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寿公共12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 活动,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 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 真实客观。同时,《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 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制定 并依据《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 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模板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公司,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相适应的原则;(四)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幅度第五条保险中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业务;(五)吊销许可证;(六)取消从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六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罚款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暂停业务的时间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吊销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保险中介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由公司内部合规部门或者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检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合规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者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罚公司或个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被处罚公司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地位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它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然而,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时常出现违法行为,这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建立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
其中,《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保险代理、经纪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谨慎经营原则,不得利用其经营行为危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则对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种类较多,常见的包括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违规销售保险产品、遗漏重要信息、违反代理承诺、挪用客户资金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我国也有不同的处罚办法。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会采取警告或口头批评等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则可能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而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外,监管部门也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准入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管理不规范的机构加强监管力度,避免不良机构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平,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主要针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警告:监管机构对违规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罚款金额可能因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 限制业务:监管机构可以限制违规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规行为。
4. 撤销许可:对于严重违规或整改不力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有权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
5.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持续违规或严重违法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 责令改正: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改正违规行为,如补交保费、赔偿损失等。
7. 公开谴责:监管机构可以对违规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公开谴责,向社会公众披露其违规行为。
8. 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接管、责令停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监管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处理违规行为时,保险监管机构会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09-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法规培训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页8共页1第合规法律部.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合规法律部页8共页2第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页8共页3第合规法律部.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监管要求风险事项状态描述
页8共页4第合规法律部.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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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8 共
页 7 第合规法律部.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页8共页8第合规法律部.。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5
第五条5
第六条5
第七条5
第八条6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十一条7
第十三条7
第十四条7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8
第十七条8
第十八条8
第十九条8
第二十条9
第二十一条9
第二十二条9
第二十三条10
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一、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在保险行业中,一些公司或个人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对于这些行为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二、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定义与类型保险行业违规行为指的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以非法获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违规行为可以包括虚假宣传、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拒绝承保、隐瞒信息、不公平待遇等。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对于保险行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惩治手段。
根据违规的不同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针对违规行为较轻,并且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能会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整改。
2.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违规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3. 暂停或撤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机构,有关部门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企业将无法继续从事保险业务。
4. 行业禁入:如果个人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保险相关工作。
四、法律规定与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我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行政处罚相关的重要规定:1. 虚假宣传:《保险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是严禁的。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不公平待遇:对于拒绝承保、歧视性承保等不公平待遇行为,《保险法》规定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 侵害消费者权益:《保险法》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消费者投诉、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并且加强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
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便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本文旨在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定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利用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的特权地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挪用了保险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情形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以下多种违法行为:1. 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销售手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信誉受损的情况。
2. 超范围经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业务,或是超出其业务经营范围从事业务,造成不良影响。
3. 违规抽佣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更多佣金,向销售渠道和代理人提供非法的回扣、返点等激励措施,业务膨胀,形成充分竞争,但无法遏制消费者保险购买的成本。
4. 违规经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是侵犯保险行业的专业领域,或是擅自转变委托范围,从事非保险中介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超越业务委托范围保险代理公司接到业务委托时,未经投保人或主管部门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保险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代理,违法转委托将造成消费者保险权益受损的情况。
6. 其他违规行为在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转移保险业务、虚报保险费用、挪用保险资金以及不合理涨价等。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针对以上不同种类和情形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一些处罚措施:1. 提高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罚,同时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强化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及管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强化外部监管与合作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 检查和指导,及时整 改违规问题。
关注行业动态和法律 法规变化,及时调整 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 措施。
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 的沟通与合作,共同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竞争。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
04
法行为的案例分析
员。
分类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按照 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分为一 般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违规违法
行为。
一般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情节轻微、 危害较小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未 按规定报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等。
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 危害较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提 供虚假材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等。
市场准入限制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监管部门可能 会对市场准入设置更严格的条件, 限制不良企业进入市场。
如何加强保险中介业
06
务合规管理
提高合规意识
定期组织合规培训
通过定期的合规培训,提高保险 中介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使其 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
强调合规重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调合规的 重要性,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 对于公司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
案例一:虚假宣传
总结词
虚假宣传是指保险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通过不实或夸大的 方式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销售目的的行为。
详细描述
虚假宣传通常表现为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隐瞒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或 对保险公司的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严 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 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目录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其运作需要遵守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然而,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保险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方法。
首先,对于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涉及违法行为的,监管机构会采取多种措施来处罚。
通常,监管机构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涉事方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
除了罚款,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经营等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于个人消费者的保险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当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以获得高额保险理赔时,监管机构将会介入调查。
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个人将面临罚款、丧失保险赔偿权益,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起诉。
除了上述措施,司法机关也会参与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当保险行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法律犯罪时,司法机关将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保险诈骗、虚假陈述、盗窃和贿赂等。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和秩序。
综上所述,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是多样的,旨在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从监管机构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到个人消费者的失去保险赔偿权益,再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目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琼保监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琼保监发〔2009〕94号)省内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源头,也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市场秩序不规范既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也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影响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控职责,明确了禁止行为,严肃了法律追究。
《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各公司要以《办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是深刻认识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二是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对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的要求,提高贯彻执行《办法》自觉性;三是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让所有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都能熟悉《办法》及工作会议精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四是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及保监会贯彻落实《办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努力营造依法合规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为了规范中介门店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对中介门店的管理,制定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经营的中介门店,包括房地产中介门店、汽车经纪中介门店、人力资源中介门店等。
二、罚款对象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门店;2. 违反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的中介门店;3. 违反市场秩序的中介门店。
三、罚款项目1. 营业执照过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2.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每次罚款2000元;3. 营业执照丢失未及时挂失的,每次罚款500元;4. 在未设立相应牌照的情况下从事限制类经营活动的,每次罚款3000元;5. 在未注册备案情况下从事特定行业的,每次罚款5000元;6. 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交易活动信息或者交易活动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罚款1000元;7. 非法变更、篡改、伪造所从事行业有关的财务报表、证据等记录,每次罚款5000元;8. 恶意违规广告、夸大事实的,每次罚款3000元;9. 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服务或者服务规格进行变更的,每次罚款2000元;10. 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每次罚款1000元;11.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交易活动信息泄露的,每次罚款5000元;12. 纠集他人故意避开有关执法检查的,每次罚款2000元;13. 未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的,每次罚款3000元;14. 违反国家环保政策,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10000元。
四、罚款程序1. 发现中介门店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罚款的金额和依据;2. 中介门店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缴纳罚款;3. 如中介门店对罚款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罚款用途罚款所得应当用于事中事后监管、行业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等支出。
六、监督检查1. 中介门店的监督检查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确保罚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 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中介门店,应当实施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等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展业违规保监处罚标准
保险公司展业违规保监处罚标准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是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就会面临保监处罚。
本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展业违规保监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必须获得保监会的批准,否则就属于未经批准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将面临以下处罚:1.罚款:保监会可以对未经批准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高可达500万元。
2.责令停业整顿:保监会可以责令未经批准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停业整顿,整顿期限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长可达6个月。
3.吊销执照:保监会可以吊销未经批准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执照,该公司将被迫停业。
二、虚假宣传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如果虚假宣传,误导客户,将面临以下处罚:1.罚款:保监会可以对虚假宣传的保险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2.责令改正:保监会可以责令虚假宣传的保险公司改正,如果不改正,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3.公开谴责:保监会可以对虚假宣传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以警示其他保险公司。
三、违规销售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违规销售,将面临以下处罚:1.罚款:保监会可以对违规销售的保险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2.责令改正:保监会可以责令违规销售的保险公司改正,如果不改正,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3.撤销业务员资格:保监会可以撤销违规销售的业务员的资格,该业务员将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保监处罚。
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展业行为合法合规。
保险处罚措施
保险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保险市场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和违规操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就保险处罚措施展开探讨。
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吊销许可证等。
罚款是一种常见的处罚方式,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
责令改正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吊销许可证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旦保险公司的许可证被吊销,将无法继续经营保险业务。
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处罚措施也非常重要。
保险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监管部门会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比如,取消从业资格、禁止从事保险业务、罚款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作用,引导保险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声誉。
保险处罚措施还包括对于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打击。
虚假宣传是指保险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夸大保险产品的效益或者对产品的风险进行掩盖。
欺诈行为则是指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于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监管部门还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比如,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不仅起到了警示作用,也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处罚措施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监管部门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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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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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
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
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
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
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
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
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
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
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
售活动。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
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
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
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
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