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现就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作出
以下通知: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对于征收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
行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权益。
3.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应当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公平。
二、补偿标准调整。
1. 对于已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土地质量、地区
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调整幅度。
2. 补偿标准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补偿标
准的公平、合理。
三、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1. 征地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等费用。
2. 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
四、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
1.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
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确保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公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安徽省土地征地补偿款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省⼟地征地补偿款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安徽是我国⼀个重要的⾷粮产区,保护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内容,民以⾷为天,所以对⼟地进⾏征收时,⼀般是不能征收基本农⽥的,那么安徽省⼟地征地补偿款发放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安徽省⼟地征地补偿款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不服征地决定怎么办1、⾏政复议程序前置对征地⾏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为与其他⾏政⾏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
《⾏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60⽇内提出⾏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地⽅各级⼈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上⼀级地⽅⼈民政府申请⾏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复议,⾏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政复议。
需要补充的是,提起⾏政复议时应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1)若征地⾏为由国务院部门作出,复议机关为国务院;(2)若征地⾏为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作出,复议机关为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3)若征地⾏为由两级⼈民政府委托的⾏政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为进⾏授权委托的两级⼈民政府。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房屋补偿款,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2)过渡期补贴,对于因房屋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过渡期补贴,以帮助其渡过搬迁期间的生活困难;(3)临时安置费,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临时安置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4)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就业安置、教育补助等。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和宣传,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2. 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异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3. 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三、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
1. 社会公众、媒体等可以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和曝光,促使政府部门及时解决;2.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仲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4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4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
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征地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则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024 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安徽省在制定 2024 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使得征地价格既不过高影响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也不过低损害农民利益。
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他们深入各地,了解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农业生产情况、农民收入水平以及经济发展趋势等。
通过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为制定准确、公平的地价标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在安徽省的不同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是因为安徽省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等不尽相同。
比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周边地区,由于土地的潜在价值较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对也会较高。
而在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地价标准则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看,安徽省 2024 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是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安置。
这两部分费用的具体比例和数额会根据不同的区片和地类而有所不同。
安徽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作者:————————————————————————————————日期:安徽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宿州经开区五里拆迁公告公示
宿州经开区五里拆迁公告公示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区政府决定对纬五路(崔园路)东延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
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城东街道办事处沱河社区五里徐庄39户(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二、征收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四、征收实施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第二时段:第三时段:六、征收补偿原则(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本次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或安置。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2000年3月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2000】16号)发布日期为准。
《通告》发布以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而擅自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结合实际丈量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一)补偿方式1.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视为放弃其权利。
3.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这些标准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内容。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和安置补助。
2. 房屋补偿款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地段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过渡期租金是指在拆迁后,被拆迁人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租金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过渡期。
4. 安置补助是指在安置安居过程中,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以帮助被拆迁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土地补偿标准。
1. 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和其他补偿。
2. 土地征收款是指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土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补偿,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4. 其他补偿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的其他补偿,例如农田水利设施、房屋、果树、林木等损失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进行,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2.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真实有效。
3. 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才能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第48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根据该条款,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1. 对于非农业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3倍的数额。
2. 对于农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农用地市场价格的15倍的数额。
3. 对于自建房屋和乌改房屋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该房屋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3倍的数额予以补偿。
4. 对于影响到被征收人生产和生活的附属设施等其他设备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以一定的价格向被征收农民购买其被征收土地,其他形式的补偿则包括提供替代性土地、安置补助、就业援助等。
而补偿标准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补偿和生产补偿的规定。
生活补偿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被征收农民的住房、水电、道路、医疗等生活条件进行补偿,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而生产补偿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农田、果园、林地等生产设施进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产利益。
此外,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规定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的要求。
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还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致富。
总的来说,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征收和不合理补偿的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收的合法合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因征收、拆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安徽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
根据安徽省的具体情况,对于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科学。
二、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农房补偿、生活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资源利用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
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徽省应当不断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修订,确保补偿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之,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二零二零年土地征收价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2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五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赔偿标准:(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64万元。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五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具体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五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安徽省宿州市农村拆迁补偿
安徽省宿州市农村拆迁补偿在农村进行拆迁,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因为农村的土地大都是集体土地,会按照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
(2)周转补偿费。
(3)奖励性补偿费。
【为您推荐】安阳律师厦门律师扶余市律师广宗县律师凉州区律师子长县律师焦作律师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拆迁是不可避免的工作,而由于百姓需求与实际拆迁补偿往往达不成一致,再加上有些工作过于简单粗暴,拆迁一块可谓是矛盾不断、问题频发,甚至闹出了不少命案。
当下,有部分群众想了解安徽省宿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那么律师365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宿州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三、宿州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新安徽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To endure the pain that others can't bear and eat the bitterness that others can't bear, then you can reap whatothers can't ge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徽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一、安徽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宿政秘〔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宿政秘〔2019〕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18年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981号)批准同意我市将埇桥区三八街道杨庙社区集体农用地0.6926公顷(其中耕地0.55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2513公顷, 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2018年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位于三八街道杨庙社区,东至通济六路、2017年第5批次已征国有土地,南至三八街道杨庙社区集体土地、2017年第5批次已征国有土地,西至三八河,北至三八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埇桥区三八街道杨庙社区集体土地1.943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43000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350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500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16000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宿州市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注: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凭发票补偿。
3、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二、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注:1、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2、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3、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三、房屋装潢折旧补偿比例参照标准四、搬迁补助费1、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据实协商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3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24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3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20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标准猪、鸡、鸭等畜禽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宿州市是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补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宿州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质量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符。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城市建设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
其次,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合理考虑农民的生活补偿。
征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意味着土地的流失,更意味着他们的生计受到影响。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合理考虑农民的生活补偿,包括对于农民房屋、果树、菜地等的合理补偿,确保农民在失地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
同时,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还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可能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征地补偿标准需要考虑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补偿,包括对于水源、森林、草原等的合理补偿,确保征地过程中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之后,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得到了解决,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的执行过程合法公正,确保农民能够按照规定得到应有的补偿,也确保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补偿、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城市建设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推动宿州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制定出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促进宿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宿州市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注: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凭发票补偿。
3、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二、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注:1、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2、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3、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三、房屋装潢折旧补偿比例参照标准四、搬迁补助费1、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据实协商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3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24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3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20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标准猪、鸡、鸭等畜禽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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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8585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4800元/公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城市开始规划和建设。
在此过程中,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征地对被征地人来说是一件大事,其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关注程度可想而知。
对此,为了弥补其损失,宿州市政府依据标准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同时颁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下面将宿州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介绍给大家。
▲宿州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以下称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监察、财政、住建、规划、房管、人社、发改、民政、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拆迁实施机构是指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组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拆迁实施机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非经营性单位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拆迁实施机构对被委托单位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拆迁人应当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九条《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状况、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拟征地告知书》经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分户或入户,但因婚嫁、出生、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按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国税、地税、房管、质监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时,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拆迁人应及时将征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示。
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与被拆迁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将档案资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
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
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所占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用途、安置人口及所占土地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
(一)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二)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
1、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示的房屋,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2008年5月以后建设的房屋,在征地调查时,经拆迁实施机构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规定,且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不超过220平方米的,经公示无异议,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3、位于无2008年5月航拍图区域的房屋,经拆迁实施
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用途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
准手续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安置人口是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的人员,以及随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员等应计入安置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被拆迁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被拆迁人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三)被拆迁人独生子女死亡的;
(四)被拆迁人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其他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应予以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