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号修改单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1号,对2004年8月第1版的修改)
序号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后内容
1
第二条(第1页第6行)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四)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二)满足本条(一)项中1.、3.、4.、5.、7.、8.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
(三)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序号
修改条款
(七)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检验结果,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罐车的安全状况及下次全面检验的周期,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2的要求。
7
附件二,第二(二)3.项(第35页第4行)
3.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
3.医用氧舱的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
8
附件二,第二(三)5.项(第35页第17行)
2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8页第9行)
(二)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
(1)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次修订后整理完整全文)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47)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 六 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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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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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汇报人姓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6.2 定期检验方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6.2 定期检验方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TSGR7001-2004
二 00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2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及其第 1 号修改单的修改)
1 目录修改内容
序 号 1.2 附件三 原文内容 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件三 项要求 修改后内容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 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 汽车罐车、 铁路罐车和罐式 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 定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 (以下简称氧 舱) 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 验要求》进行。
2
(二)使用单位建立、 实施了健全 的设备使用、 管理与维修保养制 度, 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 可以延长 3 年: 第十七条 (1)连续 2 次的运行检查,所用 第(二)项 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 (第 8 页第 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9 行)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 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 自行进行 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 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七)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 检验人员应该根据检验结 果,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 罐车的安全状况及下次全 面检验的周期, 出具检验报 告, 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本规 则附录 2 的要求。
7
附件二, 第二 3.医用氧舱的操舱、 维护维修 3.医用氧舱的维护维修人 (二)3.项 (第 人员资格证书; 员资格证书; 35 页第 4 行) 附件二, 第二 维护维修人员是否持 5.维护维修人员是否持证 (三)5.项 (第 5.操舱、 35 页第 17 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性; 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性; 行) 附表 2-1, 《医用氧舱 年度检验结 4 操舱、维护人员持证上岗 论报告》 表格 情况 (第 41 页第 5 格) 附录 2,《压 力容器全面 16 耐压试验报告 检验报告目 17 气密性试验报告 录》(第 57 18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页)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 年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
2010 年1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 年 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31 号文征求意见。
2010 年10 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 年1 月16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协调一致;根据5 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
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格)
附录 2,《压力容器 16 耐压试验报告
10 全面检验报告目录》 17 气密性试验报告
(第 57 页)
18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16 气密性试验报告 17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另,附录 3:《耐压试验报告》(第 75 页)最后一栏修改为: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1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的修改)
序号 1
2
修改条款 第二条(第 1 页第 6 行)
第十七条第(二)项 (第 8 页第 9 行)
原文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 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 验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 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 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 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 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 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 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序号 4 5
6 7
修改条款
第二十九条的[σ]t有 关内容(第 17 页第 18 行)
原文内容
[σ]t - 设 计 温 度 下 材 料 的 许 用应力,MPa。
(二十)罐车年度检验工作完 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 附件一,第二(二十) 际检验情况,按《压力容器 项(第 31 页第 16 行) 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验的 有关规定做出检验结论,出 具检验报告。
修改后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 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 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 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 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 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 验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5. 使用登记证;6. 设备的运行记录;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 引言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常用的设备之一,其安全性对于生产过程的稳定运行和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维护,本文档即为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下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 检验周期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以下周期进行:•高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中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低于1.6MPa):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低压容器(工作压力小于0.2MPa):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外部观察外部观察应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异常情况;•容器附件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稳固。
3.2. 内部检验内部检验应根据容器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容器内部是否有腐蚀、结垢、沉积物等;•如果容器内部可以进入,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包括容器内部焊缝、支撑、热交换器等。
3.3. 泄漏测试对压力容器进行泄漏测试,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是否存在泄漏;•泄漏的位置和程度。
3.4. 附件检验对容器的附属设备进行检验,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准确;•容器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其他附件的使用情况。
4. 检验报告每次检验完成后,应当制作相应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日期和地点;•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容器型号、序号等;•检验内容和结果;•如有异常情况,则应记录异常的具体情况;•检验后的处理意见。
5. 检验记录与追溯每一次的定期检验都应当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并且保留到下一次定期检验结束。
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基本信息;•检验日期和地点;•检验内容和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为了方便追溯,每一次的检验记录应当进行编号,并且按照编号进行归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作者:————————————————————————————————日期:2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序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2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序号修改条款原文内容(按照第1号修改单修改后)修改后内容2.1 第二条(第1页)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3 / 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2.2 第十六条首款(第4页)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 第十七条第(一)8(第8页)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TSG ZF001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2.3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2(1)(第15页)(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号修改单(对年月第版和年第号修改单、年第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或者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改)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
定期检验
含集装管束
22
DJ1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3
DD1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24
DJ2
压力
管道
公用管道
督检验监
25
DD2
定期检验
26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7
DD3
定期检验
28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29
KJ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核准项目
备 注
52
QJ5
起重
机械
升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53
QD5
定期检验
54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5
QD6
定期检验
5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
57
QD7
定期检验
58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9
QD8
定期检验
60
NJ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装置,用于存储和传递各种气体、液体和混合物的高压介质。
由于容器内部承受的压力较大,因此压力容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验周期: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容器使用的环境、工作条件和安全要求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5年。
2.检验项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和非破坏性检测等项目。
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容器外部是否有腐蚀、变形、裂纹等损伤情况。
压力测试用于检查容器的耐压性能,通过充水或充气等方式施加压力,观察容器是否存在泄漏、变形等问题。
非破坏性检测则是采用超声波、射线或磁粉等方法对容器进行内部缺陷的探测。
3.检验机构和人员: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应从业务独立、机构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
4.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在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包括容器的基本情况、检验项目和结果等内容。
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机构内,并向用户提供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保证其安全可靠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容器的隐患问题,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定期检验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还应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清洗容器内部,定期检查泄漏阀门、密封件等关键部位的性能状态,及时修复或更换需要维修的部件。
同时,还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压力容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事故,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容检规3号修改单
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08年第16号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补充规定。
现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3号修改单的形式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按照第2号修改单,在“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将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之后,另起一页。
附件四的内容如下: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40~60℃)使用、公称工作压力(标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单只气瓶)为500~3000L、用于运输表4-1中规定气体的在用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长管拖车包括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捆绑带)、车辆部分等部件。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2.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4-1;3. 定期检验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充装A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充装B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表4-1 定期检验周期(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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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按照第2号修改单,在“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 附件修改内容将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之后,另起一页。
附件四的内容如下: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40~60℃)使用、公称工作压力(标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单只气瓶)为500~3000L、用于运输表4-1中规定气体的在用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长管拖车包括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捆绑带)、车辆部分等部件。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2.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4-1;3. 定期检验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充装A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充装B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表4-1定期检验周期(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2. 充装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3.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造成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4. 停用时间超过1年,启用前。
5. 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而且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当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其中定期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六)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备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七)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应当对从事年度检查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了解长管拖车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方面的基础知识,熟悉本单位长管拖车的使用状况并且掌握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长管拖车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照本专项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二、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包括资料审查、长管拖车运行状况检查、安全附件检查和泄漏检查等,必要时进行测厚、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的测定。
(二)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将外表面有碍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2. 准备好长管拖车安全管理资料、技术档案资料、运行管理资料。
3. 长管拖车的年度检查,在卸压后进行。
(三)资料审查。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资料审查、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和运行状况资料审查。
1. 安全管理资料审查:(1)使用登记证;(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3)危险品车辆驾驶员证和押运员上岗证。
2.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1)首次年度检查时,查阅产品质量证明书、长管拖车竣工总图、长管拖车使用说明书、气瓶监检证书、气瓶强度计算书等出厂技术文件;(2)历次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报告;(3)改造、维修资料等。
3. 运行状况资料审查:(1)充装记录;(2)日常运行维护记录,交通、火灾事故记录;(3)充装介质的分析报告,腐蚀性介质的残液分析报告等。
(四)长管拖车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
主要包括气瓶及其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检查等。
1. 气瓶检查:(1)逐只核实拖车产品铭牌、气瓶制造标志;(2)逐只检查气瓶外部,检查是否存在裂纹、腐蚀、油漆剥落、凹陷、变形、鼓包和机械损伤等;(3)使用木锤或者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逐只对气瓶进行音响检查。
2. 附件检查:(1)气瓶端塞的检查,包括有无变形、裂纹或者其他机械损伤。
(2)管路和阀的检查:a. 金属管路有无变形、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损伤;b. 阀门是否锈蚀、变形、泄漏,开闭是否正常;c. 排污装置是否完好、通畅;d. 软管两端接头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软管外观有无破裂、鼓包、折皱、老化现象;e. 气动阀门有无损伤,是否处于常闭状态。
(3)快装接头的检查,包括检查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
3. 气瓶固定装置安全状况检查:(1)气瓶与前后两端支撑立板的连接是否松动,气瓶是否发生转动;(2)框架有无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损伤;(3)框架与拖车底盘连接是否牢固可靠;(4)捆绑带是否有损伤、腐蚀,紧固连接螺栓是否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缓冲垫是否齐全、完好。
(五)安全附件检查。
1. 压力表、测温仪表、安全阀的检查及校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 爆破片装置检查:(1)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条件;(2)爆破片表面是否有腐蚀、皱折、划伤和其他非正常变形等;(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
3. 易熔塞易熔合金使用条件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是否有易熔合金挤出、渗漏的情况。
4. 导静电装置检查:(1)检查瓶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是否超过10Ω;(2)检查导静电带安装是否正确。
(六)整车泄漏性试验。
上述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当对长管拖车所有密封面进行泄漏性检查,检查所用介质为氮气或者充装气体,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0.8~1.0倍。
(七)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1. 允许使用,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已经解决或者进行处理,并且经过确认,能够保证安全运行;2. 不允许使用,系指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未经解决或处理,或者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长管拖车安全运行,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报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三、定期检验(一)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制造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使用单位按照本要求“二(二)”的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将长管拖车及其相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并运送至检验机构;2. 检验机构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将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排除,并且使用检测分析仪器对瓶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3. 根据定期检验的需要,由具备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对长管拖车进行拆卸和检验后的安装工作;4. 检验机构检查、记录长管拖车铭牌、气瓶钢印标记内容、上次检验日期等,并且逐只登记气瓶编号。
(二)定期检验,包括长管拖车资料审查,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者捆绑带)检验检测和整车气密性试验。
(三)资料审查,按照本要求“二(三)”的规定进行。
(四)气瓶检验。
长管拖车气瓶检验,一般应当包括宏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全自动超声检测和壁厚测定、磁粉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声发射检测等。
1. 气瓶宏观检查:(1)外部宏观检查,按照“二(四)1.(2)、(3)”规定的内容进行;(2)内部宏观检查,对气瓶内表面进行100%检查,检查内表面可能存在的腐蚀和其他缺陷,当对存在缺陷的气瓶能否继续使用产生怀疑时,应当采用其他方法做进一步检测;(3)必要时,对气瓶进行音响检查。
2. 瓶口螺纹检查。
采用目测、低倍放大镜及超声或磁粉检测方法逐只检查瓶口内、外螺纹,检查螺纹是否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腐蚀、变形或其他机械损伤。
3. 全自动超声检测。
对气瓶筒体进行100%超声检测,并且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尺寸、位置等信息。
对自动超声检测发现的缺陷,应进行手动超声检测复验。
当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对气瓶筒体、瓶口超声检测的比例应由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4. 气瓶壁厚测定。
对气瓶筒体进行全面积测厚。
当采用声发射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检测时,壁厚测定位置一般应选择易发生腐蚀或有怀疑的其他重点部位,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
壁厚测定时,如果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当增加超声检测,查明夹层分布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并做图记录。
壁厚测定应当标图记录,对厚度异常点作详细标记。
5. 磁粉检测。
对气瓶外表面进行100%磁粉检测,并记录检测部位、缺陷性质、尺寸、位置等信息。
定期检验中当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对气瓶外表面进行磁粉检测的比例应由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6. 水压试验。
(1)水压试验采用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应当符合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2)水压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3)水压试验时,应当同时测定残余变形率;(4)水压试验后应对气瓶内部进行干燥处理。
7. 气密性试验。
经过维修的气瓶或者当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整车气密性试验之前对单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瓶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8. 声发射检测。
声发射检测的内容、方法按有关要求进行。
声发射检测发现的有效声发射源应当予以记录,并且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复验。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1)首次定期检验;(2)发现“一(四)1~3”规定的情况;(3)上一次定期检验中,未进行外测法水压试验的。
(五)附件检验。
1. 气瓶端塞检验:(1)逐只检查端塞及螺纹;(2)如果端塞上带有内伸式排污管时,应当同时对排污管进行检查。
2. 管路和阀门检验:(1)按照“二(四)2(2)”规定的内容对管路、阀门、排污装置进行宏观检查;(2)采用软管连接的管路应当全部进行更换,更换的软管应当符合原设计要求;(3)对管路焊缝部位进行表面检测;(4)逐只对阀门进行高压和低压密封试验,其中高压密封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1倍,低压密封试验的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0.5~0.7倍;(5)对管路和管路上连接的阀门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保压时间不得少于2min。
3. 快装接头检验按照“二(四)2(3)”规定的内容进行。
(六)安全附件检验。
1. 压力表、测温仪表、安全阀的检查及校验应当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 爆破片装置检验:(1)爆破片装置内的垫片、爆破片、剪切环或者组合结构件,必须更换。
如果爆破片装置中的爆破片和易熔塞是组合结构,且爆破片表面未发生腐蚀、皱折、划伤和变形时,可不进行更换,但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个定期检验周期;(2)爆破片的夹持器;(3)爆破片装置的更换应当参照其制造单位的有关说明或指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