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即同时发生的。
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有先有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备考技巧
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备考技巧司法考试卷四的刑事诉讼法的答题技巧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诉讼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权利或职权);2进行该诉讼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进行某种诉讼行为,找错型案例题。
否有必备的法律手续;4诉讼顺序必需依次进行,不能跨越和颠倒;5结束某一诉讼程序的条件和法律文书;6否遵守了各种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定等。
一、刑事诉讼法卷四历年考查情况卷四局部对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考查方式有两种:一是案例分析题,从历年情况看。
二是法律文书题。
其中,案例分析题又可分为两种:逐步发问型案例分析和找错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题也分为两种:文书找错型和文书撰写型。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惯例顺序的考查,从考查内容看。
一般是依照刑事诉讼流程,考查一起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顺序中的具体处置方式,特别是顺序转换、衔接时的具体要求。
例如,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法院如何进行庭前审查及作出裁判,如何提起二审、再审、死刑复核顺序等。
二是特殊顺序的考查,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顺序,自诉案件的审理顺序,死刑复核顺序等。
三是重点诉讼制度的考察,例如补充侦查、拒绝辩护、取保候审、非法证据排除等。
二、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备考战略与答题方法一)文书型试题的备考战略与答题方法已连续5年没有考查。
司法文书的命题始终面临一个困境:如果过于注重格式和形式,司法文书是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
但自2005年之后。
则考查的实际意义不大;如果不注重格式和形式,又何必考查司法文书?而且,文书种类的选择上,也面临一个难题:法院、检察院等人员占考生相当比例的背景下,如何选择一种对各职业群体都相对公平的司法文书,着实困难。
今后,因此。
如果司法部找不出更加创新的考查方式,这部分内容也许会不再考查,或者返回到2005年的选择型考查方式,允许考生在各种司法文书间进行选择。
据此,考生在准备这部分内容时,没有必要全面展开,一定要突出重点,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有选择地了解和熟悉12种常用文书,例如起诉书、自诉状、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掌握其格式、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一个重要考点,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是考生的头等任务之一。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回避决定的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知识点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运用.doc
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运用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运用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并且给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忠于事实真相,已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12条规定:“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法官、检察院、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