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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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国企内部决策机构。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报告;选举和罢免企业的领导人员;审核和决定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性质和需要,通过预选代表、自荐代表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召开。

企业不宜进行太频繁的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率方可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表有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代表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代表享有对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可以请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代表应当保密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企业领导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对待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决定,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的自由发言。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人事安排。

企业领导不得违反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执行,企业及其领导不得拒绝执行或者违反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受到损害的代表和代表大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的民主管理,凝聚职工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

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供大家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职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1、组织形式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和大会主席团组成。

职工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代表国营企业内职工利益和愿望的大会议员。

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大会的决策权。

2、职能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机制,其主要职责是:(1)决定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2)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3)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4)审议和决定企业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文书的草案;(5)审议和决定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

3、权利国企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1)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约束力;(2)对企业年度和季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和决定;(3)有权决定企业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和人员编制等;(4)有权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5)有权对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进行审议和决定。

4、义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还需要:(1)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并为此发挥积极作用;(2)遵守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和纪律,保证代表身份的合法性;(3)坚持民主、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4)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制定有助于推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民主和透明度,在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重要的民主决策机构,是职工履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之间沟通和协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职工的权益,讨论、审议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待遇、企业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行为;代表职工与企业管理者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等。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在册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

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和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公开透明,选举程序公平公正。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代表行使职权享有法定保护。

第二章代表产生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倡代表候选人自由投票选举的方式。

2.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优秀的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代表职工的利益为先。

3.男女比例要合理,不得存在性别歧视。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职工人数适当确定,但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人数。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当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届。

第九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公平公正,选民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扰,选举结果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和选举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选举活动应当向职工公开,并有专门组织进行监督。

第三章职权范围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重要职权:1.选举和罢免企业工会主席及其副主席、工会委员等工会组织人员。

2.讨论并批准企业的年度工资方案、福利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

3.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审议并投票决定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

4.监督企业及其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5.代表职工参与企业与政府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商和洽谈。

第四章会议和决策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由企业工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研究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支持研究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研究所领导关于研究所年度工作情况、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1 / 6(二)审议研究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上级部门和研究所统一安排,民主评议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研究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研究所长提出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与我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研究所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为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 / 6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____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高形式,是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充分发表职工意愿,参与企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选举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三)热爱企业,关心职工利益;(四)在企业内服务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平等、民主、直接的原则。

选举程序应当透明、公正,确保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周期为三年。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下:(一)选举组织机构的设立:由企业工会组织设立选举组织机构,负责职工代表选举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产生选举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从企业内部职工中产生选举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监督选举活动。

(三)选民登记:选举组织机构和选举委员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选民登记,并公示选民名单。

(四)候选人提名:选举委员会负责收集职工的候选人提名,并进行公示。

(五)候选人评议:选举委员会组织评议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六)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根据职工代表岗位数进行投票选举,确保职工代表的产生符合比例原则。

(七)选举结果公示:选举委员会公示选举结果,并及时通知当选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采取差额选举方式,即按照职工代表名额的一定比例,选举人数多于代表名额的候选人进入职工代表名单,以确保代表的质量和能力。

第十条在职工代表的选举过程中,禁止有下列情形的人参选:(一)因违法受处罚的人;(二)其他有损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人。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选举的结果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

第一章职代会职权第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三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本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设立8个选区。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受选举部门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部门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部门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职代会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调出原选举部门的。

第八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篇一: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国企职工的自我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自己选举产生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企业股东的权利,平等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参与企业的决策,监督企业管理。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内部是最高的职工民主权利机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中心环节。

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团结协作,尊重民主,依法办事,服务职工和企业的事业和发展。

第二章代表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遵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平等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程序保障,选举工作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人数合理、选举程序规范、代表产生公正、运作高效等多项要素组成。

第八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参与商议、表决、审查国企的重要事项,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尊重职工意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职工开展权益维护、工作管理和工作监督,依法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职工利益。

第十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决策做出评价,要求管理者及时反馈信息,经济责任事项,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基本建设、改造、扩建、改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事宜进行商议、表决。

第十二条国企职工代表有权制定企业章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决断企业相应的人事调整和指导管理方案,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

第四章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第十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循民主、法定、规范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班子负责制。

第十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积极促进贯彻代表大会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最高的职工群众性组织,是职工的权利保障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大会不得受企业的任何干扰和限制,有权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济和政治工作报告,审议并批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委员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和性质设立不同级别,并按照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一般由基层代表大会、中层代表大会和高层代表大会组成。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是职工中的模范,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选举。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包括议事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代表大会由主席团领导,议事委员会进行具体的议事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由主席主持,按照规则依法进行表决。

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议程,听取有关报告,讨论并通过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保障代表的正确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代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推动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的改革与发展步伐的要求,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服务经营管理工作上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切实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代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工作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党委对职代会负有第一责任。

第五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主任行使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权,通过各种民主管理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以实现整体工作目标。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中心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及提案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工作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工作目标责任制方案、改革方案及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五)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职代会对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主任提出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是职工队伍中的优秀分子,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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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1年01月05日08:26解放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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