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2014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
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
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
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的行为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注意:不是毫无根据的轻信。(听天由命)
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规制机能)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无罪
过事件、认识错误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目的是防止客观归罪 4、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刑法理论的意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新派(应
至于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 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那主要是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 意外事件的问题。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 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 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故意(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 象竞合犯。
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 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 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 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第二节犯罪故意(4)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㈠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明知自己的希望必然或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要素: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其中罪过是必备要素,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2、意义:是近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反对客观归罪;是由客观责任演变而来的,如陈胜吴广起义)。
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由客观验证或推导主观)二、犯罪故意【刑法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①是罪过形式之一。
②与故意犯罪不同。
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这种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①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含义。
是指“知道”(对行为等)或“预见”(对结果,即未发生时知道将会发生)。
(由客观验证或推定;分为事实明知和法律推定明知,如1998年两高、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
”)②认识(明知)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等客观要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由具体犯罪决定)A 对主体的认识。
在特殊主体的情况下,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对于定罪身份的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某一国企与港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原国有企业负责人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竞业经营活动,且该港资企业为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检察机关认为该合资企业名为合资实为国有企业,认定甲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犯罪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等。
了解和研究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打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和犯罪心理三个方面,对犯罪主观因素进行总结汇报。
首先,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和动因。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
内在动机是指个人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如获得金钱、权力、满足好奇心等;外在动机则主要由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等外部因素驱使。
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方式。
同时,犯罪动机也与个体的人格特征、价值观念等密切相关。
因此,在犯罪预防和打击中,了解和分析犯罪动机对于制定相应的措施至关重要。
其次,犯罪原因是指导致个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
犯罪原因可以分为社会原因、经济原因、心理原因等。
社会原因指的是社会结构、社会不公平等因素对个人犯罪倾向的影响;经济原因主要指的是经济贫困、失业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诱因;心理原因包括个体的自卑感、攻击性等心理特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犯罪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思考和努力。
因此,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需要从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多个方面着手,以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最后,犯罪心理是指犯罪者内心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特征。
犯罪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犯罪者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有助于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和规律。
犯罪心理涉及到个体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等多个方面。
其中,犯罪认知是指个体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评估;犯罪情感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的情感体验和情绪反应;犯罪意志是指个体主动参与犯罪行为并坚持的决心和意愿。
犯罪心理对于制定犯罪预防和打击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了解和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可以对其进行精确的心理干预和矫正,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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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举案例讲解
二、运用上述标准(罪过理论)解决案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 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 而在于对该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举例:交通肇事) 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均要求造 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案例〗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多)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导致其肛门、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亡。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上掉下来,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住,儿童摔成重伤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依然遵循“两步走”策略 认识因素,表面上看都是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认识程度上不一样,间接故 意的认识程度要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志因素,二者的区别关键就是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放任、无所谓、不反对、不追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反对、否定、排斥) 〖案例〗 甲、乙、丙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 火熄灭,不然会气火,丙说马上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紧避雨要 紧,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皇马往山下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 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是认识的, 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被工商执法部门拦路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 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 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6-2-3,单)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特征:A:本质:心态B:内容:对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3:主观方面的要件A: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统称——必备要件英美刑法中的犯意是大陆法系的罪过)B:目的: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危害确定行为发展方向(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选择要件C:犯罪动机:——内心的发动机:对行为的心态:刺激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动机与目的的区别:动机先于目的(目的比动机更具体,可从结果推测到目的)4: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有(行为)目的但是并非都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只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所有直接故意犯罪都是目的犯目的犯的概念:法律把某种特定目的的具备规定为该种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5: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犯罪定性只影响量刑——特例:情节犯:无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从而影响犯罪的定性6:犯罪故意:概念:故意与过失的联系1:都属于犯罪主观上的心理态度2:都由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学说:认定的标准:认识说——希望说——盖然性说(对认识说的修正)——容忍说(对希望说的修正)犯罪故意不等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心理态度。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A:认识要素(明知故犯)内容:客观构成事实:客观要件对于违法性认识,行为人不需要认识,但需要明知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知必然会,明知可能会意志要素:容认A:希望:必然会或可能会B:放任:可能会故意的类型一:直接故意:明知必然会和明知可能会二:间接故意:1:追求某种结果发生而放任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此种间接结果无犯罪目的。
2:追求某种非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了某种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3: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对同一对象连续实施打击,不计后果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A:都属于犯罪故意——本质属性B:意志因素都相同C:认识因素都容认危害结果的发生7:区别:认识的程度不同,认识程度上:直接故意是必然会与可能会间接故意是可能会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积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间接故意是不追求也不拒绝——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与否的后果不同,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但没有危害结果即不成立间接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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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上: 定罪:认定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
量刑:定罪影响量刑;不同的罪过类型 影响量刑;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1、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态。
2、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基本类型: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分析着眼点: 1、甲窃取乙的相机是否是犯罪行为? 2、某乙的行为是否应对某甲重伤结
果负责?
可运用的知识: “目的犯”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分析过程:
1、某甲的行为可谓秘密的改变了高档相机的 占有,在外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但 在主观上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使 其行为并不是为实现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盗窃 行为。一句话,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因而不是盗窃罪。
2、甲对乙母亲死亡的结局(社会危
分析过程:
有能力!因为其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具体而言在当时环境下,在阶 梯旁边,作为一个正常的其完全可 以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
3、某甲对某丙的重伤结局有否认识? 有!但其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 首先将犯罪故意排除。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有错误认识。某甲是 否有义务认识到不应当造成某丙的
犯罪主观方面
-----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将发生的危 害结果所持有的应受责难主观心理事实。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罪过 目的犯的目的 表现犯的“表现”、倾向犯的“倾向”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价值: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过失的第一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疏忽大意过失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因此这种过 失也被称为 无认识的过失 。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既有预见的义务, 又有预见的能力 。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预见义 务,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预见能力,指 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2)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此,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 有以下 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 见应根据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二是 客观说,亦称社会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 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三是折衷说,亦称综合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应否预 见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第三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 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3.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间接故意 (1)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认识因素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只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 的,而非必然的。所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指行为人根 据对具体的条件,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 不具有必然性。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仍实施,应视为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 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 施设法避免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 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总结汇报
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总结汇报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犯罪过程中所持有的主观意图、动机以及心理状态等。
主观方面的犯罪特点对于司法审判和社会防控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
首先,在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是犯罪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主观意图指的是犯罪主体基于自身目的而具有的犯罪行为意图。
主观意图分为直接主观意图和间接主观意图。
直接主观意图是指犯罪主体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明确意图达成特定犯罪目标。
而间接主观意图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但其主要目的并非达成犯罪结果,而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
主观意图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犯罪事实以及应当负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动机是指导致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或诱因。
动机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和听证等方式很好地了解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
主观动机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主体明确的、直接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或目的。
间接动机则是指导致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复杂动机,可能与个人利益、社会状况、人际关系等因素有关。
动机是评价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为审判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其进行犯罪分析和判决。
再次,刑法犯罪主观方面还包括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感受、情绪和思想状态。
心理状态对于确定犯罪事实、认定故意和评价犯罪行为危险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心理状态的种类繁多,包括犯罪主体的心理正常与异常状态、自知力和辨认力等。
心理状态的变化可以通过心理鉴定、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观察和研究,有助于了解犯罪主体的心理动机以及行为的合理性。
最后,刑法犯罪主观方面还包括犯罪主体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自主、主动性和自发性。
自由意志是犯罪主体独立思考、决策和实践的表现,是犯罪主体将自己的动机和目的转化为实际行动的结果。
自由意志往往通过犯罪主体的言行、行为特点和行为结果来体现。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其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要素、种类、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故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粗心、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这两个要素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程度。
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常见的要素。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意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例如,我拿起石头砸向别人的头部,虽然我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形式,也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粗心大意导致的。
例如,我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撞到行人,导致了对方受伤或死亡,尽管我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由于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对方的伤害,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二、主观方面的种类主观方面的种类不同,涉及到对犯罪的认识、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1. 直接主观方面: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和动机。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凭借自己的认知和意志,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我明知盗窃是违法的,但我因为贪婪的动机而去实施盗窃行为。
2. 间接主观方面: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部分的认识,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或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故 意
过 失
直接故意
故 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
过 失 过于自信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故 意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3: 甲宿舍在5楼。星期天晚上轮 到甲打扫宿舍卫生,由于垃圾太多, 甲不愿意承担清理垃圾的任务,最后 他发现宿舍楼后面没有路,晚上从没
见人从楼下经过,甲决定将垃圾从窗
口倾倒一部分出去以减少清理垃圾的 次数,不幸砸伤了在楼下谈恋爱的两 名同学。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故 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微模块:案例中理解犯罪主观方面
2014事业单位刑法微模块:案例中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华图教育张青犯罪主观方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很多考生没有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导致在做题时往往会与正确答案失之交臂,本文就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考点结合生活中的案例给考生们做一次系统梳理,希望能为考生提供一些借鉴与帮助。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张某的妻子红杏出墙,张某盛怒之下想毒死妻子,就在妻子的饭菜里下毒,谁知妻子把碗里的饭匀了一些给自己的儿子。
但张某为了达到毒死妻子的目的,并没有制止儿子吃下有毒的饭菜,结果妻子和儿子双双被毒死。
在这个案例当中,张某对妻子的死是直接故意,而对儿子就是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一般多用于医疗事故当中,例如: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的时候,忘了做皮试,结果王某过敏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多用于交通肇事罪当中,例如:司机开车在拐弯处应该要减速,司机阿恩某天开车,看到拐弯处有两个小孩在玩耍,但他认为自己有三十年的驾龄,肯定不会撞到这两个小孩,结果导致两个小孩被撞死亡。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不仅认识到⾃⼰在实施某种犯罪,⽽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与⾃⼰⼀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认识到⾃⼰的⾏为和他⼈的共同犯罪⾏为结合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是经过⾃⼰的⾃由选择,决意与他⼈共同协⼒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对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法是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素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而主观方面则涉及到犯罪人员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主观性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等。
具体而言,主观方面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是否具备,以及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备一定程度的过失。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的故意存在。
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为犯罪,而希望或者接受其实现的一种态度。
只有犯罪人具备了故意,才能认定其为主观上的犯罪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过失。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有轻微程度的过失态度。
与故意不同的是,过失行为并不是犯罪人希望或接受犯罪行为结果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但轻视其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涉及到主观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人的意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犯罪人推动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其所完成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只有在具备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二、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以客观行为为基础的构成要件,如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结果等,而主观方面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
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是刑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主观方面的存在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决定了主观方面的适用。
只有主观方面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
其次,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了客观行为的种类和要素,主观方面则提供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犯罪主观方面 2014
实践中直接、间接故意不易区分
司机80公里每小时开车,不想缴费,冲 向无人的路口,但武警突然出来阻拦,撞 死车翻。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交通肇 事罪,7年。最高检抗诉,最高院认为, 技术鉴定司机来不及做出反应,因此不能 确定故意或过失。
通说认为主观心理态度是结果的态度,但 有人认为明知只要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 可。
注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能简单等同于直接和间接故意。 确定故意表现为认识内容的具体性和程度的肯定性,不确定故意对故意 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可能都不确定。 划分意义在于对不确定故意(实际结果不确定)则按实际结果定罪量刑。
(二)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三)事前的故意与事中的故意(事后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⒈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 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⑶表现形式: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 ②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某甲将仇人某乙捆绑并从20层的高楼上扔下来,结果乙被当 场摔死,甲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不希望其死去,而是放任其 死去,那么甲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在实践中,认定是否故意应当判断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进行 适当的推定。
a.行为本身(内容 性质) 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 因果) 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 地点 对象 身份) B.明知的范立) ?
讨论: 大义灭亲 法轮功等确信犯 捕杀麋鹿等法盲犯 通奸罪等幻觉犯 社会复杂化、行政刑法泛化的发展趋势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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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认主义与盖然主义 容认主义:以希望说为基础,认为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时,
应根据其意志区分故意与过失,容认结果发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结果发 生的是过失。 盖然主义:以认识说为基础,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较大的 可能性)时是故意,只认识到结果发生(或客观构成要件的实现)的可能性 时是过失。
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 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等,都能从某一方面证明行为人 的心理态度是何种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六、立法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引起的,不是犯罪
⒉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 预见必然性时,是否放任? ②意志因素:放任---容认结果发生 讨论:放任是否中立?是放任发生还是放任不发生? 观点: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违背 行为人意志 不是确信结果可以避免,而是确信结果有可能发生 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态度,听之任之 弗兰克公式:行为人自己已经发现结果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 但发生这样的结果也好,那样的结果也好,无论如何他都要干。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 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责任主义(“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不具备责任就不成立犯罪(责任是犯罪成立条件) ,刑罚 的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责任是量刑的基准)。 四、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自由保障机能) 2.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个别化机能) 3.区分一罪与数罪 4.区分重罪与轻罪 五、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先判断客观行为的性质及其结果,然后考察行为人对结果 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⒈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 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⑶表现形式: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 ②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某甲将仇人某乙捆绑并从20层的高楼上扔下来,结果乙被当 场摔死,甲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不希望其死去,而是放任其 死去,那么甲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在实践中,认定是否故意应当判断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进行 适当的推定。
2.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 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 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 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请问:对于甲 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案例:王晓龙投放铊盐案 王晓龙与受害人江林、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化学系1994级的 男生,王晓龙曾交待,过去江林与他关系好,后来因为小事 发生摩擦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出于愤恨,王晓龙决定投毒。 为实验投毒量,他把陆晨光当作实验对象,投了毒。江林讲, 他从1997年5月初感到身体不适,到5月15日病情加重。 17日,王晓龙见其痛状,主动“打的”将他送到中日友好医 院。据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的大夫高捷透露,王晓龙陪江林 来医院后,着急地告诉她:“我的同学中毒了,赶快抢救, 需用硫代硫酸钠和普鲁士兰这种药。”高大夫警觉地问: “你怎么知道他中毒了?你怎么知道这种药?没有鉴定前我 们不能用药。” 在这种情况下,王被迫承认他给江投了60毫克的铊毒。此前 还经过精确计算,60毫克死不了人。王边掏身上的钱边求大 夫道:“您只要能救活他,叫我怎么样都行。”并表示十分 后悔。他问高大夫:“我该怎办?”“你只有去自首。”高 大夫指出,同时将此事报告了医院保卫处,保卫处通知了校 方。5月18日,王被公安局扣押。 1998年7月,海淀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晓龙被以间接故 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注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能简单等同于直接和间接故意。 确定故意表现为认识内容的具体性和程度的肯定性,不确定故意对故意 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可能都不确定。 划分意义在于对不确定故意(实际结果不确定)则按实际结果定罪量刑。
(二)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三)事前的故意与事中的故意(事后故意?)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1.必要要件------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讨论: 混合罪过?
2.特定要件 (1)犯罪目的(选择要件) (2)犯罪动机(通说认为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层次 1.类型构成 (事实判断) 2.责任非难(价值判断) 这里的"责任"不同于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 而是指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非难可能性 ①责任的根据: 道义责任----自由意志的道义非难 社会责任----性格危险的社会非难 ②责任的基础: 行为责任-----行为的主观意思 性格责任-----行为人的危险性格 人格责任-----主体性的行为人的人格 ③责任的性质: 心理责任------行为人的心理事实 规范责任------心理事实规范评价的统一 主观构成要件 ≈ 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责任条件)
a.行为本身(内容 性质) 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 因果) 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 地点 对象 身份) B.明知的范围: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 阻却故意成立) ?
讨论: 大义灭亲 法轮功等确信犯 捕杀麋鹿等法盲犯 通奸罪等幻觉犯 社会复杂化、行政刑法泛化的发展趋势
判断: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 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 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 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因为阴天雾大而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 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一)故意的学说——故意与过失的界限的学说 1.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意志说与认识说)
案例:甲为骗取保险金而准备纵火焚屋,但知道友人乙在屋内睡觉,于是 纵火后大呼欲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烧死 认识主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或认识危害结果会发生时是故意(认识 扩大) 希望主义: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是故意(意志 缩小)
⑸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 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 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肯能是 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A. 联系: a.认识因素:均为明知 b.意志因素: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B.区别: a.认识因素: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即消极听任危害结果发生 C.主观恶性: 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但不是绝 对。),在量刑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⑶表现形式: ①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
倒人
⑷间接故意的认定: 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 董某刺扎致死 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 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如向隔墙聚集的人群中扔石头
实践中直接、间接故意不易区分
司机80公里每小时开车,不想缴费,冲 向无人的路口,但武警突然出来阻拦,撞 死车翻。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交通肇 事罪,7年。最高检抗诉,最高院认为, 技术鉴定司机来不及做出反应,因此不能 确定故意或过失。
通说认为主观心理态度是结果的态度,但 有人认为明知只要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 可。
判断基准是行为时(罪过与行为同在) 第三,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态度。 故意:敌视或蔑视 过失:漠视与忽视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四,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无犯意无犯人 罪过与行为同在 习题:
1.甲听说乙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卖给乙, 获得巨额赃款。乙以为是真毒品将其卖给了他人。
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五、如何认定 (一)认定方法 从客观活动出发,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着眼点是行为 (二)认定途径 1、行为对象是基础,如破坏公用电话设施罪,偷窃电线 2、行为条件是重要方面 3、行为方式是关键 体现了故意中明知内容和意志态度,故意杀人罪,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罪(工具、部位、行为强度)。 4、行为过程是依据 起因,行为的准备,特点,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 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