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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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对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事搜查 的目的主要有 以下三点 :一是保 障公共安全之需要 ;二是侦查人员 自我
防卫 之 需 要 ; 是 获 取证 据 之 需 要 。 查 三 搜 的最 终 目的 在 于 查辑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获 取 证 据 以对 其 进 行有 效 的 指控 。根 据 我 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搜查行 为 目的仅在
对侦查程序 的基本要求。不论是大陆法
系 国家还是英美法系 国家 ,对刑事侦查
措 施 和 强制 措 施 的规 制 无 不 蕴 涵 着 法 定 原 则 。与较 多法 治 国家 对 刑 事 搜 查 的 理
由、 目的 、 授权 、 实施 、 见证 、 例外或 限制 进行详细和明确 的规定相 比,我国对这
与其他侦查措施一样 ,搜查对公 民
财产权及隐私权会 产生极 大的影响 , 所
疑人或被告人的有效 限制都起着较为重
要 的作 用 。 法 治 国 家搜 查 制 度 之 中 , 在 刑
乏审批监督 。 根据法律及相关解释 , 搜查 是 否实施均本着 “ 谁搜查谁决定”的原 则。 其次 , 缺乏过程监督。与众多侦查措 施一样 , 搜查的进行需要 持续一段时 间, 同时 , 由于搜查地点的特殊性 , 其往往直 接侵犯他人的住宅权和隐私权 。而根据 法律规定 ,我国一般 只要求在搜查时有
法 制 园 地 F Z IU N) A H Y A I I
总第 17 2 1 ・ 0 期 01 4

王雄飞


的合意性搜查 ,我 国并无 明确的法律
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 》 《 ( 以下简称规 定 )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 和《
侦 查 目的所 必 要 的 限度 。这 一 原 则 不 仅 .

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

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

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卜淼【摘要】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

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The retrial is a lawsuit systems which is generally used in the world. In the aspect of safeguard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realizing relief of the rights,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e retrial system in second instance have som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some extent, which limi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formed the retrial system, limiting the number of the retrial. In this context, to abolish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retrial system, we still need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application of retrial, reconstruct the lawsuit system of form and judicial restriction mechanism.【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6页(P49-54)【关键词】发回重审;司法制度;改革重构【作者】卜淼【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一)西方国家发回重审制度上诉审程序是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重要救济途径,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各国都确立了上诉审程序,目的在于对可能存在错误的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认罪和补偿行动换取被害人 的原谅和司法机关的轻
处 。正如有 学者 指 出 , 诉 交 易 是 “ 家 与 被 告 人 辩 国 通过协 商 和 妥 协 进 行 合 作 的模 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则是“ 司法机关通过接受或者促成加害方与被害方
的和解 而 进行 非刑 事 化 处理 的 司法 程 序 , 不包 含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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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值得商榷。 所谓检察机关主持刑事 和解 , “ 即 由检察官站 在 中立 的立场上 , 用专 业 知 识 , 织 加 害方 、 运 组 受害 方、 区等多方参与, 社 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
及 其家属 直接 沟通 与 交 流 , 定 犯 罪发 生 后 解 决方 确
人 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之 间达 成 的 通 过被 告 人 以 被
择, 很容易给腐败和渎职 留下隐患。
不 少观 点 认 为 , 察 机 关适 用 刑 事诉 讼 法第 一 检 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 关 于 相对 不 起 诉 的规定 , 属 于 就 主持刑 事和解 ①。这 同样 属 于误解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 第二 款规 定 :对 于 犯 罪情 节 轻微 , 照 刑 法 规定 “ 依 不 需要 判处 刑罚 或者 免 除 刑 罚 的 ,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人 作 出不 起诉 决 定 。 如 果 将 此 款 规 定 视 为 检 察 机 关 ” 能 够成 为刑 事和解 主持 者 的法律 依 据 , 意 味 着 刑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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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犯罪 情节 既然 是 对 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表 征 ,
首先 , 主持刑事和解是人 民法院职权的应有之 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 民法院的职权不仅包 人 括主持案件的审判 , 也包括主持案件的调解 , 不仅包 括民事、 行政案件 的调解 , 也包括刑事案件 的调解 。 这表明 , 民法 院原本就是法律钦定 的调解者 。在 人 恢复性司法理念被逐渐提倡和认 同的今天 , 对被害 人权利的保 障和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正在 日 益被现代刑事诉讼所重视 。包括公诉案件在内的刑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谢澍
【期刊名称】《地方立法研究》
【年(卷),期】2024(9)3
【摘要】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

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指导制度改革。

2023年9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巩固专项工作成果,避免考核指导下的数字泡沫和虚假繁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中需要及时作出制度回应,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与诉讼构造的指引,进而突破刑事二审开庭问题中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其次,在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列举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转变为列举可以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最后,还需要构建起针对二审不开庭的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刑事二审开庭问题提供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

【总页数】13页(P114-126)
【作者】谢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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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情况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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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司法困惑及重构设想探讨与研究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司法困惑及重构设想探讨与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司法困惑及重构设想高岩我国基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考虑,将民事诉讼附带于刑事诉讼中提出,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及适用中的偏差,该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若干无法解决的冲突和难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急待予以规范。

一、存在的司法困惑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过于粗略、简单,并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使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和实践中面临着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主要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法律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然而,具体如何适用却无指导原则,也无详细规定。

实践中两种诉讼、四种法律的冲突不可避免:第一,受理范围的两难。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通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而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而,在审理过程中,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因此常导致被害人的屡屡缠诉。

事实上,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之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对于较轻的民事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而对于较重的刑事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与法律的公平性相悖。

第二,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

《解释》第86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但却没有提及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人员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问题,引起许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质疑和不满。

对于共同犯罪在逃人员的案件,若不追究在逃人员的民事责任,会不公平地增加其他在押共犯的负担,不利于执行和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客观上又助长了罪犯的逃跑倾向,在法理上也讲不通。

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理论反思——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分析焦点

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理论反思——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分析焦点

2010年3月第2期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Mar.2010No.2“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理论反思——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分析焦点林喜芬摘要: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生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

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

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0)02—0050一06收稿日期:2009—10—26作者简介:林喜芬,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200240一、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功绩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机关的证据调查行为进行了原则性限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受制于落后的侦查技术与设备条件,这些原则性规定—直没能起到规制侦查权力和救济公民权利的制度机能。

在侦查讯问环节,被追诉人的口供一直是侦查主体的主攻目标,不仅整体认罪率很高,而且非法取证行为非常普遍;在搜查、扣押环节,不仅我国刑诉法规范中的规制要件存在疏漏,而且法律上仅有的搜查程序在实践中也基本被场所管理、留置盘查后的检查等程序要件要求较低的治安权规避了,另外,搜查证和搜查笔录在诉讼卷宗中也极为罕见,基本上被一种合法化的证据提取笔录替代了,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人身权经受着极大的威胁Ⅲ66--75。

面x.-t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出台司法解释,有限度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大法官论坛略论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审判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沈德咏黄松有肖扬李少平特别策划: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乔世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汪治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刘心稳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赵卫中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刘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罗志坚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杨凯特别策划: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周道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蒋惠岭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杨洪逵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聂昭伟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吴美来眭欧丽判例回归环境的思考阳贤文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牛克乾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于秀艳特别策划:担保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担保法适用中的几个新问题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关于抵押权的完善若干问题研究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7.28.2(11.2)(12.2)1.21.61.9.13.15.17.18(5.2(5.85.125.135.165.185.195.27刘贵祥(6.4曹士兵(6.9崔建远(6.14金剑锋(6.22论法院的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_1.____l_0■__|l一一1l|I___蒋惠岭董嗥周道鸾8..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8.18)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蔡晖(8.21)特别策划: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究论涉港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判定中方便与非方便法院规则的运用杨弘磊(9.2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张宪初(9.6涉外民商事案件识别的几个问题张红霞侯向磊(9.12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欧阳振远(9.1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判决"问题董立坤(9.17)特别策划:反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刘银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评论马忆南周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薛宁兰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孙若君《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10.40.100.140.17(10.21)新法新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陈现杰(2_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NationalJudg05Co~geLawJournal75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左红(10.25)司法改革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齐树洁(1.46对法院改革的思考高洪宾范红(2_37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张憨(8.55司法调研我国行政审判监控机制的现状与反思闫尔宝(2.4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孙海龙龚德家李斌(3.26)执行改革中"两权分立"运行模式的构建昆明市中院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53)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实证分析与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5.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分析秦媾林晓镍(6.27)对当前职业法官合议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叶向阳(7.29)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的实质分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每月新论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季金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周文轩一场关于"贪污"与"侵占"的辩论——对"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原则的理性思考赵军周娅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董玉庭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薛小建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张明楷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陈瑞华量刑规范及其方法的选择黄祥青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邱永清(10.31)(11.51)(1.53)(2.49)(3.53)(4.57)(5_33)(6.31)(9.20)(10.37)(12.50)法学论坛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1.21) 曼量.....76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童兆洪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郎贵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唐沪军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刑罚与量刑吴景芳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以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中心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信用证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传统担保制度的反叛:独立保证制度研究刘青峰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武钦殿但伟(1.25)(1.30).35.402.9(2.16)(2.20)王亚新张建伟朱凡(万猛(李长军袁登明李后龙3.33.7.133.203.224.24——兼评《合同法》第158条茆荣华蔡东辉(4.31)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陈成建(4_36)信用卡保证人之保证责任邓娟闰(4_39)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潘伟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王立论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制定韦贵红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聂铄胡克敏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王春阁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侵权行为法基本概念辨析杜晓君阳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赵颖巴图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白{j构成张长青论《对外贸易法》中新增的"第三国倾销"条款周婷婷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杨立新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4.42(4.47)(5.43)(5.47)(5.51)(6.38)6.426.476.50(7.6郑成思(7.11)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论道德法律化张德美张生(7.16)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陈百灵(7-2O)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建平(7-23) 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金多才(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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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王光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谷翔柏浪涛侦查程序律师在场权辨析林林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犯罪行为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两则案例谈起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袁彬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黄祥青徐美芬刘贵祥袁小梁薛剑祥杨艳施付阳蒋继业应秀良冯景旭孔祥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陈现杰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问题探析姚蔚薇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赵一平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王明杨克康瑛法律资源配置与司法公正陈青宝吴希松论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竹怀军陆国东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黄美园周彦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吴晓芳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钱海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岳彩林析抢夺,抢劫及盗窃之界分刘树德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王萍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马强l2_24l2_29l2-33(1.56)(1.61)(2.25)(2.30)(2.33)(3_31)(3-35)(3.41)(3.44)(3.49)4-2(4.9)4.164.195.555.575.596.546.576.607.347.377.40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王旭军梁静(7.43)论计算机软件非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兼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O条等条文的NationalJudgesColleg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解释方法袁秀挺郭芬(7.47)法院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其防范王毓莹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民事再审调解追加当事人问题研究董伟威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理性思考证据规则视野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高洪宾孔祥俊(8.26)刘本荣(8.32)俞毅刚(8.37)向国慧(9.48)潘杰(9.52)金莉萍于世平(10.53)(10.56)钱建军(10.59)关于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几个问题梁风云论刑事审判中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汤建国张桂林单位犯罪审理中的前沿问题朱平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张英霞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若干法律问题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海商法》第277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评韩国SEKW 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邬先江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10.6310.6711.32(11.38)广东省(11.43)(11.48)胡建萍(12.36)论保险理赔中的恶意侵权责任陈佰灵(12_40)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刘勇曹志(12.43)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4-考邬凡敏(12.47)问题探讨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新思考石慧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梁冰周洪生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庞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1.63)1.661.702.55唐莹莹陈星言倪联辉(2.60)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曼…….78冯霞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敏证券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之民事赔偿机制重构刘峥沈兵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吴云峰沈贵明论软件的质量责任张念念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胡伟明李健"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竺效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周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探析张光宏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2.64)(3.56)(3.59)3.633.663.69(3.72)(4.60)(4.64)刘流王君祥叶希善(4.66)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执法乔世明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李晓安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义华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沈晓鸣论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康春柳(4.68)(5.63)(5.66)(5.69)(5.72)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雷涌泉(6.64)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卞杰(667)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6.70)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孙本鸦王超(7_49)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孔庆余(7.53)论罚金刑的执行俞静尧(7.5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柏浪涛谷翔(7.58)聪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折王成勇陈广秀(7.6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范跃如(7.64)论行政恢复原状王军(7.67)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刘力(8.64) 自首制度异化的原因与对策韩忠义张桂云(8.67)未成年学生校内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苏峰(8.70)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专家会诊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吗?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债权抑或股权——兼论股东身份确立之标志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刘流沈琪皇甫长城朱谦9.559.589.60谭星光(10.71)刘敢生(10.73)戴建志(11.55)史浩明张鹏(11.59)——以上市公司为中心高蔚卿马艳佳(11.6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从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谈起唐莹莹陈星言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情势研究刘会霞民事诉讼中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巩勇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马志相授权书与律师代理费葛文《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刘颖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史麦男王佳侵i巳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邸素琴(11.65)(11.68)(12.52)(12.54)(12.57)(12.60)(12.62)(12.64)案例分析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宫邦友(2.67)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冯一文袁士增(2.70) 本案钞票应归谁所有——兼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周辉(3.75)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陈德苞陈晓明(4.70)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徐冬根代收货款取回权问题探讨钱晓晨浙江"报喜鸟"VS香港"报喜乌"案背后的思考张琳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王玉梅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5.745.765.786.72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饶亚东刘井玉王继红晓虹邱丹(7.69)(7.71)(8.59)(8.61)试析独家经销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兼评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王信芳符望(9.64)对一起物业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国土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陈良刚(9.68)对用拾得的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定性杨斌王冰(9.71)存单纠纷交织个人犯罪情形的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研究付金联(11.71)对一起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评析施汉嵘陶新琴(11.74)学术前沿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中荷国际研讨会综述刘静(2.78)《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窦玉梅李国慧(8.78)国外司法国外法院体制比较研究蒋惠岭王劲松(1.73)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欧洲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比转研究威姆?沃尔曼斯博士(2.71)澳大利亚的法官及法官培训杨永波(4.80)俄罗斯继承法综述王蜀黔付海英(6.74)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刘新魁陈海光(7.73)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丁晓华(8.74)英国的司法改革(英)安德鲁?勒休(9.73)澳州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王春光(10.76)观点集萃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李晓明(1.78)庭卟调查权程l庳性建构概略张金波靳晓(1.79)法律真实标准下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罗重海张纯(2.74) NationalJudgesCol~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再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金雨杰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解释的真谛:波斯纳法律解释理论梳理从法律上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民事连带责任刍议郑丽艳杨默张英霞王彩娥林雅黄凤兰李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及道路选择韩克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辨陈洪兵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辨析万玲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高玉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框架彭俊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建业名誉侵权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冯浩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戚挚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金山企业法人不尽清算责任的法律对策黄玉辉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不宜混同郭兴之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张瑞强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叶建平被害人自诉权行使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郭宗才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陈晓军李琪《行政许可法》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张韵声对我国合同违约金的诠释——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与适用潘丽娟农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审判管理职能张绳祖建立控股公司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白慧林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唐兴法官培训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四封实践公正效率落实司法为民20O3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曼量..8O2.763.773.793.804.724.744.754.77(4.79)(5.80)(6.78)(6.80)(7.77)(7.79)(8.75)(8.76)(9.75)(9.77)(9.79)(10.78)(10.79)(11.77)(11.79)2.692.712.72王安乔檀(12.66)2004年及今后人民法院工作数字解读(1.封三)中一奥法律研讨会在奥地利举办(2.封Z-)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欧洲考察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制度(2.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美国,澳大利亚考察预备法官培训制度(2.封三)提高民商法研究水平促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国法院系统第15届学术讨论会召开(3.封二)全国法院系统第16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征集拉开序幕(3.封二)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3.封三)把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3.封三)法院管理研究和实践必定大有作为——最高法院召开法院管理制度改革比较研讨会(3.封四)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执行工作,知识产权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WTO规则培训班开班法治——充满信心的社会4.封三5.封三5.封三《法律适用》南通杯征文颁奖会暨《法律适用》专家论坛在南通召开(6.封二)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研讨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加强案例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关注执行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召开落实司法为民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6.封三)(7.封三)——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期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7.封四)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研讨会(8.封三) 2004年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在南京召开(8.封三)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法院——2004年《法律适用》工作会议召开(9.封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9.封四)国家法官学院庆祝教师节(1O.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赴澳考察司法培训和人权保护(1O.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12.封三)。

法律适用与司法决策的容错机制分析

法律适用与司法决策的容错机制分析

法律适用与司法决策的容错机制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适用和司法决策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判和错误决策。

为了确保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容错机制。

首先,审查与监督机制是容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决策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决策往往受制于他们个人的认知和理解,而这些认知和理解可能存在主观性和偏见。

因此,通过建立审查与监督机制,可以将司法决策过程置于公共监督之下,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对法官的履职能力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对司法决定的合法性和程序是否正确进行监督等。

同时,通过建立行政和专业性的监督机构,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减少不当结果的发生。

其次,司法审查是容错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当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通过进行二审和再审等程序,实现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评估。

这种审查机制可以弥补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当决策,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而司法审查则是对一审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检查,对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等情况。

通过这一环节,可以纠正司法决策中的错误和偏差,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还有法律修正机制。

随着社会变革和规范的不断完善,现行法律可能存在陈旧和不完善的情况,不能适应新问题的提出和解决。

因此,通过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及时纠正法律中的漏洞和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繁的冤错案件时,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实践需要,修正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并提供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法律适用指南,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多的依据。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智能技术的应用。

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利用智能技术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可能。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陈卫东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24()1
【摘要】近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

学界对本次修改整体上较为积极,也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有隐忧。

从整体上看,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难得时机,同时,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

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要设定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以技术主义路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因应轻罪时代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重塑强制措施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

【总页数】11页(P26-36)
【作者】陈卫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一部具有当代民主与法制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几点认识
2.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
3.第四次修宪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5.《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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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合理性重构——以刑事司法职权的介入为中心

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合理性重构——以刑事司法职权的介入为中心
利于这 一部 分 刑事 案件 的处 理 和解 决 。 但是 , 于 更有 利于 维护 被 害人 个人 权 益 的刑事 自诉 制度 , 对 如
何 在法律 上保 障被 害 人个 人 意愿 的正 当表 达 , 是刑 事 自诉 制 度 中的难 题 。 果被 害 人表达 了其 要追 却 如 诉 和惩 罚犯 罪 的意愿 , 是该 种 意愿 的行 使 却无法 得 到实 践上 的保 障 , 律 也对此 没有 任何 回应和救 但 法 济, 或者被 害 人无 限制地 表 达 其追诉 犯罪 的意愿 , 而国 家对 此也 没有 丝 毫控 制 , 必 然会 导致 国家刑 这
二、刑事 司法职权介入刑事 自诉制度的价值
法 理学一 般认 为 , 家权 力 的配 置和运 作 , 国 只有为 了保 障主 体权 利的 实现 , 协调权 利之 间的相互 侵犯 ,维 护和 促进权 利 平衡 ,才是 合法 的 、正 当的 、合理 的。① 此 ,在 刑事 自诉 制度 中 ,刑事 司法 据 职权 的介入 目的 , 并不 是为 了压 制 甚至侵 犯被 害人 或 自诉权 人行 使权 利 , 而是 为 了保 障权 利人有 效地
行使 权利 ,并且 平衡 各种诉 讼 主体 之 间的权 利。

பைடு நூலகம்
般说 来 , 事 自诉 人 是指 遭受 犯罪 直接侵 害 的被害 人 。 刑 虽然 自诉 案件 的被 害人与 公诉 案件的公
诉机 关在 刑事诉 讼 中实 际上均 处 于原告 的地 位 , 是两者 在许 多方 面不 相 同 。 但 国家公诉 机 关有 国家 的
事 自诉制 度 目的之落 空 。 ‘
我国现行刑事 自 诉制度总体上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和要求的尊重。 但是, 由于对刑事 自诉制度的 认识有偏差 , 我国关于刑事 自 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不少 缺陷。 这一方面表现在被害人或 自 诉人 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维护 , 另一方面, 自诉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被滥用的情形。 这两方面的缺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作等 层 面的 问题 。
关键词: 刑事审判后程序 ; 辩护律师 ; 职能定位; 权利延伸 中 图分类 号 :9 6 D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5— 25 2 1 ) 1 00 — 6 A 29 37 (02 0 — 1 1 0


刑 事审 判前 程序 与刑事 审判 后程序 的理 论界 定
审判 后程 序 。这样 划分 的 目的 , 为 了更 好地 对辩 护律 师 开庭 前后 的诉讼 活动进 行 区分 。应将 辩 护律 是 师在 休庭后 择 日宣判 、 审判 决送达后 到 上诉程 序 启动 前 以及 死刑 复核 等 阶段 的诉 讼 活动 纳入 到 刑 事 一
审判后程序中, 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 , 究这一程序 中辩护律 师介入 的立法缺 陷、 探 具体路径 以及 实践操
律师学研究。 1 01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1 0 2年第 1 期
二、 律师 在刑 事 审判 后程序 中的职 能定 性
19 年《 96 刑事诉讼法》 对律师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介人和权利进行了一定的延伸和拓展 , 同国际 刑事辩护制度相比虽然还存在一定距离 , 但毕竟 已有了明确规定 , 使律师参与刑事审判前程序有了一定 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标准。然而, 对于刑事审判后程序 中律师是否可以介入 、 以什么身份介入等问题却没 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 , 律师在刑事审判后程序 的职能定性应以律师接受委托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而定。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 、 法定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 、 辩护人 、 证 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显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不外乎 两种 , 一是接受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一方 委托或 人 民法 院指 定担任 辩 护人 , 法 为 犯 罪 嫌疑 人 、 告 人进 行 无 罪 、 轻 、 轻 或免 除刑 事 责任 辩 依 被 罪 减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品质延续历史——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功能解构天津海事法院裴大明量刑庭审改革的价值定位与技术设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小聪基准刑的理性分析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周金刚在形式与实质之间:论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千里在利益牵动中运行的超然裁量:民事案件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与规制疏导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陈旭我国民事诉讼辅助人制度研究——以法院实践探索经验为视角辽宁省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李钢二等奖对重罪刑事案件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璐论建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龙非涉诉信访中当事人的病态心理:表现、原因及消除——基于社会认知心理学的分析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郭磊刘书星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重构及司法认定——以北京市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为样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臧德胜张济坤论量刑的公众认同——公众视野下对我国量刑制度的多重审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董华王静民事执行集约与分化运作模式探究——基于分权运作和流程管理的考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高旭法院对公众舆论建构之能动作用探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韩继先《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与冲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杨帆审判监督,监督审判?——上级法院民事审判监督运作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将服务嵌入“冰冷”的程序——论诉讼服务中心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天津海事法院吴彦军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犯罪问题研究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孙凤丽积极中立模式下法院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罚金刑数额及执行立法的实然述评与应然思考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吴云慧论不动产犯罪数额的计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论和解案件的缓刑适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关于死刑案件中“民间矛盾”的特征性和类型化把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广军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曹祖兴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震远事实认定的刑事裁量权运作机制之完善——以被告人身份情况的确认错误为研究对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周海平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重构与互动——以政策性实施型司法为视角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姚秀权王保林严肃性v.灵活性: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范黎红遏制“身边人”腐败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影响力交易犯罪主体为研究视角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高佳运少年刑事司法处遇公平性问题研究——以近5年判缓刑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视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朱妙陈慧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从法官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出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学武葛文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范莉楼炯燕刑罚裁量的社会正当性探略——以社会性因素的介入为切入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清宇周永军反思与前瞻:对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再思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章润史乃兴异化与回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实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方海明谭云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价值功能及其完善——以审判权的内部配置为视角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志超法院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以法院精神文化为方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官职能转变之思考——以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均衡分配为视角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胜权力干股入罪的刑法追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庆茂死刑指定辩护的现状与改革方向——基于某中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的实证分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开林阻却与规制——财产刑执行实践探微与本土化路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虹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情判决”的反思与重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陈新政李志芬论公示催告欺诈之识别与应对——以立法规制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为中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金炼刑事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以体系解释为视角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方孔强公正高效语境下司法质效考核制度改革与探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卢亮现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缺陷与重构——以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之关系为视角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王再桑法官断层之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兼谈法官制度改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张光宏维护司法权威视野下的罚金刑易科本土化——兼论对《刑法》第313条的理解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庆飞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之程序协调机制研究——以刑民交叉的诉讼方式选择为视角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智远论刑事自诉取证保障机制之建构---以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为视角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陈燕云试论特殊类型数额犯之量刑均衡规制——以假烟犯罪之犯罪数额认定为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赖华平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关于食品安全刑法控制维度的考察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墨祥铸造预防再犯罪之盾:论我国前科制度的修正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牟旭龚一海量化与对话:量刑机制改革路在何方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丽琼杨健有关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权配置的思考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蔡小兰特殊案情酌定减轻处罚之扩张适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海涛冲突与契合:未成年人出罪机制的优化构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林晓瑜从惩罚走向预防: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研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袁春怡论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协调保护——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为视角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俞雯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设置的反思与重构——以中美知识产权DS362案审结为契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徐雁农民工“无奈之恶”的罪与罚——从犯罪互动看法官审判弱者的刑罚立场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袁帅贾春仙刑事审判中的“犯罪控制场”论纲——兼由闭合性控制模式向参与性控制模式过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汤媛媛财产保全: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空判”难题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员娇互动关系下的路径选择——法治视野中的刑事司法与社会评价关系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颜火开伍春辉犯罪控制三元模式之构建——以刑法的负功能和零功能为视角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鸿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与被告人轻缓处理的统一与实现——以法益保护的刑法目的学说审视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鄢清员王一敏犯罪行为与犯罪人:量刑根据的二元化——兼论量刑规范化改革关于量刑步骤的合理构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嘎量刑规范化可能面临的难题及破解——以两个《指导意见》为基础的分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静坤预交罚金:从“潜规则”到中国模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爱军被遗忘的当事人——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缺席的实证分析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继青李秀霞三元量刑结构模式:量刑程序独立化探析——-以公诉案件为视角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厉翠菊回到问题:转型期司法运作机制的价值选择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昃晶雯罚金刑量刑偏差的司法解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王德录王红梅袁涛信访与诉讼的冲突与解决——以国家机关职权配置构建信访制度消灭涉诉信访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王平正刘运现车顺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与量刑关系探究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贾志侠杨书凯量刑模式改革——以制定盗窃罪《量刑指南》为突破口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发区人民法院黄桂武用结果检验规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例分析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江宁论路径依赖下的法官薪酬厘定制度——从锁定状态向飞轮效应的转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法院祝群于杨宁论法益考量在刑法目的解释中的运用——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叙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伍玉联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策略透析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刘海涛量刑畸轻的理性检讨——以自首在职务犯罪中的影响为例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陈至求定性止争责刑处断程序选择——涉黑案件审理“三部曲”焦点问题探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明松谷国文李伟华网络语境下的刑事司法环境透视——以平民话语权对刑事司法的冲击为视角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冯伟罗新祥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法理思辩——论以罚抵刑的正当性及合理限制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潘伟明联合调解人:刑事和解调解人的最佳选择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彭世理张平危险的美德:城乡二元结构下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之透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郭英汉三极或四极: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结构研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昙静诉讼诈骗定罪困境与路径——以“类型思维”为方法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冯希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之探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文超执行程序性救济的滥用及其对策――论对执行异议范围的限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卓江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若干法律难题与对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允展钟育周基层法官审判中的哀矜与嫌恶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张达君刑事精神病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循环权益保障机制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巫光清论犯罪防控目标下“寓教于审”应用之完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良才公正司法语境下刑事司法自由裁量之进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刘晓明同步的和谐: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检讨与展望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涂远国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补偿制度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牙政远传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写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韦璐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处理查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均英谭玉强李钦平困境和出路: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适用的检讨和重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傅朝霞诉讼欺诈定罪处罚论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林积薰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海龙高翔金融犯罪演变中的金融刑事法治视域拓展——以金融犯罪与金融发展之起伏为线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翔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均衡考察研究——以规范贪贿案件量刑为视角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陈霞死缓复核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兼析二审死缓案件裁判文书样式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袁胜强邹小丽付海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以重庆市一中院辖区为研究样本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颖论我国立案庭诉讼要件调查与裁判之职能错位-—以比较法视野探悉诉讼要件调查与裁判原理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吴杰用语言展现正义——量刑说理的问题与进路探析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郭飞关于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探讨——重构基层法院之司法职权配置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李德江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量刑平衡背景下的思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诉讼欺诈的防范与规制——以关联主体诉讼为研究对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天运高伟刘群司法良知的历史解读与现代建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伟何育凯法院“文化管理”的核心命题:司法良知的培育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宝奇杜豫苏赵旭忠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重大损失”——知识产权民事侵害赔偿认定方法刑法化的思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孙海龙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之实践性思考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崔喜海梁贵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践性问题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碧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西部民族地区审判中的适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韦莉铁路法院体制改革之我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孟亚东法治视野中的兵团法律地位问题初探——兼论新疆兵团司法、执法环境诸问题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彭江华李远华论行政争议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曹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困境与出路——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董超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吴小军三等奖论附带民事赔偿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忠勇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特别保护机制研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视角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晓松施忆事实推定的局限与规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尹宏伟陶钧犯罪预防视角下的因“人”而异——老年人犯罪轻判问题研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高晓陵刘书星周琳法官激励机制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基于“三角激励模型”的构建为研究进路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高晓陵王佳论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兼论当前刑事审判的舆论应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李承曦在我国刑事一审阶段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之探讨——以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判定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鹏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刑事裁判思维微探——以“村官”犯罪为视角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李扬困境与途径:对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分析与研究——从一个社会文本开始解读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还网络游戏一方净土——论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刑法规制与完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淘涛解读“中国式执行”——执行机制改革对本土资源的利用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高生林王晶多元化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研究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乜红需求与回应——基层法院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改革研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何莉苹最优管理境界之探索——谈将社会评价引入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张健白清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黄砚丽量刑规范化的思考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王洪季同案同判的正当性及其实现——兼及量刑规范化与合目的性冲突的解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赵文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裴跃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人民法院王延兵诉讼内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廊坊实践------廊坊经验解读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越飞关于推行庭审式执行模式的思考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秦玉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对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论被害人过错与死刑案件的量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忻如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移植与本土化的考量——当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诠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米继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沈北斌审视死缓变更执行的现行法律―—兼论立法缺陷困境下司法应具有的思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孙玺构建国家刑事赔偿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赵英伟关于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凤武李云波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刑法规制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何佳论单位立功及认定问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金福朴永刚浅谈社会转型期延边毒品犯罪的特点——兼谈新形势下毒品犯罪控制模式和刑事审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李欣吉林省法官进修学院程志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吴应书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福滨张向东涉林违法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韩国民董春香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首佳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赵崇楠在“疑罪”事实认定与“从无”价值选择中寻觅新生——疑罪从无原则的尴尬境遇及合理出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沈解平陈柱钊回应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以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为指导、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例证研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雷霆试论司法建议制度的困境及其模式构建——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蒋浩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实证研究——以上海法院队伍发展状况为切入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许斌论诉讼欺诈的抑制途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顾伟强周立平财产刑执行机制之完善路径——基于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考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现状审视与制度完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长坤获取商业机会型受贿罪的认定——以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理论为视角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王宗光司法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设立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构之必要性探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武鹏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启示——以扎实推进司法改革为目标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杨论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姜丽丽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研究——以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江华游离或携手-建立行政权配合司法权的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孙光吴修新论法院人力资源配比制度及其改革——以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配比为中心的实证调查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张艳缺失与完善:基层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戴华春盛熹和谐司法语境下法官公共关系意识养成:从法官个体形象出发塑造法院队伍形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俊从恣意到规范——对滥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舜隆自首扩容问题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自首新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静芳贾冰一法院综合性审判管理模式研究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昊王和明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异化与重构——立足于本土化的渐进之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唐雨虹虚假诉讼理应入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亚玲宽恕理论视野下死缓适用标准的重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志中李彬试论量刑公正的有效实现——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考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增宝刑事被害人过错的一般化与法定化——“许霆案”量刑的深层解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宏水不仅仅是从逻辑到经验——探求我国“学生法官”的成长路径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司法不廉“零容忍”制度构建初论——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为分析样本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志松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冯一文刑法解释的常理性——一种检视刑法解释正当性的视角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张盛世异化背后的反思:立功的正当性审查及其司法认定问题探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邵增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实现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叶希希论财产刑的动态联动执行机制——以系统论与控制论的视角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侯剑平路径选择与制度设定:独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建构。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迅速审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迅速审判原则

2008年01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an.2008第34卷 第1期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S ocial Sciences ) Vol.34No.1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迅速审判原则Ξ刘迎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摘 要〕无论是从程序正义理论还是从宪政理论,我国都应在立法中规定迅速审判制度,赋予被告人主张迅速审判的权利,因为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维护其尊严的基础。

对迅速审判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关键词〕迅速审判;程序正义;宪政〔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15(2008)01-0098-03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1〕由此可知,审判的公正与诉讼所需的时间有紧密的联系。

为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有效,在刑事审判中我们也应遵循审判迅速和及时原则。

一、确立迅速审判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的诸多问题渗透在现实社会中,它们发生在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程序在此占据了中心地位。

因此为了保证程序正义或公正,其应达到一些最低标准,即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

〔2〕其中程序及时原则要求,刑事审判程序应当产生及时的裁判结果。

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减轻捉摸不定给被告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同时,迅速、及时的审判还可以让个人计划自己的生活和活动。

特别是,如果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即使他被保释出去,但由于社会的怀疑和自己的忧虑,也很难过上正常的生活。

因此审判的迟延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利的。

但我们知道审判活动是一种判断和认识活动,为了保证其公正,它不宜过于急速,也不可过于迟缓。

因为过急的程序很难充分而富有意义地进行,过缓则又容易侵犯有关参与者的权利。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军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证据开示制度亦称证据展示制度,英文(Discovery或Disclose),又译为证据再现、证据先悉,《布莱克法律辞典》是这么定义的:“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现在一般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的制度。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源于16 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的实践,经长期发展而形成的。

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在实践中也有的实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但是,并没有建立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

目前学界要求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极高,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开始,对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可能碰到的障碍以及如何清除这些障碍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及其比较(一)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过程1.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英国,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审判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较早地就规定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所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进行展示,但这些规定主要规定在法官的司法判例中。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论刑事再审程序之谦抑性

论刑事再审程序之谦抑性

论刑事再审程序提起之谦抑性——以被告人人权保护为视角摘要:错案是任何一个刑事司法制度永远都无法彻底消除的现象,为纠正错案,保证法的正确实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针对生效刑事案件的纠错程序。

为防止司法权的恣意而侵犯公民权利,世界各国都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则过分强调法的正确实施而忽视了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设计既未区分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制度,且对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理由、次数等方面作出过于宽松的规定而饱受法学界所诟病。

为改革我国目前再审制度中被告人权利缺乏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启动随意性过大的现状,1必须设定一整套严格的制度来调整,防止司法权的恣意。

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由于其较强的人权保护作用,从世界范围上来看,各国大都肯定了其存在的价值,在此本文不予赘述。

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基于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图在分析再审领域价值追求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做法,对我国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谦抑性以及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重构进行论证。

一、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领域的法理分析(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所认为的“一事不再理1陈卫东:《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

原则”是指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既决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可再行起诉,法院不得再行处理,即“既判力原则”。

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

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是当今世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另一个类型,2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它禁止对被告人的再次起诉或审理,而不管判决是否生效。

刍议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构建_王晓翔

刍议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构建_王晓翔

刍议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构建王晓翔*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院审理模式采用了前苏联的审判模式,致使法院审判程序繁杂,效率不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审判人员主导整个程序,控辩双方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控辩职能,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屡见不鲜。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现有刑事审判的种种弊端已越来越明显的显露出来,并且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

正视这些问题,运用诉讼原理理论借鉴外国先进的审判程序和中外主流观点来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尴尬现状。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建;科学合理;审判程序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宏伟战略目标。

然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司法是实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

如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所说的“程序法治”是“法治”不可或缺的方面,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程序是法律的心脏”,在程序法治建设进程中,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是致关重要的。

二、科学合理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含义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是不断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前提,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本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从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的法理性来探究,并从中得出对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正确认识。

(一)合理审判程序的定义及遵循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指的是,可以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同时,对被告人作出合理公正审判的审判程序。

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程序公正和兼顾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同属于诉讼的应有价值,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程序公正是审判程序中最高层次的价值,是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决不能为追求效益而舍弃公正价值。

例如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正,则我们不会认为它比效益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

[1]应该明确的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决不是绝对立的:绝对的程序公正必将导致效率低下,而绝对的诉讼效益必将导致公正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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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决程序是快速审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相对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而言要简单的司法程序。该程序发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效益观念,其存在发展的基础在于诉讼资源的匮乏,其客观合理性基于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明显区别,其追求的最终效果是程序正义与程序经济的协调。
1、事速决程序的价值和合理性。 效益与公正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同样也是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基础课题,“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使其无法逃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以效率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不再是个别专家的倡导,而已深入现代法精神之中,即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确保司法本文对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进行探讨,不含自诉程序的简易程序。同时,本文所说的速决程序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美国的诉辩交易、意大利的、我国的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等内容。资源的耗费降到最低程序,同时使最大量的刑事案件尽快的得到处理。” 从本原主义或说理想模式上说,程序的正义性与经济性是一体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说来就是效益”。可以说,速决程序遵循重效率、兼顾公正的宗旨,确保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努力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是其自身特性的必然,程序公正为其最基本的含义,它充分尊重程序参与者的选择,享有获知指控罪名、内容、证据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权,与此同时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利益,有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落到实处,它使无辜的人可迅速获释,有罪的人可尽早摆脱诉论拖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Delay of justice is injustice),正说明了刑事速决程序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速决程序的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主义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认识简易事物,需要少量的反复,复杂的事物需要多次的反复,更多的主体的参与,因此,轻微的犯罪选择通过速决方式解决,严重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解决。建立速决程序是马克思主义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和认识论原理在刑事事诉讼中的运用,是在诉讼公正和效率难以兼得情况下对二者进行协调统一的最佳选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案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有利于协调公正和效率的冲突。
3、对刑事速决程序的评价 .国外的刑事速决程序自适用以来,众说不一。持肯定说者不少,持否定说者也甚众。笔者认为,鉴于速决程序的不同类型,应有不同的态度。总的来说,速决程序标志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明显的作用,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以保障辩护权为前提;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表达了对被告人的合作加以奖励的思想。但是,速决程序中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一是针对被告人的权利。刑事速决程序不再以直接、言词原则为基础,可能有损被告人权益, 对此质疑,早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上有了明确的态度,会上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3条规定:“严重犯罪不得实行简易审判,也不得由被告人来决定是否进行简易审判。……建议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犯罪,目的是加快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向被告人提供更多的保护。”综观各国所设立的速决程序,均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一立法旨意。被告人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此项权利是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如英国速决程序中,被告人一般必须出庭,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必须有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8条B款规定:法官考虑适用处罚程序对被告人处1年以下的自由刑时,要对尚无辩护人的被诉人指定辩护人。在英国,被告人在治安法庭出庭时,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如因经济问题,则由法院为其提供免费的公派律师。同时,速决程序保障被告人选择该程序的自愿性,体现在“被告人认罪”为适用此程序前提和适用此程序需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2、速决程序的类型。 各国速决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简化诉讼环节。该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单化的程序。英国治安法院的速决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作了不组成陪审团、起诉方与被告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出庭等简化;德国的速决程序可以作出不经过审判程序的裁定、检察官可用口头起诉、允许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等简化。二是罪状认否程序。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即是此种类型,在初步庭审中结束了诉讼,不再进行正式的审判程序。三是刑事处罚令程序,法官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直接作出处罚命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速决程序,依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公审前,可以用简易命令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在此情形下,可以做出缓刑、没收或其他附加处分。”法国的法官不须事先进行审理,直接根据检察院的起诉签字和公诉书作出刑事裁定。四是辩诉交易程序。在美国盛行检察官与律师在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德国亦有此司法实践。美国在州和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中至少有90%没有进入审理阶段,英国和日本分别为97%和94%,此种类型程序中,被告于审前命运已定,法官作用仅仅在于确保刑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得以遵循。总体来看,各国刑事诉讼速决程序虽有不同,但是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简化程序环节和步骤,使刑事案件得到迅速、快捷的处理;是否适用速决程序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自愿选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保障;适用标准走向多元化。
速决程序依循的是及时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尽可能迅速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基于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二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决程序所体现出来的及时性在实现刑罚权使其具有实质意义方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及时解脱无辜的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被告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的保障。及时认定并惩罚,间隔期短,罪与罚在人脑海中因果愈明确、紧密、持久,利于打击侥幸、抗拒心理和改造,在短时间内平衡被害人和周围群众心理,增加安全感,对震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他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说他有益:只有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背景中立即猛醒过来。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报应进行对比,当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及时回复社会正常秩序,各国刑事诉讼共同选择了速决程序。本文在对刑事速决程序进行学理检讨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渗入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致力于刑事诉讼速决程序理论体系的完善,对重新建构我国刑事速决程序提出了完整的设想。
一、刑事速决程序与程序公பைடு நூலகம்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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