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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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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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旺业甸实验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根据赤峰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进入市林业要素市场竞标销售的通知》精神,“凡属皆伐性质的林木采伐其采伐权必需在赤峰市林业要素市场挂牌公开竞标拍卖;抚育作业生产的林木由林场自行采伐销售”。

为加强木材销售管理,规范木材销售行为,提高木材销售的经济效益,适应新的林木采伐销售管理体制,根据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旺业甸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将木材销售分为山场采伐权拍卖、山场木材拍卖和木材站销售三种方式分别进行管理。

一、山场采伐权拍卖(一)、采伐权拍卖的前提主要指皆伐地块。

由生产科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对我场作业设计的批复,在旗林业局开具林木采伐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对采伐作业地块的采伐权进行拍卖。

(二)、采伐权拍卖操作流程1、小班蓄积及各材种出材量测算复核株数:由生产科及拍卖地块所在营林区工作人员共同对拟拍卖地块林木进行全小班每木查数,查清准确株数。

标准木造材: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以5%的比例设定标准地并进行每木检尺,在各个径阶选取有代表性的标准木伐倒后实际造材,检尺后求算材积。

求算结果:按照以上测量结果,根据《一元材积表》和《原木材积表》计算出全小班的蓄积、实际产材及各材种比例。

2、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会商,确定各材种出材量如果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则以该测量结果计算标的物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测量设备、技术手段及选取标准木的经验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此时应由分管场长及生产科所有参加外业测量人员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修正偏差,共同会商确定测算结果,以使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计算标的物价格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出材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4、确定竞标底价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采伐难易程度等因素,扣除采伐费、运费、作业占地费等各种费用及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强化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2.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纳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展森林资源规模。

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有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展开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状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状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执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2019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2019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下文仅供参考哦!20xx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划归国家所有,由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林木、草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预国有林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鼓励适当参预林业经营、保护和管理。

国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实行综合管理,采取综合防治、分类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国有林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有林场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护、利用、欣赏和防火等功能分区。

第七条组建和改制国有林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条在国有林场内或者其周边设置生产、居住、娱乐等用地,需要将已实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第九条为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采伐、毁坏林木;(二)滥采林下资源;(三)伐林开荒、变种造林;(四)放牧、草场偷盗、偷采;(五)非法猎捕、捕杀野生动物;(六)放火、烧荒、烧林;(七)其他破坏国有林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对国有林场资源开辟利用实行管理。

泛博群众及有关组织和单位有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国有森林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侵占行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影响。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森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增加森林消防员培训、装备等投入。

对开展森林灭火的,赋予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自然更新、育种、选育和其他技术手段开展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收回或者控制被占用、破坏、侵占的国有森林资源,并依法追究责任。

木材检验管理制度

木材检验管理制度

木材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木材检验工作,提高木材质量监管水平,保障木材安全使用,根据《木材检验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木材检验工作的人员和木材检验单位。

三、职责分工1. 管理部门负责木材检验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开展木材检验工作,确保木材质量合格。

3. 木材生产企业负责确保出厂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合监督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

4. 木材经销企业负责保障销售木材的质量安全,配合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工作。

四、木材检验标准1. 木材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木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木材检验应包括木材水分、干燥收缩率、强度等项目,确保木材质量全面检测。

五、木材检验流程1. 木材生产企业应提前通知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木材检验工作。

2. 监督检验机构应根据通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检验。

3. 检验工作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木材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确保木材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六、木材检验报告1. 监督检验机构应出具木材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木材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质量评定。

2. 木材生产企业应核对检验报告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监督检验机构,协商解决。

3.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木材检验报告应作为木材质量评定的依据,确保木材质量合格。

七、木材质量追溯1. 监管部门应建立木材质量追溯制度,对木材的生产、流通、检验等环节进行追踪。

2. 如发现木材质量问题,应对木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木材质量安全。

八、木材检验管理责任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木材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木材质量监管工作实施。

2. 监督检验机构应提高木材检验工作水平,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木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加强木材质量管理,配合监督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

九、处罚和奖励1. 对于发现木材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木材检验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_木材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_木材加工管理办法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_木材加工管理办法旺业甸实验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根据赤峰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进入市林业要素市场竞标销售的通知》精神,“凡属皆伐性质的林木采伐其采伐权必需在赤峰市林业要素市场挂牌公开竞标拍卖;抚育作业生产的林木由林场自行采伐销售”。

为加强木材销售管理,规范木材销售行为,提高木材销售的经济效益,适应新的林木采伐销售管理体制,根据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旺业甸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将木材销售分为山场采伐权拍卖、山场木材拍卖和木材站销售三种方式分别进行管理。

一、山场采伐权拍卖(一)、采伐权拍卖的前提主要指皆伐地块。

由生产科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对我场作业设计的批复,在旗林业局开具林木采伐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对采伐作业地块的采伐权进行拍卖。

(二)、采伐权拍卖操作流程 1、小班蓄积及各材种出材量测算复核株数:由生产科及拍卖地块所在营林区工作人员共同对拟拍卖地块林木进行全小班每木查数,查清准确株数。

标准木造材: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以5%的比例设定标准地并进行每木检尺,在各个径阶选取有代表性的标准木伐倒后实际造材,检尺后求算材积。

求算结果:按照以上测量结果,根据《一元材积表》和《原木材积表》计算出全小班的蓄积、实际产材及各材种比例。

2、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会商,确定各材种出材量如果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则以该测量结果计算标的物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测量设备、技术手段及选取标准木的经验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此时应由分管场长及生产科所有参加外业测量人员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修正偏差,共同会商确定测算结果,以使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计算标的物价格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出材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4、确定竞标底价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采伐难易程度等因素,扣除采伐费、运费、作业占地费等各种费用及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的林地、林木资源和相关设施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林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林场的定义、管理原则和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探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国有林场的定义国有林场是国家对林地、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有林场的范围包括森林、湿地、林下经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有林场的管理原则和措施1.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林地利用、保护物种多样性、加强林木培育和更新等。

2.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防止乱砍滥伐、滥挖滥采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测系统、制定严格的林地利用规范等。

3.合理经营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经营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和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配置生产要素、提升木材质量、引进先进技术等。

三、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1.推进林业产业化国有林场管理应与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通过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木材质量和产品附加值,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国有林场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生态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研究和开发新型林业经济作物、推广高效的林业经营技术等,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社会参与国有林场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林场管理。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益林场建设等方式,实现林业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范文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范文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范文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内的木材采伐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制定木材采伐计划,明确林地利用方式和可采伐木材量,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木材采伐。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木材采伐应当符合国家林木采伐指标和木材采伐周期要求。

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木材采伐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木材采伐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木材采伐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定期对木材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章木材采伐计划第八条国有林场每年应当制定木材采伐计划。

第九条木材采伐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定可采伐木材的种类、数量和采伐地点,确保采伐活动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条木材采伐计划应当经过国有林场领导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木材采伐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并报经国有林场领导审批。

第三章木材采伐管理第十二条木材采伐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采伐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木材采伐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采伐方法,保护林木、土壤和水资源,防止采伐带来的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木材采伐管理机构,负责对木材采伐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木材采伐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采伐工具和设备,确保木材采伐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木材采伐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的采伐证明,方可参与木材采伐工作。

第四章木材采伐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木材采伐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木材采伐人员在采伐活动中应当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包括采伐地点、数量、采伐方法等。

第十九条木材采伐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实时记录和统计木材采伐情况,并生成相应的报表。

第二十条木材采伐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资源,规范木材采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内的木材采伐管理工作。

三、木材采伐许可1. 木材采伐前,应向国有林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等材料。

2. 国有林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

许可证应明确采伐地点、数量、采伐期限等相关信息。

3.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4. 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木材采伐配额管理1. 根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发展规划,划定木材采伐配额。

2. 国有林管部门根据采伐申请和森林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木材采伐配额。

3. 未经许可擅自超过配额采伐的,将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采伐。

五、木材采伐管理1. 采伐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采伐作业,不得擅自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

2. 采伐单位应严格执行采伐计划,遵守采伐期限和限伐标准,不得超限采伐。

3. 采伐单位要保障采伐作业的安全,严禁在恶劣天气和危险地点进行采伐作业。

4. 采伐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并严格执行火源管控措施,确保采伐作业不引发森林火灾。

5. 采伐单位要认真履行采伐后的森林复垦、植树等义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木材运输管理1. 木材运输前,采伐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许可等手续。

2. 木材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环保、交通安全标准,不得擅自超载。

3. 木材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森林公路外擅自开辟新路,不得破坏其他自然资源。

4. 未经许可或者擅自变更运输路线进行木材运输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木材销售管理1. 木材采伐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指定的收购站销售木材,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木材收购站对所购木材要进行严格登记和核算,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3. 未经合法手续销售或者擅自变更木材用途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我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

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

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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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三道沟林场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场的木材销售管理,堵塞销售过程中资源的隐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木材发车时,检验员要在木材检尺断面标写检尺长和检尺径,如遇造材不合理现象,要现场改材,坚决杜绝让尺处理;对发车小票要求写明车号、日期、收货单位、作业单位、集装单位等,检验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数字准确,账货相符。

二、购货单位(或承运方)要持结算单、验收单、存查单到销售科交票复检,复检无误后方可打印放行。

三、销售科复检,严禁目测估检,发现树(材)种、长级、径级、件数和材积与实际发车情况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超过场规定标准时,向场长汇报,处理以后方可放行。

四、林场对销售的木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车抽检,购货方要积极配合,据实认可。

如果发现问题,有关人员承担相关费用及相应处罚。

五、处罚规定 1、数量误差以原发车数量与复检数量之差和复检数量比值为准,场规定为1%。

2、木材检验员不能以权谋私,以木谋私或徇私舞弊。

具体规定如下:(1)当日发车单车或累计超过0.5立方米的检验员,调离检验岗位;单车超过0.2立方米的,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单车超过0.3立方米的,处罚人民币500.00元。

以上处罚同时全伐区通报。

(2)当车夹带5根以上坑木,调离检验岗位;(3)串树种、串材种1根以上的,调离检验岗位。

3、对复检查出少于实际数量,数量较大(0.5立方米以上,或2件以上),故意损害客户利益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反省,暂不安排工作,并处200元罚款,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4、对复检出现问题的,购货单位需据实认可,以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货款及相关费用。

5、复检员徇私舞弊,与当车检验员同等处罚。

xx年11月30日三道沟林场木材销售检验领导小组组长:孙来福成员:董玉良刘全张汉勇石书斌杨长福毕苗苗 1、抽查验收人员有权对林场销售的木材进行不定期随车抽查复检。

2、抽查验收人员要本着对林场高度负责的态度,据实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按场规定严肃处理。

三道沟林场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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